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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論壇:中國司法改革的諷刺性與效力

 

 

中國的司法系統在2010年代經歷了幾次改革,引起了學者和公眾的關注。這些改革是以加強司法自主權和問責制的名義實施的。但這些改革是對政治動機的掩飾,並且成效有限。

這些改革包括將地方法院的財政和人事權力從地方政府轉移到省級、引入人員定額制度以提高法官的素質、強調法官對司法判決的「終身負責制」,並明確規定了法院之間的案件移交程序。為提高司法透明度,還設立了巡迴法庭、特別法庭和司法判決的在線數據庫。

在 中共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政治議程的推動下,實施這些改革的首要任務不是加強司法自主權,而是對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中國社會各方面進行嚴格控制,以此鞏固中國共產黨的權力。這與整個2010年代的反腐、對維權律師的打壓和打擊有組織犯罪這幾波浪潮相類似。最近,一場針對司法腐敗和其他違紀行為的全面整頓運動正在中國的法院及其它政法機構中掀起。

中國的司法改革在提高司法自主權方面只取得了有限的成果。儘管法院人事改革成功地集中了任命一線法官的權力,但地方黨政官員和中共組織部仍左右着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命。

財政改革仍未完成,因為許多法院的日常運作和法官的報酬仍然嚴重依賴地方政府的支持。儘管在一些欠發達地區,法院對地方的依賴已經得到緩解,但大多數法院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以確保基礎設施和輔助人員。

司法責任制的改革增強了法官的自主權,使一線法官能夠在不需要獲得法院領導或審判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決定大多數案件。這項改革為一線法官提供了一些保護,使其不受外部影響。但是,新的「終身負責制」使中國法官在做出有風險或有爭議的決定時,為了自我保護而更加謹慎。地方政府和其他外部行為者仍然有各種非正式渠道來影響司法判決,特別是在政治或經濟利益攸關的案件中。司法腐敗仍然猖獗。

司法改革效果有限,這歸根結底是中國法律制度頑固的意識形態基礎造成的,其特點是黨控和維穩。習近平最近對政法機構的整頓運動最能說明這一點:在這場運動中,所有法官都必須接受政治教育,如被指對黨不忠誠,就有可能失去工作。在習近平的領導下,中國法院的專制性質沒有什麼變化。相反,黨的控制更加嚴格,導致司法機構更加武器化,旨在維持社會秩序和加強黨國的統治。

在政治性較低的民商事案件中,由於法官的專業化和法律體系持續的機構建設,司法決策的質量有所提高,這些都是在習近平上台前就已開始的長期的改革成果。

在刑法領域,這種素質的提高並沒有以類似的速度發生,因為所謂的「鐵三角」—公、檢、法之間的體制關係並沒有改變。法官無法有效地審查警察和檢察官的不當行為。

不同地區的判案質量差異很大。較發達的城市或地區的法院招聘的法官都受過高等的培訓,具有較高的資歷,並享有當地政府強大的財政和行政支持。這些都是欠發達地區的法院無法負擔的奢侈品。

即使是中國最富裕地區的法官,也面臨着一個艱巨的挑戰:經濟和社會活動的發展引起的案件數量激增。這給一線法官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加班加點的現象在低級別法院普遍存在。因此,在過去的十年中,有數以千計的中國法官辭職另謀出路。

對於許多法院來說,中年法官的減員是一個特別嚴重的問題,因為這些法官正處於一線司法經驗的黃金時期,卻在中國法院的官僚等級制度中處處碰壁。習近平最近對政治法律體系的整頓運動可能會加速這一趨勢。

考慮到習近平領導下的中國司法改革所宣稱的宗旨,中國法院的所有這些發展都具有諷刺意味。許多政治議程和制度改革被強加給了司法機構,然而沒有一項改革能明顯改變法院在政治法律體系中的運作方式,或改善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反而一些不太顯眼的改進,如人員招聘和專業培訓標準的提高,正在更大程度上影響着司法作為和法官在個案中對公正的追求。

中國的法院可能永遠無法擺脫黨的控制的桎梏,但更多地關注職業化法官的日常工作,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議程,必然會使法院成為更稱職的司法機構。

原文連結:https://www.eastasiaforum.org/2021/11/17/the-irony-and-efficacy-of-chinas-judicial-reforms/

李思濤(Sitao Li)現為多倫多大學社會學博士生。

劉思達是多倫多大學社會學和法學副教授。

譯者:莎莎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東亞論壇》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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