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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天霾:「法定慈善」是最壞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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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福利國家之後》及《貧困與福利國家》中,作者和編者湯姆·G·帕爾默對增進人類福利、解決貧困問題的方式進行了一個排序。由好到壞分別是:自助,即個人生產財富的自由;互助,即個人自願結成的團體;慈善;最差的是通過徵稅以轉移支付。本文從反方向對這些方式進行一一解讀。

這是一篇長文,總標題是《個人自由是最大的福利》,今天推送第一部分:「法定慈善」是最壞的福利。若有時間,大概還會寫其他部分。第二部分的標題大概是「自願慈善作用有限」,第三部分是「互助組織增進福利」,第四部分是「個人自由是最大的福利」。

人們往往把「福利」首先設想為一種政府行為。例如會用一個國家是否建立從搖籃到墳墓的保障、發放救濟金的覆蓋面和數量,來衡量它是高福利還是低福利國家。

這種認識有幾個明顯的認知錯誤。首先,它認為福利是國家賜予的,不是個人努力的結果。其次,國家並不生產財富,財富是芸芸眾生生產出來的,所以國家並不能從無到有地發放福利,它必然是從一部分人那裏拿來,交給另一部分人。最後,這意涵着生產之上可以有一個單獨的分配行為存在,而這個分配的巨大權力,理所當然地由國家掌控。

如果我們承認財富是個人積極生產的結果——事實上這毫無疑問——那麼每個人當然就有擁有他生產的成果的權利。如果我們都反對劫掠和剝削,那麼,把一個人的勞動成果強制性地拿走一部分給另一個人,是不是劫掠和剝削?它的正當性何在?

有人說,我們要對弱勢群體有同情心。沒錯。人類有悲憫情懷,面對自己同胞的苦難會自然流露出同情心,並有一種精神力量驅使人們去幫助他人。我們之所以會讚美這種行為,就是因為這種行為是自願的結果。如果強制性地要求一個人去幫助另一個人,我們還會讚美這種行為嗎?

正如托克維爾所說:「慈善行為分為自願慈善和』法定慈善』。前者為兩個階層之間建立了道德聯繫,後者則去除了這種道德性。法律剝奪一部分人的盈餘,而不用參考其意見,會使他們把窮人視為立法者招來瓜分他財富的貪婪的陌生人。」

所謂的「法定慈善」,實際上就是以強制性徵收為前提的收入再分配。這本身就是一個語義矛盾,因為所謂慈善,必然以自願為前提。

需要首先明確的是,市場上並沒有一個獨立於生產過程的「分配」存在,商品的價格、用途、受眾不同,自由交換的過程完成,財富的「分配」就自然完成。市場上這樣的分配方式時時刻刻都在發生,財富隨時在發生著轉移。這是最公平正義的「分配」,因為它以服務消費者的能力大小來確定收入的高低。

其次,這是侵犯財產權。財產的生產與分配方式密切相關,當自己生產的財富註定不屬於自己時,會打擊生產和財富積累,最終結果是普遍貧窮。

再次,它會摧毀人的道德。「國家能發放多少福利,就能製造多少窮人」。當一部分人可以藉助強制力拿走別人財富卻心安理得時,整個社會就會發生道德潰敗。人們不再自立自強,而是好逸惡勞,紛紛向權力靠攏,組成各種壓力集團,去爭取不勞而獲的特權。但是要換取這樣的特權,就必須付出交出自由、聽令於權力的巨大代價。這是往奴隸社會的倒退。因為家長式照顧與家長式權威總是緊密相連。

最後,巴斯夏說:「財產權先於國家而存在,國家的唯一任務就是保障財產權。」那麼,必然要思索的問題是,能不能賦予國家分配財富這樣巨大的權力?它不但要拿別人的錢養活自己,而且要充當一部分人的保姆?

讓我們聽聽曾經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否決「退伍老兵養老金法案」、「德克薩斯種子法案」的、美國唯一分開任兩屆(第22和24任)的總統克利夫蘭的深刻洞見:

「我在憲法條款中找不到任何允許這種撥款的根據,而且我也不認為政府應該有救濟個人痛苦的權力和責任,對於公共服務和福利來說,這樣的方式是不恰當的。在我看來,對這種普遍存在的、無視政府權力和義務限制的傾向,我們應該堅決予以抵制。最終應該不斷強調的一點是,雖然政府是由人民所資助的,但政府不應該反過來對人民加以資助。

我們的同胞可以通過他們的友好和慈善來減輕其他同胞的不幸,這一點已經得到反覆論證,並且最近也得到了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援助會助長人們對政府照顧的期望,削弱我們民族精神中的堅韌程度,同時,這樣的做法還會讓人們逐漸不再傾向於相互幫助,而正是這樣的幫助讓大家像兄弟般團結在一起。」

其含義與米塞斯的箴言異曲同工:「公民靠納稅支撐的國家才能是民主的,而國民能夠搞到補貼的國家則不可能再是民主的。人民如果為獲取政府的資金而彼此爭奪不已,則必然會卑躬屈膝地服從於那些承諾給他們最多資金的獨裁者。」

因此強制性的收入再分配,是最差的福利「增進」方式。事實上,它是在減損福利。那些研究所謂「福利經濟學」的人,只要足夠誠實並做到邏輯一致,不難發現:

首先,國家實行再分配,以及它存在的根本前提是憑藉在一定地域內的強制性徵斂,而不是自願交易。征斂行為不創造任何財富,而是從社會中抽走了財富,不利於資本積累和生產結構的延長,不利於分工合作的擴展,不利於就業。

其次,資源是稀缺的,徵收行為就是將稀缺資源用於供養不事生產的食稅階層,造成可用於滿足人們需求、提升消費者福利的資源更加短缺,由此造成供給受限,價格提高,人們生活成本上升。

第三,花費這些稅收的過程,又會造成一次資源配置的扭曲。國家會用稅收在市場上競買生產要素,一方面會推高要素價格,另一方面會造成滿足個人更加迫切需求的資源變少。它還會用稅收去投資或者補貼自己中意、而不是消費者滿意的產業。看得見的是激動人心的大型項目,看不見的則是以人們的福利受損為代價。整個過程都是讓個人的目的服從於國家的目的,它實質上是一種消耗財富的消費。

第四,國家沒有盈虧計算,沒有利潤激勵機制,因此必然造成浪費和低效。

第五,權力的存在,必然要管制和干預,而且會「干預遞增」。自願交易必然增進雙方福利,管制和干預則會使人們的財產權處於受限狀態,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效用;它還會造成強制交易,或者讓人們的選擇變少,或者必須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滿足自身需求。因此任何管制和干預措施,必然減損福利。

綜上所述,收入再分配,及其賴以存在的基礎——征斂和管制干預措施,本質上都是反福利。所謂北歐模式中的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本身就是反福利的組織。中國實行簡政放權、減稅降費,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歸根結底是讓個人有更多的經濟自由——這些措施落到實處,才會切實增進人們的福利。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觀念的後浪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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