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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殼事件本質在警方 為何不引進有限公司「穿透」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就是有限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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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殼事件其實就是第三世界國家法律司法執法能力低、警方不能良好保護租客、本地人欺負外地人,就這麼簡單的事。

關於蛋殼公寓,我不了解情況。只介紹一個普遍的道理: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穿透」問題。

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有限公司的股東或控制人,通常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相當於有一面盾牌,防護了股東和控制人的個人利益。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面盾牌可以被「穿透」。股東或控制人需要承擔超出「有限責任」的責任。

在英美習慣法中,有限公司的「穿透」,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它對於防止公司股東或控制人的掏空公司、利益輸送等行為,非常有用。

假設有一家蛋黃公司,它出資一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從某房東手裏高價收來房源(比如一年四萬租金),轉手以低價租給租客(一年三萬五)。這個商業模式明顯虧錢,不能持續。但它付給房東只先付一個季度,也就是一萬(動用自己的股本金一萬);從租客卻一次收來一年三萬五租金。那麼短期看,賬上似乎賺了兩萬五。於是他先給自己或關聯人發兩萬的獎金。。。。半年後,公司資不抵債,宣佈破產。房東和房客都虧損,而蛋黃公司的實控人卻白賺了一萬(虧掉一萬股本但賺回兩萬獎金)。

這種情況下,就適用所謂穿透原則。雖然蛋黃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但其股東從一開始創立的商業模式,就明顯不能盈利,明顯是以利益輸送為目標。那麼公司股東和實控人承擔的責任,就不能限於其出資的一萬。也就是說,要發生「穿透」。(通常要穿透到以「出資額+股東和實控人從公司中取得的所有其他收入」為限。在蛋黃公司的例子中,這個限額就是三萬(一萬股本加二萬收入)。也就是說,除當初的一萬股本外,受害者可以要求蛋黃公司股東和控制人再追繳兩萬,用來承擔公司的債務。)

通俗點說,就是「吃了我的全部給我吐出來」。從公司拿了多少錢,就必須足額退還多少錢。

中國的法系裏,似乎缺少這個「穿透」的概念。十幾年前,我在國內第一次介紹這個概念的時候,還遭到一位著名律師的嘲笑:「你懂不懂法律,有限責任公司就是有限責任嘛!能穿透還叫什麼有限責任?」

我的確不太懂國內的公司法,查了一下,大致只有兩種情況,在國內可以使得「有限責任」的盾牌失效。第一種是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沒有分開,資金管理混亂。這實際上是一個財務問題,並不是法律責任問題。第二種則是公司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足。但這種情況下,所謂追究股東的責任,也只是要求其補足出資額。也就是說,實際上一分一毫都沒有穿透。

中國法律體系中,如果要追究股東和控制人超出「有限責任」之外的責任,根據我的粗淺理解,似乎只能是股東和控制人被證明違法犯罪,例如詐騙、非法集資等。這時候他們的收入就變成所謂「非法所得」,可以收繳。

但這個「非法所得」的追繳,和「穿透有限責任」相比,門檻要高很多,難度大很多。因為違法犯罪行為,比如詐騙,是一個刑事罪行,必須經過公安立案調查、抓捕、審判等一系列漫長流程,才能最終實現對受害者的經濟賠償。定罪的門檻也比較高。比如說,可能要證明對方有主觀惡意等。

比如上面那個蛋黃公司,要定他詐騙就不一定很容易。他可以辯稱說:我只是在虧本促銷。過幾年房租漲上去,就可以盈利了——誰能想到我都沒有撐過一年呢?虧本促銷難道犯法嗎?難道就是詐騙嗎?定不了他詐騙,那麼他拿那兩萬獎金,符合了公司章程,就是合法的。

但「穿透有限責任」,是一個經濟糾紛的概念,用中國的法律體系說,就是一個民事概念。可以直接走民事程序來判決蛋黃公司有關人員退賠損失。既然是民事,一般也不需要證明對方有主觀惡意。

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一旦建立了「穿透有限責任」這樣一個民事經濟賠償的概念,那麼,很多利用法律空子進行詐騙的騙子們,就再也沒有辦法撈到一分錢了。

所以在此,給國內的法學家們和人大代表們提個建議,研究一下「有限責任公司的穿透」(英文叫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考慮一下相關的立法。

忘記說了——這個概念不適用於上市公司股東。

延伸閱讀:@久坂萩

大略看了幾秒,律師們早就把蛋殼的事情說得比較清楚了。

不知道被趕走的租客里有沒有5%是罵律師罵媒體的,唉。

引用別人的文字---------

蛋殼公寓與房東簽署《財產委託管理服務合同》

(一)甲方(房東)同意將房屋獨家委託給乙方(蛋殼)全權管理並全權代理出租;

(二)乙方(蛋殼)獨家委託代理權限包括:代理甲方(房東)出租房屋並辦理與承租人之間的洽商、聯絡事宜;代理甲方簽署於房屋租賃相關的任何協議、合同等文件(包括租賃合同的解除或變更協議、補充協議等);代理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押金、定金等相關費用。

-------------引用結束

好了,看到沒,要點來了——

當房客和蛋殼簽約交錢的時候,其法律關係,就等同與房客和房東簽約成立租約!!

租約期限,以房客和蛋殼的租約、已付租金為準!

那個簽字的蛋殼,不是代表自己一個莫名其妙的什麼公司,或者三本畢業的打工中介,而是有權限代表了房東!在那裏簽字!

簽字收錢的是房東的代理,那對外界而言,也就是房東!

蛋殼收了錢簽了字→對租客、法院、其他人等而言,也就是房東收了錢簽了字。

我相信大多數租客在簽約之前,一定會瞧到一眼或者聽蛋殼人員說過一句,他們有這個合同,拿到的權限來出租房子!否則很多人幹嘛要給蛋殼簽約呢??

然後,蛋殼,對房東違約了,那麼,這只是代理人和委託人二者之間的關係,房東可以就其權益損失,進行索賠追討起訴等等,但是,代理人和委託人二者之間的矛盾,不得影響其他人!

非常簡單的事情!

如果有疑問的話,那這世界上的委託-代理關係就不存在了!

委託律師打輸了官司,原告說,那是律師打的官司,跟我無關,我還要告!能行嗎?

委託了,那就是委託了,通俗地說,法庭上的律師就是原告被告的人格在那裏!

蛋殼簽約的時候就是房東的人在那裏簽了約!

好了,代理人不給錢了,不出庭遲到早退了,那麼委託人可以去追究被委託人的責任!房東訴蛋殼即可!

所以事情很簡單,這蛋殼事件其實就是第三世界國家法律司法執法能力低、警方不能良好保護租客、本地人欺負外地人,就這麼簡單的事。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投資無國界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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