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國家監委發佈了《關於群眾反映的涉及李文亮醫生有關情況調查的通報》。其中提到,由於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訓誡書不當,執法程序不規範,調查組已建議湖北省武漢市監察機關對此事進行監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撤銷訓誡書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2月7日,因為在網絡上發佈新冠疫情肺炎的消息被訓誡的武漢中心醫院眼科醫生李文亮感染去世。
網絡輿情激憤,國家監委當天就成立了調查組進行調查。43天之後,這份調查結果才姍姍來遲。
國家權威機構承認,訓誡不當。隨即武漢市公安局決定撤銷訓誡書,並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家屬鄭重道歉,並對李文亮醫生被訓誡一案相關責任人作出處分。
一方面,欣慰於官方還給了李文亮醫生的清白,明確了他的「吹哨」行為不僅沒錯還是值得尊敬的。
另一方面,也感覺如鯁在喉,不吐不快,這麼大的事最終都錯在一個基層派出所,還是兩個基層的 警察身上,是不是太過於舉重若輕了?就兩個基層 警察能背得了那麼大鍋?而且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全國各地的一線 警察晝夜值班,都很辛苦。責任推給了兩個基層 警察,難道不會讓老實人、幹活的人寒心嗎?
我更想問的是,沒有人報案,派出所是如何得知李醫生發佈的消息的?
國家監委的調查報告也顯示,2019年12月30日17時43分,李文亮醫生在大學同學微信群「武漢大學臨床04級」轉發、發佈多條信息……
我很贊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說法,不僅網民要守法,公權力機關更要守法。而且我們的網絡也有了專門的立法。那麼,李文亮在大學同學群里發的,目的是提醒同學注意防範,而且全部是真實的消息是如何被公安機關知道並當做謠言處理的?
我們的根本大法《憲法》,第三十五條還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又是誰在違反憲法,剝奪他說話的自由?
2016年11月7日,我國還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其中明確提到,「國家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網絡安全法》對於個人在網絡上的消息也是嚴格保護的。比如:「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而現實中,為了維護整個網絡安全的監測,卻用於對普通民眾言論自由的管控,是不是對法律的違背和執行的異化呢?
確實自由不是無邊界的,網絡也一樣。《網絡安全法》中也對個人發言的違法邊界也有界定。就是「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私隱、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因此,我認為,我們的法律對網民的言論違法與否有着清晰的界定,而且這樣的邊界不得隨意的改變,更不能擴大化。真希望這樣的法律不會被錯誤地執行和使用了。
正如前幾天媒體採訪的《發哨子的人》一文引起的巨大風波一樣,媒體採訪的一篇急診科主任艾芬醫生的自述,怎麼也看不出哪裏就違法了,還被全網刪除。
調查組也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疫情的報告、核實和發佈等都有着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規定。為了發佈的權威性,這一規定有必要,但並未禁止個人談論與傳染病有關的情況。
即使是李文亮等人傳播的信息,或因個人視角限制,或因水平有限,不一定全面、準確,但也不至於就擾亂了秩序,更不至於到了訓誡、懲罰程度。
英國政論家、文學家約翰·彌爾頓曾提出過著名的「觀點的自由市場」的理論。他認為真理是通過各種意見、觀點之間自由辯論和競爭獲得的,而非權力賜予的。
一個信息,如果有錯,通過權威的信息發佈也是可以得到矯正的,為何要刪除甚至抹去一切痕跡?
我們的老祖宗也常說,「謠言止於智者」可從來沒有說過「謠言止於封口」。並且還智慧地提醒道「防民之口甚於防川」,通過千百年的經驗告訴我們,治水要採用疏導的辦法,治民要讓天下人暢所欲言。
今晚,我們欣喜地看到,李文亮的訓誡書被撤銷了,但真不希望同樣的錯誤犯兩次。期待以後,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自由張口,即便不幸說錯了還能免於訓誡的自由。這不是苛求,只是最低要求,公權力機關真正地帶頭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