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51事件刷屏時,我非常冷靜,沒有猴急猴急就為那個姓李的所謂受害者站隊。並且,我下意識感覺他也不是一個好東西,但苦於沒有實錘,所以我才吞吞吐吐劍走偏鋒寫了一篇《總想找流氓道歉的人也未必是君子》,只想等子彈飛一會兒再看看是什麼么蛾子。
昨天晚上,有微友給我傳來一張圖片,這圖片是截屏的一篇微公號文章,這篇文章估計早就被秒了,文章題目是《李案十問,把你的困惑都告訴你》,後文簡稱《十問》。
《十問》作者不祥,但啟用的微公號是「前HR隨筆」,我相信有相當部分讀者朋友都看過。我看完後就覺得寫的是實情,與我預先暗測的情景八九不離十。並且,文章沒有一句多餘的廢話,全是絲絲入扣的實景呈現。態度也理性中肯,沒有明顯地偏廢一方。
人渣,都是人渣,我的結論斬釘截鐵。
因為聘用合同到期未續約被主管方解僱,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給了李N+1的補償金,這是走的公司財務賬戶。但李不滿,李手上又有主管在業務上的諸多違規鐵據,如果走正常的舉報路徑,也許能把主管放倒,但李自己依然不會得到實際益處。於是,李單獨找主管私談,談肯定不止談一次,但李只錄下了對自己最有利的一次談話錄音。由於是私下解決,主管支付李的30萬隻能走私人賬戶。這就是整個事情的基本脈絡。
首先主管及其同夥HR是人渣,私下支付30萬給李僅僅是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並且佔用的是團建經費,這是典型的商業腐敗。
被251的離職員工李當然更是人渣,他能將對自己最有利的錄音備份多份,且小心翼翼保鮮到最有用時,這絲毫不能說明他很智慧很正派,恰好說明他是為了欲蓋彌彰,就是用這段最有利的錄音掩蓋他其他不便錄音的環節。
但檢控不同於指控,指控只須有證據說明30萬取之不當,但檢控就必須證據鏈封閉,只要有一處證據瑕疵就可以疑罪從無。李就是這樣被251的,也就是這樣被釋放且又得到10多萬司法賠償。
輿情普遍同情李的原因,就是他進去呆了251天。但我的感受恰好相反,我不但認為李在裏面呆251天是應該的,我認為在那種大流氓窩子謀食的人都該進去呆251天,不,都該進去呆2510天甚至更久也不冤枉,因為他們都是一群人渣,包括那個能寫出《十問》的內部人。
一個普通業務部門的主管,居然隨隨便便就重金30萬封口一個離職員工,30萬啊30萬,那可是中國一半以上的人的一輩子也拼不到的收入啊。可想而知,繼續呆在主管位置上的油水有多大。同理,一個心不甘情不願的離職員工,在得到正常補償後,依然不依不饒上手段也要額外再獲得30萬,可想而知,他是多麼不舍原先高薪厚祿的位置。這個普通業務部門僅僅是整個流氓窩子的縮影,這個部門如此這般,其他部門也一定是狼狽為奸。
這個流氓窩子憑什麼員工收入那麼高?
六年前,我在浙大上MBA課程班時,有一次上現代企業制度課,有學生就提問老師:「既然滑胃如此規模龐大而又著名,做的業務也很現代,但它為什麼不上市?它算不算現代企業制度?」
當時老師眨了眨眼睛回答說:「那是一個怪胎,如此龐大,員工年均收入冠蓋所有上市公司,但它卻不上市,只能說明它有難言之隱,要麼經營業務不敢示人,要麼財務報表不敢示眾。」
整整六年過去了,但我卻記憶猶新,我覺得這個老師的回答已經清晰昭示了那是一個流氓窩子。給員工發那麼高工資,究竟是自己賺的,還是我們大伙兒輸血供的?這個問題一直在我心中已經好多年了。但自從大人渣千金被控大洋彼岸後,動用了全部外交資源不遺餘力搭救,這在世界歷史上也從未見到如此這般為一個企業賣力了。這說明什麼?與其說它是一個企業,倒不如說它是一個政府。因此,這更加坐實了我的猜想,那個流氓窩子就是靠我們大伙兒輸血供的。
既然是靠我們大伙兒輸血供的,那麼高的收入真的合理嗎?所以,我看見那些以入主滑胃為榮的人,我就噁心嘔吐,十足的人渣。看見那些天天膜拜大人渣任我行的花粉,我就氣不打一處來,在朋友圈看見我就刪了,十足的人渣。我也知道很多被華為逼瘋、逼死、逼坐牢、逼跳樓的,但我一個也不同情,都是黑吃黑,都是十足的人渣。
再看看這句話是誰說的?
能說出這種話的人,不是人渣又是什麼?在這種大人渣領銜下的流氓窩子,你居然還以它為榮,你居然還戀戀不捨,你居然臨走還要撈一把,難道你不是人渣?既然都是人渣,誰都別裝可憐,你所謂的冤枉,都是人渣內鬥的冤枉,與我正經人家有何相干?老娘只想說一萬個活該,從此之後給我有多遠滾多遠。
轉附:
李案十問,把你的困惑都告訴你
1、李為什麼被解僱?
答案:他不是合同未到期被解僱,他是合同到期不續約;原因是績效差。在華為干12年還15級說明一切,因為華為本科應屆生通常為13級,一般3-5年可以升到15級、績效越好升得越快,他干12年才15級類似讀了12年小學還沒有畢業,日常績效可想而知。
2、公司為什麼不通過對公賬戶直接給他2N補助?或者給N+1(N為連續合同服務年數)?
他原來隱藏了真相了,公司已經在對公賬戶直接按標準給了N+1;根據勞動法,不續約給N+1,不能給2N。他之前只告訴公眾通過私人賬號給錢,有意不告訴公司已經給N+1,讓大家以為是公司設局搞他。
3、為什麼通過秘書賬號私人轉30萬?
因為這是李通過辦法迫使其主管給他補償到2N,相當於N-1的工資,不是公司給的。
所以如果李認為公司該給他2N,他完全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他不,他迫使部門主管給,這就奇怪了。
4、他為什麼能迫使主管?網友坦言因為主管業務造假
在公司產品線,按照IPD理念,產品線不僅僅要管研發,還要管生產、採購、銷售和服務,其中研發是強管理,其他是相對弱管理。所以李作為銷售管理,其實是一個機要而不重要的崗位,可以接觸很多合同信息,但產品線裏面重要的是研發。
產品線業務部門因為業務造假(虛報合同訂貨額),主管被嚴懲。這個純粹是公司內部管理,因為有個訂貨KPI,完成好,獎金很多;個別銷售主管就虛報合同,產品線知道不說,負連帶責任、直接責任是一線搞假合同的。
這個和營收沒有關係,增加營收要發貨和回款,很難造假;更和網上造謠的所謂騙國家補貼的惡意抹黑沒關係,因為光伏發電國家並不補貼設備廠家,是補貼發電站。也就是說營收很難造假多營收,造假不僅沒有補貼,多交稅倒是會。所以這個是內部管理問題,不涉及外部,實際上不怕曝光,公司也敢報警。
因主管怕被舉報給公司領導,所以就選擇息事寧人給錢,這個N-1相當於是主管被迫的封口費。
5、主管錢哪裏來?
每年每個部門都有一部分團隊建設和激勵經費預算,部門可以通過申請發團隊個人獎勵、旅遊聚餐團建等申請。如果給個人的,那麼就扣稅發到個人工資賬戶;如果團隊建設的,就發票報銷,先墊付再領錢,統一放在部門秘書。當然部分主管也會違規多給員工項目獎金,然後再部分回收到部門做團建經費、也是統一放在部門秘書,但被發現會被處罰的。這個主管他就是違規把部分錢發給員工再部分收回到秘書做團建經費,繞過公司管理。實際上秘書管錢,主管分配,財、權分開也是一種制衡,要公示的。
所以主管相當於把團建經費支付給李了,本質上是李侵害了他部門的前同事們的權益,類似眾籌送他錢了。
6、主管想陷害李嗎?
不是的,主管是真心和解,雖然被迫,但是花部門的錢買自己的位置(被舉報會被降職乃至開除),所以就違規妥協,和HR一起友好的談判好給錢,讓秘書打錢。當然部門HR也會被處罰,因為沒有執行公司政策,而變成主管的辦事員了,就像趙剛不僅僅要配合李雲龍,在李雲龍瞎干時候也要報告旅長才對。
主管這麼做,違規不違法,不算貪污公款、因為不是進入自己口袋,屬於鑽公司管理空子。這件事最不願意曝光就是主管,根本就不是陰謀論者說的故意搞個大金額讓人坐牢很久,因為金額數量就是李自己要的。
7、怎麼曝光的?
因為團建經費大規模支出,員工卻沒有看到錢影子,有人就投訴到公司;結果公司審計部門一審計發現,主管違規給李這個外人錢,而不是花在員工團隊激勵上。
主管於是坦白事件來龍去脈,公司認為李把一個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拿來打主管,導致公司損失幾十萬元,當然要報警。因為李看管理問題可以舉報給公司審計部門等,拿來壓迫主管拿錢就違法了。
8、為什麼拿錢幾個月後才報警抓人,是不是故意的?
因為公司發現問題時間就是李和主管交易後幾個月後呀,難道會未卜先知嗎?所以當然就是發現後內部調查清楚就報警,所以幾個月後才報警。
9、為什麼251?
司法機關都是經驗豐富,這種事情一聽就知道七七八八,人證(多人口供)物證和犯罪邏輯等等清楚,當然就會批捕。
本着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則,起訴是更加嚴格要求鐵證如山的、是疑罪從無的不冤枉一個好人為主導的。
所以就會被反覆要求補充證據了。至於保釋制度,不在這裏討論,平衡得好皆大歡喜,平衡不好,老百姓會感覺壞人怎麼才進去又出來。像香港廢青,警察早上送進入,法官明天放出,其實也難。
李聰明就聰明在,如何迫使主管同意和他談判2N的,他不錄音。錄音部分就是和主管HR愉快談判2N支付等辦法,所以證據當然有利了。至於主管和HR,本來就沒想去搞人,想息事寧人,當然沒有錄音了,也就無法鐵證如山。
懂行朋友知道怎麼回事,但是有時候就是無能為力的,該賠得賠;但是哪天要真是發現有鐵證了,照樣會進去的。
10、公司為什麼不說明。
因為司法機關都裁決了,沒辦法說呀,說什麼呢?說別人勒索,那涉及誹謗了,因為司法已經說明沒有充足證據;說道歉,我錯了,那更荒謬,明明就是公司被人搞走幾十萬,依法報案呀,這事情就是打碎牙齒和血吞。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團建經費管好,把HR體系培訓好,把主管管理能力提升。
總結:李績效差不續約,公司給N+1。李知道仲裁不會贏2N,通過掌握把柄迫使主管給,談判時候選擇有利時間錄音。主管違規把部門團建經費給李,被員工投訴後,審計部門發現問題,東窗事發;主管坦白,公司報警。批准刑拘,但是因為主管沒有留鐵證,多次補充後無法起訴,在法規時間到後司法機關放人並賠償。這個事情無論主管和公司都一開始都沒有要難為員工;公司是按N+1給了,主管是私下給了,息事寧人,公司審計發現損失後報警。沒有任何計謀或者做局,也沒有什麼不光彩不能告訴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