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的房子,
可打開門一看,
裏面卻住着別人。
說起這離奇的一幕,周女士是氣不打一處來,因為購房時中介明確說這可是新房。近日,東陽法院巍山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房屋買賣而產生的退款糾紛。
新買房子卻已被別人住了6年
90後的周女士是東陽人,工作收入不錯,有一定的積蓄,想買一套房產用於投資。2018年,在中介小劉的強烈推薦下,周女士對一套位於杭州郊區的一手現房動了心。小劉就帶周女士去售樓處簽訂購房合同。
簽訂合同時,周女士提出去實地看房,但小劉和售樓處工作人員僅帶她看了樣板房,說是一樣的戶型。基於對小劉的信任,周女士當場就簽訂了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全款。小劉還保證3個月內便可拿到產權證。
然而半年過去,產權證的事情卻杳無音信。周女士多次與小劉聯繫也未果,她覺得自己被騙了,便前往所買的樓盤實地查看。當看到自己所買的房子後,周女士徹底傻眼了:自己所買的房子並非她認為的新房,而是被人裝修過,更可氣的是裏面竟然已經有人入住。
經周女士了解,該住戶是2012年從開發商手中租過來的。她這才知道自己所買的房子早在2012年就已建成,開發商對房子進行了出租。
周女士一氣之下報警並向當地媒體曝光。通過兩個月的艱難維權,開發商終於承諾會在2019年年初全額退還購房款。然而履行期限到了,開發商並沒有退款。
此後,周女士又找到開發商協調。開發商卻表示,他們只收到了25萬元購房款,剩餘的10萬元由房屋銷售代理公司收取,代理公司收取該10萬元後給了中介小劉4萬元。現在中介小劉的4萬元未退還,因此這個購房款無法按時退給周女士。開發商也聯繫了小劉,小劉表示只能退1.9萬元,剩餘的款項應該由周女士負責。
被中介起訴後雙方對簿公堂
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小劉為了做成此單生意,將其中2.1萬元中介費作為返點讓利給周女士。小劉認為既然周女士要退房,就應當返還2.1萬元。開發商表示若小劉和周女士對該2.1萬元無法協商成功,那麼購房款便不能退還。
為了能夠早日拿到購房款,周女士便在開發商的協調下,同意退還小劉1.6萬元,並出具了承諾書。小劉在協調的次日將4萬元款項退還了開發商。周女士也馬上收到了購房款。
小劉退款後,就要求周女士退還承諾的1.6萬元。但周女士認為自己當時做的承諾是無奈之舉,自己為了維權請假兩個月,工資損失上萬元,小劉補償的5000元遠不足以彌補損失,拒不返還該1.6萬元。為此,雙方不得不對簿公堂。
周女士說,她之所以生氣是因為在發現房子有問題後,小劉便把她的微信拉黑,拒不配合與開發商辦理退費手續,她多方奔波才艱難退得購房款。而小劉也很委屈,表示自己真得不知道房子情況。
開庭過程中,小劉非常誠懇地向周女士道歉,並表示願意承擔部分損失。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周女士退還小劉6800元,剩餘的9200元用於補償損失。
買房投資本是一件高興的事情,周女士也沒有想到會鬧到如此地步。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認為,中介小劉如故意隱瞞房子的情況,或確實未對房源進行全面了解,存在過錯。但周女士作為購買人,也有疏忽,不應輕信中介,應在購房前深入了解房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