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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人權與國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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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法院前日重審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冰毒上訴案,並當庭將去年只判15年的刑期,改判死刑。中國更破例主動邀請加國使館人員及外國記者入庭旁聽。

謝倫伯格在2014年12月被捕,在2016年3月首度受審,直到2018年11月才作出15年監禁的判決。拖了四年的案件,重審就非常快,法庭在上訴裁決後16天就安排了重審,並迅速作出了死刑判決。根據中國刑法規定,被告人上訴後,上訴庭不能加重原判決,但如果上訴庭發回原法院重審,被告人就可能面臨不同的處罰。在2017年中國的刑事上訴中,只有2%的案件被發回重審。

重審來得這麼快,又邀請外媒旁聽,很明顯要藉此案向加拿大政府施壓,逼加政府干預司法,釋放華為孟晚舟。可見孟晚舟對中國來說是多麼重要。華為要撇清與中共官方的關係,即使迅速終止被控間諜罪的波蘭分公司總監王偉晶的僱傭關係,也屬徒勞,不會有人相信華為的非官方身份矣。

美國法學教授Donald Clarke對BBC表示,「我以前也見過在我看來不公正的案件,但想不起來任何一個案件如此明顯與被告的有罪或無罪無關。據我所知,這是中國外交領域前所未有的一步,是中國的一種外交計謀。」

這案件充份體現中國司法的本質,就是司法對政治的高度配合。所謂政治,就是黨國的利益至上。《中國憲法》也體現了這種國家主義的觀念,《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已故前基本法草委廖瑤珠曾表示:「這一條反映了中國大陸上以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主……我們居住在香港的人,普遍重視個人自由,我們的習慣想法是,國家、社會、集體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儘量避免損害個人自由和權利,而且有些個人權利,根本就從來沒有由人民交出來,付託給國家、社會或集體處理。」

這是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中國憲法》,和個人權利最大化的香港法律的根本區別。當然,誰界定什麼是國家利益,是人治制度的另一個問題。

前天,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並說「要解釋這兩項法律的條文和確定其適用範圍,必須按適用的法律及在相關背景下作出分析」。對香港行之已久並在《基本法》列明採用的普通法,鄭若驊表示要「因時制宜,因應當地社會、文化和經濟結構發展出適合的法律體系」。

《基本法》無疑是由《中國憲法》第31條授權而產生,但《基本法》所規定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中國憲法》所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完全不一樣,最重要是《基本法》沒有上述《憲法》第51條將國家利益置於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之上的條文。鄭若驊要將《中國憲法》的其他條文確定在香港的「適用範圍」,那就等於將香港帶進國家至上的司法管轄區。這樣一步步走下去,難保將來不會出現一宗像謝倫伯格案那樣,「明顯與被告的有罪或無罪無關」的案件。香港人從此將失去法律權利的保護。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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