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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給你講個吃餃子不蘸醬油被捕的故事

—平庸之惡與權力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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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警察在執法中使用槍械的問題,二哥我不想多說,只想告訴大家美國警察面對的嫌疑人都是可以合法擁有武器的人。這和菜刀都要實名制的國家有可比性嗎?還有人據此認為美國槍支管理混亂,應該禁槍。二哥我想提醒那些高大上們,自衛的權利、反抗暴政的權利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天賦人權,既然不是誰的恩賜,所以也不能被誰剝奪,而槍不過是擁有這種權利的象徵。殺人的是人而不是槍。

今天網上有一段惡警執法的視頻爆屏並引起廣大網友激烈的爭論。

視頻顯示:因為對交通違規處理結果不服,一個奶奶抱着年幼的孫子攔住警車,和警察發生爭執。由於過於激動,口角中老婦伸手推搡了警察。此時的警察迅速反應,以景陽岡上武松打虎的動作靠身上步、勾腿別根,一隻胳膊摟住老婦前胸,來了一個大背,把她連同孩子一起放到。整個動作發生極快,總共不超過兩秒,孩子一頭撞在地上,發出一聲悶響,隨即是撕心裂肺的哭聲。

事情在網上引起熱議和爭論,二哥我到各群粗略瀏覽一下,觀點大致可分為二。一大部分群友譴責惡警執法沒有人道。還有一部分貌似高端人士以理中客的面目出現,現在二哥我把他們的觀點原汁原味的公佈出來,為了給他們點顏面暫且隱去他們的網名。

國學講師:最好認定那女的違法了就好辦了……然後再討論警察執法過當問題。

「難道抱着孩子殺人就不犯法嗎?」

就簡單的事情:那警察當然錯。那女人錯不錯?先後怎麼回事?

我是覺得大家拿孩子說事把事情的本末搞亂了

你這以偏概全了……今天這個視頻啥也說明不了。小警察虧大了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也沒有什麼好爭論的,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那位警察你會怎麼做?

還有拿美國警察執法開槍說事的。

二哥我在此免費為這些高大上們普及一下知識:

美國屬於普通法系的國家之一,因此和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的國家在法律的觀念上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差異反映在程序法上。中國在近代法制現代化過程中,適應中國中央集權的傳統習慣思維,自然地加入了大陸法系的行列,因而也受到這一系統司法觀念的影響,重實體法,重結果,而輕程序。普通法是從法律實踐中摸索、發展起來的,更重視正當程序、過程公正。

美國第一屆國會於1791年通過十條憲法修正案,明確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請願和宗教自由,允許草民百姓擁有武器,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兩次受審,不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被告人享有迅速、公開、公正審判和得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刑事案件和價值超過一定限額的民事訴訟由陪審團審理,不得對公民進行無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對犯人施加殘酷的懲罰等。美國憲法的頭十條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因為它們是以保護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利為出發點的法律條文。十條修正案為防範政府對公民濫用權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正是在這種重程序的普通法系的框架下,經過三個案件確立了美國警察執法的三大原則:這三大案例分別確立了排除規則、米蘭達警告、滯留與搜拍權限。

關於美國警察在執法中使用槍械的問題,二哥我不想多說,只想告訴大家美國警察面對的嫌疑人都是可以合法擁有武器的人。這和菜刀都要實名制的國家有可比性嗎?還有人據此認為美國槍支管理混亂,應該禁槍。二哥我想提醒那些高大上們,自衛的權利、反抗暴政的權利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天賦人權,既然不是誰的恩賜,所以也不能被誰剝奪,而槍不過是擁有這種權利的象徵。殺人的是人而不是槍,如果剝奪了守法公民擁有槍支的權利,就等於在法律上剝奪了守法公民保衛自己生命財產的權利,就等於賦予歹徒及惡政濫殺無辜的權力。因為歹徒們是從不守法的,所以禁槍禁的僅僅是守法者,而不是違法者,這才是美國為什麼決不禁槍的根本原因。

我們假設那個抱着嬰兒的老夫人是殺人嫌疑人,是販毒嫌疑人,是販賣嬰兒的嫌疑人,那麼視頻中的那個警察有權力用大背的方式放到老女人和嬰兒嗎?假如沒有那個嬰兒他這樣做就應該嗎?另外,這個老年婦女除了哀求或推搡外還有任何正當的法律途徑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嗎?

前不久,備受國人關注的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在美被綁架案將於9月12日進行預審聽證。人們在密切關注此案審理進程的同時,心中也充滿着疑問:為什麼綁架章瑩穎的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已經被起訴,章瑩穎迄今為止依然找不到?為什麼美國警察找到綁架車輛之後,沒有立刻逮捕、審問嫌疑人?如果警察立刻審問嫌疑人,是否能及時發現線索並找到章瑩穎?然而,一個充滿了悖論的事實是,即使美國警察立刻逮捕、審問嫌疑人,也可能問不出有用的信息。

美國警察不能要求嫌疑人回答問題,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限制警察權力是為了保護嫌疑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不被冤枉。在美國,減少錯案非常重要,甚至比破案更重要,有人用「寧可放走三千,絕不錯殺一個」來評價美國的司法。

這種對警察權力的限制源於1966年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警方在逮捕和審訊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告知對方有權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嫌疑人「非自願」的證詞不能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這就是「米蘭達規則」。據此,美國警察在逮捕嫌疑人之前,都會說「你有權利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而且,除了米蘭達規則,美國法律還設置了一系列程序來限制警察的逮捕和審訊權,比如逮捕必須獲得法院批准等等。

有一個發生在內蒙古因吃餃子不蘸醬油被捕的事情,二哥我再次給讀者朋友複述一下:那時候內蒙古經濟很落後,不少地方的經濟一開始都是由移民過來的南方人修手錶、賣皮包和賣小家電帶動起來的。一個南方人,來談生意。晚飯一個人,找一小飯館,一個小菜一盤餃子,心裏盤算着生意,人畜無害地默默吃着。唯一不同的是,當地飲食口味重,絕大多數人吃餃子是要蘸醬油的,這大哥南方人,吃餃子沒蘸醬油。

鄰桌七八個人,是當地監獄的獄警,為剛剛升遷的領導慶功。領導席間上廁所,路過這桌,瞥了一眼,走過去,又回來,醉眼斜睨,問,你小子吃餃子咋他媽不蘸醬油!

南方大哥是個直性子,回一句,你他媽管得着嗎!

獄警領導說聲哦,上廁所去了。回來接着喝,半晌,酒意上涌,拍了一下桌子:媽的,來氣!

手下人紛紛獻殷勤:領導怎麼不高興了?

領導:那小子太能裝逼了,吃餃子不蘸醬油,還跟我他媽他媽的!

手下人:要不關起來,收拾收拾,明早放了!

領導:整!

不過這個吃餃子不蘸醬油的人與徐純合、雷洋相比還是要幸運的多。為什麼在我們國家屢屢發生這種惡警傷人甚至殺人的事?

二哥我認為,我們國家從古至今,就流行一種人人自覺維護卻又不願公開宣揚的宗教,這種「宗教」就是具有強烈排他性的一神教,它唯一的真神就是「權力」。中國的這種一神教並不要求信徒們宣誓,但是它的信徒們卻是百分之百的虔誠。

正是這種對權力崇拜的極權社會導致惡警之惡的不斷發生。警察是惡政的維護者,所以在它眼裏只有權力而沒有人性。還有人說警察也是弱勢群體,二哥我笑了。說的不錯,在強權面前警察自身也是弱勢群體。我親身經歷的一件事就很能證明這一點。有一次因為工作關係和一個市的市委書記還有市公安局長等一干人喝酒,或許因為要表忠心,公安局長借二兩酒蓋臉,竟然當着眾人的面說出了「我就是書記您的一條狗,你讓咬誰我咬誰」的真象。但是警察作為公權力的化身,在面對手無寸鐵的老百姓時永遠都是強者。

我還親自見過一個所謂的弱勢的小警察因為喝酒發生口角為了在自己女朋友跟前撈足面子,掏槍把鄰桌背對着他的同樣年輕的小伙子擊斃,卻沒受到任何懲罰。事後得知那個被擊斃的小伙子是家裏七姊妹中的唯一男孩。

有個故事講牧羊犬死了,牧羊人一時之間找不到替代的狗,就在羊群中選了只羊,給它披上狗皮,並對它說:從今天起,你就是只牧羊犬了,好好干,咱們做主子的不會虧待你!出乎意料的是,它竟然做得比真狗還到位!但凡有亂走亂動的、或是對主人膽敢表露出一絲不滿的羊,它衝上去就咬。在這隻偽狗驅使下,羊群苦不堪言。有羊湊過去悄悄對它說:你別忘了自已身份,你也是羊啊……那羊義正詞嚴地說:咱要對得起這身狗皮!

惡警為惡,既有制度原因,也有個人原因。對於那些普通的執法者作惡,阿倫特歸因為「平庸的惡」,因為他們平庸,所以遵守命令,簡言之,是沒有大腦或被洗腦造成的平庸,使得他們跟從作惡。阿倫特的這個理論,有一個巨大的缺陷—從個人而不是從集團尋找原因。平庸的惡,是惡的具體表現;如果沒有惡的本源,就不會有惡的表現。平庸的惡之所以能夠在納粹德國泛濫,是因為支撐平庸惡的極權之惡作為強大的後盾。

這種邏輯用在上海的這兩個作惡的警察的案例中,我認為,這兩個警察作惡,不屬於平庸和缺少判斷造成的,而是因為他們作為權力的化身,行駛權力之惡。他們代表權力,行駛惡的權力。他們作惡,是因為有強大的極權之惡作為後盾。用西方政治學的理論解釋,權力只能用權力制衡;一個國家沒有權力制衡機制,權力之惡和惡之權力,是這個國家的常態。惡警之惡,不過是權力之惡在執法部門的表現。權力之惡,會體現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醫療・・・・・・等一切領域。

接下來的劇情二哥我可以在此預測,假如孩子遇到不測,首先會說他本來就有先天性心臟病或羊癲瘋之類的。其次就是她們無理上訪妨礙司法公正,最後就是戴套打飛機或其他的什麼名目。由於這個嬰兒不是人大畢業,估計連讓輔警出來站台這一齣戲都不用上演。

前不久流行一個詞叫低端人口,這個抱孩子的老太婆應該屬於此列。為此二哥我寫了一篇《低端人口與高端牲口》。在此,想告訴那些自以為理中客的所謂高端牲口們,你們振振有詞的胡說八道在我聽來不過是騾子放屁,沒用。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CND論壇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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