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軍政 > 正文

孔慶東涉嫌偽造"賀信" 被指高級五毛挺薄反習

—神秘人偽造印章「來賀」孔慶東,違法怎麼能如兒戲?

【阿波羅網編註:孔慶東素有高級〝五毛〞、〝三媽教授〞之稱,位列2012年網絡評選〝十大人品最差榜〞榜首。曾多次力挺薄熙來的〝唱紅打黑〞,並宣稱胡習陣營罷免薄是〝反革命政變〞。】

這年頭,所謂的賀信,多是往臉上「貼金」的面子活兒,但搞不好成了「打臉」,那就得不償失了。

最近,網絡流傳着一張署名為「山東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的「賀信」圖片,其內容大致為祝賀「孔慶東教授執教北大二十周年紀念會」的召開,並對孔慶東的「學者情懷」表示讚賞。隨即,山東大學黨委宣傳部回應稱,網傳賀信系偽造,所蓋印章已過期。

的確,早在2016年9月,「山東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便更名為山東大學文學院,而山東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則舉行成立大會,並進行過公開報道,原印章即已停用。兩個月後「曝光」的這份賀信,公然冒用原單位署名,卻蓋了個與原印章不符的「蘿蔔章」,確屬「李鬼」無疑。其實,就算是蓋了個原印章,也會因過期停用而無效。

事到如今,「李鬼」的身份已被戳穿,但賀信印章作假的事兒卻不能放過,因為已經涉嫌違法了。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雖然,假託的是一個如今已不存在的事業單位之名,但從犯罪構成上看,並不影響該罪名的正式成立。對此,有關職能部門應依法介入,查個「水落石出」。

當然,除了刑事責任外,對賀信印章的偽造者而言,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公民享有姓名權,法人則享有名稱權,都禁止他人盜用、假冒。具體到此案中,名稱權和名譽權受到非法侵害的,不僅是原「山東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也是作為上級單位的山東大學。如果該大學要求民事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從目前的報道情況看,究竟誰是偽造者,還須進一步調查清楚。但作為當事人的孔慶東教授,即便與偽造印章之事無關,也有把關不嚴、傳播不實信息的責任。

從新聞報道看,孔教授似乎很為收到的這麼多「賀信」「賀詞」欣喜,也很願意在自己的微博上全盤「發表」,卻不太樂意花點工夫去考證和核實,這些賀信到底是真是假、是對是錯。「當時工作人員傳給我的,當時認為是一份好意,就發上來了,沒看印章到底對不對。」在另一份來自知名媒體的賀信中,落款日期居然為「2017年11月30日」。針對網友質疑,他還表示,不會向山東大學對證,「內容出於好意,還讓人盤查,這不行。」

作為個人微博的「總編輯」,更有互聯網法規及《微博社區公約》《微博社區管理規定》等約束,為避免侵犯他方合法權益,即便面對「好意」,亦須認真調查核實,盡最大可能杜絕「假冒之作」,又怎麼能置身度外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不會因為「大牌」「名嘴」而打折。

「賀信」雖小,茲事體大。視法律責任如兒戲,最終還少不了按照「遊戲規則」,吞下自釀的苦酒一杯。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新京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16/1213/850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