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攀越:雷洋事件中的另外5個嫌疑人

雷洋現已如雷灌耳,名揚海內外,而在其死後當晚警方又從足療店帶走的5名嫌疑人卻默默無聞。此5人在雷洋事件中註定是路人甲或路人乙的角色,他們目前情況怎樣又將如何發落他們?網上無此消息,對於他們的結局在此僅作推測,不作妄議。

對於此5人若予行政處罰,已過15天最高期限,亦該放人了;若構成犯罪,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審查起訴。等待他們的還有一種結局,雖不構成犯罪無牢獄之災卻亦失去人身自由,對他們將按6個月至2年的期限實行治安收容。

對於此5人將如何發落,他們是否已被雷洋之死的沸沸揚揚所遮掩,是否亦已淡出人們的視線之外呢?本文既關注雷洋事件,亦關注雷洋死後當晚被抓的另外5人的結局。同時指出昌平警方在抓此5人時同樣存在執法不規範之處。

警方案情通告說,5月7日20時許警方針對足療店有賣淫嫖娼的線索前往現場偵查。雷洋死後當晚,警方將店內5人全部抓獲。此5人涉嫌何罪名被抓,案情續報語焉不詳,但在警方第一次發佈的案情通告中則以「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抓獲此5人,而組織賣淫者卻不在5人之中,既然未確定組織者又何來協助組織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賣淫嫖娼屬治安行政案件,警方針對賣淫嫖娼偵查,此前並無足療店現場發生犯罪的舉報和犯罪線索。警方對店內5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連罪名尚未確定,甭提辦理刑事案件的相關程序和手續。此為警方執法不規範之其一。

警方當晚行動先在馬路上抓雷洋後進足療店內抓了4女1男,由於案情通告未涉及除雷洋外還抓了其他嫖客,同時通告提到「協助組織賣淫罪」一詞,可判定足療店4女非組織賣淫者但有賣淫嫌疑,因警方對1男身份未通告,雷洋與該男子亦無糾葛故對其身份不作推測。警察在馬路上抓雷洋因其有嫖娼嫌疑,而嫖娼和賣淫屬治安案件非刑事案件,那麼,嫖娼和賣淫為何區別對待,在足療店內抓賣淫如何便升格為犯罪並對他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呢?此為警方執法不規範之其二。

案情通告認定雷洋是與被抓5人中的1人嫖娼,所收集的證據亦為該賣淫女的口供和存有雷洋精液的1隻保險套。即便賣淫構成犯罪,那麼亦應由犯罪嫌疑人罪責自負,為何要對其他4人實行連坐和一併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呢?此為警方執法不規範之其三。

雷洋案雖屬個案,但從中亦暴露(中共)公安機關執法不規範的問題,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要求公安機關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在提高執法主體素質、完善執法制度機制、強化執法監督管理、規範執法辦案場所等方面採取措施,努力實現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16/0529/746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