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本周四(3月24日)發佈《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要點如下:
其中個人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全年為人民幣20000元;
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暫免徵關稅;
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即不管有沒有超過限值,均按照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跨境商品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新稅制4月8日起執行。
上述內容與此前市場傳聞基本一致。蘇寧雲商此前就傳聞內容曾表示,「我們進行過測算,就拿母嬰產品來看,納稅額將增加11.9%。不過,這部分成本可以通過很多方式來化解,比如物流成本的降低、通關時間的縮短,還有就是以更大包裝進行促銷等等,總體來看,海淘成本基本持平。」
此外,新增的「跨境商品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可能對當下流行的代購業務造成一定影響。
根據海關方面的數據,2015年1~11月,中國跨境電商進口規模是145億元,數額不大,但商品數量較多。商務部部長助理張驥表示,去年一年的單子「數以億計」。他同時援引海關方面的數據表示:從2010年到2014年,跨境進口電商市場總額年均複合增速達到了86%,並且在可以預測的未來會持續增加。
本次三部委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內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佈。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