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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升官,找大嫂」

巡視組根據兩份檢舉材料明察暗訪,查出山東巨野特大賣官案——時任巨野縣黨委書記劉貞堅,主政5年間收受42名當地官員財物114次共739萬餘元。2014年12月,中組部通報的四起買官賣官案件中,劉貞堅案排第一個。

更惡劣的是,其中13名官員是利用公款買官,事後讓財務人員找發票報銷沖賬。

巨野縣黨委書記劉貞堅也與其他貪官的風流成性截然不同,妻子是巨野縣公安局副局長的他沒有被查出任何生活作風問題。他逢事就和老婆商量,多數賄款都是通過老婆間接收取的,於是坊間有了「要升官找大嫂」的傳言。

在即將調離巨野縣的2011年,劉貞堅共受賄473.9萬元,平均每天1.3萬元,可謂「日進萬金」。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山東省高級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劉貞堅無期徒刑,部分公款買官者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案件曝光

鎮書記貪污賣官大案露馬腳

2013年7月,山東省委第七巡視組剛到菏澤開展巡視工作,就收到一封匿名舉報信和一份實名檢舉材料。兩份材料指向同一個人——時任菏澤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劉貞堅。

劉貞堅,1962年生,山東高唐縣人,2006年12月至2011年11月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2010年12月起先後兼任菏澤市政府黨組成員、菏澤市政府副市長,2012年2月調離巨野擔任菏澤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舉報信和檢舉材料均反映了劉貞堅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賣官斂財問題。

據媒體報道,第七巡視組的工作人員為了查清此事,之後主動與菏澤市紀委對接,約談了知情人孔慶國。

孔慶國時任巨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當時已因夥同其他幹部一起貪污剋扣拆遷補償款被檢察院批捕。

2013年,孔慶國因為拆遷問題被群眾舉報,時任巨野縣委書記成偉找他談話,孔仍不以為然。此時,劉貞堅已經是菏澤市市委常委。

孔慶國被抓後不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還揭發了別人。隨後,巨野縣原副縣長陳宜民被菏澤市紀委立案調查。陳宜民被調查期間,向調查組提供了劉貞堅在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期間在幹部提拔、調整中收受他人財物的重要線索。

買官經過

花10萬元鎮書記變身副縣長

陳宜民自己的副縣長,是花了10萬塊錢買的。

根據法院事後認定,2007年10月,劉貞堅在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期間,接受時任巨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陳宜民職級晉升的請託,收受通過江英娟送的銀行卡一張,內有人民幣10萬元,向菏澤市委推薦陳宜民為巨野縣副縣長人選。2007年12月,陳宜民當選巨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兼任田橋鎮黨委書記。

2009年2月,陳宜民為感謝和繼續得到劉貞堅的支持,並接受時任巨野縣田橋鎮鎮長賀某向劉貞堅轉達謀求接任巨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的請託,通過江某送給劉貞堅銀行卡一張,內有人民幣10萬元。

陳宜民交代,2007年10月,當時還只是巨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的他為了能進縣政府領導班子,準備了10萬元錢存在一張銀行卡上,到聊城劉貞堅的家中,找領導「談工作」。

談着談着陳宜民「切入正題」:縣裏快換屆了,他想進縣政府班子,當副縣長,想請劉貞堅關照。臨走時,他當着劉貞堅的面把裝有10萬元銀行卡的信封給了劉貞堅的妻子江某。

2007年換屆時,劉貞堅在組織考察、民主推薦過程中推薦陳宜民為副縣長人選。2007年12月,陳宜民當選巨野縣副縣長。

受賄內情

賣官位謀工程受賄800餘萬元

至此,劉貞堅賣官大案露出了冰山一角。第七巡視組迅速將情況向山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2013年9月,山東省紀委對劉貞堅立案調查。2013年12月3日,劉貞堅被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中組部通報了國內4例賣官案,劉貞堅案排在第一個。通報中稱,山東省有關部門已督促對劉貞堅案中買官人員給予處分。

法院事後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過年,劉貞堅利用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等職務便利,為巨野縣官員謀取職級晉升、職位調整等方面的利益,為個體建築商蒿某、山東新巨龍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佳宇華信投資有限公司謀取工程承攬、項目運作、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江某收受上述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折合858.1579萬元。

案件細節

即將調離當年平均日受賄1.3萬

劉貞堅5年內受賄117次,除3次系收受企業、商人賄賂外,其餘114次均為收受巨野縣官員賄賂,為下屬謀取職務調整方面的利益,受賄總額高達739萬餘元。

劉貞堅除了剛到巨野的一年多時間沒有大規模調整過幹部外,隨着在當地工作時間的增加,調整幹部的次數越來越頻繁。

特別是2011年下半年,在其離開巨野前的4個月,竟4次大規模地調整幹部近百人,其中有縣直部門和鄉鎮黨政一把手38人。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劉貞堅於2007年收受9人次10萬元;2008年收受19人次62.9萬元;2009年收受25人次87.5萬元;2010年收受35人次227.4萬元。

在即將調離巨野縣到菏澤市任副市長的2011年,受賄總金額達473.9萬元,平均每天1.3萬元,可謂「日進萬金」!

《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統計發現,受賄時間很大一部分發生在中秋和過年前後。而中秋和過年之後的兩三個月內,人事調動相對頻繁。

劉貞堅在懺悔書中寫道:「巨野幾年的工作,我認為情況了解了,人員熟悉了,收受某些人的錢款不會出現問題,在這種僥倖心理作用下,雖然退掉了自認為不能收的近千萬元現金、銀行卡,但也收受了42個單位和個人錢款達到八百多萬元。我對這一受賄數字觸目驚心,膽戰心驚,深感自己的腐敗行為,今天不暴露,終有暴露時。特別是2010、2011兩年受賄額佔總額的90%,這主要是自己認為這幾年在巨野沒少出力、流汗,做出了很大貢獻,促進了巨野快速發展,離開巨野是必然,有臨走想趁機撈一把的思想。」

妻是公安局長人稱「要升官找大嫂」

《法制晚報》記者發現,幾乎每筆受賄記錄中,都有這樣的語句:「劉貞堅……收受某某通過江某所送人民幣××萬元」。

判決書中的「江某」,正是劉貞堅的妻子江英娟,原任巨野縣公安局副局長。

據山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徐翠蘭介紹,與很多貪腐官員都有生活作風問題不同,劉貞堅與擔任公安局長的妻子江英娟感情一直很好,遇上事他會和妻子商量。劉貞堅主政巨野期間,坊間流傳着「要升官,找大嫂」的順口溜

向劉貞堅買官的幹部共42人。在這些幹部當中,有26名官員為鄉鎮街道領導,佔到六成多。

這恰恰和江英娟有關。作為公安局副局長的她經常接觸鄉鎮一把手,她會在酒桌上暗示,充當了買賣雙方之間的紐帶。

判決書顯示的情節,證實「要升官,找大嫂」的坊間傳言不是空穴來風——巨野縣官員們114次買官的錢,有96次是通過江英娟送出去的。

江英娟從來不以家人的名義將贓款存入銀行,而是以現金的形式放在朋友或企業老闆那裏。

2009年巨野縣黨政職位調整,田橋鎮屬巨野縣的經濟強鎮,有煤礦資源,許多人覬覦已久。

原營里鎮鎮長孔慶國先是帶着兩條煙和3萬元現金去見劉貞堅。礙於在辦公場所,劉貞堅回絕了:「不要用這種方法跑,快把包拿走。」

於是孔慶國想到了「大嫂」。他奉上存有6萬元的銀行卡給江英娟,江稍作推辭便收下了。

之後孔慶國多次通過江英娟行賄。最多的一次是在2011年11月,孔慶國趁江英娟打網球,要走她的車鑰匙,將一個裝有50萬元現金的旅行包放進她的車裏。

2007年開始,劉貞堅夫婦夫唱婦隨,「生意」越做越紅火,特別是在巨野的最後兩年,每年都有幾百萬元「進賬」。

原巨野縣龍堌鎮黨委書記肖某通過她行賄的金額最高,達120萬元。

肖某證實,2010年1月,時任龍堌鎮黨委書記的他在劉貞堅的幫助下,被提拔為巨野縣委常委。為感謝並繼續得到劉貞堅的支持,他到聊城劉貞堅的家中,通過江英娟送了20萬元現金。

2011年7、8月,他向劉貞堅表達了想轉任常務副縣長的想法,劉貞堅答應幫忙,大約10月中下旬,他借和江英娟打羽毛球的機會,把裝有100萬元現金的黑手提包送給了她。

儘量只收買官錢因為「安全」

作為巨野的一把手,劉貞堅掌握着當地的政治經濟大權,「撈錢」門路很多,為什麼單單對「賣官」情有獨鍾?

原來,劉貞堅收受賄賂有個所謂的原則——主要收黨政幹部的錢,儘量不收企業老闆的錢。

劉貞堅也不是誰的錢都收,而是精心選擇,傾向於那些有競爭優勢和群眾基礎的幹部。他認為這樣「安全」,相比收老闆的錢更「保險」一些。

他告誡妻子,不能誰的錢都要,「能給別人辦事就收,不能辦事就不收。」

用劉貞堅的話來說,「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幹部的錢」。不能收的錢,再讓江英娟送回去。劉貞堅交代,這些年來,他拒收和退回去的錢已超過1000萬元。

「收了有僥倖,感覺他們也應該提拔,咱也沒有違背政策提拔他們,真的就這麼想的。多數都是,好多事情都是順理成章的。」劉貞堅供述稱。

「我以為他們送禮時信誓旦旦,不會檢舉揭發自己。」劉貞堅被抓後後悔地說。

操縱選舉

先開通氣會露底個人意見佔上風

劉貞堅有着自己的一套「賣官原則」,那就是他所提拔的官員必須「程序合法」。

對於官員任免,中組部和山東省委組織部都有明確規定。2009年之後,巨野縣開始按照省委組織部和菏澤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採取「兩公開四差額」方式選拔幹部,規定「公開空缺職位及職位要求、公開選任方法及選任程序,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差額表決」。從程序上來看,這是非常公開、非常公正的一種幹部選拔方式。

劉貞堅是如何「賣官」的呢?在正式上縣委常委會決定人選之前,縣委書記劉貞堅和縣長、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長一起醞釀人選,其間他利用一把手的權威,總是先提出自己的意見,而別人一般會尊重他不提反對意見。

到了正式的常委會上,絕大多數時候是劉貞堅的個人意見佔了上風。

案中有案

13人花公款買官事後找發票沖賬

官員們買官的花費,只有少數人是動用家中積蓄,多數人是向他人借錢,或直接利用公款行賄。

記者統計發現,總共42名官員中,有13人利用公款行賄買官,佔總人數的三成。

動用公款行賄者,8人是鄉鎮負責人,他們安排鎮上的財政所給他們埋單,財政所全部照辦,事後找發票沖賬報銷。

另外4人是縣財政局局長這樣的縣級幹部,他們也同樣擁有財政大權,可以用公款為自己買官行為埋單。

其中,原營里鎮鎮長孔某和原縣財政局局長楊某行賄的金額最高,分別為111萬元和78.1萬元。但戲劇性的是,偏偏是這兩個人因年齡等問題提拔未果。但由於是公款行賄,兩人並沒因此舉報劉貞堅。

記者還注意到,相當一部分公款行賄買官者,都直言不諱告訴同僚或下屬「錢是送縣委書記的」。明知利用公款非法,其他同僚依然在沖抵買官費用的發票上簽了字。

法院判決

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貞堅作為地方主要領導幹部,主政地方期間大肆賣官斂財、權錢交易,受賄次數多,涉及部門和行賄人員面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應予嚴懲。

濰坊中院一審判決劉貞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3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525.1579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判決後,劉貞堅上訴。2015年8月底,山東省高級法院終審駁回劉貞堅上訴,維持原判。

買官幹部已受到黨紀國法處分

《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注意到,多名買官幹部如今已經被撤換。如通過買官升職的原巨野縣委宣傳部部長馬某,已被調整為程鳳鳴。

山東省有關部門已督促對劉貞堅案中的買官人員全部給予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其中,對巨野縣原副縣長陳宜民、田橋鎮原黨委書記孔慶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巨野縣政法委書記肖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和降職處理;給予巨野縣原政府辦公室主任田某、龍堌鎮原黨委書記王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和降職處理;給予章縫鎮原黨委書記申某等11人免職處理,給予巨野縣人大原副主任謝某等14人降職處理,給予營里鎮原黨委書記龐某等7人調離崗位處理,同時分別對這32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

多名買官幹部已獲刑。其中,巨野縣原副縣長陳宜民因貪污、挪用公款、行賄被判12年。巨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孔慶國因貪污罪、受賄罪被判17年半。巨野縣原黨委書記賀某因貪污罪、行賄罪被判13年。

根據山東省曹縣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賀某為謀求職務上的升遷,委託他人向時任巨野縣縣委書記的劉貞堅送存款金額1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之後又通過劉貞堅之妻江英娟送給劉貞堅4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賀某採取虛報冒領、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為謀求職務上的升遷,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對記者表示:「用公款買官,是將公家的錢變成自己個人的錢進行處理,這就構成貪污;同時,他又將這部分錢拿去買官送給其他官員,這就會構成行賄罪。這兩個罪名可以數罪併罰。」

山東巨野特大賣官案中部分買官人員名單

(註:請託人均為巨野縣原官員)

請託人:原龍堌鎮黨委書記肖某

行賄金額:120萬

獲得利益:提拔為巨野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請託人:原營里鎮鎮長孔某

行賄金額:111萬

獲得利益:被提拔為田橋鎮黨委書記,因年齡不合格提拔副縣級幹部未果

動用公款情況:孔某證實,行賄的錢全是田橋鎮財政所的資金,後其安排財政所所長祝某以辦公經費等名義沖賬處理。

祝某證實,銀行卡是以自己個人名義辦的,現金是根據孔的安排從鎮財政所拿的。孔某每次都說去看望劉貞堅,並讓其以辦公經費等名義做沖賬處理,都是虛列開支平賬,最後票據由孔某簽字沖減了賬務。

請託人:原財政局局長楊某

行賄金額:78.1萬

獲得利益:晉升縣政協副主席未果,繼續擔任原職

動用公款情況:楊某證實,他讓財政局辦公室主任姜某以個人名義辦了張銀行卡存錢給了劉貞堅,還告訴他賬目已處理好了,不用給發票。最終他以假發票通過巨野縣接待辦走賬報銷出來了。為留任財政局局長,他又安排姜某從單位財務提出20萬元現金買購物卡,錢是巨野縣財政局公款,用招待費和辦公費用名義沖頂了。

請託人:原營里鎮鎮長王某

行賄金額:60萬

獲得利益:提拔為龍堌鎮黨委書記

請託人:原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田某

行賄金額:51.6萬

獲得利益:巨野縣副縣級幹部

請託人:原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楊某

行賄金額:20萬

獲得利益:推薦擔任巨野縣副縣長,因學歷不合格未果

請託人:原龍堌鎮黨委副書記王某

行賄金額:20萬

獲得利益:提拔為龍堌鎮鎮長

請託人:原龍堌鎮鎮長田某

行賄金額:20萬

獲得利益:提拔為柳林鎮黨委書記

請託人:原鳳凰街道辦事處主任吳某

行賄金額:20萬

獲得利益:提拔為核桃園鎮黨委書記

請託人:原章縫鎮副書記兼紀委書記李某

行賄金額:14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大義鎮鎮長

請託人:原麒麟鎮黨委書記馬某

行賄金額:14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巨野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動用公款情況:馬某證實,有一筆5萬元現金是安排司機張某從鎮財政所借的,其和鎮長陳某乙分別簽字後,讓張某到鎮財政所報銷了。

陳某證實,當時馬某告訴自己,有4張發票是多報的5萬元費用,錢送給縣委書記了,他同意簽了字。

請託人:原田橋鎮黨委書記陳宜民

行賄金額:10萬

獲得利益:當選巨野縣副縣長

動用公款情況:陳宜民供述,行賄費用是安排巨野縣田橋鎮財政所所長祝某用田橋鎮財政所資金辦的,後又安排他用假發票沖賬處理。

祝某證實,陳宜民讓其儘快給他準備10萬元現金,說去看望劉貞堅;之後安排其從鎮財政資金中拿出25萬元給鎮長賀某處理一些費用。所用的錢都是從田橋鎮財政所的資金中出的,後以虛列開支的方式平賬。

請託人:原龍堌鎮黨委書記王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調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黨組書記、局長

請託人:原董官屯鎮黨委書記劉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被提拔為鳳凰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之後被提拔交流任命為鄆城縣副縣長

動用公款情況:劉某證實,其和鎮長奚某商量後,送給劉貞堅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錢是鎮財政的,找發票把賬做平了。

奚某證實,鎮黨委書記劉某提出要從鎮財政所拿10萬元錢送給劉貞堅,其表示同意。

請託人: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劉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太平鎮黨委書記

請託人:原田莊鎮人大主席團主席張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太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請託人:原萬豐鎮黨委書記郭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動用公款情況:郭某證實,其和鎮長王某戊商量,決定給劉貞堅送10萬元錢,一方面確保其到開發區或街道辦事處任職,另一方面爭取其調走後王某能接任黨委書記,王某表示同意。他安排陳某從鎮財政所支出現金送了出去,讓陳某找發票把賬做平了,其和王某在發票上都簽了字。

鎮長王某也證實這件事。

請託人:原萬豐鎮鎮長王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萬豐鎮黨委書記

動用公款情況:王某證實,錢是其安排陳某支取的財政資金,後讓他找發票把賬做平了,他當上書記後,和鎮長讓某在發票上都簽了字。讓某也證實了這件事。

請託人:原核桃園鎮黨委書記趙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大義鎮黨委書記

請託人:原田橋鎮黨委副書記任某

行賄金額:10萬

獲得利益:提拔為陶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請託人:原田橋鎮鎮長賀某

行賄金額:10萬

獲得利益:調任巨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請託人:原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謝某

行賄金額:10萬元

獲得利益:當選巨野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動用公款情況:謝某證實,送給劉貞堅的購物卡都是用單位公款買的,用辦公用品、煙酒茶等名義和單位其他費用一塊在單位財務下了賬。

請託人:原營里鎮黨委書記張某

行賄金額:7萬元

獲得利益:當選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動用公款情況:張某證實,錢是鎮財政所出的,其安排財政所找發票陸續下賬處理了。

請託人:原章縫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申某

行賄金額:5萬元

獲得利益:提拔為章縫鎮黨委書記

動用公款情況:申某證實,這5萬元錢是鎮財政所的資金,是其安排鎮財政所出納孔某拿的,後安排孔某以招待費的名義下賬處理了。

請託人:原政法委副書記谷某

行賄金額:3.4萬元

獲得利益:調任巨野縣信訪局局長、黨組書記

動用公款情況:谷某證實,這些錢都是縣信訪局的公款,是安排信訪局副局長兼辦公室主任田某丙從財務先借出錢來,然後再用發票平賬。

請託人:原勞動局局長李某

行賄金額:2.6萬元

獲得利益:任命為巨野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動用公款情況:李某證實,所送現金是自己個人先墊上的,購物卡是其安排用財務資金買的,後安排財務人員以辦公用品或招待費的名義報銷了。

請託人:原縣長助理謝某

行賄金額:2.4萬元

獲得利益:調任巨野縣政府黨組成員兼教育局局長

動用公款情況:謝某證實,錢都安排教育局財務人員找發票陸續下賬處理了。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法制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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