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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江澤民和中共針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

根據美國眾議院通過的幾項決議,法輪功是一個〝和平非暴力的精神信仰和修煉,在中國和其它地區有數百萬計的追隨者〞。絕對的非暴力與慈悲是這個精神運動的兩大核心理念。

A.簡介

中國共產黨(中共)做為一個政治組織,成立於1921年。從那時直到現在,它的組織和運作與中國作為一個國家是很不同。1949年,中國的內戰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了。在中國的九個被認可的黨派中,中共占統治地位,但是它始終與中國作為一個國家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1949年以後,黨採取定期的整風運動,清洗、鎮壓,或鬥爭(暴力壓制)其內部或外部的敵人。這些運動是在政府的權限之外進行的,沒有合法的程序,政府規範或任何形式的客觀聽證。相反,他們依賴黨的命令,讓幹部去決定要打擊的目標,制裁和限制那些被打擊的對像,包括用黨的官方喉舌去譴責他們,然後通過黨的直接行動對目標打擊鬥爭,在有些情況下黨也指使一些低層黨外人士參與這些針對打擊目標的行動。

〝鬥爭〞一詞是在意識形態方面進行政治迫害的專用詞,是共產黨迫害文化的一部份。在這個背景下,中國共產黨的追隨者們,為了表現他們對體制的忠誠,對任何被體制當做打擊對像的人,要表現出敵意。比如,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中的知識分子,〝階級敵人〞如教授,曾經的地主和企業主,等等都曾是打擊對像。在文化大革命時期,被打擊的對像被完全地曝光在黨的追隨者面前,被羞辱,詆毀和恐嚇,被迫承認黨或其任何一個追隨者所提出的任何罪名。除了公開的羞辱和詆毀,被打擊的對像還會遭受一系列的迫害,通常包括非法監禁,毆打,酷刑和處死。事實上,當一個群體或個人被當成〝鬥爭〞對像時,其含義是明確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對他們進行迫害。將一個群體作為鬥爭對像的過程,每次都基本上是一樣的。

.把某一個特定的群體當作〝敵人〞或〝邪教〞來打擊,這個決定一定是由黨做出的。1957年針對55萬〝右派〞(官方數字,非官方數字估計是2百萬)的反右運動,是由黨發動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所有的指示性文件也都是以黨中央的名義發佈的。

.黨發出命令後,受打擊的群體就被用精心製造的語言貼上黨和〝人民〞的敵人的標籤,被推到黨的意識形態(被認為是絕對的真理)的對立面。

.鎮壓的開始是以使用黨的特定語言為信號的,尤其是〝鬥爭〞一詞,在這個背景下意味着對鬥爭目標的〝非法酷刑和迫害〞。

.其它的迫害詞彙如〝揭批〞(揭發和批判)和〝轉化〞(從意識形態上轉變認識)也是黨常使用的詞,目的是把一個群體和它的成員孤立出去以便〝特殊對待〞。

.中國的導向性媒體,如《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台晚間新聞,黨的意識形態雜誌都開始大力宣傳,以確保每個人都知道誰是黨的敵人或×教。

.黨動員特殊的和普通的安全機構,包括黨的特殊機構(比如黨用來酷刑和暴力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和一般的警察機構,在黨的庇護下識別、圍捕、任意監禁、肉體與精神折磨這個〝群體〞中的每一位成員。目地是迫使所謂的〝敵人〞放棄他們作為這個群體成員的身份和信仰,與黨〝保持一致〞,並使用同樣的手段對付這個群體中的其它成員。

.這最後一步就叫做〝轉化〞或〝強制改變信仰〞。那些拒絕被〝強制轉化〞的成員會遭受更加升級的暴力,在許多情況下,導致死亡。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以來(也許更早)每次黨所發起的〝鬥爭〞運動都重複以上的程序,即先是確定一個目標群體,然後有組織的攻擊,包括對被打擊群體成員的肉體與精神上的虐待,監禁和酷刑。

儘管有時也會在事後走一個過場,給黨正在進行的鎮壓運動塗上一層合法的色彩(通過相關的法律,使用司法審判程序,或者讓兼職黨的工作的政府官員出面),但這只是一些小小且無意義的表面動作,絲毫不改變上述非法暴力的實質。

簡單地說,〝鬥爭〞性質的運動不是〝法律〞。法律學者 H.L.A. Hart把法律定義為,最低程度上,要有一個一致的〝規則體系〞,和一個〝識別規則〞,以識別什麼是合法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是給相關官員規定責任,並一以貫之的用這套法律規則約束他們的行為。在這些黨的鎮壓當中,從沒有一個連貫一致的法律解釋和應用,沒有基於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規的依據,每次都是隨意的針對一些人,只是因為這些人被看做是一個組織的成員,而這個組織已被定義為黨的敵人。

在正當程序和合法聽證這方面,中國的法律系統給那些被當成黨的敵人的人一個預先編排好的程序。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允許自我辯護不允許作無罪辯護,或按自己的意願聘請律師。任何無罪辯護,或揭露自己在出庭前所遭受虐待的嘗試,都會遭致更為嚴重的迫害。那些拒絕配合(這個程序)的人會(在開庭前或事後)遭受酷刑。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可以被法庭接受。在這個編排好的程序的結尾,被告人被處以任意的監禁,侮辱人格和非人的對待,強迫放棄信仰,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甚至是法律之外的處死。

其他的一些中國專家學者和律師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最近在2014年12月的《華盛頓郵報》,著名的中國人權律師滕彪這樣說:〝對於中國共產黨來說,『依法治國』並不意味着你我理解的法治….黨所說的法治是『列寧秦始皇』式的當代極權結合落後中國的『法治』。這不過是一個控制社會的工具。〞香港大學法律教授傅華伶指出,許多法律之外的過程-法律之外再之外的過程,遠離並且高於法律。這包括雙規(一種屬於黨紀的法外監禁和審訊系統)、媒體控制、軟禁、秘密警察、〝黑監獄〞、城管(一個類似警察的部門,在全國範圍內與警察配合,執行城市規範)、刺探公民信息、酷刑、被失蹤和網絡警察。

因此,〝先把人關起來,再找出關押他的理由,這好像很奇怪,但事實上,這(在中國)是一套現成的模式。根據著名中國問題學者 Perry Link(林培瑞)博士:〝在毛澤東去世後,審判毛派〝四人幫〞時,在1989年鄧小平指控異議人士天體物理學家方勵之時,…以及許多其它的案例,都是先下令把人關起來,然後再研究(這人)〝犯了什麼法〞和〝基於什麼事實說他犯了法〞。

B.針對法輪功的鬥爭

1999年7月,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中共發佈了一份文件,要求在全國範圍內貫徹落實針對法輪功信仰者的鎮壓運動。

江澤民6月的講話將這場鎮壓的目的定為消滅法輪功以及對法輪功進行鬥爭,從而為暴力鎮壓法輪功提供了框架。除此之外,江的6月講話還給李嵐清和羅干提供了成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黨內權力,其目的就是負責制定具體的方案與手段以立即實施這場迫害。領導小組則成立了610辦公室,負責實施這場暴力鎮壓、剝奪法輪功信仰者權利(尤其在中國)的陰謀。

比如,610辦公室在中共和其它機構的全面配合下,發佈了各類公告與指導要求各地律師、檢察院、法院支持中共鎮壓法輪功的堅定立場。例如,610辦公室發佈了一個典型的通知,題為:〝關於應對敵情動向的防控要求〞。該要求指出,所有中共指派的和其他代表法輪功信仰者的律師不許做無罪辯護。此外,法官不允許作出無罪判決。該文件還要求檢察官、法官等法庭人員在庭審之前與610人員會談,確保當局能夠在法庭上繼續嚴酷迫害法輪功學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也曾發佈多個規章與公告以確保中國所有律師支持中共對法輪功信仰者的鬥爭運動。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慶司法局舉辦的有關如何辦理法輪功案件的座談會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旗下的當地律師協會要求所有律師遵守中共對法輪功案件採取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師〝充份認識與『法輪功』×教組織作鬥爭的重要性〞。

在全國各地,中共各層組織同樣支持、傳達了江澤民要求對法輪功進行鬥爭的指示。根據目前多個中共網站顯示,中共各級組織舉辦了諸多會議、座談會、研討會並組織所有黨員幹部學習了中共中央發佈的有關江澤民講話的通知。同時,各級組織同樣呼籲對法輪功開展鬥爭、對鬥爭法輪功的決定表示支持,並且採取了多項行動推進了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

中國的導向性媒體,如《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晚間新聞及中共各類刊物等也傳達了同樣的指示,確保法輪功會作為黨的敵人(和一個〝邪教〝)成為鬥爭的對像。除了呼籲對法輪功展開鬥爭外,他們的用語──就像當年猶太人被大屠殺時為了消滅歐洲猶太人口所採用的方法一樣──更把法輪功信仰者比作人都不如的病毒、瘟疫、害蟲、寄生蟲、魔鬼、神經病、公敵等。在2001年恐怖主義逐漸成為全球焦點的時候,法輪功信仰者又被貼上了〝恐怖主義〞的標籤。一個代表性的事件就是中國反邪教協會(一個與迫害法輪功密切相關的黨控制的組織)在其網站上發表了一系列來自新華網發展論壇的評論,其中一條承認對法輪功採取妖魔化的策略的目的是為剷除法輪功尋找理由。(〝我說,先把它定義為恐怖活動,然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順的了。〞)

與此同時,許多收到或聽到江澤民講話的中共官員不僅繼續傳達了江澤民的指示、要求對法輪功進行暴力鎮壓,同時自己也通過在講話、指示、方針策略中使用〝鬥爭〞來確保法輪功成為最新一輪鬥爭運動的對像,而使自己參與了迫害並且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江澤民,作為暴力鎮壓(鬥爭)法輪功的主要發起人與策劃者,通過多種方式發起了這場運動,其中包括在1999年6月對政治局常委的講話中使用中共一貫的迫害術語,尤其是〝鬥爭〞等詞。

.李嵐清,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的首任組長,除了利用自己的地位與意識形態影響實施江澤民的這場鬥爭運動外,也使用了同樣的迫害術語。例如,2001年2月,在北京舉辦的全國表彰大會上,李嵐清對使用酷刑等方式強制轉化法輪功信仰者、對法輪功展開鬥爭的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給予表彰,並要求各級黨政領導與廣大幹部〝繼續做好與法輪功×教組織鬥爭的各項工作〞。李嵐清從1999年6月至他退休的2002年11月擔任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的組長。

.中央610辦公室首任主任王茂林亦同。除了利用自己的職位與意識形態影響實施江澤民的這場鬥爭運動外,王茂林也使用了同樣的迫害術語。例如,在他為中共出版的《法輪功與×教》一書撰寫的序言中,他強調該書〝抓住了法輪功鬥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聞世震,1997年至2004擔任遼寧省省委書記,同樣利用自己的職位與影響力推動江澤民鬥爭法輪功的命令。1999年7月,其要求其他中共領導〝不折不扣地按照黨中央的部署,堅決依法取締、徹底摧毀我省法輪功組織體系,教育、轉化、解脫〞法輪功信仰者,以〞奪取這場鬥爭的全勝〞。同年10月,江澤民接受《費加羅報》採訪污衊法輪功為×教、《人民日報》發表相同內容的評論文章後,聞世震要求遼寧各級領導把對〝法輪功的鬥爭更加紮實地推向前進〞。

.丁世發,遼寧省政法委書記也使用了同樣的〝鬥爭〞術語加強了聞世震的講話。1999年10月,丁呼籲遼寧省各級幹部與黨員〝以更加飽滿的政治熱忱,積極投身到這場鬥爭中去,堅決奪取這場鬥爭的全面勝利。〞99年7月,迫害開始的幾天後,他帶領遼寧省委組織部、宣傳部、公安廳等部門同志前往葫蘆島,要求該市嚴格按照黨中央的部署(即江澤民的命令)採取有利措施解決法輪功問題以〝全面奪取這場鬥爭勝利〞。

.遼寧省委副書記張行湘亦在葫蘆島檢查指導工作時呼籲黨內同志〝進一步深化與法輪功作長期鬥爭的認識〞並把法輪功比作黨的敵對分子。

.如今已經下馬、由於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囚禁於秦城監獄的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委書記等職位時,同樣利用自己的職位、影響以及鬥爭等迫害術語在大連、遼寧等處推動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2001年2月,他在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發表講話說:〝(我們)同〝法輪功〞×教組織鬥爭成效顯著,〞〝(對法輪功練習者)依法嚴厲打擊極少數頑固分子〞。薄熙來在迫害中扮演的角色已在全球對薄的多個起訴中由專家證人闡明,除了對法輪功的鎮壓外,還包括活摘法輪功信仰者器官以販賣牟利。

如一名前610官員曾在法庭證詞中宣誓說,以上迫害鏈條中的每一個連結在全中國大陸均是互相配合、緊密合作的。此外,他們要求對法輪功進行鬥爭的命令與指示也傳達給了在中國大陸各地酷刑折磨、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公安、獄警等人。

C.結論

就像黨以往發動的所有運動一樣,針對法輪功的運動也使用了同樣的架構,並使用了法律之外的詞語來實施,比如用〝鬥爭(暴力鎮壓)〞而不是採用常規的刑事法的術語。因此,參與其中的黨的代理人和它們控制的低層警察可持續的超越法律(ultra vires),即完全不受法律、案例和政府程序的制約。

同過去歷次運動中的〝鬥爭〞對像一樣,法輪功信仰者也被妖魔化成〝黨的敵人〞、〝敵對份子〞、〝反人類〞、〝反社會〞、〝病毒〞和其它非人化的形像,以使對他們的人權迫害合法化。

在這場鬥爭式運動的早期,黨的代理人在沒有任何法律基礎的情況下將法輪功信仰者監禁在〝精神病〞院、公安〝醫院〞、〝黑監獄〞和〝勞教所〞等處,對他們施以酷刑折磨,強制勞動等作為強迫他們放棄信仰的手段,而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據。對於那些拒絕放棄信仰的法輪功信仰者,他們會採取更嚴厲的對付手段,包括無期限的監禁,更嚴厲的酷刑和法外處死。

迫害開始時,中共中央總書記在黨的高層配合下,發出了針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的信號和實施。該迫害命令是通過高度組織的指揮鏈下達的。中共頭目江澤民和他的同夥還通過給那些具體執行迫害者動力、支持、理由和大量物資來提供進一步的支持。

在以後的章節中,我們會詳細闡述江澤民的罪行。

注1:參見《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該決議明確指出,所有政治鎮壓運動,包括反右運動、文化大革命,都是中國共產黨發起的,而不是政府。

注2:與〝鬥爭〞一樣,〝轉化〞自1999年以來在鎮壓運動當中也有了特殊的意義,也就是逼迫被鎮壓的群體放棄他們信仰的手段,其中包括關押與酷刑折磨。

注3:H.L.A. Hart,法律的概念,(Oxford,1952)

注4:滕彪,"China's Empty Promise of Rule by Law"(中國空洞的法制承諾)華盛頓郵報,2014年12月28日,網址: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chinas-empty-promise-of-rule-by-law/2014/12/28/16dc04ec-8baf-11e4-a085-34e9b9f09a58_story.html

注5:參見Perry Link(林培瑞),"China: Inventing a Crime"(《中國:發明一個罪名》),紐約書評,201年2月9日,網址: http://www.nybooks.com/blogs/nyrblog/2015/feb/09/china-pu-zhiqiang-inventing-crime/.

注6:如先前文章所述,該文件要求各級領導學習、落實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該講話中,江澤民把法輪功信仰者與六四抗議者劃了等號。這等於是江澤民動員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另一道命令。詳情請見:〝被告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中的作用與角色〞。

注7:參見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1月14日〝關於當前辦理涉及〝法輪功〞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要求政法委與公檢法重要官員在抓捕法輪功信仰者之前展開會談,商討對該法輪功信仰者的關押、起訴與判刑細則。

注8:拒絕服從的律師則被當局以各種方式限制權力使其無法在調查、審訊等

階段為法輪功信仰者有效辯護。而真正為法輪功信仰者辯護的律師則可能也遭到迫害,包括遭到刑事起訴。的確,許多(甚至所有)為法輪功信仰者進行辯護或尋找其他法律救濟的律師都遭到過騷擾、關押、判刑與酷刑折磨。高智晟就是一個例子。

注9:迄今為止,仍有數百個中共官方網站呼籲民眾對法輪功進行鬥爭,甚至懸賞鼓勵人民舉報未轉化法輪功信仰者或轉化身邊的法輪功信仰者。

注10:《人民日報》2001年2月27日

注11:《光明日報》1999年11月25日

注12:《光明日報》1999年7月25日

注13:《新華社》1999年10月29日

注14:《新華社》1999年10月29日

注15:《葫蘆島年監紀事1999年大事記》

注16:《葫蘆島年監紀事1999年大事記》

注17:人民網-聯報網2001年2月18日薄熙來在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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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明慧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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