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製造叔侄強姦冤案「女神探」聶海芬被曝進京培訓 即將晉升為警監

據律師朱明勇3月23日微博:因浙江張氏叔侄冤案出名的「女神探」聶海芬,目前正在北京接受晉升前培訓,其警銜將由原警督晉升為警監。

微博截圖

據律師朱明勇3月23日微博:因浙江張氏叔侄冤案出名的「女神探」聶海芬,目前正在北京接受晉升前培訓,其警銜將由原警督晉升為警監。

另據媒體人石扉客微博:全國所有升監的高級警官都需先在公大進行例行培訓,聶海芬因符合升監條件,確在這次警銜晉升培訓名單之列。但浙江省廳並未直接報送聶,聶也未參加這次培訓。

3月25日廣東衛視播出的《社會縱橫》節目,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人士透露,聶海芬被記大過一次,已不擔任大隊長。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稱,聶海芬仍然在職,只是「很久不來單位了」。

2014年4月,浙江高院院長齊奇在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證實,張氏叔侄案與蕭山五青年案,沒有發現是故意製造冤案,相關人員都是在組織內部,按照黨紀政紀來問責。「對造成錯案人的問責是必要的,但也要區分程度、情節。故意冤枉人和僅僅是判斷錯誤、破案心切,還不一樣。」

有人認為,聶海芬不是一線偵查人員,故不需要承擔責任。張氏叔侄的律師朱明勇認為,作為把關人,聶海芬是此案的最終負責人。

聶海芬在此案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請看——

「既要查找證明證據打擊犯罪,又要查找反證以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往往以打擊犯罪為出發點。」

作為預審員的聶海芬,成了「神探」;預審作為刑事偵查的第一道屏障,不幸失守。

7年前,偵破張氏叔侄殺人案的巨大光環,照亮了「女神探」聶海芬,現在卻讓她在聚光燈下無處可躲。

2006年3月3日,時任杭州市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聶海芬接過勳章和證書,成為1960年以來惟一榮獲全國「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女警察。

《杭州日報》當時的報道描述:若非是置身頒獎現場,記者很難相信,這個有着一雙親切笑眼、一對甜美酒窩的窈窕女性,就是傳說中那個專與死囚對話的現代女「提刑官」。

報道說,這位女預審員在近五年裏,牽頭主辦重特大案件350餘起,準確率達到100%,經她審核把關的重特大惡性案件,移送起訴後無一起冤假錯案。

2006年4月13日,中央電視台第12頻道《第一線》欄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報道之「無懈可擊聶海芬」,她所辦理的諸多案件,只選了張氏叔侄殺人案。

偏偏這最得意的案子,成了冤假錯案的典型。

正是聶海芬的預審結論,推動張氏叔侄殺人案錯案辦結,隨後經公訴、審判兩個環節「錯上加錯」,最終偷走了叔侄倆十年光陰。

對於「女預審員問題」,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徐定安稱,「不管哪個環節、哪個人有問題,都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神」推測:只往有罪方向

2003年5月19日,安徽少女王冬被發現赤裸陳屍於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一條水溝內,18日晚搭載被害人的老鄉、貨車司機張輝、張高平侄叔倆,被認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據上述央視節目,因為兩個嫌疑人的口供一再反覆,案發地西湖公安分局請求聶海芬「出馬支援」。

「在這個案子之前聶海芬已經很有名,能力確實很強。」曾與聶海芬一起學習過的一位杭州資深警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她受聘擔任杭州市警校兼職教官,自編教材,向新人「毫無保留」傳授自己二十多年的預審經驗。

聶海芬出生於1965年9月,1986年參加工作後很快成為預審骨幹,是浙江省「刑偵行家」。她擔任隊長的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六大隊,負責主辦全市公安機關市級管轄殺人、搶劫、爆炸、投毒等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的預審辦案工作。

「女神探」介入前,倆嫌疑人已交代了叔叔協助侄子強姦受害人並拋屍的「犯罪事實」。問題是,事實真相還要依靠證據說話,但恰恰是現場取證陷入了困境。

擺在聶海芬面前的,是一起只有口供,沒有任何物證的案件。在節目中,聶海芬坦言,當時既沒有在被害人身上發現精斑等痕跡,也沒有在車上找到任何物證,受害人指甲里留下的男性dna,經鑑定與倆嫌疑人無關。

聶海芬決定先查證有沒有第三個嫌疑人。在她的指導下,偵查員先後三次去安徽,試圖找出被害人dna鑑定中的另一名男子,結果一無所獲。

於是,她「只剩下一種選擇」——查證張輝、張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屬實。

她的招數是:抓關鍵細節,把細節串起來去思考;然後通過調查去固定或者判斷細節的對錯。細節何來?完全就是張氏叔侄的供述。

辦案警察吳偉說,要把每個細節像電影的慢動作一樣,一個一個固定下來,如果形成一致的共同動作,「那麼這就非常客觀地反映當時的情況」。

張氏叔侄供稱作案拋屍時聽到水流聲,但當地群眾說,我們這條溝里平時沒有水啊。聶海芬就帶着偵查人員去調閱水文數據,看有沒有下過雨,形成水流量,能讓犯罪嫌疑人在拋屍時聽到水聲。

嫌疑人稱強姦了受害人,但屍檢沒有任何殘留物。聶海芬跟刑偵人員就去請教法醫,法醫分析說有可能啊,比如經一夜的水衝過以後,把被害人體內強姦的痕跡衝掉了。

聶海芬還做了多次偵查實驗,比如找了輛貨車從安徽開到案發地。

經過聶海芬及偵查人員的艱苦努力,基於口供形成的「客觀事實」就這樣拼貼而成,「她的時間都是精確到秒的,距離是精確到米的」,最終在參與辦案的警察吳偉眼裏:「無懈可擊」。

「女神探」的一系列動作,讓辦案警察們佩服不已。然而,幾乎所有的推論,現在看來基本上都經不起推敲。比如,受害人屍體未有被強姦的遺留物,是可能被水沖走,但也有可能根本沒被強姦。

浙江省一位公安系統人士說,預審工作包括查明案件事實和判斷有罪無罪兩項主要職能,「既要查找證明證據打擊犯罪,又要查找反證以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往往以打擊犯罪為出發點。」

聶海芬的問題是,只顧查實,忽略證偽。所有的方法,都是衝着證明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合理性而去,「其實就是有罪推定」。

2預審員:審查缺失

此次浙江高法翻案,判決書認為不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尤其以比對上dna的勾某某嫌疑最大。

遺憾的是,勾某某2005年犯下一起強姦(未遂)殺人案,作案手段與王冬案非常相似,該案審核人正好也是聶海芬,但在之前的審訊中她「未曾發現勾某某具有作案嫌疑」。

此前的dna鑑定結論,雖已明確指向與張氏叔侄無關,但僅憑有罪供述,他們依舊被認定有重大犯罪嫌疑。

而最新的判決書中,最讓人驚訝的是,當事人的有罪供述,系偵查過程中警方使用「牢頭獄霸」袁連芳迫使誘逼作出。

而「神探」聶海芬用以推理串連的各種細節,均基於兩位嫌疑人的供述;然後,她想方設法加以印證。

殘酷的是,這些供述是當事人被迫捏造的。浙江高法的判決書確認,從同監犯獲取及印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合法,本案「不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以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情況」。

聶海芬是否對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證完全不知情?在央視節目中,她說,「處於驚魂未定的狀態下,經過突審,開口了,兩個人都講了。」

錯誤從偵查的一開始就鑄就,而作為預審員,聶海芬本有可能也有責任發現並予以糾正。

與國外的預備性審理不同,預審在中國存在於公安機關內部,在1979年刑訴法和偵查、拘留等並列寫入公安機關職能;1996年刑訴法修訂時明確,「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2013年開始施行的新刑訴法,這條規定原封不動。

自1996刑訴法第一次大修之後,公安機關開始推行「偵審合一」,聶海芬所帶的預審大隊,就隸屬於刑偵支隊。但無論分合,預審存在於偵查程序中,但有別於偵查且責任重大。在「偵審合一」後,對辦案警察的要求是:既能偵查,又會預審。

1979年公安部制定的《預審工作規則》稱,預審人員的職責是,查明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查明犯罪情節的輕重,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檢驗核實偵查所獲的罪證材料是否確鑿,「保證不放縱敵人,不冤枉好人」。按照浙江省公安廳徐定安的說法,預審承擔的是破案後、移送起訴前對相關證據材料審核把關並形成訴訟卷宗的職能。

按照規則,預審人員對被捕的嫌疑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進行審訊,「對證人所陳述的事實,應當問明來源和根據」;對嫌疑人的申訴和嫌疑人提出的反證,都要認真查對處理。預審員在發現不應該逮捕的時候,還應立即報告領導人予以釋放。

廣州《羊城晚報》記者曾拿出聶海芬照片給張氏叔侄看,二人均很確定地表示,「沒見過」。記者追問有無被女警官提審過,二人均堅決否認,叔叔說「從頭到尾都沒有女人審過我」,而侄子說,只有在提取dna鑑定時,「一個女警員來給我取了指甲、毛髮」。

南方周末記者在本案的案卷記錄和一線偵查材料中,也沒有找到聶海芬的名字。

在此案中,預審的一些禁止性規定,也沒得到執行。最明顯的莫過於,禁止刑訊逼供,而像袁連芳這類協助公安機關偵查的特殊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證人」。

作為預審員的聶海芬,成了「神探」。預審作為刑事偵查的第一道屏障,則不幸失守。

不過,在杭州的公安系統,不少人對聶海芬報以同情和肯定態度。有人就提到,她現在的職務還是大隊長,依然在一線工作。

2011年7月,在浙江省廣播電台的《我是黨代表》節目中,這位現代「女提刑官」再次登場。節目舉的兩個案子,都是講述她如何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線,使其認罪伏法。

「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在節目中,她再次道出自己的座右銘。

但對於一個預審員來說,這句話作為座右銘是否合適?在5月6日《人民法院報》所載最高法副院長沈德詠的文章中恰好對這句話有所論述:「我們的觀念中常有『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認識,但要有效防範冤假錯案,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讓無辜者獲得保護,那就有可能會『放過』一些壞人,這種制度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各方面都要有心理準備,這也是維護刑事司法公正、防範冤假錯案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中國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15/0413/542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