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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辦案警察竟用遇難者手機給異性發下流短訊

尊重逝者是對生命的一種態度,關乎道德和人性。合肥市肥西縣辦案交警,卻用車禍中喪生者的手機給異性發起了下流短訊……

4月22日16:05,死者手機里發出的下流短訊。【攝影/賓語】

「這條短訊是在我丈夫死亡3個多小時後發出的。肯定有人拿我丈夫手機幹了齷齪事。這樣做對連對死者起碼的尊重都沒有。」賀文萍既氣憤又難過。【攝影/賓語】

人死不能復生。

但人死後3個多小時,還在用手機發下流短訊……

死者是55歲的男子。接到下流短訊的是一位年輕女子。

怪事就發生在合肥市肥西縣。

2014年4月22日中午12:40左右,肥西縣森林大道上發生一起自卸車與電動車的交通事故。電動車主朱訓良當場死亡。

因為事發時無監控視頻資料和其他證據證實電動車是怎麼摔倒的,至今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蹊蹺的不是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而是事發三個小時後的4月22日16:05,死者的手機竟然給一位年輕女性發出了一條極端下流的「幽靈短訊」。

而此時,死者的親屬仍在趕往殯儀館的路上。

■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

「當天中午,我愛人出事後,我們都不知道情況。」朱訓良的妻子賀文萍告訴賓語的廉政空間:「直到下午四點多鐘的時候,我們的朋友來告訴我,我才知道出事了。」

據肥西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2014年4月22日12時40分左右,劉思龍駕駛輕型自卸貨車,沿肥西縣森林大道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到金鑫塑料廠對面進入機動車道往合肥方向行駛時,遇朱訓良駕駛電動車沿肥西縣森林大道東側的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此摔倒,造成電動車受損,朱訓良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該證明載明,因事發時無監控視頻資料和其他證據證實電動車是怎麼摔倒的過程情況,因此,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本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死者手機里驚現下流「幽靈短訊」

「在我丈夫出事的當天夜裏,在外地上大學的女兒連夜坐車回來。」賀文萍介紹:「第二天中午,我女兒在他爸爸手機中發現了一條發給一個女性朋友的極端下流的短訊。短訊發出的時間是22日16:05分。」

「這條短訊是在我丈夫死亡3個多小時後發出的。肯定有人拿我丈夫手機幹了齷齪事。這樣做對連對死者起碼的尊重都沒有。」說着,賀文萍的眼淚下來了:「發現這個情況後,我立即向對方打電話解釋。」

賀文萍說,自己家是開日用小百貨商店的,這位姓趙的女性朋友是很重要的合作夥伴,必須要解釋清楚,再說自己丈夫人已經不在了,不能再讓他背着黑鍋。

賀文萍打了幾次電話,哭着向趙女士反覆解釋,當趙女士確信老朱已經不在了時,才表示了諒解。

■警方曾用死者手機通知親友

「出事的當天下午,我們的朋友朱義榮到我家來找朱訓良。一直等到下午3點左右才走的。」

賀文萍說:「她剛走沒多久,就哭着跑到我家來,說老朱出事了,在肥西殯儀館。當時我根本就不相信,這時候,朱義榮的手機響了,是朱訓良的手機打過來的。我當時搶過朱義榮的手機問對方是誰,對方說他是肥西縣的交警。」

「到了朱訓良家裏後,我們就一起開始出發往殯儀館趕。由於朱訓良家是在合肥市祁門路上。我們又不知道肥西殯儀館在哪兒,一路上就不斷打朱訓良的手機和交警聯繫。」朱義榮告訴賓語的廉政空間:「到了殯儀館時,人家已經快要下班了。當時就看到朱訓良的手機、錢包等遺物裝在一個膠袋里放在朱訓良的身上。」

「後來,我們趕到交警隊的時候,已經快18:00了。」

賀文萍說:「我一直不知道是哪位警官用朱訓良的手機通知朱義榮的。當時只打聽到了好像事故處理的是一位姓錢的警官。」

■拿死者手機發下流短訊,你們領導知道嗎?

「警察最後一次用朱訓良手機和朱義榮聯繫的時間好像是當天的17:08。」賀文萍說。

手機通話記錄顯示,從當天15:47分到17:08分,交警用朱訓良的手機總共給朱義榮打了7個電話,也就是說,在這個時間段,交警是一直在用朱訓良的手機與朱義榮聯繫的。

從當天15:47到17:08,交警用朱訓良手機總共給朱義榮打了7個電話,也就是說,在這個時間段,交警是一直在用朱訓良的手機與朱義榮聯繫的。【攝影/賓語】

下流短訊是4月22日16:05發出的。16:09,也就是下流短訊發出4分鐘後,交警還用同一部手機給朱義榮打了2分10秒的電話。【攝影/賓語】

當天15:47,交警用朱訓良手機給朱義榮打的第一個電話,時長1分26秒。【攝影/賓語】

17:08,交警用朱訓良手機打的最後一個電話,時長26秒。【攝影/賓語】

賓語的廉政空間注意到,下流短訊是4月22日16:05發出的。16:09,也就是下流短訊發出4分鐘後,交警還用同一部手機給朱義榮打了2分10秒的電話。

昨日(6月5日)下午,賓語的廉政空間聯繫到了收到下流「幽靈短訊」的趙女士。趙女士說,當時收到這條短訊後,她非常震驚,但後來聽賀文萍的解釋後,也就放下了。

這個案子到底是誰辦的,當時手機在哪位交警手裏?肥西縣交警事故中隊的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應當是他們中隊辦理的,但隊長到外地去了,要半個月後才能回來,沒人知道是誰辦的案子。

拿死者手機發下流短訊,你們領導知道嗎?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7條明確規定: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並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賓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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