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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對於中共強摘取器官罪行的決議全文

歐洲議會在尊重以下決議的基礎上:

.歐洲議會2006年9月7日的決議、2013年3月14日歐洲與中國關係的決議、2012年12月13日的《2011年世界人權和民主以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年度報告》、2010年12月16日的《2009年世界人權和民主以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年度報告》以及2010年5月19日的《歐盟委員會通訊:器官捐獻和移植的行動計劃(2009年-2015年):強化成員國之間的合作》,

.2012年12月18日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特別是第3條人的完整性權利條款,

.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2013年12月2日歐盟人權小組委員分會的聽證和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與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的證詞,敘述了中國自2000年起在違反法輪功學員意願的情況下大規模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

.中國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

.歐盟議事規則的第122條第5款和第110條第4款,

A.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進行1萬起器官移植手術,並且中國有165家器官移植中心在廣告中表示他們可以在兩到四周的時間內找到匹配器官,但是中國沒有一個組織化或有效的公共系統處理器官捐贈或分配問題;鑑於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要求器官獲取途徑必須透明和具有可追溯性,並且中共政府拒絕外界對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進行獨立審查;鑑於捐獻者的自願和知情是符合器官捐贈倫理的前提條件;

B.鑑於由於傳統信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願捐贈器官的人比例極低;鑑於1984年中國實施規定,允許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

C.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收到聯合國前任反酷刑專員諾瓦克(Manfred Nowak)先生、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斯塔先生和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先生的問詢,卻無法充分的解釋合法捐獻以外的器官來源;

D.鑑於中國器官捐獻委員會和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馬德里器官捐贈和移植大會上表示,2010年中國超過90%的移植器官來自於中國的死刑犯,並說到2014年中期中國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許可證的醫院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只能從一個新建的國家系統接受自願捐贈的器官;

E.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宣佈將於2015年停止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同時開始使用電腦化的器官分配系統「中國器官移植應對系統」(COTRS),因而與它自己承諾的2014年中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許可證的醫院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的說法相矛盾;

F.鑑於1999年7月中國共產黨發起了全國性的猛烈迫害,目的在於根除法輪功信仰團體,並導致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捕和被拘留;鑑於有報導說維族和西藏的囚犯也受到強迫器官摘取;

G.鑑於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和反酷刑專員對器官來自於囚犯的指控表示了關注,並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增加器官移植系統的監督和透明度,並懲罰那些濫用器官移植的人。鑑於為移植目的出售人體器官而虐殺宗教囚犯或政治犯的做法是對人基本生命權的悍然以及無法令人容忍的違反;

H.鑑於2013年11月12日,聯合國大會選舉中國從2014年1月1日期擔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期三年;

茲決議:歐盟

1、對於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違反良心犯意願的情況下從他們身上系統性的、在國家支持下摘取器官的報告表示嚴重關切,其中包括大量由於信仰而被監禁的法輪功學員和其它宗教團體成員及少數民族人士。這些報告長期存在並且是可信的;

2、強調中共承諾的從2015年起停止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歐洲政府所無法接受的;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即停止從良心犯,宗教人士和少數民族人士身上摘取器官的行為;

3、呼籲歐盟和其成員國向中國提出摘取器官的問題;建議歐盟和其成員國公開譴責中國濫用器官移植的行為,並且提高歐盟和其成員國去中國旅行居民對此問題的認識;呼籲歐盟對於中國的器官移植行為進行全面且透明的調查,並呼籲歐盟對那些參與違反器官移植倫理行為的人提出起訴;

4、呼籲中共政府對聯合國反酷刑專員和宗教自由專員要求其解釋器官移植手術增加之後合法捐贈器官以外的器官來源作出詳盡的回應,並且允許他們在中國調查器官移植;

5、呼籲立即釋放中國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

6、指示歐洲議會主席將這個決議提交給歐盟議會、歐盟委員會、歐盟委員會的副主席、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盟人權專員、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人大。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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