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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李某某案」律師聲明真是一朵奇葩

該律師聲明真是奇葩,如果不是兩位律師業務能力較低,那就是故意應付、欺哄委託人;不過,嗅覺靈敏的媒體發現這朵奇葩後,猜到應該是李天一涉嫌強姦案新的代理律師所發聲明,隨即迅速進行了廣泛報道或轉載。

  北京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樞、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冉於7月10日凌晨,「受李某某監護人的委託」通過個人博客發表律師聲明,指責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及「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站,而且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等有大量、嚴重的名譽侵權行為,聲言「對於違法侵權者,律師保留依法追訴的權利」。

  該律師聲明真是奇葩,如果不是兩位律師業務能力較低,那就是故意應付、欺哄委託人:一、所謂「律師保留依法追訴的權利」乃是胡扯,律師並無該項主訴權,該項權利屬於委託人,律師只有代理權;二、律師聲明並非律師個人私務之聲明,而是工作聲明,因此,必須在具有相應正式資格之報刊、網站等處發表,不能在個人博客發表,在個人博客發表不屬於正式之發表;三、聲明中「李某某」、「李某某監護人」到底是誰?也即該律師聲明的委託人並不明確,案由不清,因此,等於無主之聲明,等於在空氣中放了個泡泡。

  不過,嗅覺靈敏的媒體發現這朵奇葩後,猜到應該是李天一涉嫌強姦案新的代理律師所發聲明,隨即迅速進行了廣泛報道或轉載。假如該奇葩確實屬於李天一涉嫌強姦案,不妨進一步來看看其中內容。聲明主要是三個內容,一是指李天一作為未成年人的私隱權,二是指李天一家長特別是其父親李雙江作為公民和「老藝術家」的名譽權,三是公共場所未能有效阻止李天一酗酒等活動。試予評析:

  李天一併非顯而易辨的未成年人,任何一個有辦案經驗的人都知道,每當遇到有年齡問題的李天一這樣的嫌疑人的案件,調查重點和關鍵往往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年齡確認問題。在有身份證、戶口本的中國,難道確認年齡很複雜嗎?是的。刑事偵查並非民事調查,必須充分考慮到身份證、戶口本的偽造、更改、差錯等可能。事實上,李天一父母早就讓其駕駛車輛,事實上確認了他是名成年人。因此,當是否未成年人尚未查清時,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李天一真實姓名向社會披露案情並無過錯,至多只能說受了家長誤導而已。從媒體和公眾輿論而言,即使公安部門確定了未成年人年齡,也依然可以採取懷疑態度,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報道和議論。司法、社會和歷史對事實的判斷是不同的,司法必須做出當即的是或不是判斷,社會不承擔該項法律運行責任並可以對司法進行懷疑,歷史則可以對以往一切被認為屬於事實了的敘述進行懷疑。因此,媒體和輿論對李天一案件的報道和議論並無不妥。

  李雙江當然是公民,但他並不只是一個普通的「老藝術家」,而是一名高級幹部,是一名理應由輿論給予公開監督的特殊公民,輿論並沒有說李雙江唱歌唱得不好,把對他的監督指責為損害其名譽權,不過是玩弄法律辭藻以維護特權而已。

  律師聲明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6、37條,不過是將李天一犯案之責任推卸向社會,並不能站住腳跟。李天一本身不是顯而易辨的未成年人,加以又是開着豪車進出的牛人,誰有資格認為他不是成年人?誰敢不許他跳舞、喝酒?未成年人不能駕駛車輛,做父母的買豪車給他,事實上已經把他當做成年人,出了事情卻責怪別人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思維未免太過於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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