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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撿中國移動SIM手機卡上網7個月花25萬元被刑拘

男子撿中國移動SIM手機卡上網7個月花25萬元被刑拘(組圖)

張炳艷一家因為一張SIM卡而改變,現在她的丈夫正在看守所

男子撿中國移動SIM手機卡上網7個月花25萬元被刑拘(組圖)

張順明為兒子的事奔走於長沙街頭

男子撿卡上網花25萬元被刑拘惹爭議被稱為通信版「許霆案」

危險的SIM卡

核心提示

一張SIM卡有什麼用?人們可以將它放入手機後打電話、發短訊、刷微博。

連「26個英文字母都認不全」的80後農民張艷勝,在撿到一張中國移動的SIM卡後,將其插在電腦的無線網卡盒內上網。在「免費上網」7個月後的2012年7月4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的警察找到了他。

張的妻子張炳艷這才知道丈夫攤上大事了:7個月的上網數據流量費高達25萬餘元!

2013年3月3日,張炳艷給《法制周報》記者算了一筆賬:用撿到的SIM卡上了7個月網的代價是:丈夫被刑事拘留8個月,目前還在看守所;上網花費的25萬元,張艷勝家已經支付10萬元給SIM卡的真正所有者——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餘款待張艷勝出獄後分期付款;在丈夫被拘留4天後,因為「壓力大」,張炳艷意外流產。

3月1日,記者聯繫了負責承辦此案的嶽麓區檢察院相關人士。該人士介紹,該案目前還在起訴階段,「到底怎麼處理,起訴還是不訴,我們還沒有開會討論。」不過,是否公訴很快將會有結果。

有人形象地稱該案為通信版「許霆案」。記者在調查時發現,針對該案還存在諸多爭議:一、該案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二、巨額數據流量費,難道只應拾卡人一人埋單?

●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張艷勝的電腦一直可以上網。張炳艷說,這期間沒有人通知他們不能用這張卡。

●張炳艷說,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後,她和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還款協議》,願意賠償對方256685.77元。

●法學專家許中緣認為,該案屬於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應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把責任和過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實際上並不公平。

事件:

撿到SIM卡使用後被刑拘

「現在路上有手機,我都不敢撿了。」張炳艷說,其丈夫張艷勝現在還在看守所。

張炳艷和丈夫的戶籍均為河南省,現住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龐家寨村。張炳艷告訴記者,丈夫小學沒畢業,26個英文字母都認不全。出事前,他在太原市做塔吊租賃、安裝、維修等業務。

據警方的提供《訊問筆錄》顯示,2011年11月,張艷勝在山西省平遙縣一建築工地,安裝一台中聯重科牌塔吊設備時,發現駕駛室的操作手柄下有一張手機卡。張艷勝隨手就撿了起來帶回家插在了電腦無線上網盒內。他看到電腦馬上能上網了,就用它上網看電影、聊QQ,用了7個月。

在這份筆錄中,張艷勝稱知道用SIM卡需要收費,如果沒錢了就會停機,上不了網。他當時想把撿到的卡用到自動停機為止。

張炳艷對記者說,丈夫把手機卡拿回家後,隨意仍在窗戶旁,「我們以為這張卡和手機卡一樣,餘額不多,所以想等到停機就把卡扔掉。」

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張艷勝的電腦一直可以上網。張炳艷說,這期間沒有人通知他們不能用這張卡。

2012年7月4日,太原市是個艷陽天,一輛警車駛入了張炳艷的視野,隨後,張艷勝被警方帶走。那張SIM卡也被警方當作證物進行了扣押。

約定:

先還10萬餘款分期付

根據警方的《詢問筆錄》顯示,2012年6月29日,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重科」)的工作人員袁江英來到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麓谷派出所報案。

袁江英稱,其公司以融資方式銷售給客戶的一台塔機,配置了GPS遠程控制系統,內置GPS系統的手機資費卡號碼為15074987765,GPS手機卡正常使用資費為10元/月。但該公司在2012年6月發現,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該手機卡共產生數據流量費用20餘萬元,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下稱「長沙移動」)已經從中聯重科扣除了這筆費用。

袁說,2012年1月至5月,其所在公司內部改革。2012年6月初,他們在進行明細核對時才發現了這張卡的異常情況。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這張卡共產生移動數據流量費29.0255萬元,扣除優惠金額8.895萬元,中聯重科向長沙移動實際繳納20.1305萬元。當時,該卡2012年6月的費用還未計算。

張炳艷說,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後,她和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還款協議》,願意賠償對方256685.77元。

為什麼是25萬餘元?張炳艷稱自己也不知道是怎麼算出來的,「當時我們受到誤導,以為還了錢,人就能放出來。」

張炳艷獲得的一份由長沙移動提供的《中聯重科行業應用卡賬單及結算費用》顯示,卡號為15074987765的這張SIM卡,從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用戶賬單分別為14867元、41285元、10675元、23572元、63601元、47305元、54879元,7個月合計為256184元。

根據《還款協議》,2012年7月19日,張炳艷向中聯重科轉賬了10萬元。餘下的15萬餘元,雙方約定在張艷勝出獄後,分10個月償還。

爭議一:

屬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2012年7月4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向張炳艷下達了《拘留通知書》。

張炳艷在看了《拘留通知書》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長沙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第一看守所。

在警方給長沙市嶽麓區檢察院提供的《起訴意見書》中認為,張艷勝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

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許中緣,現掛職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副處長,其研究專業是民商法學。他了解案情後對記者說,張艷勝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他分析,首先,盜竊最重要的特徵就是秘密竊取。本案中,張艷勝並非採用秘密竊取,因為上網是公開行為,長沙移動、中聯重科都可查詢其上網的數據流量。其次,嫌犯缺乏犯罪的主觀故意。張艷勝曾說想把卡用到自動停機,這是一種貪小便宜的想法,並沒有想無限侵害對方的權利。第三,許中緣認為該案情節並不嚴重。張艷勝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第四,在得知嚴重後果後,張艷勝與中聯重科達成《還款協議》支付了10萬元。這屬於民法的調整範疇。張艷勝並沒有侵佔的故意,因為他願及時清償。事實上,中聯重科採用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救濟途徑來維權。所以,此案不宜再用《刑法》介入。

同時,張艷勝行為的結果是20餘萬元的損失。這筆損失是移動公司和中聯重科對其權利的懈怠而引起的,違背一般用卡習慣,所以導致後果的發生。

許中緣認為,該案屬於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應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把中聯重科和長沙移動應負的責任和過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實際上並不公平。

在民刑交叉類的案件中,當事人首先要看本案能否在民法層面得到合理解決,如果能得到解決,《刑法》就不應該再次介入。

3月1日,記者聯繫了負責承辦此案的嶽麓區檢察院相關人士。該人士介紹,該案目前還在起訴階段,「到底怎麼處理,起訴還是不訴,我們還沒有開會討論。」不過,據其透露,是否公訴很快將會有結果。

爭議二:

25萬元流量費一人擔責

「我覺得很冤,不知道這25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張炳艷說,得知丈夫被刑拘後,她「吃不下飯、壓力大」,4天後竟意外流產。

張艷勝的代理律師是湖南森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俐俐,她認為該案中移動公司也應負責任。為此,在支付10萬元後,2012年11月,張炳艷將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長沙移動作為共同被告的「第三人」。

該案曾於2012年12月開過庭,後因為長沙移動提出「先刑後民」,申請了中止審理。

李俐俐說,張炳艷簽訂《還款協議》,是在張艷勝危難的情況下和重大誤解下所作出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請求撤銷。

李俐俐着重提到,《長沙移動與中聯重科GPRS卡合作協議》約定,15074987765卡是按10元/月的包月卡,該卡的信用額度為20元,超過30元,雙方約定自動停機。而且,該卡約定按月結算。

《電信條例》第34條規定,電信用戶出現巨額費用時,電信企業有迅速告知及採取相應措施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工信部相關規定,電信企業在用戶包月使用的流量達15G或資費達500元時有停機封頂的義務。

張艷勝在使用撿到的SIM卡上網時,既沒有人告知他出現巨額消費,也沒有被停機。這是何故?

3月1日,記者陪同李俐俐找到了長沙移動法務部相關人士。該人士說,長沙移動和中聯重科簽訂了托收協議,「托收就是他們用多少,我們就劃多少,保障不停機。」

在李俐俐出示了《長沙移動與中聯重科GPRS卡合作協議》後,對於「如甲方未能在乙方(長沙移動)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足額話費,乙方有權予以終止該號碼的使用……」這一規定,該人士說:「乙方是有權終止,我們可以終止也可以不終止。」其認為,長沙移動是與中聯重科簽訂了合同,與張艷勝沒有協議關係。

專家建議:

拾卡人可拒絕清償以抗辯

張艷勝被刑拘後,其父親張順明急白了頭髮。他告訴記者,張艷勝一家一年的純收入才一兩萬元。25萬元對他家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

但長沙移動法務部相關人士坦言:「這個案子在我們這裏不算很大的事情。」

許中緣認為,拾卡人與長沙移動構成一個事實上的合同,儘管合同是中聯重科與長沙移動簽的,但張艷勝是SIM卡的實際使用者,也是這張卡的最終買單人。他享受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按照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等。事實上,他已經代替中聯重科成為合同的主體。拾卡人可以拒絕清償以抗辯。中聯重科也可以向長沙移動主張權利。

3月3日,張炳艷與張順明奔走於長沙街頭。張炳艷自言自語地說,怎麼一個農民撿一張卡上網,自己賠了10萬元錢,還要被刑拘?她百思不得其解。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半島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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