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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酒樓洗碗工老人喝碗粥被罰兩千 月薪一千八



  律師:用人單位無權罰款


「我公公在酒樓洗碗,因為喝了一碗粥就被罰款2000元,而他每個月的收入只有1800元!」近日,讀者李小姐致電本報,反映他公公的「遭遇」。

  當事人:辭職時被扣錢

  李小姐說,從年初九開始,她的公公經老鄉康先生介紹,到海珠區的肥嬸廚房當洗碗工。8月10日,公公辭職回老家,她和家人才得知,公公在5月被指「偷喝」了酒樓一碗粥,罰款2000元。「一碗粥值2000元?太欺負人了!」

  李小姐說,公公還告訴他們,當時喝粥是領班允許的,並不是「偷喝」。李小姐說,罰款單也不是公公簽字的,而是領班簽的字。「他直到辭職時才知道要扣那麼多錢。後來因為中間介紹人康先生比較同情公公,幫着出了1000元,最終公公賠了1000元。」

  記者電話聯繫李小姐的公公,他的說法與李小姐所說基本一致。他還說,當時喝的粥,是鍋里剩下的。「是領班說可以喝我才喝的。」

  中間人:「誰也說不清」

  記者隨後聯繫到了「中間人」康先生。他說,李伯被罰款也怪不了別人。「他確實是偷吃了幾次,之前酒樓的人都已經三番五次警告過他了,他還是這樣做。5月就發生了,他本人也沒有意見,他的兒女知道後才鬧成這樣。」

  至於是不是領班讓李伯喝的粥,康先生說「誰也說不清楚」。「領班現在已經沒有在那裏上班了。我也問過他,他說沒有讓別人去喝粥。」

  酒樓:今年已罰三人

  肥嬸廚房的梁經理拿出一份與康先生簽訂的「承包協議」表示,李伯雖在酒樓後勤部工作,但後勤部已承包給康先生,因此李伯歸康先生管理。這份簽訂於去年 10月25日的「承包協議」寫明,乙方(康先生)的工作人員要遵守甲方(肥嬸廚房)的規章制度,如違反,肥嬸廚房有權按照其獎懲條例對乙方員工進行處罰。

  「我們的規定很明確,凡是偷吃,都要罰款2000元。」梁經理拿出兩份員工獎罰通知書,其中一份簽發於今年4月。「這是我們酒樓自己的兩名員工偷吃,就是各罰款2000元,立即開除。今年一年就發現了這3個人偷吃。」

  梁經理說,「酒樓的偷吃現象很常見,以前罰得輕難制止。」後來提高了罰款額度,偷吃現象就少了。

  律師說法

  公司有權開除無權罰款

  因為喝了一碗粥就被罰款2000元,這種做法到底對不對?記者就此諮詢了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陸宇星。

  陸宇星律師說,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按照現行的法律,所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不能對員工罰款。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不能剋扣員工工資。「只有勞動者因為工作過失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用人單位才有權利按照損失的價值,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也就是說,一碗粥值多少錢,就賠償多少錢。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了偷吃就開除,那麼公司有權開除,但不能罰款。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人民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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