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創造的「法」字,以水為左,取「刑也,平之如水」之意,右上為傳說中代表正義的獨角神獸獬豸[xièzhì],下為「去」,表達「觸不直者去之」的公正追求。

古人的判詞常是言簡理盡,且有調解功效。手頭的這本《雪濤小說》,出自明末公安派江盈科手筆,即載有若干令人回味的古人判詞——

朱元璋的某位N世玄孫家養了一隻仙鶴,頸上懸有「王府」的銅牌,招搖於市,被平民家的狗咬死。王爺要官府處置,縣官的判詞是:「鶴雖帶牌,犬不識字。禽獸相爭,不干人事」。王爺也拿縣太爺沒辦法。

兩農家的牛在田間相觸,一隻牛被牴死。牛主人告官,判詞云:「二牛斗爭,一死一生,死者共食,生者同耕」。兩牛主人說不定會在共同的耕作中成為親家呢。

兩個年輕屠夫一起做生意。一人名王三。每天五更,同夥便來叫他「王三,去買豬」。連續數年。一日,夥伴圖財害命,在外地把王三殺了。第二天五更,夥伴再過其門,叫:「王三嫂,叫王三去買豬 」。官家了解這一過程後,判曰:「過門大叫王三嫂,已識家中無丈夫」,把此人拿來訊問,只好供認。

一少年,父死,母再嫁,又生一子。後來,母死,兩家爭葬之。質之官,判曰:「生前再醀,殊無戀子之心;死後歸墳,難見先夫之面」。令後子收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