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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可憐 14歲未婚媽媽抱着兒子四處找孩子爸

一個14歲的未婚媽媽,13歲時稀里煳塗懷孕,後剖腹產生下一名可愛的男孩兒,孩子的父親卻不知是誰,因此,孩子出生後不到兩個月,14歲的小媽媽抱着兒子走上了漫漫尋父路。

9月17日,記者見到這位14歲的小孟時,她一臉的稚氣,看起來像個地道的初中學生,體格不大,長得嬌小玲瓏。由於剛剛產後,身子看起來還有些虛胖,誰也想不到這樣一個花季女孩兒竟是一個2個多月孩子的媽媽。

據小孟的母親邵女士介紹,孩子究竟是誰的小孟自己也不清楚。公安機關目標初步鎖定為男子呂某和陳某,呂某目前已經被公安機關抓獲,而陳某事發後不知所終,公安方面也一直稱聯繫不到他。

小孟是河南淮陽縣人,1996年出生,離15歲生日還差一個月。13歲那年,她賭氣離家出走,認識了呂某。呂某在明知小孟真實年齡的情況下,仍然將其介紹到臨近的河南西華縣一家娛樂場所,並強行與小孟發生多次性關係。在與其發生性關係期間,呂某又將小孟介紹給50歲的陳某,陳某也多次與小孟發生性關係。最終小孟懷孕,但孩子究竟是誰的她也無法確定。

小孟告訴記者:「呂某多次強迫我和他發生關係,我不從他就對我拳打腳踢,還拽着我的頭髮在地上拖着打,每次都把我打得滿身傷痕。呂某還強迫我和陳某發生關係,不從就打我。」

小孟說,去年得知懷孕後她找到了陳某,陳某當時給了她3萬塊錢,說「你現在還小,還是把孩子打掉吧,以後我們不要再聯繫了」。以後再去找陳某,陳某就消失了,「當地人還告訴我,你最好別和他鬥,討不出個什麼結果,他很有錢,出了事他照樣都能夠擺平。」

據邵女士介紹,陳某原籍江西,在河南西華縣搞房產開發。「由於公安局一直抓不到陳某,DNA鑑定無法做,目前只做了呂某的。但警方一會兒說結果沒出來,一會兒又說是呂某的,和陳某沒有關係,我們表示懷疑,要求親自見見鑑定結果,但是警方拒絕提供給我們。」 邵女士說,女兒現在還這么小,連自己都照顧不了,怎麼能養活孩子呢?邵女士認為,當初女兒懷孕的時候還不到14歲,這些人的行為已經夠得上強姦了。

由於事發地在西華縣,記者與西華縣公安局刑警隊取得了聯繫。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辦案人員稱,小孟的孩子已經鑑定出來,確定是呂某的,目前,呂某因強迫賣淫罪已經被批捕,此案已經到了預審階段。

該辦案人員稱,當時批捕呂某時,陳某也因嫖宿幼女罪被批捕,但因陳某當時不在西華縣,無法立案,如今已經過了批捕期效,就不再予以拘留了。「況且,法律規定,明知情況下和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關係才稱得上是嫖宿幼女罪,經過詢問,當初陳某和小孟發生性關係時不知道其真實年齡,因此,構不成犯罪。」這名辦案人員說。

但是,小孟稱,呂某把自己介紹給陳某時,明確說自己是13歲,因為這樣陳某給的錢多。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規定: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自願與否,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河南仰天事務所張紅圈律師認為:對陳某行為的定性涉及到強姦罪和嫖宿幼女罪,這要看陳某和小孟發生性行為時,雙方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當時存在性交易,也就是陳某當時支付了一定的錢財,則構成嫖宿幼女罪;至於陳某當時是否明知小孟不到十四周歲,只要他知道對方可能不到十四周歲,就構成犯罪。相反,如果當時不存在性交易,陳某和小孟發生性行為時,小孟不滿十四周歲,陳某即使不知小孟的真實年齡,目前此事在當地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後果嚴重,情節惡劣,即使小孟的孩子不是陳某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陳某也要按強姦罪進行追究。

張紅圈律師說,辦案人員所講「對陳某無法立案,過了批捕期限,就不再予以拘留」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相反,按照規定是應當儘早立案,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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