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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時筷子插喉自殺未果 許宗衡面臨死刑?

深圳前市長許宗衡受賄案,昨日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控方指,許在深圳任職期間,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 3,318萬多元(人民幣.下同),應以受賄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法院沒有即時判決,擇日宣判。由於受賄金額龐大,根據受賄罪的刑法,許面臨判處死刑。

現年 55歲的許宗衡,在 2009年中事業如日方中之際,突然涉嚴重違紀遭當局調查,震驚整個深圳官場和香港商界。去年 8月,中紀委對他進行了立案檢查。

根據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01年至 2009年,許宗衡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常務副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原書記余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3,318萬多元。

法庭上,檢方出示了有關證據,許的代表律師為他進行辯護,但官方媒體沒有透露具體內容。數十名市民、媒體記者和許的親屬獲淮入庭旁廳。

此前有報道,許宗衡除受賄外,還包括巨額貪污、買官、生活腐化,而其中最嚴重的指控是買官。消息指,在拘留初期,許一直不願供出罪狀,甚至以筷子插喉企圖自殺。由於案件牽涉眾多大陸政商界人物的千絲萬縷關係,當局所以選擇在異地河南鄭州對其進行一審,避免受干預。

大陸對貪污罪的判決,根據情節輕重:個人貪污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處於 10年以監禁或終身監禁,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由於許宗衡受賄高達 3,318萬元,難逃死刑。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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