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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殺警案 在保定引起巨大轟動 民稱罪有應得

—河北省涿州市交通警察被殺一案 進入申訴階段



死者陳振的父親陳鵬飛、母親黃珍、妻子劉洋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洪峰提起了公訴,律師張智英為張洪峰做了罪輕和從輕處理的辯護。


陳振父母和妻子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23日做出的(2010)保刑—初字第00 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向申請河北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後,張洪峰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12月20日做出的( 2010)冀刑四終字第149號刑事附帶民事終審判決,最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引起張洪峰歐打陳振致死的原因是,陳振利用職務之便歐打張洪峰,非法扣押車輛,勒索錢財行為造成的,張洪峰及家人不敢找他們講理也不敢告他們,怕他們報復,心情長期壓抑。

2008年夏,張洪峰無照經營出租營運時,被陳振等人查處,陳振的頭部被打傷,車輛被扣,被勒索了2000元錢,還請了陳振等人的客。車才算要回來,當時張洪峰被打傷後,被扔到交通局停車場的一個小屋裏(華陽路敬軍場),張洪峰給其姐打電話:我出事了,我被打了,關在一個小屋裏,不知道在哪裏。其姐找到他時,見張洪峰躺在地上,滿臉滿頭是血,其姐把她用車送到醫院急診處進行了處理才算脫險。

2010年1月3日8時50分左右,張洪峰看見陳振開京PB6525寶萊車過來,就騎摩托車尾隨,想報復陳振,教訓教訓他,出口氣,行至涿州大馬村村南影壁牆時,用摩托車前輪撞了陳振的後側車輪,陳振停下來看了看車說:「我瞧你要撞我,撞壞了我弄死你。」張洪峰本不想激化矛盾,見他依然蠻橫,就用鐵棍照陳振頭上打了幾下,見陳振不動了,感到事態嚴重,有些害怕,想去搶救又怕暴露,就把陳振抱上陳振的寶萊車,把寶萊車和自己的羚羊車都開到涿州市大落各莊村東路口,用車上的透明膠帶把陳振的頭纏上,用兩個蛇皮帶把陳振裹上,放到羚羊車後備箱裏,把陳振的車放到小落各莊村東,帶走了陳振的手機和車牌照,然後就上班去了,後將陳振屍體埋在了自家的牆根處,用雪蒙上。

於2010年1月3日16時,張洪峰用陳振的手機(13102939999)給陳振的母親黃珍手機(15830851616)發信息,以給其兒治病為名索要100萬元錢人民幣,1月9日15時40分,張洪峰又用陳振的電話給陳振的妻子劉洋索要100萬元錢人民幣,後來暴露了,20 10年1月25日被逮捕。

現張洪峰73歲的父親、76歲的母親和妻子和張洪峰的代理律師正在積極努力,本着張洪峰不是故意殺人而是傷害,看在兩位年邁的父母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沒人照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中,「第三款:原審被告人張洪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維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保刑—初字第001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第一項,即被告人張洪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的判決。同時,張洪峰的父親、母親、妻子致信國際人權組織要求緊急救援,希望給張洪峰留條生路。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審
審判長:趙貴雲
法官賈鵬民:15132116156
鄭亞昕
省刑四庭:0311-87937096
書記員:白省波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0312-3103096
審判長:姚志強
主審法官:張勝利
       趙雪蓮
書記員:田苗
張智英:13833207988(張洪峰的辯護律師)
張慶玉:13284324886(張洪峰的父親)
張桂敏:15032492800(張洪峰的姐姐)
張雪:13731239811(張洪峰的妻子)
陳鵬飛:13102939999(死者陳振的父親)
黃珍:15830851616(陳振的妻子)

請求國際人權組織給予緊急救援
尊敬的國際人權組織各位官員:
你們好!
我們是中國大陸河北省涿州市冤民,下面是我們寫給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信,請你們好好看看,關注關注我們的事情,給我兒(被告人)張洪峰留一條生路。

一、本案確實是事出有因:陳振要不是多次無故毆打我兒,而且施行暴力,嚴重的一次是把我兒的頭部用啤酒瓶打傷,打完後把人帶走關在一間小屋裏,就不管他的死活,致使我兒走上犯罪道路,陳振哪裏是在執法,怎麼會帶着啤酒瓶,跟土匪有什麼區別,張洪峰之所以會跑,是讓他們打怕了。

陳振仗着國家給的權力欺壓百姓,為所欲為,陳振那個執法隊就是因為老打人才解散的。當地領導有包庇行為,其父親在涿州挾河檢查站是站長,陳振在出租車管理辦公室,為了斂財,他們不怕知法犯法,在往回要車的時候,陳振讓張洪峰給他買手機和衣服,卻不給錢、不聽話就實行暴力,老百姓怕陳振家的勢力不敢告、也不敢找地方說理。因為陳振爺倆靠國家給的權力,舉着執法的幌子,名正言順的要錢,家產之大,人人共知,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檢察院明察暗訪,給百姓一說法,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請法官們深思,讓老百姓心服口服,陳振的罪行和過錯,因為死去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嗎?我兒卻要被判死刑,我們認為實在是冤枉。

二、本案的直接證據嚴重缺失,殺人兇器鐵管沒有找到,血衣一些證據也沒有提取,按照以往案例,根本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我們認為一審法院(保定法院)是依法視其具體情況對張洪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二審法院(河北法院)迫於陳振家屬的無理取鬧為壓力改判死刑的,無視法律條文,條文明確規定,被害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不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所以不能判處張洪峰死刑,我們強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公道:糾正河北高院的判決,維持保定法院一審判決。

我們期待公證的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請求國際人權組織根據我們的願望給予緊急援助!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批下來,我兒就要被立即槍斃了,求求你們給張洪峰留條一生路吧。

家屬簽字:張慶玉,張洪峰的父親

石淑梅,張洪峰的母親
                             張雪,張洪峰的妻子

2 011年1月18日

申  訴  書

申訴人:張洪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雙塔區明慧街綜合組

申訴人因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冀刑終字第1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三款判決,依法申訴,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調卷,查明事實,進行再審。

一、申訴人與陳振發生糾紛事出有因,陳振無辜對申訴人施暴,依職權非法扣車,對申訴人傷害在先,其過錯責任在先。

2008年夏,申訴人因生活所迫,無照經營出租車,被陳振查處,陳振不但將申訴人的頭部打破,還扣了申訴人的車,後經請客給了2000元才放車,以後陳振又多次向申訴人索錢,並揚言見着一次打一次,給申訴人心理上、精神上都造成莫大打擊和壓力。

二、2010年1月3日,申訴人本意並非是殺人,2009年11月的一天,申訴人無意間發現陳振經常開車向西去,想起被其無辜毆打懲罰。所以跟蹤他,目的只是想報復一下,出出氣,事情的發展結果是申訴人沒有預料到又由於申訴人害怕沒能將其送到醫院及時救治,導致其死亡結果發生。這個結果並不是申訴人想要的結果,申訴人更沒有預謀殺人的主觀惡意。

三、申訴人使用鐵棍打了受害人陳振,由於驚慌,將其鐵棍隨手扔了,鐵棍是主要作案工具,但至今未找到鐵棍的下落。屬證據嚴重缺失,且血衣等相關證據未提取。就此兩點依法不應判決申訴人死刑。

四、申訴人的家屬對陳振的家屬積極給予賠償,亦應從輕對申訴人進行處罰。

申訴人的家庭及其親屬生活都不寬裕,由於申訴人一時糊塗,鑄成大錯,為了給陳振家屬彌補,給申訴人贖罪,申訴人的幾個姐姐賣了房產,將賠償款打入了保定中級法院帳號,以表示進行積極賠償。

綜上幾點,申訴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3項判決。維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保刑—初字第001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洪峰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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