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羅網綜合何清漣推特發言
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原則是「義務本位」而非「權利本位」,只強調公民對國家的義務卻忽視甚至剝奪公民的權利。如果說普通法憲政主義最根本的原則是以法律限制國家權力,那麼中共當局正好反其道而行之,處心積慮以法律限制公民的權利,法律墮落為當局者意志的玩物。
由譚作人案想到的:中共政府指責西方國家以人權為藉口干預中國內政的說法毫無道理。根據不同的人權條約,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一般包括四種類型,即提交報告的義務,接受相關人權委員會管轄的義務,成為國家間指控和個人申訴對 象的義務,以及出席有關司法訴訟並履行司法判決的義務。
表面上看似乎國家在承擔義務時只針對其他國家,但人權的特殊性決 定了國家在國際人權法上承擔的實質義務並不在此。締結人權條約的雖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但人權條約卻不像其他條約一樣僅僅規定兩國之間的關係,而是存在着 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締約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
因以上理由,國際人權法最終涉及的是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係.人權條約締約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是以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基礎的,即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利要求其他任何締約國承擔人權義務,同時該締約國自身也承擔着同樣的義務。
國家締結人權條 約的形式是國家間的,但實質上是在其他國家的監督下如何對「在其領土和管轄之下的個人」承擔義務的問題--道理講至此,就會明白習近平前年批評「外國人吃飽了飯沒事幹,對中國人權問題指手劃腳」的豪語,完全是因為他是國際人權法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