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洪峰評論:「撈人」這詞的意思,在重慶打黑中被頻繁使用,李莊就是「撈人」這個詞的代表,而溫州樂清市的政府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居然也扮演了「撈人」的角色,收取犯罪嫌疑人家屬五十萬元,白紙黑字蓋着公章的搞「撈人」,從字面上看所謂「如願」,則是政府將依靠行政權力去干預司法。
經常發生這樣的「局」,有人去詐騙犯罪嫌疑人家屬,自稱與司法系統某某熟悉,可以利用關係幫「撈人」,但需要家屬提供經費,這個「局」當然也有不是詐騙的,是真的手眼通天能收錢辦成事的,那些收錢沒有辦成的結果是受害人報案,詐騙犯被捕。而這種政府親自當撈人角色的卻實在拍案驚奇。
從樂清市政府的所謂「辦公室」出具的那張五十萬的協議看,創造了一個新的網絡名詞「樂助款」,民間針對這種「撈人」的錢一般是沒有名稱的,只是大家約定俗成的知道是怎麼回事,而今後對於搞詐騙的也提供了一個好的規避法律的辦法,這個是家屬的「樂助款」,是自願幫助別人出的錢,不是某某人搞詐騙,自然也就沒有刑事責任。
本博暫未得到全部資料,簡單的理理頭緒,對這個事件做一個分析,此分析僅為本博的個人感觀分析,並非代表事實即如此。
此事件的開始應該是網絡投訴人陳東曉的婆婆違法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終導致資金鍊破裂,無法償還債務,導致眾多的債權人上訪維權,而引發的一起地方維穩事件。
當地市政府成立了一個臨時機構,樂清市處置民間非法金融領導小組,下設「樂清市處置民間非法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機構屬於臨時機構,在政府序列里並非常設機構,一般應該沒有基本帳戶,但此事件中的「處置辦」卻在銀行有帳戶,很是奇異。正常情況下該領導小組至少是某市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比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人民銀行等單位負責人任副組長,從各單位臨時抽調人參加這些工作。
這種臨時機構的好處是集中力量辦事,但壞處是事後無處追責,因為其非法定單位,起訴都無法有起訴的單位,且看似大家負責,實際卻大家都不負責。而且這種小組包含着司法體系,引起司法紊亂,小組領導的意見替代司法程序。
面對受害公眾的不穩定情緒,陳東曉的婆婆的資產肯定是被全部凍結,但無法抵償受害債權人的利益,政府也不可能拿錢幫還債,而此時陳東曉就進入了該小組的視線,而她在案發前因為某些原因曾經找朋友和同事借款390萬,雖然在案發前還了,但此時的「處置辦」也屬於壓力較大,急於解決維穩問題,本博估計在把陳東曉抓捕之前,該辦公室肯定有人提出過不同意見,認為她涉嫌犯罪證據不足,但往往在這種臨時小組,法律程序的嚴格執行會打折扣,一切以維穩為主,先把人抓了再說,有領導擔擔子。
於是陳東曉被捕了,自己的70萬也被「處置辦」拿去用於償還她婆婆的債務,安撫債權人的情緒,而她自己的父母急於讓女兒獲得自由,「處置辦」 也存在還需拿錢與債權人解決問題、處置辦自身的工作經費問題,就與小組的成員單位司法系統商量好,判她緩刑,讓她父母拿五十萬來 「了難」,但她父母肯定是花錢得有把握,所以就出現了處置辦那張收據,而財務制度也決定了此錢沒有合法收取的依據,就破天荒的想出個「樂助款」,並且承諾如果沒有緩刑這個錢是要退的,這個「退」也就鎖定了這筆錢絕對不是幫助的自願,而是一種交易行為,法律在這裏成為了交易的載體,但這種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 「刑事和解」完全是兩回事。
隨着事件的平息,時間過去大半年,緊急情況的消失,法律程序慢慢的回到正軌,「處置辦」也發現抓人程序有問題,定罪比較難,但這個時候人已經被關了這麼久,錢也花完了。如果得不到市級司法體系的支持,認定她有罪,面臨的是國家賠償和行政問責,這個讓當地政府很頭疼,
萬幸的是上級司法體系沒有發生問題,嚴格查證資料,發現當初抓人的程序,證據不足,定不了罪,裁定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時間過去這麼久,哪裏還能補充到什麼證據呢,於是政府開始拖時間,想用時間拖過去。
但陳東曉在獲得自由後,隨着與法律人士的溝通了解,(被捕前她就在公安機關做協管員)發現此案的問題所在,於是開始上訴,開始上訪,開始網絡維權。
建議:樂清市政府接受網絡民意的批評,有錯就糾,依法辦事,該國家賠償的、該退給當事人的錢,就想辦法退掉,責任人也需要處理,否則以後這種臨時辦公室都會駕馭在法律之上,辦案人員必須吸取教訓,司法程序的追責,無論當時哪位領導授意或者要求,最後追責絕對是辦案人員跑不了的,只有這樣,才可以杜絕在面臨重大事故、事件中,臨時成立的這些辦公室,臨時抽調的辦案人員,能堅持法律程序,而不是臨時性執法。
網聞背景:轉網絡投訴
陳東曉,女,1980年1月16出生於樂清,因婆婆涉嫌非法集資案《已另案處理》因這份特定的親情關係樂清市政法委,樂清市政府下設的機構「 市處置辦」《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維穩」為幌子指令樂清公安局將陳東曉曾於2007年2月份向朋友同事共3人借款的390萬元的事實為由,《案發之前已全部債務已歸還》把無辜的兒媳婦羈押長達 275天之久。2008年3月10日被刑拘法院2008年12月15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在羈押期間陳東曉終日以淚洗面,已剪髮撒野為由帶上了腳鏈。不但精神上受盡了折磨而且肉體受盡了酷刑。但陳東曉堅信自己是清白的,堅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這種株連的做法上演了人間的一幕悲劇,製造了現代版的冤案。對內市處置辦以某個領導為口號私壓公,檢;法辦案的公正公平,個人的權力駕馭於法律之上,不得不懷疑如今到底是法制社會?還是人制社會啊!對外市處置辦欺詐陳東曉父母已判緩刑為條件拿出50萬元「樂助」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願《法院判不了緩刑》則50萬樂助款退回給陳東曉父母,這種變相的敲詐勒索一是陳東曉父母不懂法,二是出於愛女心切,無奈之下滿足了「處置辦」的要求。而且強行樂清市公安局將陳東曉本人的暫扣款人民幣70萬元歸劃於「市處置辦」的帳戶內。那麼一個死刑犯也可以用金錢去贖買他的罪行嗎?2008年12月16日陳東曉不服非法吸收公眾罪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市處置辦又以 「維穩」為幌子三翻五次去中院做工作一定要維此原判,感謝法律的公正公平,感謝中院的公正公平尊重事實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實際上是無罪》讓樂清法院自行糾正。樂清市人民檢察院已證據有變化撤回起訴,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但一年多了仍沒有定音。到了有關部門總已婉言相勸不了了之。到底政府部門為民辦實事為民解憂,究竟為人民辦了多少實事啊!無路可走之下陳東曉去了北京上訪,回來途中市處置辦又強行已聊幾句再一次將陳東曉羈押長達48小時之久。那麼市處置辦想關押一個人想放一個人就那麼欲所欲為了嗎?法制社會到底法從何來,有誰能為我伸張正義,還我這個清白啊!
我現在要求還我清白之身,重新審理此案,並把我扣押的錢款和我父母交的樂助款返還給我。真有罪的人難道可以用錢買嗎?
陳東曉:聯繫電話13505876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