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也有煽動顛覆政權罪嗎?
圖片來源: 美國之音 王南
美國最高法院
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在2009年聖誕節期間被中國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判處11年徒刑。一位自稱「身居中國內陸」的「忠實聽眾」給美國之音發來電子郵件問道:「在美國等民主自由國家有沒有專設這一類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沒有反對派或異議人士因類似罪名獲獄?如果(純假設)有像劉曉波這樣的異議人士以同樣方式向美國政府和民眾提出想法和意見,美國會做出什麼樣的反應和舉動呢?」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障公民言論和出版自由以及和平結社的權利。普通公民發言指責政府或批評社會,不管別人同意不同意他的觀點,他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憲法權利。在美國,抨擊政府和體制的聲音天天不絕於耳。
另一方面,在保護個人權利與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之間如何取捨,特別是當國家處於戰爭狀態或危急關頭,二者之間如何平衡?有關爭議一直貫穿着美國的歷史。
*戰爭陰雲下言論自由屢受挑戰*
1798年通過的《外國人與煽動叛亂法案》(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s)是對言論自由權的初次挑戰。當時,美國和法國劍拔弩張。法案的支持者要打壓國內的親法言論。法案禁止造謠中傷政府或總統。這項法案遭到了當時身為副總統的托馬斯.傑斐遜的強烈譴責。傑斐遜在1801年當選總統。有關的法律條文隨後不是過期就是被廢。
在1820年代和1830年代,美國南部一些州制定了煽動和誹謗法律,禁止人們批評奴隸制。這些法律在內戰後被廢除。而在1860年代的美國內戰期間,聯邦政府擔心同情南方叛軍的人在北方作亂,通過法律,禁止兩名或以上的人串謀煽動叛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國會於1918年通過了《煽動叛亂法案》(The Sedition Act of 1918)。這部法律禁止美國人在戰時用不忠不敬的語言議論美國政府、軍隊和國旗,並禁止謊報軍情以擾亂軍心士氣。美國人發表支持敵國、阻礙徵兵或干擾戰時生產的言論和文字,也被視為犯罪。最高刑期為20年。國會還在1917年通過了《間諜法案》(The Espionage Act of 1917)。大批反戰的左翼激進分子被捕入獄。社會主義領袖尤金.德布斯因發表號召抵制徵兵的演說而被判10年監禁。
歷史資料
德布斯發表反戰演說在愛國激情影響下,當時的美國公眾和主流報界對他們所認為的賣國分子紛紛喊打。不過,後世學者普遍批評《煽動叛亂法案》並認為當局戰爭期間濫用了法律。這部法案在1920年12月被國會廢除。1921年聖誕節,沃倫.G.哈丁總統下令減刑釋放德布斯等人,還在白宮會晤了他。
*《史密斯法案》*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陰雲下,美國又於1940年通過了《外國人登記法案》(The Alien Registration Act)。該法案因發起人是霍華德.史密斯眾議員而被俗稱為《史密斯法案》(The Smith Act)。這部法律把故意煽動或教唆以強制或暴力手段推翻美國政府以及加入這類組織列為犯罪,最高刑期20年。1940年代和1950年代,美國政府根據這部法律先後起訴了托派分子、法西斯分子和共產黨分子。
一些被定罪的美國共產黨人提出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曾在1951年維持了《史密斯法案》。但是在1957年,最高法院在《耶茨對美國案》(Yates v. United States)中裁決說,宣揚暴力推翻政府既可能是一種抽象主張,也可能是鼓動立即採取行動,二者之間有區別。最高法院認定,奧列塔.奧康納.耶茨和她的同黨只是表達抽象理念,這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他們的有罪判決被推翻。當時有媒體形容說,《史密斯法案》失去了牙齒。從那以後,檢察官不再動用這部法律。
*抽象主張與具體行動*
《史密斯法案》目前名義上仍然有效。這部法律涉及的是故意鼓動或教唆以「強制或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主張以和平手段改變美國政府和體制,不管觀點如何激進,都不違法。而且,按照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是宣傳暴力革命的抽象主張而無迫在眉睫的危險,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必須是積極參預或者明確鼓動具體的顛覆行動才構成犯罪。
戰爭時期如何保護言論自由以及其它個人權利,在今天的美國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如今,反戰言論和集會在美國各地司空見慣,支持和反對戰爭都是主流政壇中的合法爭議。
那麼,也許有人會問,如果有人在美國冒天下之大不韙而公開讚揚恐怖分子,會發生什麼情況呢?的確,不時會有某些美國人公開宣揚恐怖分子是英雄、美國遭襲擊是咎由自取,甚至聲稱「9/11」死難者不值得同情。這類言論會引起爭議和公憤,有人因此丟了工作,但是沒有任何人為這類言論受到煽動或叛國罪的起訴。
近年來,美國政府動用一向很少啟用的源自內戰時期的串謀煽動對美國開戰的罪名來起訴恐怖分子嫌疑人。當局不需要證明嫌疑人犯下具體罪行,只需要證明他們串通起來預謀做案。不過,這並不是因言治罪。從埃及來到紐約的伊斯蘭教士奧馬爾.阿卜杜勒.拉赫曼因世貿中心1993年的爆炸案而在1995年被判定犯有 「串謀煽動罪」。他在1996年被判終身監禁。庭審期間,他的辯護律師聲稱,拉赫曼是行使自己言論自由權的宗教領袖,但是控方出示證據顯示,他不僅僅只是在宣傳主張,而是和他人一起合謀策劃炸彈襲擊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