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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政會:誰枉法判決郭泉有罪誰必不得好死

誰枉法判決郭泉有罪誰必不得好死  
 
-----誠請方便者將此文寄轉郭泉律師並郭泉案辦案人員

 中國公民監政會
 
      一、
    南京師大副教授郭泉將被判刑,很好!

  上帝欲其滅亡,必先令其瘋狂。中共反動集團早已到了窮途末路,中共在迴光返照中好話說盡惡事做絕,宣判郭泉有罪必加速中共滅亡解體。
   
    我們都知道,包話南師大副教授郭泉在內的所有中共國里的政治犯都是無罪的。
   
    首先,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所有類似郭泉異議人士們的案子皆是因言獲罪,如此司法完全是以權亂法、保護腐敗、禍國害民的可恥行徑。
   
    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缺一不可。
   
    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等。
   
    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那麼他的目的和動機是什麼。
   
    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權」;「詐騙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產權」。
   
    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
   
    僅僅是因為發表思想言論,反對腐敗,訴求民主憲政,追求幸福和諧社會,此何罪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哪條法律規定中國公民不能有不同的思想言論?哪條法律又規定中國公民不能反對腐敗訴求民主?所以,上述犯罪四要件根本不成立。
   
    其次,若郭泉異議人士們果真神通,果真有顛覆國家政權之能之罪,那麼,審判當局就該將此案公諸於世全民討論以儆效尤!因為國家政權不是某個專制權貴社團的政權,國家政權乃是全體國民之政權,如此大案要案,全體國民有權過問知道。所以,如此顛覆國家政權案必須讓國內主流媒體公開自由地報道討論,以彰憲法森嚴,以對人民負責。可是,所有類似此案的審判好象見不得日光,好象總是在偷偷摸摸地進行。這麼大的案子,為什麼不敢讓國民有知情權呢?
   
    再者,古語云:「豈有文章傾社稷,從來奸佞覆乾坤。」一個順天意得民心的健全的國家政權怎麼哪麼容易就被文章顛覆掉呢?幾篇文章就能將一個好好的國家政權顛覆掉,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能被文章顛覆掉的國家政權又還有存在的價值嗎?因為唯有非常腐敗無能、嚴重不得民心的政權才有可能毫無底氣、弱不經言。
   
    二、
   
    實際上,查一查中國現行法律,所有拘捕、審判郭泉們的司法機關及所有參與者幾乎犯下下述罪行:
   
     1、濫用職權罪,見於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具體規定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指令公檢法機關或這些機關實施的對思想言論、信仰者的立案、偵查、搜查、沒收財產、拘捕、勞教、判刑等系列行為從根本上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所以實施相關行為的人員都是觸犯該條法律,構成濫用職權罪。
   
   
    2、 非法拘禁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 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 誣告陷害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所有惡意構陷致使異議人士、不同信仰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構成本罪。
   
    4、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法律沒有規定公民不能有不同思想,只是因為訴求民主反對腐敗發出言論而遭抄家顯然是非常惡劣的對公民的侵權行為。
   
   
    5、侮辱罪及誹謗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公民正常的思想言論與不同政見絕不能假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加以侮辱誹謗強加陷害,否則,司法者罪該從重懲處。
   
   
    5、 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中共國看守所,進去後就失去自由還被強迫做各種體力活,在看守所內受體罰毆打是經常發生的事。
   
    6、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實施對異議人士因思想言論、信仰的迫害的均同時構成本罪。
   
    三、
   
    宣揚民主、反對腐敗是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麼,如此司法必為無數貪污腐敗者橫行霸道、逍遙法外大開方便之門。
    
    這個可從本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略略談談,一葉知秋,因為司法亂法造成的貪污腐敗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案子實在太多了。
   
    一是鬧得沸沸揚揚的廣東省深圳外貿集團天俊公司職工趙國莉案。趙國莉是深圳優秀員工、業務骨幹、深圳義工聯義工。趙於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招為一年合同工,工作業績在全公司物業部門獨佔鰲頭,完成合同經濟指標960萬元(附:客戶陳寶明證明和廣東電信實業深圳星盟網絡公司證明)。依深天俊會紀字[2004]6號規定競爭上崗後,因業績突出於2004年6月25日調入成國企成為正式員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深勞招[2004]BS000003號招用員工通知》)。本來,天俊公司本該按合同規定給予趙相應薪酬獎勵(業績提成),但獎勵被領導集體貪污私分了,數額計六十餘萬元。不但如此,在天俊董事長毛俊華的操縱下,2004年7月19日,趙國莉被突擊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從此,趙走上了控告、維權上訪的慢長道路。未料在依法申訴期間,天俊高層夥同深圳相關領導一同出偽證,無端讓趙國莉在京維權時被非法勞教一年。可憐哪!這是一宗黑白顛倒、明目張胆的搶劫行為。
   
    人家有權有勢霸佔公民權益可以,郭泉訴求民主為弱勢群體呼喊又何罪之有?
    
    從深圳天俊公司的許多黑幕,我們可以了解到官商勾結,司法腐敗的許多真相。原深圳外貿集團坪山肉雞場負責人黃文才大肆貪污飼料款,被職工舉後,深圳市紀委查實(當年檢察院想來查的後來不知為何撤退了,該立案而未立案實際是枉法瀆職罪。),當年老總唐澤江說,人家舉報黃文才每噸飼料回扣三百元,他說,三百元沒有,平均一百元肯定有,估計每年五六十萬元被案犯侵吞了。但很奇怪,紀委被和諧掉,查而不處,案犯當年(2000年)還參與評選先進黨員。廣大職工曾在香密湖舉行的職代會上憤怒責問此事,唐澤江一句話「特殊處理」,案犯降一級落到坪山種雞場當二把手後就平安無事了。大家看看,國企老總一句話就能讓法律成為空文,就能讓普普通通的貪污犯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此中國還有什麼法治可言?
    
    人家貪污巨額國家財產可以評選先進黨員,郭泉反腐敗卻要入獄獲刑,此能服天下人心嗎乎?郭泉豈不太冤枉了?
    
    還是說說這個天俊公司的黑慕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8月30日通過執行(此前發生的另論),然而,天俊公司的許多基建物業工程都沒有按該法依法招投標,連形式上走過場都不要,因為天俊公司一直以來基建腐敗嚴重,市檢察院查過很多次,每次都走過場,彼此都混很熟了,大家當法律是放屁一樣。從2000年開始,包工頭徐五裕在天俊公司做了很多工程(當然,在該投標法出現以前的工程不在此列,按當時規定處理),這些工程都不用依法律招投標,領導們拍板算數,形式上各部門簽字審批直接將工程款不斷劃出去。屆屆領導能不從包工頭中得到很多好處嗎?大家都明白,捨不得將工程項目依法投標出去,因為依法投標出去油水肯定要少很多。連年來有職工舉報反映,你舉報到中央,到省里去有什麼用?資料全部最終落入當事人手中,白忙,人家還笑你幼稚不識事務。
   
   
     。。。。。。案例太多太多,恕不贅述。
   
   
    郭泉們反腐敗訴民主完全是為國為民為社會,郭泉們能從中非法撈到什麼好處?為什麼就要坐牢呢?
   
    四、
   
    央視曾報道,中國每年光「三公」浪費揮霍就達九千億元之巨,這些巨額財富都是全體國民共有財產,有權有勢者憑何可以隨意侵吞私用?其它形形色色的貪污腐敗案子更是層出不窮,禍害震天。我們的司法力量為何不從根源上徹底查處腐敗枉法瀆職行為呢?人家恃權大肆揮霍浪費貪污腐敗可以,公民敢於站出來反對腐敗訴求民主法治怎麼就不可以呢?此天道公理國法何在???
   
    郭泉們的所作所為旨在反腐敗訴民主求法治,如此義舉完全是堅固民主法治的國家政權,完全是為着中國的政治更清明、為着中國的政權得民心啊。尊敬的司法者,問問你們的良心,作為國家作為人民的公務員,你們為什麼對一個反腐敗異議人士如此狠心、大打出手呢?
   
    綜上所述,如審判一個反對腐敗訴民主求法治者有罪,如此司法等於向專制腐敗保駕護航、向中國司法正義、向人類道德良知、向全國善良人民開戰!如此司法的結果是為執政者造棺材挖墳墓!如此司法等於讓胡溫設想的民主法治社會成為歷史笑柄,如此司法等於用公權將中國司法部長、將胡溫領導人推上歷史昏庸暴君榜的行列。
   
    尊敬的司法辦案朋友,當你們落筆簽字將一個中國良知重判打入牢房時,你們可曾想到,歷史已永遠記錄下你們鄙卑的一筆,請你們記住,真相永不消失,正義最終得勝,助紂為虐者必將得到清算。。
   
    舉頭三盡有神明,天理昭昭,報應不爽。翻開歷史記錄,作惡者最終沒有好下場的,誰枉法判決良知有罪,誰將成為歷史罪人並必將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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