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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律師:鄧玉嬌沒回家 巴東警方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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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長江巴東網報道,5月26日,巴東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鄧玉嬌走出看守所被監視居住。

    鄧玉嬌被刑拘僅半個月時間,警方不是以她健康狀況為由變更強制措施,而是以「有投案自首情節、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變更強制措施,其實這也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就是對一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嫌疑犯,在刑事拘留階段,要警方變更強制措施也太難了,何況是一起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殺人」案件呢!如此看來,巴東警方變更鄧玉嬌的強制措施,那可是迫不得已呀!

    鄧玉嬌走出了看守所後,很多人開始關注警方的監視居住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一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從該條款可知,監視居住是在犯罪嫌疑的住處執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情形下,才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居所進行。

    對固定住處和指定的居所,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8條中作了解釋,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鄧玉嬌沒有結婚,在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工作時,不知是由夢幻城提供住房,還是她在外邊租房居住,抑或是回到家中居住?案件發生後,夢幻城關閉整頓了,她不可能再回去居住。如是在外租房居住,房東也不會同意她回去住了。看來,只有她自己的家才是可居住之地。她雖然被警方認定犯了殺人之罪,但她的母親不可能拒絕女兒回家居住吧?

    那麼,在鄧玉嬌走出看守所後,就應該把她送回張樹梅家中(也是鄧玉嬌的家)進行監視居住,而不能給鄧玉嬌另指定居所。如警方不將鄧玉嬌送回家中,而是另行指定居所進行監視居住,這就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巴東公安機關向全國人民承諾過一定會嚴格依法辦案,這個承諾同樣適用於鄧玉嬌監視居住的期間。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8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1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

    按照這個規定,鄧玉嬌回到家中後,對其監視居住是野三關鎮派出所。鄧玉妖案發時,先是送到了野三關鎮派出所,案件才開始一步步進複雜化。現又由他們來監視居住,前景令人擔憂呀!

    我以為,巴東公安機關很可能不會讓鄧玉嬌回到家中,給她指定居所進行監視的可能性很大。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7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說,張樹梅要想見女兒,還必須要經過巴東公安機關同意。

    巴東公安機關本可以同樣的理由,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我想,他們之所以選擇監視居住,其實是為了限制鄧玉嬌與其他人接觸(包括她的親屬)。如果是取候審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期間,鄧玉嬌要見親人和其他人是不需經過批准。

    在鄧玉嬌一案中,巴東公安機關花了很多腦筋,也費了很大功夫。鄧玉嬌案能否嚴格依法辦理,相信全國人民都在拭目以待。

   (作者: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責任編輯: 成圳鋒  來源:博文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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