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巴東縣政府通告中提到的解除委託的理由,5月23日晚上已在搜狐博客:《夏霖律師的博客》中發表聲明進行澄清,相信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理解「既遂」與「未遂」的區別。在此再次提醒:有意或無意地混淆這二者,會給鄧玉嬌及其家人帶來不必要的傷害,也非常不利於公眾對案件事實真相的了解,應立即停止這種行為。
在巴東縣政府發表通告後,我們留在巴東等待聯繫委託人張樹梅,是對當事人鄧玉嬌的責任使然。在會見當天我們與鄧玉嬌有過四小時的交流,得到了她的充分信任和傾吐,並承諾盡最大努力來幫助她。因為意識到事態的嚴重與緊迫,且因證據所在地野三關鎮距離巴東看守所有三小時以上車程,我們不得不在結束會見後第一時間呼籲保全證據,並向黨政領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請求幫助。以上決斷基於我們對整個事件的充分了解和把握,及我們的執業經驗與職業準則作出,是他人的猜測、推斷、議論所不能替代的。
我們能夠體會張樹梅的處境,也完全理解她在此時此境作出的決定。但我們始終認為,只有在委託人充分了解各方面情況後、自由作出的選擇,才是對當事人鄧玉嬌最有利的。也正是基於此,我們希望與委託人當面溝通,並希望不要有人為製造的障礙阻礙我們與她自由交流。我們深知:我們對鄧玉嬌承擔的不僅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還有道義上的責任。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
夏霖 夏楠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