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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律師:巴東公安機關設的局 公然串供

—朱明勇:巴東公安公然與犯罪嫌疑人黃德智串供

朱明勇 律師
    
     2009-05-24 07:02:21 

    
    一、巴東縣公安局偵查中存在的問題
    1、沒有及時勘察現場,發生命案,應該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現場勘查。巴東縣公安局並沒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而是交由當地派出所先行處理。派出所並不具備現場勘查的技術力量和技術人員。
    2、對涉案人員沒有採取有效的控制。黃德智受傷後傷情並不重,僅僅是手臂刺傷,反而跑到外地醫院,其實他是本案的關鍵人物,無論作為鄧玉嬌故意殺人案的證人還是作為鄧貴大強姦案的證人或者自己就是強姦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應該進行時適當的控制,記錄口供。
    3、對鄧玉嬌而言,公安機關在其打電話報警並將其帶往派出所進行第一次詢問後,如果當時確定她涉嫌犯罪,在5月10日當天夜晚或者至少在5月11日決定刑事拘留時告知她有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並代為向家人轉告。
    4、涉嫌改動或者偽造證據,從警方發佈的信息來看,有三個版本,發佈的信息應該是根據證據來的。證據是客觀的,如果不改動或者偽造,是不可能出現三個版本的通報。
    5、通報案件,直接透露了鄧玉嬌沒有說「是否被強姦」。23日政府新聞發言人通報案件中再次強調已經證實沒有被強姦,這對於兩個在外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的鄧某和黃德智來說,無異於公開的通風報信,方便串供。
    6、公安局長楊立勇在對媒體採訪時,太過明顯的在語言上偏袒等貴大一方。主觀上有強烈的傾向性。
    以上做法的主要原因是他們在案件剛一發生,還沒有進行調查時,就已經就已經簡單的將鄧玉嬌定為殺人犯。將等貴大定位受害者,然後按照這個思路展開工作。
    
    二、巴東公安機關設的局
    1、精神病。送到精神病醫院不鑑定,是為以後拖延案件處理打伏筆,因為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之內。表面看來是為了考慮鄧玉嬌的量刑,其實公安機關非常清楚精神病僅僅是在不能控制或辨認自己的行為時才對量刑有影響。
    2、關鍵證據不收集,等滅失後再大張旗鼓的提取。且不說內衣內褲、胸罩等,即便是案發現場,電視畫面中出現的打破的煙灰缸等都沒有收集。導致十幾天後出現律師提出要收集這些證據時,出現衣物被洗。然後去收集已經洗過的衣服作為證據,最後就是得出檢測不到任何信息。
    3、一方面開新聞通報會指責律師工作嚴重違規,對律師施加壓力。另一方面背後局長卻透過媒體對外稱鄧玉嬌沒有說強姦的事。提示外邊的人可以大膽的不承認幾人沒有強姦的意圖或行為。
    
    轉自朱明勇律師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dhv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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