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多名公務員嫖宿幼女,地點就在司法局宿舍(資料圖片)。
■先有臨海市氣象局原副局長「買處」獲刑 ■後有該市一人大代表「重蹈覆轍」受審
記者/馮偉祥
貴州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嫖宿未成年少女案令全國震驚之際,浙江臨海市一名有人大代表頭銜的商人王宗興也因涉嫌嫖宿幼女,4月10日上午在當地法院受審。
不久前,臨海市氣象局原副局長池全勝「買處」案已經審結,池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刑6年半。
由於這兩個人身份的特殊性,案發後在當地一度引起震動。
池全勝、王宗興兩人嫖宿幼女,是基於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的介紹而促成。同樣令人震驚的是,事發時,「拉皮條」的徐某某、張某某等人都還是在校初中女學生,均為未成年人。
氣象局副局長「買處」
現年42歲的池全勝,在案發前是一名中共黨員,擔任臨海市氣象局副局長的職務。
2008年10月26日上午,池全勝接到電話,對方稱有處女,問要不要。池全勝表示願意,在電話中達成協議。當即,池全勝迫不及待地去一家商務酒店開了一個房間,一個女孩將一名叫豆豆的小姑娘送上門來。
簡單交代幾句後,那個女孩子離開了房間。此時,房間裏只剩下池全勝和豆豆兩人。突然,豆豆「撲通」一聲跪在地上乞求:「叔叔,我還是一個學生,只有13歲,你放我回去吧。」
見豆豆不願意,池擺了擺手。當豆豆離開房間下樓後,被剛才介紹賣淫的徐某某等人發現。徐某某等人立即將她拉到通道上軟硬兼施。隨後,又打來電話:「她年紀小不懂事,您多包涵,剛才我和她說好了,她說自己願意,馬上再過來。」此時,經不住誘惑的池全勝,竟然又同意了。隨後,豆豆第二次走進房間,慾火難耐的池全勝在明知她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池全勝支付了3500元錢。
2008年11月26日,臨海警方根據群眾舉報搗毀了一個賣淫窩點。東窗事發的池全勝被抓獲歸案,當天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臨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過審查,臨海市檢察院向臨海市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池全勝犯嫖宿幼女罪。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池全勝明知豆豆是幼女而嫖宿,其行為已構成嫖宿幼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全勝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判決,以嫖宿幼女罪判處被告人池全勝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池全勝服判,沒有提出上訴。
出事前是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副組長
記者在《臨海市氣象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自2004年起至2008年分三個階段進行)看到,規劃提出「建立幹部經常性學法制度,不斷增強幹部的法制理論水平。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增強學法、用法的自覺性,成為廣大職工學法的表率。」臨海市氣象局成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池全勝是副組長。
案發後,浙江省氣象局十分重視,局黨組專門就此向全省各地氣象局發出浙氣黨發(2009)2號文《關於臨海市氣象局池全勝案件有關問題的通報》,意在以池全勝案件為警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做到警鐘長鳴,從嚴要求,潔身自好。
「人大代表」商人涉嫌嫖宿幼女受審
與池全勝相比,同樣因為嫖宿幼女的王宗興也是一位特殊人物。
現年53歲的王宗興,有關法律文書表明其職業是「經商」,但他是臨海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間,王宗興經人介紹與徐某某認識並嫖宿。此後,王宗興多次要求徐某某介紹同學供其嫖宿。2008年11月8日下午,王宗興經某校學生徐某某、張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介紹,將幼女苗苗帶至臨海市古城街道一個賓館的房間內嫖宿,後付給人民幣300元。
2009年1月13日,王宗興被公安機關抓獲。
因為王宗興是人大代表,臨海市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報經臨海市人大常委會許可後,立即對王宗興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偵查終結後,以王宗興涉嫌嫖宿幼女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3月13日,臨海市檢察院向臨海市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王宗興應知苗苗是幼女而嫖宿,應當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拉皮條」者是不滿16周歲的初中女生
案發時,受害幼女豆豆、苗苗是當地兩所不同中學的初一學生,均未滿14周歲。
而不遺餘力地充當「拉皮條」角色的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當時都是臨海市某校初三女學生,均未滿16周歲。
隨着調查的深入,一個由未成年人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組成的介紹賣淫團伙浮出水面:一夥初三女生引誘、脅迫低年級女生與社會成年男子發生性關係,即所謂「賣處」,從中獲利。
據交代,她們在物色對象時,重點把那些不怎麼愛學習、貪玩,又喜歡花錢的低年級女生作為目標。在確定目標以後,先逐漸接近對方結交成為朋友,再通過物質誘惑引她們上鈎「賣處」。一旦有人抗拒,則採取威脅、恐嚇甚至毆打等手段逼其就範。至案發止,已有數名青春靚麗的女中學生捲入「賣處」暗流之中。已查明的徐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林某等五名初三女生,有組織,有分工,有的負責聯繫嫖客,有的負責收錢,有的負責尋找誘騙對象。
據悉,在這起荒唐的系列賣淫案中,組織並參與賣淫的女中學生共有5人,先後與3名男子發生性關係,其中有2名男子(即池全勝、王宗興)與未滿14周歲的女生發生性關係。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介紹賣淫罪系一般犯罪主體,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依法不追究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只能「另案處理」。(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當事人為化名)(稿源:浙江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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