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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軾等8人倡議中共公開「三公」消費

行使知情權利 支持中央政策
    

茅于軾、杜光、鐵流、徐景安、胡星斗等八位人士:
    

呼籲全體公民提出「三公」支出信息,公開申請的倡議
    
    
     「三公」消費(即公款出國、公款購車用車、公款吃喝)是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大頑疾。公款出國已成為一些官員的福利,公車私用正在成為最新時尚,公款吃喝更是屢禁不止、越演越烈。
    
     其實,各級政府機關的「公款」都是人民的血汗錢。這些錢,取之於民,也應用之於民。但「三公」消費卻成了一些腐敗分子花銷國民財富、吃喝玩樂、甚至中飽私囊的重要途徑和生活方式,他們一直在挑戰公眾忍耐的極限。對於「三公」消費,公眾一直高度關注、深惡痛絕,各界要求禁止「三公」消費的呼聲不絕於耳。
    
     然而,多少年來,「三公」消費不但沒有收斂,消費檔次卻在不斷提升,呈與時俱進之勢。以中國之大、官員之多,每年全國「三公」消費的支出數額肯定是個天文數字。有人估算,全國官員每年公款出國花掉3000億,公款購車和用車花掉3000億,公款接待花掉3000億。
    
     然而,儘管「三公」消費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儘管「三公」消費和支出與億萬人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儘管中國每個公民有權知曉公共財政的支出情況,面對億萬民眾對「三公」消費的關注、質疑和支出估算,財政部等政府部門卻一直保持沉默,各級政府機關「三公」支出到底是多少仍然是個謎。但願這種沉默不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不屑。可是,這種沉默卻是當代中國的悲哀。
    
     最近,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中國經濟增長放緩,財政收入出現下降、支出明顯增加。在此危機之時,為緩解財政收支緊張局面,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佈了《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要求「2009年各地區各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壓縮20%」、「2009年各級黨政機關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降低15%」和「2009年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費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礎上削減10%」。3月10日,財政部和審計署已發文要求中央預算單位上報近三年公費出國(境)支出、公費購車用車支出和公務接待支出情況,並嚴格執行中央的要求。各地方政府也在陸續發文落實中央的要求。
    
     平心而論,中央這個通知體現了億萬民眾希望政府合理使用人民所納稅款的願望,通知提出的壓縮「三公」支出的要求正是每個中國公民一直以來的期盼。更重要的是,這個通知以遏制「三公」消費泛濫為切入點,為中國社會推進財政透明和規範運行提供了一個重要契機。我們相信,每個中國公民都會堅決支持中央的這個通知;我們相信,每個中國公民都會高度關注中央這個通知的落實情況和執行結果。
    
     為推動中央這個通知得到真正落實,為遏制不合理「三公」消費,為促使各級財政在陽光下運行,我們鄭重呼籲每個公民行使對公共財政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做力所能及的三件小事。
    
     (1)宣傳中央文件的基本精神。大家應大力宣傳中辦發[2009]11號文件的基本精神,即中央要求全國各地區各部門今年壓縮出國經費20%、壓縮購車用車費用15%、壓縮公務接待費10%,務必讓中央壓縮「三公」支出的政策精神家喻戶曉,人人關注。
    
     (2)申請了解當地政府近年「三公」支出的情況。依照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和第九條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三公」消費支出屬於相關財政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政府信息,這些信息涉及公民、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也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因此,大家可以向當地政府的財政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其告知近年來當地政府各機關公款出國、公款購車用車和公款接待費用的具體數據。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各級政府機構都已設置了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大家可以到當地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網站查詢相關機構的聯繫方法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程序。
    
     辦理申請非常簡單。填一張申請表,說明需要知曉的信息,附上身份證複印件,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也可以到相關機構的辦公室當面填寫遞交。遞交申請時,大家應向收件機構索要收件回執。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鑑於中央各部門的財政收支歸財政部管理,大家可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要求其告知中央各部門近幾年「三公」支出的情況。財政部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是:財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辦公時間:8:00-12:00,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聯繫電話:010-68551782;傳真號碼:010-6855178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郵政編碼:100820;電子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3)緊密關注當地政府執行中央要求的實際結果。大家應密切關注當地政府各機關今年出國、購車用車和公務接待費用的情況,監督其落實中央文件精神。
    
     朋友們,作為納稅人,我們有權知道我們的錢花到了哪兒。作為公民,我們有權知道政府財政支出的情況。讓我們行使公民權力,攜手支持中央關於壓縮「三公」支出的政策,萬眾一心,用實際行動促使各級財政在陽光下運行,為推動中國社會進步做出切實和應有的努力。
    
    
     倡議人:
    
     茅于軾 (北京 學者)
    
     杜 光 (北京 學者)
    
     鐵 流 (北京 作家)
    
     胡星斗 (北京 學者)
    
     徐景安(深圳 學者)
    
     歐陽進 (北京 新聞工作者)
    
     王全會 (北京 新聞工作者)
    
     馮建林 (北京 自由職業者)
    
    
    
    
    2009年4月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
    
    中辦發[2009]11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艱苦奮鬥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並嚴格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帶頭厲行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當前,面對國際國內形勢的嚴峻挑戰,特別是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經濟運行困難加劇,財政收支矛盾凸顯,解決和改善民生問題任務繁重。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厲行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禁以各種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執行中央有關規定,不組織、不參加各類公款出國(境)旅遊活動。2009年各地區各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壓縮20%,並相應減少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和人數。
    
     二、嚴格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2009年各級黨政機關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降低15%。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規定和配備使用標準。
    
     三、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支出。2009年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費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礎上削減10%。國內公務接待嚴格按標準實行工作餐。
    
     四、嚴禁領導幹部在參加會議、學習、培訓期間用公款相互宴請和以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各種聯誼活動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對違規者要嚴肅處理,所花費用由參與者自負。
    
     五、嚴格控制各種慶典、節會、論壇等活動,經批准舉辦的要從嚴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領導幹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請參加此類活動。
    
     六、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新建辦公樓,不准建設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樓堂館所。經批准已開工建設的,要嚴格執行規定標準。嚴禁為領導幹部超標準建設、裝修住房。
    
     七、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認真落實中來提出的有關費用實行零增長的要求,嚴格預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運行成本。2009年各級黨政機關節電、節油、節水指標要在2008年基礎上降低5%。大力壓縮會議、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八、嚴禁黨政機關以各種名義向企事業單位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深入開展治理「小金庫」工作,注重從資金來源上堵塞漏洞。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健全規章制度,採取得力措施,狠抓貫徹落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發展改革、外事、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2009年年底前,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落實本通知情況,特別是壓縮經費支出和查處違紀違規案件情況,報中央紀委監察部。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09年2月20日
    
     (此件發至縣團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私隱,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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