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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寒:來自上海的神秘公司

  前些日子看資本主義國家錯誤腐朽電視連續劇《越獄》和《二十四小時》,裏面經常會說到一些神秘的COMPANY,我們的翻譯是公司,這些神秘的公司左右着政府和國際形勢的走向。當然,我認為,這是編劇們的意淫,因為比較明顯的,類似的公司必須是官方控制或者官商勾結才能存在,全世界只有中國才有最適合的土壤。越是和諧的地方,在文化上硬是要意淫出不和諧的內容,因為看完電視鬱悶了,出門一看會感嘆,真和諧,而越是不和諧的地方,在文化上硬是要意淫出和諧來,因為出完門鬱悶了,一看電視會感嘆,真和諧。

在愛卡論壇上海分會的一個帖子裏(可能也是轉帖),我們發現了這麼一個COMPANY,這個中外合作上海市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掌握着上海市的大部分高架和一些高速公路,擁有內環高架和南北高架二十年的經營權和維護權,並且擁有這兩項權利:


  (一)向在上海市繳納公路養路費的機動車輛徵收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收入中的七分之六;
  (二)在上海市現有出入境道口向過往的外省市機動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徵收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收入中的五分之二。



通過查詢,這個於2001你註冊成立的,收取了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通行費的七分之六(上海市的每輛車必須每年繳納1500元貸款道路建設通行費)和外地車進上海通行費的五分之二的公司只有七個人,所以,很明顯,這是一個殼公司,那麼他的後台是什麼呢?上海市政府在其中的角色是什麼呢,這究竟是一個什麼樣性質的公司呢?

企業名稱 上海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聯 系 人 費立夫 . 成立日期 5/10/2001.
  聯繫地址 上海市浦東南路500號 . 聯繫電話 58885500-3024 . 傳真電話 .
  所屬行業 . 業務類型 . 員工人數 7人


這個公司的可惡在於,聯繫人是「費力付」,你也知道大家付的很費力啊。

這一切,都要等待傑克.包娃或者史高飛的解答。當然,作為一個每年都繳納1500元的車主,我很想知道我繳納的這個歸屬於「中外合資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道路貸款費究竟是被用作了什麼,這究竟是一個什麼性質的公司。當然,別告訴我你們這裏沒有姓史名高飛的工作人員,所以不能解答。

按理來說,政府應該是這樣解釋的,這個公司是政府背景,負責修路,因為修路沒錢(沒錢修路你當什麼政府呢),所以修的路都是這個公司貸款的,然後向公眾收費(中國估計是世界上罕見能靠修路來賺錢的國家),建成了外環和南北高架以後,一開始是要收費的,後來覺得收費會導致交通癱瘓,所以就統一收了這個道路建設貸款,來彌補和賺取當年上海市政府修路的費用。

話說回來,道路作為一個國家的基本設施,難道政府不應該修好他麽?答案是應該的,但財政吃緊,得大家出錢一起修,那財政為什麼在收了這麼多稅以後還會吃緊呢?是因為行政成本太大。那行政成本為什麼太大呢?是因為公款消費吃喝玩樂鋪張浪費以及公務人員太多。那能不能減少公務人員和公款消費呢?不能,是因為減少了政權就不穩定了,要讓足夠多的家庭得到好處。那這樣不就形成一個死結了麽?

是的,形成了一個充滿了先進性正確性的和諧死結。

那能不能官商不勾結呢?不能,想把生意做大,一定要官商勾結,要讓當官的知道,跟着屏蔽詞才有肉吃,不跟着,別說沒肉吃了,沒有官司吃已經很好了。

所以,解決的辦法就是,還是得交錢。但是,當你開車走在公路上的時候,你要時刻明白這一點並安慰自己,在你腳下的公路,應該是你間接出錢造的,但在中國,其實是你直接出錢造的,你是一個每年都得買這支股票但是永遠沒有股份和分紅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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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市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專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上海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經營、維護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的專營權,並同意上海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上實基建控股有限公司,由改制設立的中外合作上海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繼受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的專營權。為了明確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的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內環高架路,系指上海市區沿中山環路建成,與南浦大橋、楊浦大橋相連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南北高架路,系指南起內環高架路魯班路立交橋,北至共和新路老滬太路相交處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高架路,系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的總稱。
高架路範圍,系指高架路的通行部分、高架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範圍。土地使用範圍以土地使用證為準。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戰爭以及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預測或者控制的事件、社會現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公司中外雙方於1997年4月9日簽訂的合作經營、維護高架路的合同。
特種車輛,系指正在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修車、警車、軍車和其他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
第三條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

有關高架路專營的合同和協議,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第四條 合作公司對高架路的專營期限為20年,自1997年5月1日起計算。
第五條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無償取得高架路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並免繳土地使用費。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利用建築規劃許可的管理用房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可以免繳土地使用費,但在管理用房基礎上新建、擴建建築物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六條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可以取得下列收入:
(一)向在上海市繳納公路養路費的機動車輛徵收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收入中的七分之六;
(二)在上海市現有出入境道口向過往的外省市機動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徵收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收入中的五分之二。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收取有關費用:
(一)向在高架路範圍內通行時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而接受牽引服務的車輛收取牽引費
(二)向在高架路範圍內通行時造成路面污染的車輛收取代為清潔費。
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牽引費和代為清潔費的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核定。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需按照確定的財務模式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
第七條 合作公司需在高架路範圍內設置廣告的,應當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
第八條 在合作公司專營期間,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指定有關部門利用高架路下部非道路用地進行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其他公益設施的建設,合作公司應當無條件服從。
第九條 合作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並可以按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向有關部門申請減稅、免稅。
第十條 合作公司外方在專營期間,按照合作合同中關於外方投資回報及其結算方式的約定取得投資回報,並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其全額兌換成外匯匯往境外。
第十一條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可以委託其他單位負責高架路全部或者部分的經營管理。未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在專營期間把所得的專營權及其他權益轉讓、出租、抵押給合作雙方以外的第三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認為將全部或者部分專營權及其他權益轉讓或者抵押給第三方,可以繼續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時;
(二)合作公司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向第三方融資借貸,第三方要求合作公司將全部或者部分專營權及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時。
按照前款規定發生專營權及其他權益轉讓的,合作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權利和義務必須同時轉讓,並由受讓人履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應當負責高架路的維修、養護工作,保證高架路的安全暢通和設備完好。
合作公司應當履行下列維修、養護高架路的義務:
(一)合理安排維修、養護計劃,並在徵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同意後實施;
(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技術標準,保證維修、養護的質量;
(三)定期對高架路進行檢測,並及時將檢測結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
合作公司可以委託其他單位負責高架路的全部或者部分維修、養護工作。
第十三條 因高架路維修、養護工作的需要,合作公司可以在高架路範圍內採取臨時性、局部性的封閉措施,但應當事先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
未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閉高架路的上、下匝道;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時,合作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封閉措施,並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
未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閉整條內環高架路或者南北高架路;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時,合作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封閉措施,並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報告。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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