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
因發短訊邀約朋友5月4日散步而被彭州公安局秘密拘留的陳雲飛先生,在出拘留所、5.12賑災二個月及經行政複議無效後,陳先生將彭州市公安告上法院。11月17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作為原告的陳雲飛先生,其代理鄧永亮出席了開庭。陳先生另一代理滕彪先生因有課,學校也堅決不調課,法院也不改審判時間,故未能出席。但滕彪先生為此案做了精確的法律服務。被告代理及彭州公安局法制科副主任出席。旁聽席上有冉雲飛先生、彭州市宣傳部官員、成都市國保、彭州市國保等各界人士四十多人。
庭審開始在法官宣佈讓原告宣讀起訴書。陳雲飛先生在宣讀前發表了二點感慨:原告很高興,法律居然還給我這主人告公僕的權利;原告因受到國保毒打及非法拘禁現還心有餘悸、誠惶誠恐。
整個庭審原告圍繞以下幾點闡述及駁斥:
1、"集會遊行示威法"違反憲法。憲法規定:公民有遊行集會自由的權利。而"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要先申請的限制。
2、被告程序違法。5月9日先抓人非法秘密拘禁,5月10日才立案;被告毒打原告,及原告絕食二十四小時後,被告做假的胡編亂造的口供,並用此沒經原告簽字的口供作為給原告定罪的依據。
3、簡單刑事案件政治化。不該國保插手,成都市、縣兩級插手。按屬地管理,原告戶籍、暫住地都不在彭州,成都國保指認彭州。
4、在被告舉出所謂的"集會遊行示威"錄像中沒有原告及原告發短訊邀約的朋友的畫面,更沒有宣傳彭州中石化而不聽勸阻畫面。錄像中人們是在散步,並不象49年前共產黨人發動的"集會遊行示威"有滿天的"打倒國民黨獨裁政府"等橫幅、標語、口號!
5、被告舉證原告用手機發短訊煽動。原告舉證電話清單表明,國保在非法秘密拘禁原告期間用其手機發短訊、上網。這足證明此手機是原告、國保等多人在使用。所發短訊沒有原告簽名的口供及多人用的手機怎能證明是原告所發。
6、原告認為"散步、集會遊行示威"與"彭州中石化是什麼、彭州中石化怎麼樣及彭州中石化為什麼這麼樣"相對應。原告只是想了解"彭州中石化是什麼"—知情權而已。還沒有達到要"集會遊行示威"的地步。
庭審大約持續二個小時。法官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