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級台階,多層走廊,多個房間,頭戴防毒面具,左手持噴霧器,右手持刀,尋找,拼搏,抵抗,刺死刺傷十個警察,一共只用了五分鐘。不剪輯一個MTV的長度,荷里活汗顏。如果劉翔的比賽資格讓給了楊佳,中國至少又多了一塊金牌。如果讓楊佳進中國男足?這樣的成績是否應該引起國家體委或是特警部隊的警惕。人物證俱在,申請吉尼斯應該是穩拿。
「按照檢察機關指控和一審判決書認定,楊佳是9時40分許進入閘北公安分局大樓,他在一樓大廳里砍傷一保安、在一樓值班室刺殺四警,在九樓至十樓刺殺兩警,在十一樓刺殺一警。然後繼續往上衝到二十一樓。按在二十一樓辦公的督察支隊人員比較一致的說法,此時才九時四十五分許。
在一樓大廳打傷保安後,衝進治安值班室將四警刺成重傷,沿着消防樓梯跑步往上沖,到九樓至十一樓之間遇警再刺殺三人,然後再上到了二十一樓。
楊佳從一樓開始殺人,跑步向樓梯上沖,遇到警察再刺殺,只用五分鐘時間就到了二十一樓,從時間上看有可能嗎?」
轉載:
五分鐘能殺到二十一樓嗎? (2008-10-25 08:51:59)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摘錄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的指控內容,
「-------,同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上述犯罪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門前,投擲裝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燒,並趁保安員滅火之際,楊佳頭戴防毒面具闖入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
按檢察院的起訴書認定,楊佳是上午9時40分許進入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
檢察院指控作案時間,一審判決書加以了確認(上述內容,見一審判決書第2頁順數第三行與第4頁倒數第一行的內容)。
讓我們看看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詞吧!
被害人顧建明(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閘北區公司保安員),他負責閘北公安分局保安工作。他在證詞中陳述稱:「2008年7月1日上午10時許,我聽見天目西路大門外有人在喊『有人放火,快報警呀。』」(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
按顧建明說法,楊佳在閘北公安分局放火時已是10時許。
被害人王凌雲(閘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他說「2008年7月1日上午9時45分左右,我從10樓的樓梯處向下走,剛走了幾步,聽到9樓發出幾聲尖叫聲。於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衝上來,沒說一句話,就揮刀朝我的胸、頭部劈來。」(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
按王凌雲的說法,楊佳衝上9樓殺人時,是9時45分。
被害人李偉(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他說「2008年7月1日9時45分許,我在自己辦公室2113室工作,同事吳鈺驊衝進來說:『我被人捅了一刀』。這時衝進來一男青年,頭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圓領衫,右手舉一把尖刀,向我們沖了上來。」(見一審判決書第7頁)
李偉與吳鈺驊同在二十一樓辦公,按李偉的說法,楊佳在9時45分許上到了二十一樓。
證人黃駿遠(閘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他說「今天上午9時40分許,我的同事徐維亞離開辦公室後不久,我就聽到幾聲慘叫,我出去看見一個男子頭上戴了一個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類似 首的刀具,刀身約長20厘米左右。此人正從9樓的消防通道往10樓走來。」(見一審判決書第8頁)
證人柯璟(閘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當時也是在十一樓,他看見楊佳的時間與黃駿遠相同。(見一審判決書第8頁)
證人孔中衛(閘北公安分局紀委副書記),他說「7月1日9時45分左右,我在吳鈺驊辦公室門口,看見吳身上有血 ,左手捂在右胸口處。後我看到一個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見一審判決書第9頁)
孔中衛當時在二十一樓,他看見楊佳時也是9時45分左右。
被害人吳鈺驊(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他說「2008年7月1日9時30分至10時之間,我準備外出工作,到電梯間時,看見在2112室門口有一個人,頭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問了他一句『你在幹什麼?』,那個人就突然向我猛撲過來,右手橫握刺刀刺我右胸部。」(見一審判決書第7頁)
吳鈺驊比較老練,只是說9時30分至10時之間。
另外,還有四個證人,即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黃兆泉、容侃敏、陳偉、林瑋(見一審判決書第9頁)。他們的證詞與李偉、孔中衛、吳鈺驊相同。李偉、孔中衛均稱是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二十一樓見到楊佳。吳鈺驊沒有說具體時間,只說了一個大概,即9時30分至10時之間。
雖然上述受害人和證人之間的說法,並不完全一致。但多數人提到的時間是九時四十五分,在二十一樓抓獲楊佳的警察證人也是認可這個時間。
檢察機關和一審判決認定楊佳進入閘北公安分局時間,難道是按照證人黃駿遠、柯璟的說法嗎?
黃駿遠說「今天上午9時40分許,我的同事徐維亞離開辦公室不久,我就聽到慘叫,我出去看見一個男子頭上戴了一個深色的防毒面具---------」。與黃駿遠同在一辦公室的柯璟也稱「2008年7月1日9時40分許,我和同事徐維亞、倉定駿、王凌雲等都在辦公室,徐維亞準備下樓,我也走了出去。我聽見樓梯口處傳來嘈雜聲,看見從9樓衝上來一個男子。」
黃駿遠、柯璟是在十一樓,如他們認定的時間準確,楊佳9時40分進入閘北公安分局大樓一層大廳里,在大廳和值班室刺殺了五人(包括保安顧建明),在消防樓梯九、十層還刺殺兩人,就算他有飛的本事,也有一個時間差呀?
一樓大廳里是有監控錄像的,認定楊佳進入閘北公安分局的時間,很可能是依據大廳里的錄像所記載吧?為何不出示呢?
按照檢察機關指控和一審判決書認定,楊佳是9時40分許進入閘北公安分局大樓,他在一樓大廳里砍傷一保安、在一樓值班室刺殺四警,在九樓至十樓刺殺兩警,在十一樓刺殺一警。然後繼續往上衝到二十一樓。按在二十一樓辦公的督察支隊人員比較一致的說法,此時才九時四十五分許。
在一樓大廳打傷保安後,衝進治安值班室將四警刺成重傷,沿着消防樓梯跑步往上沖,到九樓至十一樓之間遇警再刺殺三人,然後再上到了二十一樓。
請問,楊佳從一樓開始殺人,跑步向樓梯上沖,遇到警察再刺殺,只用五分鐘時間就到了二十一樓,從時間上看有可能嗎?
我在二審旁聽時,聽到檢察員解釋稱,一樓大廳里的監控有時間差問題,他說的比較含糊,沒有作詳細解釋。我問過幾個旁聽人員,他們也聽到了「時間差」之說,但也不明白是何意思。這可能是不敢播放「戴面具者追殺四警出值班室後的錄像」主要原因吧?
很遺憾的是,辯護律師對「七秒鐘殺人」、「五分鐘內刺殺警後還能跑上二十一樓」、「戴面具者背的什麼包」等一系列的疑點,都沒有引起注意,也許發現了也不敢提吧?
楊佳襲警案,還不只這些疑點,我還會繼續質疑下去。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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