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龍江省雞西市法輪功學員夫婦孫麗香和劉景祿被控「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法院10月30號將開庭審理。辯護人之一的江天勇律師認為,無論從法律上或者從事實上來說,這個罪名都不成立。
劉景祿、孫麗香夫婦於2008年6月2日晚在散發法輪功資料時被中共警察抓捕至今。期間,兩人受到嚴重的刑訊逼供。雞冠區法院將於10月30號開庭審理夫婦兩人。劉景祿聘請了北京律師黎雄兵和江天勇辯護。孫麗香聘請了雞西市律師左大偉和北京律師唐吉田辯護。
江天勇律師29號上午對本台記者表示,他認為無論從事實或者法律來說,兩人都是不構成犯罪的。他們所做的無非是宗教信仰者行使基本的權利。他首先從法律上分析,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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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說某個人破壞了法律實施,那麼他利用了什麼邪教組織,他們這些信仰者完全沒有組織。也沒有哪個組織讓他們利用,哪個組織也沒有利用他們。第二,中國現行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是邪教,那麼根據中國以及世界通行的刑法基本原則來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那麼你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那麼你怎麼能按照這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去懲處呢?第三點就是說,他們究竟破壞了什麼法律實施?你不能空的說,你只能具體說破壞了哪一部,是刑法?刑法哪條?破壞了哪個行政法規?
江天勇又說,從事實上來分析,定罪證據也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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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他從某個地方經過,某個地方有法輪功的宣傳材料。你怎麼就一定認為,這就是他們傳播的呢?難道在他們之前,沒有別人的可能嗎?
江天勇律師還指出,刑法第三百條和中國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條文相違背,是無效的。他表示在法庭上也會提出這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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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規定和中國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相衝突的。也與國際上世界的普世原則相衝突。因為國際人權法裏面也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包括公民有信仰現有宗教,或者創立一個宗教,信仰公開的宗教,或信仰秘密的宗教,或者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聚會,等等,包括傳播他的宗教教義,這都是他的基本權利。也是現在普世價值裏面認可的人權。所以說中國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是與中國根本大法憲法相衝突的,應該是無效的。
劉景祿夫婦在雞西市國保大隊被刑訊逼供。江天勇指出警方非法取得的口供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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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當事人受到的刑訊逼供包括用裝半瓶水的礦泉水瓶使勁打他的頭,然後被扇耳光,被踢,被電棍電擊,他說當時的痛苦實在是無法忍受。而且他說他的妻子在隔壁,也受到刑訊逼供。他聽到電棍的聲音,他妻子的慘叫聲。
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家屬和辯護律師到法院向主審法官唐靜傑詢問關於被告人家屬旁聽的事。唐法官說40張旁聽證已經全被610的拿走了。家屬找到法院吳大林副院長和610辦公室,迄今仍然沒有拿到旁聽證。
以上新聞由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記者秦越,俞珊採訪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