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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雲飛: 我為什麼主張特赦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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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赦楊佳答網友質疑

我因是《關於特別赦免楊佳先生的公民建議書》首批簽名的44人之一,因此當有人用跟帖的形式將此信轉帖於敝博的時候,就有一位網友名叫「原來只能在這裏講」君,對此一呼籲信提了自己的質疑。我簽名支持特赦楊佳,自然表明我對此案的判斷有相當的不滿,同時也基本上贊同此信的一些看法,所以我將此信所遭受的質疑部分逐一回復「原來只能在這裏講」君,也算趁此再次表明我對楊佳案的關注,以及進一步闡述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我的博客從來允許且也不懼怕任何反對的聲音、批評,不管你的反對是否理智,哪怕你是謾罵與攻擊,我也不曾刪除過任何帖子,有帖子刪除絕非我所為。 

換言之,我對批評是歡迎的,但歡迎並不表明認同你的觀點。同樣的是,我的批評容或有商,但我的批評都有證據,而且證據還不是子虛烏有,這是我的文章在你不同意我的觀點時候,也可能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曾經說過而且願意重複一下這個看似讓眾多人都可能不滿意的觀點,這觀點就是:我連共產黨都不栽誣,他們犯過的錯絕不替他們袒護,他們沒做過的事絕不往他們身上栽。我不為了取得自己的勝利去歪曲事實,故意曲解以合己意。也就是說,我對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和獨裁統治,對於我們尊嚴與權利的傷害,有相當的不滿,對他們的所作所為有相當之批評,但從來不曾沒有證據。我對他們有相當強烈的批評,對制度有不客氣的批評,但我對個人有理解之同情,從來不曾對任何一個人在沒有證據的時候,指陳過某某是「五毛」,更不用「走狗」之類的誣衊性詞彙。我自己也是經多年的博客寫作,學會了理智地對待不同言論,我認為這是我開博客自己最滿意的成就。我們既是專制受者也是製造者,所以我們要用自己的行動與專制者在思想與行動上決裂。 

下面我逐一回答「原來只能在這裏說」君對簽名信的質疑,質疑不一定就對,質疑是讓大家換個角度去思想,以使我們在資訊受限的情形下(當然要儘量去尋找資訊),怎麼樣用理智的思考與態度去彌補其間的不足,以使我們的思考能在儘量佔有資料的情形下,形成思考和邏輯上的內在自洽。有人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當然你可以說我說得不清(這是有可能的,但也可能不是),但若是我的話,我就要去思考自己為什麼讀不懂他的東西?我們應該學會反求諸己,想一想別人為什麼要去那樣思考問題。在表達我自己的觀點之前,首先我要承認我對法律的許多具體措施和條款,並不熟悉,更說不上研究。我只是憑自己僅有的一些知識在做解答,若有錯誤,當然願意糾正。下面是對「原來只能在這裏講」君之問題的回答。 

1:楊佳有心理準備,並準備承擔後果。 

是的,楊佳是一個有獨立承擔民事刑事能力的人,這沒有錯,做任何事必當有代價與後果。我並不準備在這一點上為楊佳所做的事做任何開脫,我想你的重心也不在此,我們在這方面並沒有爭論。但有心理準備,並不能證明他沒有心理疾患,並不能證明他沒有精神病方面的問題。有沒有精神病方面的問題,這判斷很專業,需要獨立的有鑑定能力的第三方拿出意見。楊佳的親屬和相關的當事人主張為他做獨立公正權威的精神鑑定,使得精神鑑定和最後的審判中充滿程序正義,因程序正義而得實質性的正義,我想這個要求決不過份,但現在我們的法院和官方是一種什麼樣的態度?不能因為「楊佳有心理準備,並準備承擔後果」而違背相關的程序,也不能因此忽略該做的精神鑑定。 

2:「我們對在中國發生這樣的事件感到非常難過。我們向遇難的六名警員表示哀悼!向遇難及受傷警員的親屬表示慰問!」這幾句話太有中國特色了,通常,領導同志「表示哀悼」和「慰問」後,就要受害者家屬看開一點,不要討「說法」之類,您們也有此意嗎? 

你看到了形式上的相似,而沒看到本質上的不同。第一這只是44位公民的勸勉性言辭,而不是官方具有權力和強大警力背景的威脅性說辭。其次這樣的說辭裏面,絕不包含用任何手段阻止和打壓被傷害的警察及其家屬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就是說,他們可以用任何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正當之權利,我想這是不證自明的事。複次,這些警察受到的傷害,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和要正當解決楊佳問題並不衝突。相反,我們要注意的是對被傷害警察暗箱操作方面的撫恤乃至有可能的烈士稱號。事實上,我們不要低估被傷害的警察方面後面公權力的強大,他們的權益之得到保障我想你不應該擔心。當然受傷害警察除了國家賠償(是否該得當然可能會有爭論,即有人認為他們瀆職,但也即令其中有人瀆職也罪不當死)外,也可以公開主張自己一應俱得的相關權利。我想受害警方家屬之所以在這件事情失聲,那是因為官方對他們有承諾,至於是什麼承諾與賠償,作為公民也應該有知道的權利,可惜上海警方並沒有給公民一個明確的答覆。 

3. 要求特赦的理由,除了第三項較貼近外,其他的……
在你看來,除了第三條外,其他似乎都有問題,至於有什麼問題,你似乎不願細說。要使對方明了自己的想法,一定要公開自己的想法,我想這是一個相對說來尊重對方權利的辯論方法。看來你承認第三條是因為這是已發生的事實,事實上包括歷史上有特赦,這也是事實,不是沒有先例,因是臨時寫,無暇去查歷史資料,因為這個我是曾看到這方面的歷史事實的。這些都可以查證。也就是我認為起草者的要求,都有歷史依據。你可以就這依據背後的理念發言,而不是就輕易否定其合理性。 

4: 姑勿論「國際」,美國縱使在同一個國家,有些州也未廢除死刑。 

逐步廢除死刑是文明世界的一個大趨勢,中國自不當自外文明世界之外。各國當然有不盡相同的實際情形和文化傳統,這當然是事實。就像中國相對說來缺乏民主自由的傳統,不能說中國就不應該擁有民主自由制度的漸進發展與建設。同理,即便是國際乃至美國一些州未完全廢除死刑,也不能因此來反證廢除之不當。美國一些州不廢除死刑,但反對的廢除的聲音與行動乃至立法,從來都不缺乏,甚至可以說廢除死刑的看法在美國應該是主流民意。之所以美國出現州與州之間的分歧,那正是拜法律之聯邦制度而非中央集權的結果。我的意思是,中國廢除死刑也許有個過程,但廢除死刑恐怕應該允許公開討論乃至允許司法實踐,而不是在中央集權下的強求一律。廢除死刑已是文明世界的趨勢,而這趨勢就是有一種共同的價值判斷與考量。我承認廢除死刑在中國有一個過程,但我不承認永不實踐。 

5:不大清楚「蔣愛珍事件」,但觀乎楊佳預設的工具和不預設的殺人目標,跟「義憤殺人」這形容頗有一段距離吧? 

我對蔣愛珍事件的具體情形也不是很清楚,但她的殺人被形容為「義憤殺人」,甚至官方後來還有所妥協,沒有判蔣愛珍死刑,這說明官方對民意(當然我認為民意不能違背法律,但是否惡法又得再度討論)在一定程度上的尊重,同時在法律範圍有章可尋。楊佳是否義憤殺人呢?當然不管怎樣義憤我都不同意殺人,這是我的看法。但這涉及到上海公檢法為什麼對楊佳動機諱莫如深的問題,這裏面涉及對楊佳是否受到警方傷害的問題,這裏也涉及到楊佳要求未死之警察上法庭對質,而法院不允的問題。以我在中國生活的經驗(當然你可以說這個經驗可能有錯,或許有錯,但錯的主要責任在於法院不公佈實情),結合楊佳一案的實情,我想上海公檢法的違背法律,程序不正義基本上可以被認為板凳釘釘的事。也就是說,上海公檢法公然違背程序正義審判楊佳一案,不管他殺人是否出於義憤,上海公檢法的錯都不能因此掩蓋。特赦乃至免除死刑,是另一種與義憤無關的法律權利,當然你說我們現在沒有。但我的回答是,我們可以依法要求。 

6: 單單說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下殺人就要特赦,那內地很多案件都要翻案,為何獨挑犯罪結果和證據都相對明顯的楊佳案? 

楊佳一案的特殊性在於,上海公檢法明顯的違背程序正義,涉嫌消滅不利於控方的證人證據如楊佳的母親與那個舉報的蘇州青年,同時阻擾楊佳親屬所做的一系列的司法努力。再者,警民衝突已非一日,有證據的警察為惡在中國社會也可謂層出不窮,這也正是楊佳一案的特殊性之所在,此案是任何其他案的社會意義和司法意義都無可比擬的。公正處理楊佳一案,不僅對民眾是個很好的法治教育,對公檢法特別是一線警察最為直觀的法律教育。警察應該深知他們在這個社會衝突日趨激烈的時代,為何成為襲擊對象,那是因為他們是惡政的維護者,以及自己維護社會穩定所採取的諸多方式是值得商榷乃至是違法的。楊佳一案不能公正解決,那麼比楊佳更近一步的社會恐怖活動襲擊勢必有所增加,這對維護社會穩定也是不利的。哈爾濱警察打人一案再次證明了此點。 

7. 要特赦一個因偏執致謀殺無辜者的"刀客",來"動員民心,恢復國家元氣",也太弔詭了吧?(汪精衛先生刺殺攝政王載灃一事完全不能類比,攝政王是體制象徵,六名警員不是)。特赦了一個楊佳,日後如發生校園殺人事件,那殺人者可否以因校領導對其不公,作出體罰或不予畢業/升學,使其精神大受困擾,頓感前途一片灰暗,生不如死為由,要求特赦? 

你怎麼證明他是偏執,如果真偏執,為什麼要反對公正獨立權威精神鑑定?如果不是偏執,是他理智去殺人,那麼他的殺人動機何在?為什麼上海公檢法怕公佈楊佳殺人的進一步動機?這個責任在上海的公檢法乃至整個中國的公檢法體系。我雖然不同意暴力更不同意殺人,但載灃是像征,警察在中國不是像征嗎?校園殺人與殺警察都同樣值得重視,前提是司法一定要公正(無論是程序還是實質)。至於是否特赦,我認為如果逐步廢除死刑甚至有法律規定適用範圍特赦(特赦也不是毫無原則施恩),那當然也是可以的。你或許會說中國的刑事案件因此急劇升高,當然在整個中國的制度沒有改變成民主自由的制度,這個制度作大的變動是有可能的,如果特赦和廢除死刑的同時,進行政治體制的配套改革,那就會有效地減少單個制度變化,而主體制度沒有改動而帶來的不協調。 

8:至於"留養承嗣"的理由,也實在叫人拍案,那80後一孩政策下的所有死刑犯,都可要求特赦? 

首先我反對計劃生育制度,並且認為生育是一項不可讓渡的人權。「留養承嗣」在中國有久遠而漫長的傳統,這在中國的制度土壤里有相當實際之用途,因為幾千年來民眾又納稅又自養,而民眾只有交稅的義務沒有交稅後的權利,所以造成了贍養制度上的大問題,至今沒有得到實際的解決。中國幾千年來的政府為什麼喜歡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國,為什麼頒佈的法律中還有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的說法,其源於中國政府幾千年來一直的「金蟬脫殼」。換言之,民眾納了稅(所有人都是納稅人),而政府卻不負擔養老之責(現在逐步有養老制度的建立,但缺陷是相當的多),這種有無窮無盡的義務卻不能享受義務之後的權利的做法,是中國幾千年政府的一個老傳統(當然七老八十的人有一些小優惠,也是有的,但不足以養),於今為烈。我自己的母親是我們兄弟間盡的完全之責,我們不能說在政府不承擔贍養老年之責前(其實也是老年人自養,因為他們一直交稅,到了老年應該享受相當之保障權利)我們就等着母親挨凍受餓,但不習慣別人叫我「孝子」,因為以孝治天下之背後有政府對民眾絕大的經濟上的雙重剝奪(用了稅不承擔責任卻還用法律規定納稅人自養,這是一種雙重剝奪)。要言之,我不主張以孝治天下,我主張政府應該建立良好的制度,負擔起民眾的養老之責(其實是民眾自養,因為他們交了稅,只不過你弄個比較好的制度讓他們老年時有所養),而不僅是讓民眾「養兒防老,積穀防饑」。「留養承嗣」作為特赦理由,對於中國傳統來說有道理,但這可能在客觀上幫現代政府金蟬脫殼,逃卻他的責任。因此對這個特赦理由我持保留意見,楊佳父母之養,應該由政府建立良好的制度來公共承擔(因為他們是納稅人)。 

9: 就楊佳案要求"司法救濟",正如早前內地司法界大員(忘了是誰)要求香港法律界要配合國策一樣,似皆有干預司法之嫌。 

司法救濟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有,這和干預司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司法救濟是指你有聘請任何律師作為你辯護人的權利,你無錢聘可以替你聘任,當然應該得到你的認可。楊佳一案的問題是司法救濟的嚴重缺乏,比如聘請律師的權利,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親屬要求會見當事人的權利,都沒能得到很好的實施,而且楊佳的律師和審理等方面嚴重違背相應的迴避制度。西方和香港的司法救濟渠道是暢通無阻的,而內地連這點司法程序和技術層面上的「司法救濟」都做不到,何來干涉司法權公正之嫌?司法救濟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有,哪有什麼干涉司法獨立的? 

綜上所述,除了「留養承嗣」一條略有異議以外,我基本上贊同特赦楊佳,其對於中國意義重大,所以我做出了簽名要求特赦楊佳的決定。你說「可否回到法律:因關鍵證人未出庭作證不符程序而再提上訴?繼續關注公民楊母的失蹤事件?」這是我們堅持公開審理楊佳的目的,我完全同意,但做好這些和特赦楊佳之間並不矛盾。即令最後不能特赦楊佳,那麼如能按你說,公開公正公平之審理,也對整個社會的和諧有莫大之幫助。總之謝謝你的質疑,我的回答也沒有什麼理論水平,僅就淺見略陳一二,不當之處,可再次批評。當然,我回答與否,還看我的時間是否允許,還有是否有繼續回答之必要。你雖然是港人,但你不把自己當「外賓」的參與態度我十分欣賞,感謝你隨時提供香港資訊與內地觀眾觀看,感謝你的深度參與。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牛博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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