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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律師 主管部門打來電話 要找我「談心」

 

劉曉原律師:主管部門打來電話,要找我「談心」

28日下午近五時,律師的主管部門洪先生給我打來電話,要我明天來一趟局裏,說領導們要找我「談心」。

     我問洪先生到底是為何事?他說,領導們想了解一些情況。接了這個電話,我感到莫明其妙,領導們怎麼又想起我來了呢?

    洪先生雖然沒說什麼事,但我心中還是知道是為了何事。我說,如果是因為我寫的文章,那就請你們別找我了。

    寫文章是公民的言論自由,任何人都無權予以限制。如果我的文章違反了法律規定,我願意為之承擔法律責任。

   明天是國慶節假的第一天,也是國家法定休息日。他們領導們不休息,單位會給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資。而我不休息的話,一分錢也沒有補償。何況我還在外地呢?返回來的話,誰給我報銷差旅費?再者,他們找我談話耽誤時間,誰給我發誤工費呀?

    記得在三月份,洪先生也曾給我打過電話,說領導要找我談話。我當時也問他,能不能電話中說,他說還是親自來一趟吧。我想,領導親自找我談話,肯定是有大事吧。於是乎,我把開庭時間也推了。到了司法局後,才知是我寫的一篇文章惹麻煩了。

    那次談完話後,我就一肚子的火。這樣的小事,本可打一個電話說清楚,為何要搞得神神秘秘呢?要律師耽誤時間跑一趟,難道就是為了顯示他們的行政官威嗎?

   我是一老實本份之人,除了寫文章發表些「奇談怪論」外,不會做什麼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的事。我想,這次找自己肯定又是因為寫文章的事。

我最討厭別人限制自己寫文章,去年搜狐網限制我發表文章,我還與他們打了一場官司呢!

   這段時間以來,我的心情並不好。接了這樣的電話後,我心中更加惱火。我毫不客氣地告訴他,如以後因為文章之事找談話,我是堅決不會「受邀」而來,除非你們來律師所找我。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主管部門能否不干涉律師寫文章這等小事了呢?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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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楊佳案公開審理問題,致上海高級法院的一封信

劉曉原律師 - 法天下法律博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諸位副院長:

 

    我是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的建議權,現就楊佳故意殺人案二審公開開庭問題,特向貴院提出如下建議。

    楊佳是一個成年被告人,他的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也不涉及個人私隱,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該案二審應當公開進行審理。

    公開審理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是面向社會公開,允許媒體和各界人士旁聽。

    楊佳故意殺人案,在全國和國際上都有重大影響。國內外一直在廣泛關注案件的審判,而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建議貴院在開庭審理時,不能如一審法院那般,將旁聽的媒體和民眾拒之門外。

    允許媒體旁聽,能消除社會對法院審理楊佳案所產生的「誤解」;允許民眾旁聽,能樹立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允許媒體和民眾旁聽,這也表明人民法院敢於接受社會的監督的決心。如能做到這些,不僅貫徹和堅持了「三個至上」的原則,同樣踐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大學習、大討論」中提出的「司法不搞神秘化,司法要取信於民」的承諾。

    如果二審仍然如一審法院那樣,將所有旁聽證都給公安機關預定,連中央電視台記者也不能進去旁聽,這樣的公開審理,與秘密審判有何異呢?

    公安機關是襲警案中的「受害者」,只讓他們旁聽而拒絕媒體和民眾旁聽,等於是沒有向社會「公開」,這樣的做法顯然違背了「公開審理」原則的本意。

    一審法院將媒體和市民拒之門外,也許是考慮到有領導要旁聽。領導也是公民,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他們也有權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但是他們前來旁聽了,法院不能為了領導安全考慮,而不讓媒體和民眾去旁聽。記得在奧運期間,總書記和總理都去觀看過奧運賽事,主辦方並沒有因此將民眾拒之門外。高層領導能關注楊佳案,說明案件影響特大,在向領導公開的同時,同樣要向民眾公開。只有向社會公開了,才能樹立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作為一名律師,一個公民,我不僅關注楊佳的作案動機和起因,更關注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因為沒有程序的公正,那會有實體的公正呢?

    我知道,公開審理的案件允許旁聽,也會因旁聽席位有限而限制旁聽人數,這確實是一個客觀情況。但我以為,這個客觀條件是可以想辦法改變,如將案件安排在大的審判庭進行。旁聽人員特別多的話,可以安排幾個審判庭播放庭審實況讓他們觀看。

    貴院的技術條件和設備非常先進,為了讓全國更多的民眾觀看到人民法院公正的審判,我建議貴院聯繫中央電視台對案件進行全國實況轉播。

    在此,我也向貴院提出一份申請,請給我預留一個旁聽席位,以便我能旁聽案件。

    以上建議,是否妥當,請按《信訪條例》第21條規定,予以回復!

             

                   此致

 

 

 

                           建議人: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2008年9月30日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 

                          郵   編:     100038

                          聯繫電話:010-63990626   63990627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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