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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是一種政府形式。它採取了代議民主制,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行使決策權力,其權力則受到法治的監督和限制,通常還會採納保障個人及少數派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同時也限制了多數派及其選出的領導人的權力。

自由民主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相當多樣化的,但通常都會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權利、私隱權、私人財產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這些權利(也被稱為「自由權利」)可能是直接經由憲法賦予,或是透過一般法規和判例法賦予。

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着寬容和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會和政治觀點─即使是極端或偏激的觀點亦然,在遵守民主規範的情況下都會被允許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舉行選舉,不同政治觀點的團體都有機會藉此角逐政治權力。

「自由」和「自由民主制」的用詞並不一定象徵這樣的政府必須遵從政治意識形態上的自由主義。它只不過是象徵了在啟蒙時代由擁護自由的哲學家們所創立的現代自由民主制框架。他們強調個人有權免受國家專制權力的侵犯。自由民主制可能採取的形式包括了共和立憲制或君主立憲制。

架構
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選權制度,授與所有成年的公民選舉的權利,而不受種族、性別、或財產規模的限制。不過,特別是在歷史上,一些被認為是自由民主制的國家通常都曾對此作出某些限制,選舉權也可能必須經由某些登記手續才會賦予。嚴格來說,經由選舉作出的決策是由那些參與了投票的人所達成的,而非所有的公民。

在自由民主制里,選舉應該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競爭性的。自由民主制也有着政治上的多元性,各種立場的政黨和團體並存。

自由民主制的憲法則用以保衛國家的民主本質,限制政府權力通常被視為是憲法的用途。美國的政治傳統上強調三權分立、獨立的司法機構、以及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力制衡和監督。許多歐洲的民主國家則比較傾向於強調「法治國」(Rechtsstaat)的概念,亦即國家必須遵守法治的原則。政府權力只有在依照書面的、公開的法規以及既定的程序行使時才是正當的。許多民主國家也使用聯邦制(也被稱為垂直的權力分立)將政府權力切割為縣市、省州、和國家等不同的層面,以避免中央集權和濫用的危險。

芬蘭的國會大廈Eduskunta。這裏是最先實行了普選權利的地區和國家之一。

權利和自由
最常用以衡量自由民主制國家的標準是特定的權利和自由。它們原先被認為是自由民主制的必要成分,但由於它們的定義已經被廣泛的採納,現在許多人們都誤以為它們是「民主」的必要成分。由於沒有國家肯承認自己「不自由」、而且其宣傳機器也通常將敵國描繪為「專政」,因此這些定義往往是有爭議性的。

生存和免受侵犯的權利
免於奴役的自由
行動的自由
在法治之下人人平等和合法程序的權利
言論自由
新聞自由和接觸非正規情報來源的自由
組織和集會自由
教育自由
宗教自由
一個獨立的司法制度
擁有財產的權利、以及加以買賣之的權利
在實際上,民主制度的確對某些特定的自由有所限制。對於著作權通常有着各種限制,而對於毀謗、中傷的言論也有法律限制。可能會有法律禁止反民主的言論、或者是試圖侵蝕人權的言論、以及試圖提倡或正當化恐怖主義的言論。美國在冷戰期間也對共產主義者和組織施加類似的限制。現在這些限制也用於禁止那些被認為是宣傳恐怖主義或是挑起團體仇恨的行為。例子包括了近幾年來的各種反恐法案、關閉真主黨的衛星廣播、以及禁止仇恨言論的法令。批評者認為這些限制可能會逐漸走火入魔,因為這當中缺乏公平的和司法的程序。

而替這些限制辯護的說法則認為這是為了保障民主的永續或是自由本身的必要措施。舉例而言,允許那些提倡種族滅絕的人擁有自由言論會造成人們的生存和安全權力侵蝕。意見的分歧通常來自於民主究竟可以施行至何種程度、是否要包含那些反民主的人士在內。如果極少數的人們因為這些理由而被限制自由,一個國家仍可能被視為是自由民主制。一些人認為這與獨裁政治迫害反對者並無兩樣,而只是數量上的差異罷了,因為只有極少數的人被影響到、而且限制並沒有如此嚴重。一些人則主張民主制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理論上,反民主人士也擁有在合法程序下進行反民主活動的權利。在原則上,民主制度是允許反民主人士的,而且也允許他們透過合法程序改變國家的領導人以及政治和經濟體制;但運用暴力手段來破壞民主則是被禁止的。


 先決條件
雖然這些成分並非政府制度的一部分,但一定規模的中產階級的存在、以及廣泛而興盛的公民社會往往被視為是自由民主制的先決條件。

對於民主多數決傳統並不盛行的國家而言,單獨實行自由選舉的制度通常不能徹底達成民主化的轉型;一場在政治文化上的廣泛轉型以及過渡至民主政府體制的轉型都是必要的。這樣的例子相當多,例如在拉丁美洲國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都相當短暫而不穩定,一直要到他們在文化上改變為接受多數決基礎為止。

民主文化的關鍵成分之一是「永遠的反對黨」的概念。這在那些傳統上政治權力是經由暴力獲得的國家尤其困難達成。在本質上,這一詞代表了民主制度里的每種立場都擁有一個共同的基礎觀念,亦即在政治上的競爭或許會有不同立場,但他們都必須容忍與他們不同的立場,並承認他們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社會的基本規則是必須鼓勵在公眾辯論上的容忍和禮貌。在這樣一個社會裏,選舉結束後失敗者必須接受選舉的結果,並允許權力和平的轉移。失敗者也不會因此而失去他們的生命和自由,並且會繼續參與公眾生活。人們並非對政府里的特定政策效忠,而是必須尊重國家的基本合法性以及民主程序的本身。


 

 

地圖顯示了自由之家組織2007年的報告內,有關每個國家自由程度的分類。

   自由

   部分自由

   不自由


 
圖為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組織所發佈的2006年調查,有顏色的國家代表擁有民主選舉的制度。注意到這些國家在正式上並非都自稱為民主制度(如同上圖所表示的)但仍被認為是屬於民主國家。一些組織和政治學家定期提出世界各國的自由度的調查,包括了當前的情況、以及追溯至一兩個世紀前的局勢。當中最知名的是自由之家所作的調查[1]。

一般而言,歐盟的國家、日本、美國、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都被公認為屬於自由民主制國家。

自由之家組織認為許多在正式上自稱為民主制度的東歐和前蘇聯國家在實際上都是不民主的,通常是因為這些國家的政府對於選舉結果有龐大的影響力。之中許多國家則是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


直至
2006年4月的各國政府體制

   總統制共和國家,全面總統制

   總統制共和國家,議會制行政總統

   總統制共和國家,半總統制

   議會制共和國家

   議會式君主立憲國家,君主不行使任何權力

   君主立憲國家,君主行使個人權力,可能伴有弱勢議會

   君主專制國家

   一黨專政國家

   憲法暫停實施的國家

   不符合上面所有敘述的國家自由民主制的形式

實際上的自由民主制
有些國家雖然在名義上並非民主制度─例如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但在實際上仍被視為是自由民主制的形式,因為這些國家都是由民主選出的國會所統治的。在英國,名義上的主權是由世襲的君王所繼承,但在實際上主權則歸於人民,經由人民的選出的國會統治,也因此屬於民主制度。

許多人則反對包括君主在內任何形式的世襲特權,並主張加以廢除之。而君主主義者的回應則是這些國家的君王往往屬於純粹的儀式了,而非在政治上的形式。


比例和多數代表制
參見:投票制度
多數制是依據地區的多數決分配議席。獲得最多票的政黨或候選人便能獲得代表那一選區的議席。但民主的選舉制度還有其他許多形式,例如比例代表制便是以一個政黨所取得的全國性選票數量的比率分配議席。

兩種制度的最大爭議之一,是在於應該將選區劃分各自計票分配議席、還是將全國的選票統一計算分配才能有效的代表人民的民意。

一些國家如德國和新西蘭則混合了這兩種形式的選舉制度,將立法機構的選舉劃分為兩個類別。第一個類別的議席是依據地區性的多數決投票決定的,而其餘的議席則依據各政黨在全國獲得的總票數公平的劃分(儘可能的作到)。這種制度又被稱為混合比例代表制。

圖為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組織所發佈的2006年調查,有顏色的國家代表擁有民主選舉的制度。注意到這些國家在正式上並非都自稱為民主制度(如同上圖所表示的)但仍被認為是屬於民主國家。

總統和國會制度
總統制是一種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分開選出的共和國政體。而在議會制里,政府的行政部門元首則依賴於國會的直接或間接支持,通常是根基於國會的信任投票選出(而失去國會支持時則透過不信任投票罷免)。

總統制的民主制度在拉丁美洲、非洲、和前蘇聯相當盛行,通常是仿效美國而來。而君主立憲制(由民選的議會所統治)則在北歐國家和從其和平脫離的許多前殖民地國家盛行,例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另外議會制度也在西班牙、日本、和其他許多小國家盛行。前大英帝國的殖民地如南非、印度、愛爾蘭、和美國則依據其獨立的時間而有不同的制度。議會制度也在歐盟和鄰近國家相當盛行。


自由民主制的優點和缺點

直接民主制
一些人主張「自由民主制」並不尊重絕對的多數統治(除了選舉民意代表時例外)。而多數的「自由」則被之前世代立定的憲法或慣例所限制了。除此之外,實際的政治權力被少數的民意代表所掌控,也因此他們主張「自由民主制」只不過是寡頭政治的美化版本罷了。

其他人則反駁道:只有自由民主制能夠保障個人的自由並避免國家淪為獨裁的統治。無限制的多數決統治將會造成少數派遭受壓迫。另一種看法則是被選出的領導人會比一般的選民更有能力和興趣管理國家。第三種看法則認為若要單獨對每個議題進行投票,將會花費極大的資源和努力才能使每個人都能獲取資訊、參與討論、乃至於投下選票。

一些自由民主制擁有類似直接民主制的公民投票制度。瑞士和烏拉圭都是這類例子;美國的加州和其他某些州也備有公民投票制度。許多其他國家也在其政治制度里備有層面較低的公民投票制度。


種族和宗教衝突
由於歷史上的原因,許多國家在國內的種族和文化上並非完全相同的,可能存在着強烈的種族、語言、宗教、和文化分裂。事實上,不同群體之間可能會互相抱持敵意、甚至公然對抗。而一個民主制度,由於在定義上允許群眾參與決策,因此在理論上也允許群體利用民主政治程序來對付其他「敵對」的群體。在民主化過程中這些現象可能特別常見,尤其是在之前的非民主政府意圖壓制某些群體的情況下。這在既有的民主制度里也可能見到,例如民粹主義的反移民運動。不過,人類史上絕大多數的壓迫都發生在沒有選舉制度的國家,例如南非的種族隔離制度和納粹德國。

伴隨着蘇聯的垮台和其他前蘇聯國家的部分民主化而來的,是在南斯拉夫、高加索地區、摩爾多瓦等地的頻繁戰爭和內戰。不過,統計上的研究則顯示由於共產主義的垮台以及民主國家的增加,整體的戰爭數量、內部戰爭、種族戰爭、革命戰爭、難民和強迫遷徙者的數量都戲劇性的減低了[2]。


官僚政治
自由意志主義和君主主義對於民主制度的一貫批評是:民主制度會慫恿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隨意改變法律,尤其是推行一大堆毫無必要的新法案。這在很多方面是極其有害的,新法律可能會限制了之前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法律的迅速改變會造成人們不再願意守法,這又可能造成執法機關開始濫用權力。他們主張混亂的法律可能會與簡單而永存的自然法相矛盾─雖然對於自然法為何並沒有一定共識。而民主制度的支持者則指出複雜的官僚制度和管制只會在獨裁統治下產生,例如許多前蘇聯的國家。

批評者也認為自由民主制在決策效率上相當遲緩而複雜。


短視現象
現代的自由民主制如同其定義的,會定期舉行選舉以改變政府。這使得許多人批評它們會造成政府的短視現象。在四至五年內政府便必須面臨新的選舉,而執政者和政黨便必須思考要如何贏得選舉。這會慫恿候選人提出能在短期內得利選民的政策(或者其他政治家),而不是那些眼光遠大能帶來長期利益、但較不受人民歡迎或重視的政策。不過,這些批評事先假設了替一個社會立下長期的預測是可能的,這被卡爾□波普爾批評為歷史決定論。

除了一般對於政府實體的批評之外,在民主制度內的短視現象也有可能是集體的短視思考造成的。舉例而言,一個以減少環境污染為目標的政策也有可能造成失業率的提升。無論如何,這些風險並不僅限於民主制度,在其他的政治制度里也有可能發生。


公共選擇理論
主條目: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是由一群研究選民決策行為、政治家、和政府官員的經濟學家在經濟理論的基礎上提出的。他們提出的問題之一便是,在民主制度里每一個選民的單獨影響都極其有限,也因此造成他們在政治議題上的無知。這會使得特殊的利益集團得以獲取補貼和政府控制的利益,但卻會對社會造成傷害。不過,特殊利益集團在其他政治體制里也有可能佔有同樣的甚至是更多的影響力。


財閥政治
馬克思主義者、社會主義者主張自由民主制是資本主義制度的一部分,亦即以階級為根基、沒有徹底民主或參與度的制度。他們主張自由民主制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只允許在金融上有權勢的人們進行統治。他們認為民主在根本上是不平等的,並且會允許資本家在經濟上的剝削。

在民主制度的代議政制中,參與選戰的高昂花費可能代表了民主制度偏袒有錢人,產生只偏袒少數有錢人的財閥政治產生。在雅典民主里,一些公共官員職位是隨機的分配給公民們,以避免財閥政治的影響。這些批評者認為現代民主只不過是統治階層用以欺騙群眾安於現狀的謊言、或者是使他們忽略某些政治議題的手段。他們認為民主制度會造成候選人與有錢的支持者勾結,提供對其有利的政策方案,保持其對某些領域的共謀和壟斷能永久存在。

不過,美國的經濟學家Steven Levitt指出,選戰中的大量資金並不能保證選舉結果的勝利。他比較了一次又一次的選舉中的候選人、尤其是在美國的國會選舉,以及他們的競選經費和結果。他對此總結道:

「一個獲勝的候選人可以減少一半的選舉經費而只失去百分之一的選票。同時,一個自認為是因經費問題而失敗的候選人在替其擴展一半的經費後,也只會增加百分之一的支持票數。」
對於媒體的佔有可能導致公眾對選舉過程的誤判,因為媒體本身便是選舉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些批評者認為對於現狀或特定議題的批評往往被媒體集團壓制,以保衛其自身的利益。而民主的擁護者則認為由於憲法保護了言論自由,無論利益取向或非利益取向的團體都可以對某些議題進行辯論或宣傳。他們主張民主社會裏的媒體只不過是代表了公眾的喜好,而且並不受到政府審查制度的影響。


多數主義
所謂的「多數的暴政」便是對於民主政府的恐懼,因為多數派的觀點可能會壓迫了特定的少數派。在理論上,多數派代表的是那些投票者之中的多數,而非全體公民中的多數。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個少數派也有機會透過操弄選舉獲得權力,以多數派為名壓迫其他少數派。這種情況在直接民主制和代議民主制下都有可能發生。

可能的例子包括了:

那些可能會被徵兵影響的人屬於一群少數派。
一些歐洲國家在公立學校禁止學生佩帶宗教標誌。反對者認為這是違反了信仰自由的權利。支持者認為這是遵守政教分離原則的政策。
禁止色情書刊和電影通常是出自多數派所作出的決定。
對於娛樂用途的毒品的合法化(或至少寬容之)通常也是出自多數派接受的程度。毒品使用者可能會認為自己是被壓迫的少數派、受害者。
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態度也是例子之一。同性戀行為在民主國家一直被廣泛列為違法行徑,直到數十年前才開始改變;在一些民主國家這依然沒有改變,反應了多數派的宗教和性道德觀。
古雅典和早期美國的民主也與奴隸制度共存。
多數派通常對少數派的有錢人課徵重稅,意圖讓有錢人負擔更多的社會開銷。不過,這通常也會有一定程度的抵銷,因為有錢人可以僱請專家顧問加以協助(節稅顧問和律師)。
在繁榮的西方民主國家裏,貧窮人口成為了社會上的少數派,而且可能會被其他遭課徵更多稅賦的多數派報復。尤其是當他們形成了一個獨特的下層階級時,多數派可能會透過民主的過程剝奪國家對他們的保護。
經常被舉出的「多數的暴政」的例子之一,是阿道夫□希特拉透過合法的民主程序邁向權力。納粹黨在1933年的魏瑪共和國民主選舉中成為了全國最大的政黨,也獲得了最多的選票。許多人認為這其實是「少數的暴政」的例子,因為希特拉從來沒有在選舉中獲得過半數的選票。不過,由於民主制度中往往是由多數派掌握權力,因此希特拉的竄起不能被忽略。無論如何,希特拉的政權是在民主制度被廢止後才開始進行大規模的人權侵犯。除此之外,魏瑪共和國的憲法允許在面臨「非常時刻」時將權力全盤交給獨裁者、並暫停憲法本身的效用,而無須經過任何投票或選舉,這在大多數自由民主制國家都是不可能發生的。
民主的擁護者針對所謂的「多數的暴政」作出許多辯護。其中之一是主張憲法的存在能保護所有公民的權利,改變這些憲法需要超過五分之三國會議員的共識,或要求必須獲得法官和陪審團認可政府提出的證據和手續、或經由另外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投票、或是直接進行公民投票。這些門檻通常都是相加的。而對於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立法部門的權力分隔和制衡,也使得僅稍微超過半數的多數派很難隨意行動。這表示了多數派仍然能正當的強迫某些少數派(而這種在道德上仍是大有問題的),但這樣的少數派為數不會很多,而且在實踐上這樣做將很難獲得大多數人民的同意。

另一種理論則認為多數派和少數派在不同的議題上都會有不同的姿態。人們通常在某些議題上同意多數派的觀點,但卻可能在其他議題上同意少數派的觀點。一個人的觀點可能會改變,也因此,多數派的成員對於少數派的壓迫也會有一定限制,因為他們了解到他們在未來也有可能成為少數派。

另一種常見的理論則是,儘管有許多風險,比較起其他制度,多數決依然是最理想的體制,而多數派的暴政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為了改善少數派的暴政而產生的。以上述級的所有問題在非民主的制度里也都可能產生,而且還必須加上由少數派壓迫多數的問題。民主的擁護者主張,統計上的證據指出更多的民主會帶來更少的內部衝突和政府屠殺。美國歷史學家R. J. Rummel對此提出了一個公式:一個國家的民主自由越少,他們的統治者便越可能屠殺他們。


政治穩定
替民主辯護的主張之一是,在民主制度里人們可以在不改變政府法律根基的情況下改變政府的首腦,也因此民主能夠減低政治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並且給了那些不滿意現行政策的公民透過定期選舉掌權或改變政策的機會,使他們能安於當前的現狀。因此對於那些政治權力往往經由暴力轉移的國家而言,民主更能增進政治的穩定性。

一些人認為由某些群體掌權過久的長期政治穩定也是不適當的。不過,這通常是在非民主制度里比較可能發生。


戰時的有效動員
一個自由民主制如同字面上的定義,政治權力並非中央集權的。常見的一種批評是這種制度在戰時會成為國家的不利條件,因為戰爭動員需要國家內部快速而一致的行動。雖然有時候行政者可以在不違反立法程序的情況下進行準備,但通常都還是需要立法機關在敵國的攻擊行動發起前同意在國內發起備戰行動,在同意與否和時間花費上都可能製造額外的風險。一般而言如果民主國家遭受攻擊,政府通常不需要任何同意就能展開防衛性的反擊。人們有可能投票反對軍隊徵兵。在理論上,君主制度和獨裁者的確可能有較高的效率和魄力。

然而,研究顯示民主國家反而會比非民主的國家更可能贏得戰爭。對此的解釋主要是「政治的透明度、以及人民民意的穩定度,只要這一被確立,民主制度便能更有力的引導戰爭」。其他的研究則指出這是因為民主國家有更強大的動員能力或資源,所以有更大的機會贏得戰爭。[3]

Stam和Reiter(2002, p. 64-70)也注意到在民主社會裏強調個人的重要性,代表了他們出租車兵會有更高的戰鬥積極性和更好的領導。在獨裁制度里的軍官往往是基於政治效忠度而非能力加以躍升的。他們很有可能只限定於一小群支持現行獨裁政權的階級或宗教/種族團體所出身。這也會排除許多有能力的軍官。在非民主制度軍隊裏的領導人往往會激烈的鎮壓任何內部的反對聲浪和批評,這可能會造成士兵和軍官們不敢提出任何反對意見。缺乏積極性的軍隊和士兵在現代戰場裏是尤其不利的。獨裁國家出租車兵也比較有可能向民主國家投降,因為他們可以期盼在投降後受到相對而言較好的待遇。納粹德國殺害了三分之二的蘇聯投降士兵。而在北韓的韓戰中則有38%的美國被俘士兵遭殺害。


更正確的決策情報
一個民主制度可能可以對政治決策提供更好的情報。不受歡迎的情報在獨裁制度里更有可能被忽略,而這些情報很可能便象徵着某些問題的早期徵兆。民主制度也提供了替換無能領導者和政策的管道。也因此,問題和危機在獨裁制度里可能較為常見、拖延的時間也可能更為漫長。[4]


腐敗
世界銀行的研究指出政治制度對於一國的腐敗現象泛濫度有極大影響:民主制度、議會制度、政治穩定、以及媒體自由都可以降低腐敗程度。[5]


恐怖主義
研究指出恐怖主義在政治自由中等的國家最為常見,而恐怖主義最少的國家則是大多數的民主國家。 [2] 原因在於政治自由低等的國家其政府傾向掌控國內的一切,對難以確認目的的恐怖組織及行動,抱有不安全感,深恐這些恐怖組織最終會推翻本身的領導權而取而代之,所以會壓制恐怖行動,但恐怖組織如不在本國內活動則仍有政治自由低等國家領袖會支持,如利比亞強人格達費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作為。民主國家則因為有適當管道解決人民的各種安全、經濟需求,而且國內主流價值觀也難以接受極端的想法或行為,故恐怖主義活動在此類國家較少。


經濟成長和經濟危機
在統計上,民主程度是與國內生產總額(GDP)互相關聯的。

不過,對於民主制度在這方面的貢獻程度則有不同的意見。其中一種看法是民主制度只有在工業革命和資本主義的普及後才會廣泛發展。在另一方面,工業革命的發源地英國便是當時歐洲最為民主的國家。

一些研究,例如著名的經濟自由度指數,則指出隨着資本主義的普及和經濟的增長,便會增加社會的繁榮、減少貧窮,並且進一步產生民主化。不過這只是統計上的趨勢,有許個別的國家例外,例如印度雖然民主但卻不怎麼繁榮,或者是GDP頗高卻從沒有民主化的汶萊。其他許多研究也指出更多的民主能產生更多的經濟自由,雖然也有一些調查得出相反的結果[6][7][8][9][10][11]。其中一種反對意見主張瑞典和加拿大在經濟自由度指數上的分數還要低於智利和愛沙尼亞,但瑞典和加拿大卻有着更高的人均生產總額。不過這種說法也有問題,研究只是指出了經濟自由對經濟成長的影響,因此更高經濟自由的國家在未來也將能有更高的GDP。同時應該注意的是依據指數,瑞典和加拿大是屬於世界上最資本主義的國家之一,因為他們都有穩固的法治、注重所有權、而且對自由貿易極少有限制。批評者則認為經濟自由度指數並不能準確測量資本主義的指數,主張應該選擇其他的測量方式。

一些人主張經濟成長將能自動的促成民主化的轉型,比如在中國這樣的國家。不過其他人則對此提出異議,即使經濟成長在過去能夠產生民主化,這不表示在未來也是可行的。現在獨裁者可能已經學到要如何在擁有經濟成長的同時也不改變現有的政治體制[12]。

大量的石油或礦物開採產業也與非民主的統治相連結。這種影響可以套用於全世界而不僅限於中東。擁有這樣龐大財富的獨裁者可以投入更多資金以維持他們的政權,並且提供更多利益來安撫群眾的不滿。同樣的,這樣的財富也不會產生一般經濟成長能帶來的社會和文化改變[13]。

一次最近的綜合分析則認為民主制度對於經濟成長沒有直接的影響。不過,民主制度的確對經濟的成長有強大的間接影響。民主制度有着更高的人均資本累積、更低的通貨膨脹、更低的政治不穩定性、以及更高的經濟自由。不過,也有一些調查認為民主制度會造成更大規模的政府以及對於國際貿易的更多限制[14]。

如果撇開東亞不談,在過去45年裏貧窮的民主國家的經濟成長比那些不民主的國家快了50%。貧窮的民主國家如波羅的海國家、博茨瓦納、哥斯達黎加、加納、和塞內加爾的經濟成長都比不民主的國家如安哥拉、敘利亞、烏茲別克斯坦和津巴布韋要來的高[15]。

在過去40年裏最遭的80場經濟危機中,只有5場是在民主國家發生。同樣的,貧窮的民主國家也比較少出現人均生產總額在短期間暴跌的現象[16]。


饑荒和難民
知名的經濟學家阿馬蒂亞□庫馬爾□森指出,民主國家從來沒有受過大規模的饑荒[17]。這包括了那些並沒有很繁榮的民主國家如印度在內,印度最後一場嚴重的饑荒發生在1943年,另外在19世紀後期也有多次大規模的饑荒,這些都發生在民主化之前的英國統治時期。獨立後的印度的政府也隨着時間而越來越民主。

難民現象幾乎都只有在非民主國家發生過,如果研究過去20年裏的難民流動,絕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在獨裁國家發生[18]。


人類發展
民主制度也與更高的人類發展指數相連結,也有着更低的人類貧窮指數。

相較起貧窮的獨裁國家,貧窮的民主國家有着更好的教育、更長的平均壽命、更低的嬰兒死亡率、更多的飲用水資源、以及更好的醫療照顧。這並不是因為獲得更高層次的外國支援、或是投注更多開支在這些事業上而產生的,而是因為在民主制度里資源能被更有效的管理[19]。

一些健康的調查(平均壽命和嬰兒、母親必死率)則顯示這些因素與民主有極大關聯,甚至高過它們與人均生產總額、公營事業規模、或收入不平等度的關聯[20]。

在共產主義垮台後的東歐國家裏,在經歷最初的經濟衰退後,之中那些最為民主的國家也達成了最多的平均壽命成長[21]。


民主和平論
主條目:民主和平論
各式各樣運用不同定義、不同資料、不同數據分析的研究都顯示出了支持民主和平論的證據。最初的發現是在歷史上從來沒有自由民主制國家互相交戰的戰爭過,最近的調查則顯示在歷史上所有民主國家之間的各種軍事衝突(亦即非涉及戰爭的部分)所造成的傷亡加起來還不到1000人,而且民主國家也很少發生內戰[22]。


大屠殺
研究顯示更民主的國家也較少出現由政府發動的大屠殺[23],同樣的,種族滅絕和政治屠殺也更為少見[24] 。


自由和權利
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在自由民主制里通常被視為是有益的。


幸福
依據調查,現代民主國家也有着較高的人民幸福[25]。


參考文獻

Dan, Reiter,Stam, Allan C.(2002).Democracies at Wa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0-691-08948-5.

 

[編輯] 注釋

  1.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06
  2. ^ Center for Systemic Peace, (2006). Global Conflict Trends - Measuring Systematic Peace. 2006年2月19日造訪
  3. ^ Ajin Choi, (2004). "Democratic Synergy and Victory in War, 1816–1992".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ume 48, Number 3, September 2004, pp. 663-682(20). DOI:10.1111/j.0020-8833.2004.00319.x Reiter, Dan,Stam, Allan C.(2002).Democracies at Wa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ISBN 0691089493. 
  4. ^ The Democracy Advantage: How Democracies Promote Prosperity and Peace.Carnegie Council.
  5. ^ Daniel Lederman, Normal Loaza, Rodrigo Res Soares, (November 2001). "Accountability and Corruption: Political Institutions Matter".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2708. SSRN 632777. 2006年2月19日造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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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總統制是一個共和國的政治體制,行政和立法機關分別選出。在民主共和制根據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關係的不同,可分為議會制共和制和總統制共和制。


1 特徵
2 優缺點
2.1 優點
2.2 缺點
3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
4 參見
 


特徵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毋需副署。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政府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


總統的選舉與議會的選舉分別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總統與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議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總統亦無權解散議會。

優缺點

優點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缺點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台。 另外,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相對其他兩種主流體制(半總統制及議會制)之政權數量較少,多集中在美洲大陸及非洲(特別是東非),歐洲卻完全沒有國家實行總統制。亞洲只有土庫曼、伊朗、塞浦路斯、菲律賓、印尼、阿富汗、馬爾代夫等;大洋洲有基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瑙魯、帕勞;非洲有貝寧、尼日利亞、岡比亞、迦納、利比里亞、塞拉里昂、蘇丹、肯雅、盧旺達、布隆迪、厄立特里亞、塞舌爾、烏干達、贊比亞、津巴布韋、安哥拉、南非、科摩羅、馬拉威、博茨瓦納等;北美洲有美國、墨西哥、洪都拉斯、危地馬拉、薩爾瓦多、哥斯達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馬、多明尼加共和國;南美洲有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厄瓜多爾、蘇里南、秘魯、烏拉圭、巴拉圭、玻利維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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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又名雙首長制、議會執政府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1 特徵
2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
3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或地區
4 參見
 


特徵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着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置“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置“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中華民國、俄羅斯;所有不設置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象。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麼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俄羅斯、中華民國和美國一樣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任免,只能接受議會的推舉決定,那麼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或地區
按上述第一種區分標準,法國、中華民國、南韓、俄羅斯、烏克蘭、黎巴嫩和部份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都可以歸入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準,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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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或內閣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特點是其政府首腦(台灣憲政學者與文獻稱之為「行政首長」,以有別於國會領導人)的權力來自議會(即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國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長贏得國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國會大選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國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

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或稱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一般實行於民主國家,因此存在着多個參加議會差額選舉的政黨。議會內閣制的政府首腦(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開,其國家元首通常是儀式性職務,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

議會制下的行政中樞為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稱為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但是,當多數黨的席次不過半數時,幾個少數黨也有可能通過建立同盟積聚過半議席從而獲得任命政府首腦的權力,此時的政府稱為聯合政府,內閣稱為聯合內閣。

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政府首腦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經過向國家元首禮貌性報告後,由元首下令重新舉行國會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公務員任命權與簽署法令,接受外國使節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國家元首的命令必須經由政府首腦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發佈政令。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盡相同,無論是邦聯制,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學理上稱為單一制)的國家,中央政府都可能採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國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採行議會制。


1 歷史起源
2 弱點
3 優點
4 實行議會制的政權
4.1 實行單一選區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4.2 實行單一選區加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4.3 實行複數選區制的國家(每個國會議員選區應選席位超過一席以上)
5 威斯敏斯特體系
6 參見
 


歷史起源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07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國王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不會說英語,使得內閣中一名大臣能夠負責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首相一職。隨着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終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議會能夠挑選首相併決定內閣的組成。

威斯敏斯特體系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使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的參議院,而不是英國的上議院,而新西蘭則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威瑪共和國和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早在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製做好了準備。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弱點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小黨執政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和極端政黨的上台。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小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頻繁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拉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學理上稱為雙首長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1990年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改制後,則多傾向使用直選元首下的雙首長制。

議會民主制本身並不一定會產生過多的小黨派和極端政黨,當議會民主制與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選舉計票方法結合時,容易產生較多小黨,導致小黨執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個黨派只要在全國獲得超過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國家是百分之五)的政黨選票,就可以進入議會,無論在個人選區中是否有本黨當選人。 而在單一選區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個候選人必須在一個地方選區獲得比其他候選人多的票才能進入議會。也就是說,一個有極端主張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進行議會,但是在純粹的單一選區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選舉下,由於極端黨派的選票被分散在各個地方選區(而且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極端政黨都很難拿到過半的選票獲得當選),極端政黨很難進入議會。例如實行純粹單一選區制的英國,極端民族主義黨派「英國國家黨」全國得票超過百分之五,但在國會卻毫無席位。而日本實行單一選區制加政黨比例代表,所以沒有在全國任何選區贏得席次的日本共產黨,因為全國政黨得票超過門檻,仍能參與分配席次。所以,選舉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還是純粹的單一選區制,是影響政府組成與表現的重要的因素。

議會制政府,實行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國內政黨體系的兩黨制,造成內閣與政府首腦的兩黨輪政,以英國為其典型。實行單一選區制搭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黨體系的多黨制,導致聯合內閣與聯合政府。


優點
政府首長(首相/總理)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以確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機構得到支持
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聯繫,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
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
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份成功

實行議會制的政權
英國、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北歐等)、日本、加拿大、澳洲、新西蘭、以色列、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東歐國家(如波蘭、捷克、匈牙利等)、波羅的海三國和牙買加等。 其中:


實行單一選區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印度、泰國等。


實行單一選區加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西歐大部分國家,如德國。


實行複數選區制的國家(每個國會議員選區應選席位超過一席以上)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威斯敏斯特體系
威斯敏斯特體系是一種特殊的議會民主制,源於英國,名字就取自英國議會的所在地倫敦威斯敏斯特。這種體系被廣泛用於前英國殖民地國家,並已經成為大多數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政治體制。在威斯敏斯特體系中,國家元首擁有較大的緊急權力,但受到慣例(而非法律)的制約而較少執行。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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