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了多時的新一輪公務員工資改革,即「陽光工資」政策,已在全國多個省市鋪開,當兄弟省市還在認真研究討論實施這一政策的方案和細節之時,筆者所在的省會城市早已捷足先登,去年年初就率先讓公務員們沐浴在溫暖的「陽光」里了。
可這工資如何「陽光」,至今還是個謎。筆者也算是一個關注時事的人,但從未在報紙的哪個角落裏發現本市實行「陽光工資」的相關政策或方案。好在本人還有若干個朋友混跡於公務員隊伍之中,從他們那「口將言而囁嚅」的含糊表述中,了解到了「陽光工資」政策和方案的一些碎片。其主要組成似乎是分三大塊:一為標準工資,即基礎工資;二地區補貼工資,即規範的津補貼;三為績效工資,與勞動數量和質量掛鈎,另外保留每年一個月的獎勵工資。實行「陽光工資」 後收入有什麼變化呢?有人說增加了,也有人說減少了。漲了的是那些清水衙門,少了的自然是那些有權創收的部門。
據相關利益者說,從表面上看,實行「陽光工資」後,不同單位或部門的公務員之間的收入差距變小了,或者說基本平等了。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為何?因為「績效工資」是一個彈性概念。不同崗位、不同職別的人「績點」不同效益就有差別:「績點高」效益高,反之,效益就低。更重要的是不同的單位或部門,因為佔有的「資源」不同,潛在的收入差別就更大。比如說,有的機關或部門有「創收實體」,如內部酒店或賓館出租、餐飲服務外包等等,所得收入必然是內部消化,而以「績效」名義消化當然是最佳途徑了。至於還有沒有別的名堂,也不好細細追問。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國情來推斷,在「陽光」下搞點小動作玩點新花樣恐怕也不是不可能的事。事實上,從本市「陽光工資」實施一年多而相關政策至今還處於暗箱之中的情況來看,「陽光工資」究竟有多陽光可想而知。
據熟悉內情的人士透露,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只做不說」:不發紅頭文件,沒有文字方案,只有口頭傳達,一切照着會議精神辦理,且不得將有關精神外傳。給公務員調工資本來是光明正大的事,該怎麼調,先不說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至少也應當讓眾所周知吧。有必要如此遮遮掩掩、神神秘秘嗎?如此做派,還能和「陽光」二字有一星半點的關聯嗎?
我不知道悄悄實行「陽光工資」,決策者和執行者到底是出於一種什麼樣的考慮,但不管出於何種動機,這種做法是和依法行政、透明行政背道而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