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桅揚帆》一書,主體是揚帆的口述自傳,曾在1989年出販,以後經傳主與整理者丁兆甲先生合作,作了較大充實,由群眾出版社於2001年9月出新版。
揚帆本名石蘊華,三十年代和曹禺同時進入戲劇界。參加革命後,棄文從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為上海市第一任公安局長。一生中經歷兩次冤獄。四十年代延安發生搶救運動,他在新四軍受到牽連。被關了10個月;1954年,他成為潘揚反革命集團案的主角之一,蒙冤長達25年。出獄時不但垂垂老矣,而且精神失常,與妻子兒女都無法交流。後經治療,才恢復了正常的思維和表達能力,總算留下了包括這本自傳在內的寶貴文字。
潘揚一案,在當時轟動全國,今天已經水落石出,所有的罪名不是捕風捉影,就是顛倒黑白。據傳主判斷,冤案最重要的成因是來自江青的打擊報復。揚帆了解江青三十年代在上海影劇界名聲不佳,曾在1939年向新四軍副軍長項英匯報,項擔心"潤之吃虧",便向延安發電,不贊成毛江結婚。其時木已成舟,事後江青懷恨在心。然而以今天的眼光來,這樣大的案件之所以能夠在五十年代釀成,株連數百人,歸根結底是因為制度的缺陷。最高領導人一言九鼎,不論是當事人;還是知情人,都百口莫辯。認為這個問題是由於毛受了江青欺騙,說服力是不夠的。從一些熟悉揚帆的高級於部在他平反前夕的友好表示,可以推測他們對這個長達25年的冤案早有不同看法。然而老人家在世,他們就沒有表達不同看法的可能,或者說,知道表達也沒有用,反而會招來麻煩,只好沉默。只有等到胡耀邦主持平反冤假錯案形成聲勢,他們才有可能公然表示同情,並推動揚帆一案昭雪。一個好的制度,本身應當具有防止公民受冤枉的機制。公民一旦受了冤枉,還應當有申訴和洗冤的渠道。當時,像揚帆這樣的公安部門高級幹部都不能免於冤獄,一般百姓就可想而知了。揚帆的同情者里,有更高級的幹部,他們明知楊帆冤枉,也愛莫能助,可見制度層面的問題有多麼嚴重!
從另一重意義上說,揚帆比起同案的潘漢年還是幸運的,他不但活到冤案昭雪的一天,並且有機會通過自己的親身感受反思歷史的教訓。他在自述的最後一節《痛定思痛——我的思考》裏說到——
在今天強調法治、健全法律的時候,我認為,今後發生冤假錯案就不能再強調"既往不咎"了。否則,老是口頭上說下不為例,不認真追究,老是這樣下去,又怎樣保障人權?怎樣主持社會正義?怎樣體現法律的嚴肅性?現在的立法機關應當汲取這些教訓,以形成法律來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還應該立法來懲治製造冤假錯案的責任人,並對受冤假錯案傷害者的損失進行賠償。我們已經建國五十年了,重視這方面的立法應該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作為一個受過長期冤獄痛苦的的人,痛定思痛,以我親身體驗,說說一些感受,(也可能有片面性)也許對總結經驗教訓有點參考作用。我現在是個風燭殘年的老人,總想在離世以前把想說的話都吐出來,而不要遺憾地隨身帶走。
這話說了不久,揚帆便於1999年2月20日與世長辭,時年87歲。老人臨終前的這片肺腑之言,可謂金玉良言。如果為政者能夠聽得進去,加以實行,必定有功於當世,造福於後代。不知以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