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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致胡錦濤公開信 歸還四千萬經租房主財產

星期五,南京師範大學學者郭泉在互聯網公開向中國領導人胡錦濤等發出了他的第十二封公開信,主要探討關係到中國四千萬經租房主的問題,要求中央重視這一股強大的力量,結束文革做法,歸還他們的房產。而各地經租房主不懼打壓努力維權。 下面是自由亞洲電台記者方媛的採訪報道

郭泉

星期五,接連寫信給國家領導人進言的南京師範大學學者郭泉在網上發出了他的第十二封公開信,他是受中國四千萬經租房業主的委託而寫這封公開信的。

這片長達九萬字的公開信包括三萬字的正文和近六萬字的附件兩部分,信中詳細地講述了經租房的歷史由來,及收取了調查人員有代表性的文章,他要求中央領導人重視經租房這個文革時期遺留的問題,並儘快給予解決。

星期五下午,郭泉對本台表示:「我希望中共政府能夠看到我這封公開信之後,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我想這個數字會遠遠超過四千萬的,而我寫這封公開信的目的是想通過這封公開信告訴胡錦濤,溫家寶,文革必須立即結束,那麼很多人認為文革在76年已經結束了,但是在經租房問題上還沒有結束,經租房問題上文革還在死灰復燃,還在繼續,這是中國老百姓不願意看到的,也是所有熱愛民族熱愛和平的老百姓不願意看到的,那麼我相信這封公開信一定會給中共政府有很大的觸動,因為水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

郭泉表示,一次性買斷工齡職工、復轉軍人、失地農民、以及經租房問題已經成為中國的四大社會問題,他們很可能成為轉變中國政治體制的導火索,因此,他們的問題不容忽視。

北京經租房主馬連福對於郭泉發出的這封公開信表示雀躍,他說:」那太好了,我宣傳一下,汪兆君的公開信也提到經租房了,高律師(高智晟)也有提到,最早我們跟高律師反映,他說經租房是政府的非法奪取。」

1958年國家將人民多餘的私有房產收集起來統一管理和租賃,但1966年起將所有經租房收歸國有。

雖然全國各地的經租房業主不斷的要求歸還他們的房屋,但是問題不僅未被各地重視,反而他們還被打壓。

據了解,全國經租房主最多的城市有北京,長沙和武漢。在1月23號,長沙經租房主王季勇上訪被關押在法論功學習班,絕食兩天後,在外界的輿論壓力下,26號把他釋放,當地另一位經租房主萬先生因上訪被打傷頭部,而2月16號,武漢的經租房主肖昌海也因上訪被刑事拘留,在18號,長沙十幾名經租房主拉着橫幅到市政府請願要求嚴懲打人兇手並釋放武漢經租房主肖昌海。

星期五,經租房主王季勇對本台表示:「因為各地都抓人,我們打橫幅是聲援武漢的經租房戶,還要求市政府處理打我們老萬的事。」

他還表示,他們會繼續的呼籲釋放肖昌海並會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

而北京的經租房主每個星期一都有一百多人到市政府信訪辦上訪,但是每一次都是無功而回。

郭泉表示:「經租房主在兩會之前會在各個他們的區域進行呼籲的一些活動,還有一些經租房的業主到北京呼籲,希望這個活動能夠得到兩會代表的重視,我想兩會代表應該對經租房主給予高度重視,因為四千萬經租房的維權人員還包括他們的親友團可能會上億,這對中國來講是一個巨大的群體事件,另外還有涉及更重要的問題就是國家是怎樣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台記者方媛的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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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民黨代主席郭泉
致國家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
 
——探討「徹底解決文革思維下經租房問題」的策論
 
 
尊敬的國家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先生
兩位領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會議確立了「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本人從2007年11月14日起,先後就「科學發展」、「和諧社會」兩個主要方面在國內、國際事務的思考和運用,向兩位領袖寫過五封公開信。
雖然兩位領袖沒有直接給我回信,但兩位領袖以其他方式表達了對我長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條件下多黨競選的民主政體」、「企業一次性買斷工齡問題」、「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問題」、「21世紀中日關係新思維」等問題的高度關注。
特別讓我欣慰的是我關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買斷工齡問題」和「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問題」在發出公開信後一周內,國家有關部門均派出了調查人員深入了解情況。在此,我代表我長期效忠、服務的千百萬「企業斷友」、「復轉軍人」感謝兩位領袖的體恤和幫助。
去年12月,全國千百萬「一次性買斷工齡職工」、「復轉軍人」、「失地農民」、「民族商人」組建中國新民黨,並推選我為代理主席。中國新民黨致力於尋求適合中國國情的「多黨民主競選道路」,「提倡人民有權組黨並競選,努力建設全民福利條件下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中國新民黨的宗旨是「祖國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消滅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專制制度」。
民主黨,就是主張讓人民當家作主的黨。中國新民黨就是這樣一個愛國親民的民主黨。今天,我代表中國新民黨接受全國「經租房」維權群眾的委託,向兩位領袖致信,要求徹底解決文革思維下的「經租房」問題。
「經租房」 維權群體是我長期關注、研究並積極協助的另一個人數更為龐大(初步統計是4000萬)的維權群體。現將我這幾年來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調查報告和對策研究,向兩位領袖作一個匯報,並從社會和諧、人民幸福這一根本出發點出發,在以下六個方面,實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論。
 
一、什麼叫「經租房」
二、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三、在「經租房」問題上「文革」還沒有結束
四、為什麼到21世紀了還要執行「文革」的罪惡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間,究竟誰該聽誰的?
六、什麼叫「以人為本」、什麼叫「執政為民」?
 
執政黨對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裏的選票從很多要求執政的政黨里選出來為人民服務的公僕。
這個公僕之所以被人民選擇出來,是因為這個政黨的方針政策在一個特定的時期和條件下,可以作大多數國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個穩定的、和諧的社會環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數不斷提升的經濟、民主生活。這樣的一個生存狀態的必需條件是: 公平、信用、積累財富的延續性。
所以,任何一個政黨都必須在這個層面進行比拼。政黨競選,其實就是各政黨競相取悅於民的一個承諾過程。人民評判各政黨的承諾及其兌現的可能性,最後用手裏的選票選擇出一個最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黨來做公僕。
被人民選出來執政的政黨的執政期間,其實就是對競選承諾的兌現過程。一屆任期結束,任期內無論兌現的好壞,都必須接受新一輪的人民選擇。人民手裏的選票,才是使得人民當 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任何政黨都必須屈服於人民手裏的選票。
但是,中國人民在中國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於執政黨的事情,人民毫無辦法,只能用怨毒的話語和目光詛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車裏,在網絡上滿目所視、充耳皆聞的都是這樣的同一個詛咒。
電視劇《裴家大院》的劇終挖出了祖宗的鎮宅之寶——傳說中的「金銀財寶」,打開一看,裴大爺連聲讚嘆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來所謂的「金銀財寶」就是一塊上面刻着大紅的八個字的普通石頭:家無孝子、片瓦無存。
現在,我長期關注、研究並積極協助的全國4000萬人的「經租房」維權群體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們「片瓦無存」的原因,並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為本」的專制政策。
 
一、什麼叫「經租房」
 
1949年,共產黨的軍隊徹底打敗了中華民國的政府軍,從而顛覆了中華民國。當時,由於共產黨長期是一個革命黨,1949年前根本沒有參與過國家的國民基礎建設,所以,當共產黨的行政人員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大批進駐城市後,城市住房十分緊張。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關於動員私有空房出租的問題的決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聯合辦公)。內容如下:(1)召開房主座談會只是講解政策進行動員,願否出租以及租給誰,由房主自己考慮並選擇,房管局不予介紹房客;(2)對每個房主召開座談會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時間不要過長,並派政策水平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經完全無法解決住房短缺這一非常現實的社會問題了。
為了緩解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當時的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了一份名為《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的文件,提出對城市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過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難;三、租金混亂、欠租情況多;四、二房東(房屋中介)多,從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佔有制與社會主義建設之間矛盾日益尖銳」的極左結論,因此決定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這份文件說,經租房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其設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國家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超過一定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後,全國各地都制定了經租房地方規範。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對私有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幾個具體問題政策的規定》,規定了納入改造起點為:出租房屋夠15間或總面積達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納入「社會主義改造」之列。但由於 「改造」沒有對如何贖買及一定時期為多長做出具體規定,也就沒有觸及到房地產所有權變更。房主按月可領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時留有一定面積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動員全社會力量,希望全國有多餘房屋的城市居民將自家超過自家使用面積的房屋拿出來替政府排憂解難,並出台了強制性規定,例如: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員會第二十三次行政會議通過《北京市私有房屋暫行管理辦法》,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應該將可供住用的空閒房屋出租。如無正當理由而閒置不出租時,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勸令出租。必要時,經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強制出租。」
各城市在確定「改造起點」(自家使用面積)的標準也不一樣,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他大城市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鎮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廣播報紙等媒體上進行了廣泛動員。全國各地廣大的愛國居民為了響應政府的號召,紛紛將超過自己使用面積的多餘的房產拿出來替政府解決困難。
1958年,為了加強對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國家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租金,統一經營出租管理,定為統一國家私人經租房產。按當時的做法,把城市裏的私有房產分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超越「改造起點」(自家使用面積)以上的,即由政府經租。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經租房的經營,如管理、收租、修繕等,並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發給經租房的業主。
私房主與國家簽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經營租賃合同,僅僅就是經租,而並沒有什麼其它含義,也不涉及到產權變更。所以當時有多餘房產的全國城市愛國居民紛紛響應了政府的號召,為政府解決困難而出力。
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全國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積或未出租空關房、代管房,甚至連自住房全部被納入改造。當時,有的房屋業主,被強行擠占騰讓或責令搬家,有的赴外學習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國家,失小家」。無人看房者,遭破門而入連同家具納入改造。最終家小只有棲身之地或趕出家門,至今漂泊租房為生,背井離鄉者,淪落到有家無處歸之境地。由於私房改造,很多普通的城鎮居民失去生活來源,無法聊生。
那是一個閉嘴屈從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將人身災難惡夢終身的「尖銳的兩條道路鬥爭」的火紅年代。
當時我國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產佔總房源的53%;上海佔66%;蘇州佔86%;全國被經租的房屋達1億多平方米,涉及62.41萬戶。北京經租房共有24萬間,380萬平米,占當時北京住房總數的40%左右,涉及6千戶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動員把多餘的房屋拿出來出租,不少人有過顧慮,許多地方政府便給房主做工作,讓他們放心不會剝奪他們的財產。於是響應者越來越多,結果1958年許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納入經租範圍。【註:這只是1958年的統計。不包括1966年文革紅衛兵搶奪的大量的經租房,經租房維權人士稱之為「文革產」。】
1958年始,政府接管經租時,與產權人簽訂有「經營租賃契約」(現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檔案中),而非買賣契約,且有關房地契證明仍在私人手中。這足以證明當時政府並未將經租房產收歸公有。
隨後,中共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對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關於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工作的聯合通知》、1963年《關於對華僑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關於對港澳同胞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規定:「經租的辦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數量達到改造起點的,即將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國家統一經營,在一定時期內付給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這個文件並沒有提到經租房的所有權發生變化。
但是,在9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時答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收悉。現在答覆如下:
根據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和1964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屋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的規定,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辦理領取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目前國家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如果廣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門規定必須辦理這種公證手續,則可以辦理繼承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對於公證費徵收標準,請你院或廣州市公證處與有關部門研究商定。此復。
 
這就是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覆》(1964年9月18日)。這個批覆現在也被很多人稱為1964年9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覆》。
這個批覆是極其違法的,而且最荒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用批覆的方式將人民的財產收歸國有,而根本沒有經過任何形式的利益方面的聽政會和雙方談判。所以,這個法律文書是完全的「霸王條款」,是赤裸裸地對人民財產的剝奪。
到了1966年,不僅經租房的所有權被中共政府剝奪,文革爆發後,連經租房的定租也全部停發了。甚至,不少房主被從自己的自住房裏轟了出去,使不少經租房主流離失所。
50年來,經租房主從來沒有辦理過這些房屋產權的轉移出讓手續,他們仍然是其被經租房產的合法業主。一方面,中共政府非法不再發錢給經租房主並且把所有「經租房」全部收為國有,而另一方面,所有「經租房」的業主都繼續持有「經租房」的產權證書。
這一狀況,不可避免地為當今中國帶來了大量複雜的歷史遺留問題。對當今的執政黨——中共來說,如何正確面對歷史問題,如何為歷史罪惡「埋單」,這是檢驗執政黨是否愛民親民的唯一標準。
近十年來,全國「經租房」維權老人稍有文化者都寫了文章要求政府退回「經租房」。但是他們知道寫文章沒有用。一些老人在臨死前,手裏都攥着50年代共產黨政府頒發的《房產證》。他們臨終前,最不能釋懷的就是祖宗的家業他們沒能保得住。於是,他們中的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後幾年,拖着風燭殘年的身軀,來回進京上訪。他們都撐着一口氣來爭取自己的財產權。他們不屈不撓,他們被抓被關被打,但是他們堅定一條信念,那就是「一定要為祖宗的基業討個公道」。很多長期吃米的南方的老人到北京上訪,耗勁了錢財,開始倔強地啃起了北京的燒餅,吃不起菜,就咬榨菜和蘿蔔條。
儘管他們知道,他們會死在這條維權的路上,但是他們堅持為了祖宗的房產而奔走呼號。好在現在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組成全國聯動的「經租房」維權群體接過了這一永不放棄的歷史接力棒。
 
二、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建立一個受到法律限制,並最終對人民負責的公共權力來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是社會穩定和諧的根本保障。
但是,我們在第一節《什麼叫「經租房」》的介紹里,根本看不到政府對人民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在那個時代對人民私有財產的剝奪時刻都在發生,一切都假以「社會主義改造」的名義。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中國共產黨認為財富私有的社會制度是不好的,於是,中共開始做起了「社會醫生」。但是,中國共產黨忘掉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所有的病人都希望大夫讓自己變得健康起來,而不是讓病人更羸弱或死亡。在私有房屋問題上,顯然中共採取的是剝奪的方式,這種方式只能給人民帶來痛苦和壓抑。中共當時應該做的是發展經濟,建設更多的房屋,養活更多的人,讓所有的人都有幸福的家園,而不是「損有餘,以補不足」。 好醫生是不會這樣做的。
唐名醫孫思邈《千金方》裏有一段話是介紹什麼才是好醫生的。他把好醫生稱為「大醫精誠」。 孫思邈寫道:「 凡大醫治病,必先安神定志,無欲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若有疾厄來求救者,不得問其貴賤貧富,長幼妍蚩,怨親善友,華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親之想,亦不得瞻前顧後,自慮吉凶,護惜身命。見彼苦惱,若己有之,深心悽愴,勿避嶮巇、晝夜、寒暑、饑渴、疲勞,一心赴救,無作功夫形跡之心。如此可為蒼生大醫,反此則是含靈巨賊。」
執政也是如此!執政者,必須是蒼生大醫、天地公僕。任何屬於「含靈巨賊」的執政者,都將被人民識破,任何來自強權的對人民財產的剝奪,都將在不遠的將來受到人民的清算。
來自專制強權的剝奪,就如想要一隻梨子,卻砍倒整棵梨樹,這是一種只知道結果而不懂得效益的制度,更何況任何歷史的最終勝利者總是人民。這是一條顛撲不破的真理。任何一個建立在對人民財產剝奪基礎上的專制集權政黨,都逃脫不了這一歷史命運。
現在,到了對「經租房」這一特大私有財產剝奪罪行進行深刻反思和徹底清算的時候了。當年的第一代「經租房」業主已經去世大半,現在第二代、第三代都在期待着中共政府歸還祖業。
中國古訓有「祖宗基業,寸土必爭;家無孝子、片瓦無存」,請兩位領袖能多想想中國人的傳統美德。我們都是中國人,我們胸膛里跳動的是中國心!
中國人,這三個字,不是一個生理學或地理學概念,而是一個文化學概念。
既然在那個時代,一切對人民私有財產的剝奪都假以「社會主義改造」的名義,那麼我現在來和兩位領袖共同研究一下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1952年底,毛澤東提出了中共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即:「黨在這個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從總路線,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主義改造的三個對象是: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也被統稱為「三大改造」,其中並沒有城市「經租房」。
經租房的對象除了極少數佔有大量的房地產業的公司、大資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鎮的普通勞動人民。
但是,1956年中共對城鎮的普通勞動人民的私有房產也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就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了。
一個政策若以犧牲勞動人民利益,剝奪勞動人民財產為目的,這個政策必然是害國、害黨、害民的政策。民為國之本,損害到民,豈由不損害到國?對經租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講就是這樣的一個剝奪政策。
在農村,打土豪分田地,在當時還是能得到大多數人的理解的,但是,在城市裏剝奪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在任何時代都是不得人心的。
中共對於私人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是在「三大改造」完成後,鑑於國家社會主義生產建設的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矛盾而展開的。中共政府不積極建設住房,卻把目光盯到了城市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上。例如,我查到了在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中有「利用私房這一筆巨大的社會財富,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字樣。這簡直就是強盜邏輯了!天下哪裏會有這樣的政府?自己不去創造財富,相反卻剝奪黎民百姓呢?
中國的老百姓是最善良、最老實的,退一步海闊天空,就算只是「國家經租」( 表現形式是由國家替房主
進行統一租賃、統一維修、統一定價的國家經營租賃行為),人民也是能夠理解的。這畢竟有房主與國家主管房屋的部門簽訂的「同意由國家經租的書面申請」為證,況且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
但是,誰會想到中共政府會在未來的幾年裏把人民自願交給國家解決住房困難的「經租房」全部沒收呢?而且還是用一個未經討論、未經談判的政策來剝奪的,這甚至在當時都是違法的。因為,變更財產所有權必須經過合法的法律程序。
當時的人民為什麼會對當時的中共政府這麼麻痹呢?理由有三:
一是,中國人民對中國共產黨的熱愛;
二是,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所進行的「公私合營」,是將工商業主私人佔有的除「生活資料」外的「生產資料」的產權進行定價贖買。這個事情傳達了一個「錯誤」的信息,即私有房屋是「生活資料」,不是「生產資料」,不會被「社會主義改造」。本來這個信息是正確的,但是,後來中共政府錯誤地把本是「生活資料」的「私房」當成了「生產資料」,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把人民的私有財產「改造」到了政府的口袋裏。
三是,1957年6月毛澤東先生在一屆全國人在第四次會議周恩來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初稿)上,在幾處提到「社會主義改造」的前面都加寫了「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九個字。(毛澤東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講社會主義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等字為宜,以區別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澤東)
鑑於以上三種情況,全國各地城市居民把私有房屋交給政府「經租」。
其實,在這一點上毛澤東是正確的。他認為「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對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不是生活資料。也就是說,毛澤東曾試圖糾正對「城市私有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提法。
但是,從1956年1月18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到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再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覆》(1964年9月18日),中共政府有關部門一直混淆了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這兩個很重要的概念。
雖然1956年1月18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規定,「對私有房產的社會主義改造,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但是1958年對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是將「私人房產的使用權」進行了由國家統一經營的「徵用」。即由國家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統一經營管理、統一修繕維護、統一價格的國家經租行為。房契藍圖蓋上了「國家經租」四個紅字。1958年「國家經租行為」只是進行了「經營方式」的「社會主義改造」。物的所有權即房產權並沒有轉移。
但是,一切的罪惡從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覆》開始了。這一文件其中有一句話,幾十年來一直深深地刺痛着全體「經租房」維權人員的心,即「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邏輯中,開始經租時即已從原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權,付給原房主的固定租金是國家給予其的補償。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搞錯了一個概念,即「所有制」不等於「所有權」。所有制是對一個國家、組織的經濟制度而言的,例如中國是個社會主義所有制(公有制)的國家,但是不代表中國人民不可以擁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所謂的「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並不一定意味着經租房所有權也應於經租開始後逐步(而非即時)發生轉移。
那麼,對「經租房」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應該是什麼呢?這一改造,其實就應該是由國家來經營租賃,把房子收過來,由國家把它租出去,然後統一分配使用,國家來修理和維護。私有房主就簽一個合同:我自願把位於某地某地的房產交給國家經營,也就是委託給政府統一經營。然後政府負責修繕,安排租房子,60%-80%的房租給政府,20%-40%的房租給經租房業主。這時,經租房業主就沒有經營權了,只是財產的獲利權(分享房租)。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覆》裏的觀點,是極其錯誤的,必須加以糾正。
 
三、在「經租房」問題上「文革」還沒有結束
 
中共政府從1949年以來,就不斷地從「制定憲法」到「藐視憲法」,最後發展到「踐踏憲法」,伴隨着這個過程的是不絕於耳的蒼生百姓的哭嚎哀慟。
只要我們研究同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政策,我們就會發現,中共的政策總是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而且中共的政策變化之快讓人覺得兒戲。
歷史上,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憲法完全一致只在1949年正式執政前。
1949年8月11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關於城市房產、房租的性質和政策》一文中指出:「舊私有房屋來說,其所以不能和農村中的土地問題一樣處理,是因為這兩者的所有權關係,從而產生的這兩者的剝削關係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裏私人房主對房屋的佔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質,而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這種資本主義性質的房屋所有權,應當和其他官僚資本以外的私人資本的所有權一樣地受到保護……綜合起來說: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於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和房租的政策,採取如下的原則:一、承認一般私人所有的房產的所有權,並保護這種產權所有人的正當合法經營;禁止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任意佔用私人房屋。對於官僚資本的房產,在調查確實後必須加以接收;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的房產,經政府依法判決,則加以沒收,屬於人民民主國家所有。 二、允許私人房屋出租,租約由主客雙方自由協議來訂立。 三、主客雙方都應當遵守所自由議定的租約。 四、人民政府有權保護城市的房屋,並督促房主進行必要的修建,不能聽任有用的房屋拆毀、倒塌。對於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政府並要按累進制分等徵收一定的捐稅。 人民政府的這種關於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暫時的,而是要長期實行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夠的房屋可住。 今天國家的資財主要是用於進行人民革命戰爭和用於恢復和發展生產,不可能投下大量資本來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勵私人資本來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資本願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須保護房屋的所有權並允許其正當合法地租賃,讓資本可以周轉,房主有利可圖。」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以前的建國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其中第三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
從上述兩個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此時的共產黨政策和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關於私有財產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到了中國共產黨執政後幾年,情況就發生了變化。
195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條中,就分別規定了「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
但是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所進行的「公私合營」,是將工商業主私人佔有的除「生活資料」外的「生產資料」的產權進行定價贖買。這一「贖買」政策,使得資本家喪失了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只能獲得少得可憐的「定息」。就是這個「定息」到1966年,也全部停止了。
中共政府還無視「1954年前後經政府審核後頒發的合法的房地產所有權證」這一根本事實,無視1954年頒佈的憲法中關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的規定,於1956年5月18日,悍然出台了當時的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將全國經租房業主推向苦難的深淵。以後不同歷史年代對經租房政策的解釋,也都違反了憲法中的私有財產保護規定。
1963年,四清運動爆發。四清運動是指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國城鄉開展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開工作會議決定在農村開展以四清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5月,毛澤東在杭州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大區書記參加的小型會議,制定出了《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 「前十條」)。5月20日,中央把它作為指導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綱領性文件在黨內傳達。「前十條」對農村形勢作了「左」的估計,認為中國社會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尖銳的階級鬥爭情況,資本主義勢力和封建勢力正在對黨猖狂進攻,要求重新組織革命的階級隊伍,把反革命氣焰壓下去。文件傳達毛澤東的話說,如果不抓階級鬥爭,少則幾年、十幾年,多則幾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現全國性的反革命復辟,馬列主義的黨就一定會變成修正主義的黨,變成法西斯黨,整個中國就要改變顏色了。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又討論制定了《關於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一些具體政策的規定(草案)》(「後十條」)。「後十條」貫徹「前十條」的指導思想,強調「以階級鬥爭為綱」。11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印發和宣傳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問題的兩個文件的通知》,規定將兩個「十條」印發全國農村每個支部,並在黨內外宣讀。此後,各地在試點的基礎上、在部分縣、社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
四清運動的內容,一開始在農村中是「清工分,清帳目,清倉庫和清財物」,後期在城鄉中表現為「清思想,清政治,清組織和清經濟」。四清運動對於解決領導幹部中存在的作風問題和經濟管理方面的問題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把多種性質的問題簡單歸結為階級鬥爭或者是階級鬥爭在黨內的反映,致使不少基層幹部遭到錯誤的處理和打擊。
四清運動,實際上為「文革」的發動作了準備。
四清運動表現在「經租房」問題上的突出表現是: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國務院1964年1月13日批轉)
這個報告說:「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還存在着一些問題:(一)有些房主認為房屋由國家經租還沒有過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屬於個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夠為理由,要求退還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難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強收房租,逼迫住戶搬家,強佔房屋,破壞房屋。這些情況,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銳的兩條道路的鬥爭」。
中共政府通過這個文件,把房產所有人合法維護私有財產的合法行為,定性為「私房改造中存在的尖銳的兩條路線的鬥爭」。
從此,中國人民誰想要自己的私有房產,誰就是階級敵人,就是「反攻倒算」,就是「你死我活」的「尖銳的兩條道路的鬥爭」,即「階級鬥爭」。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時答覆:「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
從以上事件中,我們在看到公民私有財產被逐漸剝奪的過程中,根本看不到憲法的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相反,我們只看到中共的政策在踐踏憲法。
國家經租房的業主就因為64年的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文件的宣佈,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1966年文革爆發,又來了一個「消滅剝削」的制度,於是,所有社會主義改造的「定息」全部停止,人民不僅喪失了一切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最後連定息、定租都完全喪失了。
1966年文革開始。中國進入了剝奪一切私有財產的非正常狀態。社會上的私有房地產一律被收歸國有。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沒有任何人敢於為自己的私有財產辯護。
紅衛兵「革命小將」貼出勒令狀,讓所有私房主在規定的期限內上交房地產所有權證及房地契等材料,否則格殺勿論。從那時起,經租房主的私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私有財產的證據被侵吞。當時「祖國山河一片紅」,沒有一片瓦是私人的,許許多多的人家被抄,私人連自己住的房屋都要向政府交房租。
為了配合「紅衛兵」小將的革命行動,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即《中發(1966)507號文》。文中這樣說:「最近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在有關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提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採納辦理。……(二)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資方代表一律撤銷,資方人員的工作另行安排。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前,暫停支付。」
根據中發(1966)507號文精神,建設部國家房產管理局把對「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擴大到了「經租房」業主的頭上。
建設部國家房產管理局在(1966)國房局字第77號《關於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的意見》中對江蘇省建設廳的答覆批示如下:「我局接到東台縣房管處電報一份,請示兩個問題:(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暫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暫停支付,少數改造戶的生活困難問題如何解決,由民政部門按月補助還是由房產部門發給生活費用。現將他們的請示告你廳,請研究處理。我們意見: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後,對少數改造戶的生活困難問題,最好與民政部門聯繫,由社會救濟解決。」
該文件發佈後,經租房主收取的定租隨即被暫停支付,一直停到現在。
中國新民黨認為,中國必須立即支付按現在貨幣價值兌現的全部「定租」和利息。
因為,從1966年的這兩個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經租房定租是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
但是,時值今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也沒有討論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問題,就更別提「取消定租」了。
1976年,慘絕人寰、滅絕人性、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全國人民的苦難聲中和血淚控訴下終於結束了。
文革結束後,當時遺留的許多問題,經過30多年,基本得到解決,但仍然留有尾巴。
雖然,中國共產黨否定文革,但是,中國共產黨只對中共對公民進行的政治迫害進行了「平反」,卻對千百萬人因為文革而家破人亡、死於非命的經濟賠償閉口不提。
在文革中被收歸公有的原私人房產中並未全部返還,包括被經租的部分,遲遲未能得到解決。
更有甚者,文革結束到現在,中共政府還在執行文革對「經租房定租暫停支付」 的強盜政策。
文革後,中共為了其統治地位不因為文革而動搖,出台了落實私房政策,部分長期流離失所、淪為無房遊民的經租房主得以回到房產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到今天沒有歸還被經租的那一部份私房,也沒有支付過一分錢的「定租」。
數以億萬平方米的「經租房」被政府撈進了口袋,每年數以百億、千億的「經租房租」全部算成了政府的GDP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長達幾十年的福利分房時代,我國各地都規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個世紀後,當絕大多數城市居民住房條件都大大改善時,經租房主及後代的住房條件卻往往是最差的。
直到今天,由於經租房主與房管局之間沒有發生過一分錢的買賣關係,所以它的的私產性質是勿庸質疑的。
那麼,現在中共政府是如何在文革結束之後,仍然繼續文革的思維和政策來剝奪全國廣大「經租房」業主的大量私有財產的呢?
「經租房」即使是在文革也沒有被確定為「國家所有」,只是說「定租暫停支付」,正式取消要等全國人大的最後決定。
經租房被宣佈「歸國家所有」是在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是在文革結束9年以後的1985年。非法侵害經租房產權的始作甬者是國家建設部,當時的名稱叫「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在國家建設部發文之前,沒有一個與之同級或上級的黨政文件宣佈經租房「歸國家所有」,國家建設部堪稱非法侵害經租房產權的始作甬者。
國家建設部通過三個政策性文件完成了對全國廣大「經租房」業主的剝奪。
1982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現國家建設部)下發(82)445號文,文中提出「凡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可以宣佈為國家所有」。
1985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現國家建設部)在國務院尚未提交全國人大討論,人大至今也未作出取消「資本家定息」和取消「定租」的情況下,擅自出台了一個《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85)城住字87號文)。《意見》裏說:「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這是中共政府建國以來首次如此明確宣佈人民的私有財產「經租房」被國家剝奪,極大地侵害了廣大經租房主的合法物權。建設部(87)城房字575號文件又重複了這個說法。
最讓人感到憤怒的是,建設部的這三份文件都援引了中發(66)507號文,即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建設部在其(85)87號文中提出定租「從當地私房改造之日起發放到1966年9月底」。這真是在1985年落實了1966年「紅衛兵」和「革命群眾」的倡議。
建設部在其(85)87號文中,還提出未領取「定租」的「一般按五年計算,予以補發或補足」。而全國人大至今尚未確定改變經租房所有制的時期。
這些文件表明,「文化大革命」在「經租房」問題上還在死灰復燃。
 
四、為什麼到21世紀了還要執行「文革」的罪惡政策
 
經租房欠賬問題,已經落到了現任政府身上,要落實十七大「以人為本」的精神,就必須真正把民生問題擺到更加突出位置上,經租房問題這個歷史欠賬更是不能再拖了。
除了經租房問題外,一切由於中共政府造成的中國人民的苦難,都必須得到謝罪和賠償。
原來就是老百姓的財產,就要想方設法,千方百計先還給老百姓。這才是一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政黨態度。把過去欠老百姓的賬拖着不還,而在「十七大」里又要說解決民生突出問題,這怎能能向人民交待呢?
愛民親民,再也不能只停留在嘴上了。人民現在對執政黨的態度是「聽其言,觀其行」。
如此大量的被經租的私人房產,在沒有履行或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就被宣佈「歸國家所有」了。這麼大的一件「政府搶劫」行為,在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假裝視而不見的。
為什麼文革時的「政治迫害」問題都得以解決,甚至連解放初期沒收的「敵逆」都發還了產權,惟有合法的、響應政府號召的、幫助國家解決困難的私房主的房屋產權問題被一拖再拖?
其中的秘密在哪裏呢?
2005年,國家建設部一改向其轄內建設廳(委)發文的常規,首次以「經國務院同意」的名義,未經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直接向省級政府發出《建住房(2005)226號文》,提出「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為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但是這一事關千家萬戶、千秋萬代、長治久安、國計民生的決定,卻被註明「此件不公開報導」。這一情況與該部建法(2005)143號《關於進一步推行建設系統政務公開的指導意見》中「未經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作為給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的依據」相悖,而各地政府房管部門甚至無視所謂「產權性質屬於國家,不得變動」的規定,大量非法賤賣私改經租房獲利,可見建設部226號文不僅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而且對行政管理者亦無約束力。
近年來,隨着人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經租房主和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物權,紛紛向中共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了維權的申訴和要求,要求停止對經租房主合法產權的侵害。
但是,中共政府各地建設、房管部門拒絕解決經租房問題,其理由主要有兩條,一曰「維護私改成果」,二曰「尊重歷史原則」。
中國新民黨認為,「維護私改成果」和「尊重歷史原則」的結果應該是退回經租房。
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才叫真正的「維護私改成果」。首先要澄清什麼是私改,什麼是私改的成果。如果用尊重歷史的態度去看待,那是很清楚的:私改就是經租,或曰政府代理房主經租,當時並沒有要求原房主轉移房屋產權給國家,至今也沒有辦理過這樣的手續。說要用類似贖買的辦法改變經租房的所有制,但是並沒有具體實施,也沒有履行相應的手續。涉及經租房的問題,說要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討論通過,但是並沒有這樣做。要「維護」,就該實事求是地還經租房以本來面目,這樣也就沒有什麼「成果」可言了。如果哪個政府部門還是要維護「經租房歸國家所有」這個「成果」,那也該報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討論通過,也須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才能合法。
五六十年代,國家將私房主超過改造起點的出租房由國家統一經租,統籌安排,緩解城市住房緊張,支持社會主義建設,給經租房主發放「固定租金額」(經租房主作出了巨大貢獻)稱之為「私改成果」亦無不可,要求加以「鞏固」也順理而成章。至文革爆發,「興無滅資」「鬥私批修」「紅衛兵運動」經租房主成了異類,作為私房改造的重要原則,賴以成立的重要支柱——國家所謂的「贖買政策」被踐踏得無影無蹤,在無任何法律依據未經任何法定程序和手續,宣佈經租房產權為國家所有。至此,源於國務院64年21號文認定並要求鞏固的私改成果肢離破碎,変成了「紅衛兵的戰果」——「文革成果」,至今沒有「鞏固」起來。更有甚者,官商勾結,與民爭利,無視國家《城市房地產法》關於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將大量經租房廉價賣於開發商,更使這些業已肢離破碎的私改成果蕩然無存!斷章取義的宣揚「維護私改成果」,如果維護的是屬於國務院64年認定的「私改成果」那麼就應該:
1、立即停止對私改經租房的非法買賣和拆遷,徹查非法成交情況,追繳非法交易所得不義之財,專項存儲,用於落實私房政策。
2、剔除因錯改而撤銷改造的經租房外,其它現存經租房應一律恢復到文革前態勢。
3、對已非法買賣並已拆除的經租房,屬於錯改的應尊重原業主的選擇權,或以同等房屋或以市場價格進行賠償,超過改造起點的,恢復原業主文革前享有的權利,費用可從依法追繳的不義之財中列支。
舍此之外,所謂「維護私改成果」云云,就是掛羊頭賣狗肉,就是維護「紅衛兵的戰果」——「文革成果」,就是維護官商勾結,違法交易,與民爭利,掩蓋當權者管理失控、失職瀆職的遁詞;就是一句愚民的假大空話!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什麼叫「尊重歷史原則」,即實事求是地看待和解決經租房問題,合法的堅持,不合法的就要糾正。撥亂返正以來,這樣正確處理歷史問題的事例不勝枚舉。應該依法求實,不可將錯就錯。如果片面強調「國家政策已有規定」,「原來文件沒有規定的不要開新口子」,而不看過去的政策規定是否依法、合法,那就不符合當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主流了。
說白了,中共政府說是「維護私改成果」、「尊重歷史原則」,但全體中國人民都知道中共政府的真正目的在於政府不願意交出他們搶劫人民私有財產的搶劫成果(經租房)。
 
那麼,中共政府的官方說法是什麼呢?
1、「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個重要部分」     
2、目前落實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據就是查看歷史檔案的記載。檔案中有業主的申請報告,報告上有業主的簽名、印章等其它相關材料,足以說明當時是經業主同意的,並按規定處理的。說是被中共強迫,無據可查。
3、業主的住宅部分,1985年10月已給予落實,並進行折價處理,折價單上有業主的簽名蓋章。出租非住宅部分,不屬於落實政策的範圍。故該業主的私房落實政策問題,已屬辦結,目前不存在再次落實的問題。
好,現在我代表中國新民黨來駁斥這些強盜邏輯:
 1、1949年以來,哪部憲法提出了可以對公民的合法私房進行所謂社會主義改造? 對合法私房進行所謂社會主義改造是依據什麼法律條款呢?
 2、 對合法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是什麼?合法私有房屋出租是合法的經營謀生手段,為什麼要進行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
3、1949年以來尤其是文革中的冤假錯案的材料,都是有當事人的簽名、印章的,難道據此就可以不糾正冤假錯案嗎?難道可以簡單地以「冤假錯案的材料都是有當事人的簽名、印章」中共就可以不平反了嗎?在那種邪惡的社會狀況,不簽字就會死的時代,簽字能說明什麼問題呢?
4、1985年10月對自留房部分落實政策,當時給出的是《私房接退通知書》,《私房接退通知書》什麼時候變成了折價處理單的?如果當初中共要折價收購自留房,為什麼不直接提出一個《折價收購自留房通知書》呢?《私房接退通知書》等同於《折價收購自留房通知書》嗎?
 5、50年代,共產黨規定公民只能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子,本身就是違法的。公民擁有超過100平方米的住房,這是公民權利。私房出租是國家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是取得財產性收入的合法行為,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業主出租私房並沒有錯,更沒有罪,更不能因此就成為「社會主義改造」的對象。私房業主是廣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觀地說,當時業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國家建設、緩解住房緊張的有效作用,私房業主非但無罪,而且有功!
6、1966年私房改造政策是「階級鬥爭為綱」、「反資防修鬥私」的意識形態產物。極左思潮及流毒影響下產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難讓當今的中國人理解的。 
7、目前,我國擁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為數不少,為什麼不一視同仁呢?為什麼還要殘害50 年前的「經租房」業主呢?
中國共產黨人請回答我提出的以上7個問題。幾十年來就沒有人可以回答這些問題。
但是中共揚州房管局卻很響亮、一語道破地說出了心聲:「如果把房子都退給你們的話,我們吃什麼呢?」
中國新民黨認為,任何一個政黨都不能因為要養活自己,而苦了群眾、窮了人民!
中國共產黨在文革期間對中國人民作了太多的孽,現在到了謝罪和賠償的時候了。
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放下歷史包袱的根本途徑,以抹殺歷史遺留問題的方式是割裂不了歷史包袱的。只要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真正放下歷史包袱才能深化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
「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我開的這個藥方,是使中國共產黨回歸文明的良藥。
中國共產黨已經到了生死存亡的時刻!
人民的維權運動風起雲湧,中國共產黨應該徹底擺脫極左流毒的桎梏,以人類的良知,以對憲法的尊重,對所有私有房產全面落實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間,究竟誰該聽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歷次修改,都沒有改掉「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這一條款。
但是,在中共執政條件下,中國的憲法裏對中共有利的條款中共就拿來制裁人,例如,我在去年向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先生上書提倡「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立即被中共「對照憲法」裁定我違反憲法中的「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等條款,而被取消教授職稱,下放資料室勞動。
自古以來所有優秀的中國皇帝都沒有這樣對待過「文諫」的文士秀才,連魯迅對國民黨罵成那樣,國民黨都沒有取消魯迅教授職稱,而我卻被共產黨取消教授職稱了。中國共產黨這又是對照了哪條憲法呢?
而中共任意非法剝奪了中國人民的億萬平方米的私有房產,卻又不「對照憲法」了。
這就叫「雙重標準」!中國有句俗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用在中國共產黨身上是再恰當不過了。
多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一再強調了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但是,在全世界普遍奉行「憲法中心主義」的時代,中國共產黨卻一直篤信「政策中心主義」。
如果根據「憲法中心主義」,那麼中共政府的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響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政策,都不得與其已確定的保護私產所有權的憲法及基本法律相衝突。
但是,很不幸的是,中國人民生活在執政黨的「政策中心主義」的時代。經租房就是典型的「執政黨政策中心主義」的產物。
憲法大還是執政黨政策大,這在民主國家是個連孩子都會覺得很弱智的問題,但是在中國卻成了一個大問題!
經租房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執政黨政策的強制力,逼使私有房產主與國家之間訂立的委託經營租賃私有房屋的關係。整個經租房關係的確立、履行,無不昭示着國家強制力的單方性及隨意性。經租房權屬人無不處於被動的絕對服從地位,因此,它是一種無效民事契約。即使有部分經租房業主當時真是志願的,但是作為中共政府,出台將「改造起點」以上的房屋一律「經租」而不問是否有不同意見,那麼,這一政策就是脅迫人民的。經脅迫或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很顯然,當年出台經租房的政策,是集「脅迫」與「顯失公平」為一體的非法強權政策。
在經租房問題上的法律和政策糾纏,一直持續到21世紀。
例如: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了一個《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這個通知里,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的法律已經完全向中共政策屈服了。
 
一、人民法院在複查糾正歷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時,對需要作出撤銷原判決,發還當時被沒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決前,先與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協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原房還存在,按私房政策規定應發還原房的,要及時發還;對一時不能發還原房屋的,可先明確產權;對原房屋變動較大或退還原房屋確有困難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的現實情況和有關政策,組織有關方面具體辦理房屋發還或作價補償。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必須從實際出發,嚴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處理。中央已有規定的,應嚴格依照政策辦理,不許擴大範圍。中央沒有規定的,不許再開新口子。
 
如果說1987年中共確立的是法律必須聽政策的話,那麼5年之後,法律就完成不得介入「經租房」政策了的調解和裁判了。
例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經租房」案件:
 
「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我們再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裏的「社會主義改造」這一概念是如何被中國共產黨政策里的「社會主義改造」強姦的。1949年以後,在中國,強姦民意一直是通過強姦憲法實現的。
2004年《憲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國「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
由此不難看出,所謂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將生產資料私人佔有制改造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是公私合營、政策是對民族工商業者實行一包到底的「贖買」政策。這就是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與範疇。但是,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卻把普通市民的生活資料(私有房產)當做「生產資料」進行了殘酷無情的「社會主義改造」,剝奪了多達數千萬城市居民的私有房產。
這樣的對人民的整體剝奪,全世界哪個政黨作得出?全世界哪個政府作得出?這樣的對私有財產的公然侵犯,惟有中國才作了,惟有1949年以後的中國才做了!這不是作孽是什麼?還有什麼詞能比「作孽」更準確的呢?
生產資料的範疇,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再贅述了。那麼「生活資料」的範疇是什麼呢?
我國的幾部憲法都已經明確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各種生活資料都在這個範疇,並保護它們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很顯然,那些「與企業無關」的私人房屋自然不是生產資料,由此也就不是社會主義改造或公私合營的對象。
195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下發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簡稱「二辦意見」)明知私人房產「與企業無關」,卻納入社會主義改造,拿去「由國家經租」或搞什麼「公私合營」這顯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超越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擴大了公私合營的範圍,混淆了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的本質與界線,侵犯了私人財產的所有權。
經租房問題,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相應立法,沒有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憑「紅頭文件」就單方面地改變如此大量私人財產的物權,真是傷天害理!
這種行為無疑是對國家憲法的粗暴踐踏,是對私人財產的任意掠奪,是人神共憤,天理難容的違法行為,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最讓人夜不能寐的是,這樣的踐踏,現在還在進行!
我們再來看看最近幾年中共政府的政策是如何踐踏法律的。
2005年12月14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剛剛結束,這個會議的主要議題是「2006年要着力解決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而此時,以「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的全國法制宣傳日的宣傳活動尚未結束,國家建設部卻以罕見的違法形式,出台下發了建住房(2005)226號《關於對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首先、建住房(2005)226號文違背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發出。
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章行文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第十七條規定:「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政府同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上述公文處理辦法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國辦函[2001]1號)第4條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包括議事協調機構),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應報請本級政府批轉或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批准,並在文中註明經政府同意。」
很明顯,第一,建設部226號文並非「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第二,經租房問題,國務院並未將其設定為審批項目,不屬於「審批事項」。因此,只好實用主義、有選擇地利用國務院辦公廳實施意見第4條中的「因特殊情況」打國務院禁止性規定的「擦邊球」,向下一級政府發文。這「特殊情況」,其動機可疑。因為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建設部對處理私改經租房問題先後對「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下發過(82)445號、(85)87號、(87)575號、(89)431號等文件,此次(2005)226號文所謂「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基本上都包含在已發的文件之內,並無實質性新義,並無「特殊情況」可言。既非經國務院批轉,也未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採取直接向下一級政府行文,違背了國務院《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行文規則,實乃「挾天子以令諸侯」!
226號文所稱「根據黨和國家」關於私改的有關政策,其實就是指現行有效的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文件和國務院(64)21號文,前者是中央批轉書記處二辦的私改經租意見,後者是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管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問題的報告,分別下達至下一級黨、政部門。從兩文批轉前均有一個月左右的醞釀研討時間,從兩文批轉時的謹慎用語,前者為「基本上同意」,後者為「原則同意」。上述文件雖是在非法侵害私人財產,但是在行文方面可見為中國共產黨高級領導的集體決策,其發文程序合法。
其次、226號文違背政務公開原則。國家建設部為了所謂的「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文),於2005年8月31日下達了建法[2005]143號《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行建設系統政務公開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指出:「各級建設部門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圍繞本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責,首先從人民群眾關心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入手,按照方便群眾辦事,便於群眾知情,有利於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要求,循序漸進,不斷拓展政務公開的內容」,
該《指導意見》指出「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包括「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眾服務密切的重大政策」,而建設部226號文涉及4000萬以上的經租房主切身利益,卻被註明「此件不公開報導」,可以說與上述「指導意見」精神南轅北轍。
建設部《政務公開指導意見》還指出:「推行政務公開要遵循『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機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私隱之外,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如實公開。」對私改、經租房問題,人民日報早在1958年8月6日即向世人公佈,根本就不是秘密,已經歷近半個世紀,近年來多篇有理有據有份量的評論見諸報刊,現在竟「不公開報導」。
建設部《政務公開指導意見》規定:「未經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作為給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的依據。」那麼,「不公開報導」的226號文的存在還有什麼實際意義?
為什麼不公開報導,中共政府怕什麼?我想,大家不言而喻。
第三、226號文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在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上說:「紅頭文件決不能與國家的法律相違背!」建設部曾於(85)87號文中宣佈「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權問題,國家尚未明確」,226號文卻又宣佈「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這是擺明了用政策強姦法律,欺負中國人民的醜惡行徑。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但是226號文出台的時候,「物權法定」原則一直用於行政實踐與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它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見房地產轉讓,也即產權的轉移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原經租房產權人並未與任何人簽訂產權轉移書面合同,僅憑建設部一紙文件,產權就轉讓(移)喪失了、明顯違背了《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而建設部226號文再次以莫須有的「國家政策規定」代替《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226號文稱:「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那麼請問226號文下達之前,哪一份國家文件的政策規定經租房產權「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建設部能代表國家嗎?
私改、經租,是國務院根據中央政策部署執行的,至今中央、國務院也未宣佈經租房產權「屬於國家所有」,此前國務院也並未授權建設部作此宣佈,所謂「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只不過是忽悠下一級政府和群眾的一句假大空話。
人們不會忘記建設部在(82)445號文中提出「凡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屋),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66)507號文第二項「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規定精神,可明確宣佈屬於國家所有。」(87)575號文又重申了上述房屋「根據中發(66)507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
且看文化大革命中傳達到「紅衛兵和廣大群眾」的中發(1966)507號文中的有關內容:「最近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在有關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提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採納辦理。」其中第二項:「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資方代表一律撤銷,資方人員的工作另行安排。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 前,暫停支付。」
暫不論建設部將擁有生活資料的大批經租房主視為擁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將「定租」混同「定息」,也不論人大至今未作出取消「定息」、「定租」的決定,在文革結束,撥亂反正,否定文革整整十一年後,建設部仍堅持用文革中的文件,用當年紅衛兵的倡議作為變更經租房產權的依據,豈非咄咄怪事!更有甚者,事隔近20年之後,早已進入了21世紀,建設部在226號文中竟將文革時代的文件、紅衛兵的倡議忽悠成了所謂「國家政策規定」,仿佛時光倒退,「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矣!
第四、226號文根本反對「尊重歷史,實是求事」的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年1月18日文件中確定的私改基本方針政策為:「對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應當按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的原則進行。對城市私人房屋通過採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
226號文將其高度概括為:「國家比照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通過發給定租的形式,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簡稱『經租房』)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部份。」這就使得「私改」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對下一級政府誤導的作用,因為非專業人士或非當事年輕人對經租房的來龍去脈,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內容恰恰是經租房問題的關鍵,是媒體質疑、群眾呼聲強烈,同時也是建設部不能忽視、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匯報的問題。
如:中央關於「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被226號文省略了「資本主義」。當年作為「資本主義性質」的工商業才進行了改造,而建設部取消了定語「資本主義」,還需要改造嗎?如需要改造,當前蓬勃發展的私營工商業又該如何?該定語不論省略與否,都是一個令建設部難以回答而又不容迴避的問題。況且當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是對其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為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除作為有一定規模的私人房地產公司進行公私合營改造外,大部份經租房主的私房是作為生活資料而存在的,比照對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適嗎?
同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共政府對當前中國居民不規定「100平方米的居住面積」限制,這作何解釋呢?
中共政府對當前中國城市的大批量出租房不再進行「經租房的社會主義改造」又作何解釋呢?
那麼為什麼在50年前,中共政府要剝奪中國居民的私人住房呢?難道不是同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嗎?難道不是同一個中國共產黨嗎?如果不是同一個共產黨,那為什麼現在的中國共產黨繼承了政權,卻拋棄了罪責和債務呢?
天下哪有這樣的便宜事?
把這樣傷天害理的債務讓人民承受,我們於心何忍啊?親愛的主席、親愛的總理!請你們聽聽人民的哭天搶地的怨聲吧!
 再回到226號文,文中概括省略掉了原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規定:「對城市房屋佔用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贖金應由國家支付,定租由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對這國家不花錢的「贖買」,國人早有質疑。
一般經租房主領取的「定租」與其當時的房價比率,遠遠低於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贖買」絕非公道。另外,中央所稱「在一定時期內」,至今未明確這個「時期」是多長,難道支持紅衛兵的要求、截止於1966年9月文革中能算數嗎?
「文革」的歷史事實值得尊重和肯定嗎?
胡主席,我研究過您在文革中的經歷和現在您對文革的思想。
您在文革早期也被衝擊過,當時您在清華大學做輔導員。
您現在對文革的思想是:「文革不僅深深傷害了中國人民,也傷害了中國共產黨。」
我有渠道獲得一般國人無法獲得的您的思想,我想,對文革,我和您的心是相通的。相通的思維是:文革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人的思想」的改造,但是手段不僅是錯的,更是反人類的!
現在,我們的任務是,把一切錯的事情改正!
早改早主動,遲改就被動!
經租房問題可以說是涉及千家萬戶的一個重要的大問題,近幾年來,特別是「保護私有財產」、「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後,面對民眾對這一問題的訴求,包括報刊報導、評論的, 訪民(特別是北京訪民)投訴質詢的許多意見,或支持或反對,建設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見解?
對此重大問題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見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處理問題的辦法?
國家建設部沒有對這些問題作出任何針對性的答覆,這就叫不實事求是!
226號文省略掉有關經租房的重要歷史規定,這就叫不尊重歷史!
國家建設部作為房地產方面最高的政府職能部門,尚且不能回答報刊和訪民提出的問題,又如何要求下一級政府「高度重視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
這難道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體現求真務實、促進安定和諧?
第五、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就必須堅持有錯必糾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黨和政府必須執行的原則。
對於私改、經租房問題,在「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大搞階級鬥爭「滅資興無」的年代,原認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剝削」是極其錯誤的!
將生活資料當作生產資料來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更是極其罪惡的!
將房屋租賃經營方式的改變、代替了所有制的改變;將「定租」視為「贖金」;至今仍在執行文革紅衛兵倡議、停止發放定租;強行改變經租房產權等等,這些都是對人民財產的巧取豪奪的行徑。
這些反對人民的政策,必將遭到歷史的唾棄,人民的審判!
我們再來看一個在網絡上遭到中國人民普遍唾罵的國家建設部於2006年12月下發的建住房(2006)308號《關於妥善處理經租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308號文題為「關於妥善處理經租房有關問題的通知」,名不副實。文中既未對妥善解決經租房問題提出一條具體措施,又未對曠日持久的糾錯糾偏工作提出一項具體要求,也未對多年來訪民和媒體提出的經租房問題作出任何解釋。在「全面正確理解經租房有關政策」的官話、套話、空話背後,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對文革中「左」禍衝擊經租房原政策的默認,以及越權解釋忽悠出「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先斬後奏到「同意」相隔20年(從該部1985年87號文到2005年226號文,才出現所謂「經國務院同意」字樣),再次越權(並無授權證據)且無法律依據,第二次宣稱經租房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值得重視並保持高度警惕的是,這份308號文認為,「近期有的媒體」「公開報導經租房問題」,「引發一些新的不穩定因素」,「上訪增多」。所以,要求媒體不得報道相關事件。
308號文完全是本末倒置,顛倒了因果關係。無視客觀事實,堵截冤民上訪,限制媒體報道,捂蓋子、迴避矛盾的作法,無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諧因素,只能適得其反。
經租房業主依法維權上訪,是受憲法一貫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保障人權」入憲和《物權法》等條文的鼓舞;是為了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是為了維護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是因為經租房政策在決策上受到「左」的影響,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於憲法而形成,是因為一些地方在政策執行上,各自為政,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對訪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訴求置之不理,官官相護,與民爭利所導致。
而308號文對此卻以「防火、防盜、防記者」、「防人之口勝於防川」的心態,採取不是「疏」而是「堵」、「捂」和「壓」的做法,閉口不提抓緊和督促解決應當解決的信訪問題,相反, 308號文堅持文革衝擊私改經租房政策的錯誤,扭曲了私改經租的歷史,背離了中央有關否定文革的方針政策!
308號文的下達,是為地方房管部門中堅持各自為政、政出多門,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與民爭利的種種劣行打氣鼓勁;是為拒絕批評,不琢磨事,專琢磨人,辦事無力,整人來勁者支招解圍。使所謂「善始善終做好城鎮房地產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將長期停留在建設部(89)431號文件的紙面上,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308號文不是要按照《國家保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解密、公開的問題,而是其有悖於憲法和法律規定,需要撤銷,是主動還是被動撤銷、何時撤銷的問題。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打造陽光工程,依憲治國,依法行政,實行政務公開,才能得到民心!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一古代皇帝都能明曉的淺顯道理,到了21世紀的中共政府,卻不懂得了,這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執政黨不聽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駕於法律,老百姓還信任什麼呢!
現在,中國人民走上了古代封建皇帝制定的上訪道路,這實在讓法律感到羞愧難堪。
就是老百姓視為救命稻草的上訪,也因為臭名昭著的「馬家樓」(關押上訪群眾的場所)而使得人民和國家領導人咫尺天涯。
在如今這個「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過長安街」的中國國情下,中國訪民是全世界最苦難的人民。
現在中國要靠國家機關的內部監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人大、政協、新聞等一切所謂的「監督」手段,都因為一黨專制而全部失效。
所以,根據中國現階段的特殊國情,中國新民黨倡導的「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應該是最符合中國實際的政體模式。
 
 
六、什麼叫「以人為本」、什麼叫「執政為民」?
 
作為一名西方社會學碩士和中國哲學博士,我很開心地看到中國共產黨終於知道了要「以人為本」和「執政為民」了。
「以人為本」是中國傳統文化「仁學」的倫理基礎之一。「執政為民」卻是多黨競選制度的全部政治基礎。
「以人為本」,我們中國人探究的比西方人深刻,而「執政為民」的選舉政治卻是西方人的強項。這兩樣好東西結合在一起,我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當指日可待。
這兩樣的合體,其實就是「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
人乃是天地之心,人心乃是體物而不遺之廣大之心。仁者愛人,這只是仁學的第一步,愛鳥獸是第二步,愛草木是第三步,愛瓦石是第四步。其中的順序是,人與鳥獸皆為生靈,人有文化而鳥獸沒有,故人為有生之最尊也;草木瓦石非外力皆不可移動,但草木枯榮生生不息也,而瓦石為無生之物也。以有生之最尊,愛無生之瓦石,方為世間大愛。
以上仁愛之階漸次第,見陽明先生言:「是故見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惻隱之心焉,是其仁之與孺子而為一體也。孺子猶同類者也,見鳥獸之哀鳴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是其仁之與鳥獸而為一體也。鳥獸猶有知覺者也,見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憫恤之心焉,是其仁之與草木而為一體也。草木猶有生意者也,見瓦石之毀壞而必有顧惜之心焉,是其仁之與瓦石而為一體也」。
是故,理氣心人我,貫通無二。萬物一體之說,仁學之善體也。
仁者愛人的內涵和指標,乃「以人為本」,愛民、親民、體恤憐憫。
而愛鳥獸草木瓦石則涉及動植物保護問題、植被森林保護問題、環保問題、資源再利用問題、舊城改造問題、文物保護問題,這些問題我都派遣大量調查人員進行過深入的調查,調查報告堆積如山,容我以後再就相關議案與兩位領袖探討。
今天,在這裏,我想和兩位領袖談如何用「以人為本」的「仁學」思想來解決「經租房」的問題。
仁者愛人,此人為總體之人,非分殊之人。孔子言:「泛愛眾,而親仁」,當是此意。立人我之別而以一己生意凌駕別人者,必將喪失暢達流行之自然之道,反倒天理枯死。
在「經租房」問題上,我看不到「泛愛眾」,看不到「無異無分別」,我看到的是,中共政府發還了「華僑」和「國民黨高官」的「經租房」,普通人民的「經租房」卻被中共政府牢牢地抱在懷裏。
「華僑」、「國民黨高官」、普通人民,皆人也,何則不同禮相待呢?這是「以人為本」嗎?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提出了退還文革中被擠占的私人住房問題,並且提到經租房問題中「對於中央和國務院明確的對祖國統一大業有重大貢獻的人員,本人要求發還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我們再來看幾條消息:
2001年,由於南方的華僑要求歸還私人房產的聲音非常強烈,當地政府在請示國務院之後,開始認真落實。目前廣東、廈門、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經租房歸還給了華僑,已拆了的便賠錢。
廣州市落實房屋政策辦公室的文件規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經租時產權人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請,提供有效證件和房契,房屋產權全部發還給業主。
廣州市海珠區、越秀區國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還規定:無論華僑還是國內業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證件,都可以發還經租房產權。
改革開放以後,海外的知名華人,國民黨的高級軍官、將領,他們如果原來有房子成為經租房,由國家代為出租的這種情況是可以落實政策的。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盛華仁在人大常委會議上表示全國清退了四千萬平方米的華僑私房(簡稱喬產房)。
考慮到招商引資的任務,廣東、福建、海南等省開始對原私人被經租的房產進行退還
在政策上現在開口子開的包括華僑、國民黨軍隊人員、少數民族、所謂的有特殊貢獻者。
他們的財產是私人財產,普通民眾的財產就是中共政府的?
他們是人,普通民眾就不是人嗎?
「以人為本」在「經租房」問題上,難道是「以對中共政府有用之人為本」的嗎?
人民果真沒用嗎?看看歷史上,欺負人民的,有誰有過好下場?
那麼,在「經租房」問題上,政府到底應該怎麼做呢?
中國新民黨認為,個人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基礎。而保護私有財產是政府的目的。議會主權、政治自由主義和分權原則全都為這一目的服務的。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修訂版都強調「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根本原因。建立在財產權基礎上的自由經濟與憲政之間存在着內在的必然聯繫:財產權為憲政提供了一個最為牢固的基礎。
憲政在本質上是個人主義的,它必須建立在公民個體的獨立之上,為每一個個體提供平等的保護;而財產權成就了公民的個體獨立,並構成公民生命權、自由權並進而構成整個人權的基礎。
財產權是在一定範圍內對屬於個人物品的支配權,它意味着一個可以由主體自行決定的範圍。這一方面為主體提供了自由——一個人的財產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為自由界定了的空間範圍——這個範圍是個體獨立的界限。一定的財產是生命的物質基礎,因此,一個人的財產有了保障,則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
因此,政府對財產權的保護,還充分體現了憲政對人性的尊重和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同時,財產權還是公民實現其他一切自由與權利的主要工具。
人的精神存在固然重要,但它必須以一定物質形式作為其依託。
當時的中共政府對待「經租房」問題的失誤,其實就在於缺乏我和中國新民黨的上述思想所造成的。當時的中共政府認為「人的思想」的改造,就是去掉人對物質財產的迷戀,這是反科學的。
以上說的是「以人為本」,下面我和兩位領袖談談「執政為民」的問題。
執政,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為己,一是為民。
為己執政的,那是專制統治。為民執政的,必然是民主制度。當然,也有專制集權打出「執政為民」的口號的,但是很快就被人民發現其實是用華美的衣裳包裹着一顆骯髒的心。
那麼為什麼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真正實現「執政為民」呢?
因為,民主制度的多黨競選,其實就是人民在選一個可以在現階段代表大多數民意的政黨。這樣選出來的執政黨,必然「執政為民」,而且也必須「執政為民」,因為,人民的選票決定了這個執政黨是否還能繼續執政下去。為了監督執政黨對人民的服務,人民還用手裏的選票,票決出了憲法。於是,一切政策都必須在這個憲法之下,這就叫憲政。
憲政即限政,它必須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而財產權為公民個體創造了一個不受國家權力限制和干預的領域,為公民個體制約政府權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
公民沒有了私人財產,就淪為了政府的奴隸。所以,財產權成為了對抗政府權力恣意的最堅固的屏障。18世紀英國的皮特首相曾這樣強調財產權的重要性: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於對抗王權:「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正是財產權的這種制度裝置,促進了憲政在民主國家的興起。
但是,要使財產權從紙上的規定變成現實的保障,還必須籍由以下三方面的津梁:
第一、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將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憲行為確定為無效並予以排除,最終使憲法的規定能夠在法律法規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那裏得到貫徹。從「經租房」問題來看,中國就是因為沒有建立起一個違憲審查制度才使得中共政府凌駕於憲法之上。
第二、推進憲法的司法化。憲法司法化是指憲法規範由法院加以適用的過程和狀態。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憲法幾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適用之外。這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在普通法律法規未對憲法有關規定具體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規違憲情況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若遭侵害將無法通過法院得到救濟。英國有句諺語是,「無救濟即無權利」。因此,為使財產權能夠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須使憲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適用。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終的指向都是法院,憲法也不例外。就憲法的司法化而言,當務之急是要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特別是建立憲法訴願制度,以保證憲法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時直接依憲法條文提起憲法之訴。
中國新民黨認為,必須在中國建立憲法法院,來杜絕政府用強姦憲法的方式來強姦民意。
第三,確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就是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核心是要確立程序本位觀念,賦予程序以獨立的價值。這對財產權的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主要針對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隨意剝奪、恣意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你要剝奪我的財產權,必須依據事先確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為就會被宣佈無效;而不管你的動機是多麼高尚,目的是多麼合理!
現在「經租房」也是這個情況,所有經租房維權人士手裏都有當年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或經租協議,同時也未經過任何合法的手續變更這樣的證明和協議,而中共政府卻說,經租房在文革開始那年(1966年)就算是國家的了,這怎麼能讓人不感到憤怒呢?
 
綜上所述,我認為,「經租房」問題的解決惟有取消現在實行的「經租房國有」的政策,確認「經租房」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然後積極進行「還房於民」的工作。
由於目前之「經租房」的存在狀況分為三種情況,所以「還房於民」工作也有三個途徑:
一、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還需要繼續租用的,政府應該補足從暫停發放「定租」(「經租費」)之日至今的房租。房租按2008年市價為依據進行測算。
二、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不需要繼續租用的,應該立即退回,並補足從暫停發放「定租」(「經租費」)之日至今的房租。
三、原房屋無法修繕不能住人,或原房屋已經坍塌或被拆遷,應該就近退給「經租房」業主原面積的房屋,並按2008年市價測算支付拆遷補償費。
 
 
胡錦濤主席、家寶總理,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粗淺的法律認識,如果兩位領袖認為我說的在理,認為我說的是民意,認為我是憂國憂民的肺腑之言的話,請兩位領袖思忖定奪。如有用的上我的話,我將全力協助兩位領袖和貴黨一切愛國親民之才俊,為國效力。
 
在我向兩位領袖介紹了我對「經租房」問題的法律問題後,我想藉此機會,與兩位領袖探討一下馬克思主義和中國共產黨的問題。
我於去年底被中國廣大維權群眾推選出任中國新民黨代理主席,並起草了中國新民黨章程,想來兩位領袖都閱讀過了。我想,兩位領袖與我的心,與人民的心是相通的。
明眼人讀過中國新民黨章程的都知道,中國新民黨提出的「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政體」其實就是「民主社會主義」。中國新民黨,其實就是中國的「社會民主黨」。
馬克思、恩格斯青年時代是共產主義者,而晚年是民主社會主義者。他們解散共產主義同盟後,並沒有成立過共產黨,相反,他們建立的是社會民主黨。「共產主義」是馬克思、恩格斯晚年拋棄了的口號。
列寧與第二國際的爭論,第二國際是正確的。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問題上,考茨基、盧森堡、普列漢諾夫對列寧的批評是中肯的。第二國際所屬政黨,百年來堅持馬克思學說的正確方面,通過多黨競選、議會鬥爭、群眾維權,走改良主義道路,從而促使了社會的進步,在消滅三大差別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
歐洲民主社會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的正統!
我用12年時間閱讀大量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認為,馬克思一生只寫過兩本書,一本是讓人貧困的書,一本是讓人富裕的書。他們先寫了讓人窮的書,後寫了讓人富的書。前者叫「階級鬥爭理論」,後者叫「社會民主思想」。
不幸的是,我們可愛的中國,選取了一本「讓人窮的書」,而歐洲多黨萬幸選擇了「讓人富的書」。每晚睡覺我一想到這個問題就無法入眠,揪心裂肺之痛難以言表。
所以,我才在2007年11月給胡錦濤主席上書探討「什麼叫社會主義」、「什麼叫社會主義民主」,並把這個理論重新命名為「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理論。
中國新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初衷和目標是一致的,都是一切來自人民,一切為了人民。但是中國新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在由這個初衷出發的手段和途徑不一樣。中國新民黨提倡人民組黨、多黨競選、走向全民福利;而中國共產黨卻認為可以一黨帶領人民共同富裕。中國共產黨的願望是好的,但是中國共產黨的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執政、各民主黨參政議政)在監督制衡方面有先天的不足。因為,中國共產黨人不都是如兩位領袖這樣光明磊落、無私奉獻的!
中國共產黨執政、各民主黨參政議政的政黨制度,無法解決兩個根本的制度問題,一是當中國共產黨最高領袖出現類似「毛澤東思維」的人時,幾千萬中國共產黨黨員毫無制止之力。「文革」的發生和肆虐,就是如此產生的。第二、執政資源壟斷,各自為政,導致「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過長安街」,對此兩位領袖深有感觸吧。
 
最後,我要和胡錦濤主席說幾句話,請允許我稱呼您為胡叔叔,因為您是我母親在省泰中的高中同學校友。您和我母親在同一片土地上成長,這是我們江蘇人的驕傲。我曾經在國企、政府、法院工作,但最後選擇了做學問的道路。學業未精,卻又被人民群眾推上了民間維權政治的道路,真是世事難測啊!
21世紀,中國正在全面轉型,政治體制改革也被人民推到了緊迫的層面。中國共產黨在21世紀如何應對歷史變革,將是人類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全世界現在都在高度關注着中國發生的一切事情,全世界都在高度關注着中國共產黨的每一個進步。
就中國目前體制看,可以推動中國和平發生偉大的歷史變革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胡叔叔您。
我曾在3年前,帶着一書包馬克思論民主社會主義的書籍和兩包香煙坐在省泰中的門口,吸煙讀書,想着您曾經在這個門口進進出出,以及我能通過各種渠道得到的所有關於您的思想,最後,在我快吸完兩包煙里的最後一枝煙的時候,我再次翻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八十一頁,閱讀馬克思的一句話。馬克思說:「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
我想,如何馬克思在天有靈,看到列寧、斯大林、毛澤東把恩格斯屏棄的「1848年的鬥爭方式」當作旗幟揮舞,從「左」面修正了馬克思主義,看到列寧打着馬克思主義的旗幟要在小生產的經濟基礎上建設社會主義的時候,看到斯大林打着馬克思主義的旗幟專制獨裁濫殺無辜的時候,看到毛澤東把禍國殃民的「文化大革命」說成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創造性的發展」的時候,馬克思一定會氣憤地說,「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
當我撳滅手裏的最後一根香煙的時候,我得出一個結論,中國必須走上正統馬克思主義的道路,即民主社會主義道路。而在這一歷史轉折點上可以讓中國人民永遠感謝的,只有一個人,這就是胡錦濤先生。
胡叔叔您擔任過中央黨校的校長,您不僅是行政長官,您也是卓越的理論家,我上面說的關於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您一定耳熟能詳。
另外,我的同志、同行中國共產黨人李銳先生和謝韜先生也著述甚豐,他們是國內民主社會主義理論的專家學者,我只不過是幫助他們做了他們理論的實踐工作而已。
 
另外,我要告誡千百萬中國新民黨黨員,最近在網絡上快速流傳着兩幅照片。一幅照片的兩邊寫着「立黨為公款、執政為民膏」,橫批是「共產黨萬歲」;另一幅照片的兩邊寫的是「立黨為正義,執政為民生」,橫批是「新民黨萬歲」。前者的照片是胡主席,後者的照片是我。
我認為,中國共產黨的所有歷史問題、以及腐敗等體制問題,讓胡錦濤主席承擔是不公道的。胡錦濤主席的大名必將載入史冊,但是絕對不是這樣的界定。
我們拭目以待!
 
以上全部文字連同附件,請4000萬「經租房」維權群眾和中國新民黨人在傳播時,請一字不落地全文傳播。切記!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國民盟盟員(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政體」被開除盟籍),現任中國新民黨代主席。曾任國企幹部、南京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秘書、法院幹部、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研究生導師。
1996年畢業於南京大學社會學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博士學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師範大學做博士後研究。2001年博士後出站之後,留校任教,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歷任文學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辦公室主任,院長助理、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編輯部主任等職務,南京大屠殺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資料室資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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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蘇省揚州市經租房維權人士的公開信
1958年國家對私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江蘇省揚州市規定:凡出租超過100平方米即將全部出租房由國家經租。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本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積或未出租空關房,代管房,連自住房等等全部納入改造。當時,有的房屋業主,被強行擠占騰讓或責令搬家,有的赴外學習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國家,失小家」。無人看房者,遭破門而入連同家具納入改造。最終家小只有棲身之地或趕出家門,至今漂泊租房為生,離揚返鄉者,到有家無處歸之境地。甚者驚心,由於私房改造,失去生活來源,無法聊生,幼小就此……。
那是一個閉嘴屈從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將人身災難惡夢終身「尖銳的兩條道路鬥爭」火紅年代。件件鮮活事實,這就是本市私房改造取得的「成果」,加上「左」的錯誤思想影響帶來大量遺留問題歷史嚴酷的現實。
自97年江蘇省揚州市「落私」至今,仍有眾多錯改戶問題未解決,造成不少群眾上訪不斷。2004年在省政府信訪中心,江蘇省揚州市房管局徐某書記面對上訪群眾,對上級領導宣稱:「除上訪的五戶外,本市已全部解決,私房落實工作已經順利結束。」當即遭上級部門領導的質疑,後並明確表態帶着任務返揚解決,然而時至今日紋絲未動。事實上,今天我們百位群眾信訪的,全部是上述五戶以外的需落實的經租戶,而市房管部門那樣欺上壓下的宣揚其意義已蕩然無存,只留下庸俗的表演和對經租戶們更深的傷害。
經租房的前世今生,決定了這一半個世紀的糾葛,決不會因其單方面意願而停歇。而實際上經租戶們要求發還房屋的歷程,幾乎就是一部民間產權意識逐漸復甦的當代經濟思想史。
 
 一、經租房改造,百姓積怨太深。
 
購房置地是中國人的老傳統,這個傳統甚至穿越意識形態頑強地生存到解放後,在1958年開始斷裂。而1990年代曾經被人為割斷的歷史又開始延續,私人產權又成為一個現實。今天,房地產業能夠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城市居民情願把積蓄中的大部份或全部拿出來購房,關鍵在於他們相信:住房的產權應該再也不會被隨意剝奪掉。
本市86歲的殷秀生老人,作為全市僅存可數經租房產權人的那場運動親歷者,只是那場遍及全國的社會主義改造的一個小小部份,在他本人的意識里,根據國家省的政策,那未及改造起點應當一併歸還的這房子始終是他的,那個「私」字經過多次的運動改造也沒有洗掉,成為了永遠翻不過去的記憶而定格。經過數年奔波,而對冰冷的鋼筋高樓,最近再也爬不動了,而他的後人繼續了老人依法維權的事業,希望穿越半個世紀的時空,讓老人垂暮之年生前最大幸福,唯一美好的願望得以實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社會學研究所所長李楯教授直言:「經租的人絕大部份不是大的有產者,大有產者都在此之前公私合營了,經租的私有房主多是城市貧民,正是因為生活很困難,所以他們才靠租房的租金生活。而到「文革」時期上交的房更是窮人的房子……」。
 
    二、維權艱辛,難在那裏?
 
在上海、北京、武漢……這些大城市中,經租戶中的一個人、一個家族、一群人目前正在以各種方式討要自己的房屋產權。經租戶們討要祖屋的勇氣大都是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保護私有財產權」之後逐漸喚起的。政治覺悟法律意識相當高的人們從有關保護私有財產的論述中,看到了尋回自己房產的希望。
有學者認為:整個80年代起的落實私房政策並沒有進入私有產權保護的範疇,只是從文革時的無序狀態,恢復到文革前的秩序當中。
本市經租戶大多都停留要求返還國家政策錯改的房屋,但少數先知覺者也大膽對經租房的違憲及違法性問題提出質疑。首先:在這場曠日持久的糾葛中,經租戶們處於相當不利的境地,一方面,他們要求的不是人的基本生存權利而是財產權,這就註定其維權活動不會像民工討薪,山村少年失學,農民失地,居民拆遷失居那樣容易得到社會各方面的同情支持;另一方面非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我市這些當年的「富人」或當時就是的窮人的後裔。守着「名譽祖屋」大多只擁有一塊棲身之地,成為住房困難的人,這是許多經租戶的現實處境。當年生活因祖屋而改變,命運也正因為祖屋而徹底改變。人生歷經磨難坎坷,窮困潦倒終結一生,有的淪落為當今社會最低層的「邊緣群體」而被遺忘。絕大部份家庭背景都家有失業人員或由於種種原因而無法得到社會的救助,只希望討回祖屋解決住房之困或像祖輩當年一樣依靠租金及以謀取生存空間。要求財產權的實質:就是生存權的危機反映。
經租房繼承人蔣萬財就是當年窮人的後裔,今日本市維權典型代表。其父做燒餅油條含辛茹苦用一輩子的血汗於54年憲法公佈後買下房產。58年按當時政策其父子兩人年老攜幼,無職業生活無着落,房屋一直未改造。後其父為生存將好房子出租,只留鍋灶披棲身,以租金為生。64年國家政策也允許這部份困難群體擠出一部份出租。66年那個「革命」年代中,將其房屋國家經租,當時其父親年老無業已72歲,其子方才11歲,本應屬於社會保護救濟之列,但「革命」到連老人、小孩相依為命的生活資料也要剝奪,從此靠拾荒「救濟」聊補生活,吃穿住用難以言及,老人懊悔莫及帶着困惑鬱鬱而終,其幼小的心靈留下深深的創痕。
多年來其多次去省、赴京上訪,建設廳經領導審閱後明確批示:「該戶當時也不應屬於改造範圍,請儘快研究,予以落實」,而市有關部門拒不認可。(究其原因:類似情況本市二百戶之多,利益所在。國家政策已明確要求發還業主「文革產」,有學者戲稱:「文革」在經租房領域還遠未結束。)面對長年上訪奔波卻求告無門及難以忍受的冷漠,夫婦雙雙失業,二子女就學,在生活重壓下處於絕對無助境地。2004年9月在維權漫長道路上,將自己鎖在市房管局門口鐵門上,沉默中終於爆發呼出對生存的吶喊,引起群眾一片同情。12月7日被迫奮起抗爭,採用極端方式汽油澆身,決心與市房管局領導官僚主義麻木不仁造成的後果同歸於盡。幸阻止於千鈞一髮點火之機,這一震憾人心,震驚中國,慘劇尚未發生。幾乎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作最後一次的抗爭,書寫了一首私改維權之路,可泣悲愴沉重之歌。仍未觸動麻醉的社會痛感神經,至今只得到市房管部門:「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政策,但不符合本市規定」的怪論。
在經租房產權歸屬這一重大歷史遺留問題上,市有關職能部門可以一錯再錯,但不可以將錯就錯,如今只應知錯糾錯。蔣萬財表示:「目前市房管局落實私房政策過程中,猶如小麻繩勒得緊死不松。用我堅定決心爭取回歸祖屋,告慰先父,也希望為全市未落實戶能儘快解決,促醒當官老爺,今後將在這場維權中繼續抗爭下去。」
艱辛其二:經租戶尋找不到任何以文明方式制止這種踐踏憲法,討回經租房的途徑,法院更是幾十年一曲不變調「歷史產權案件不予受理」。一邊是毫無遮攔地對法律及國家價值的任意踐踏,一邊是半個世紀被這種恣意蹂躪的受害人的狀告無門及絕對無助。人們生活在一種不可思議的社會狀態中,這是值得深深思考的。
艱辛其三:目前如果按照國家省的有關文件要求辦事,本市經租房戶亦很贊同。而本市落私存在問題焦點:已經曲解異化的揚政發260號文件,市落私辦都不能照此全面執行,而是有所選擇,肢離破碎的保留使用。
揚州史志記載(95年36期):直隸提督、李長樂系李鴻章手下得力將領。名門之後四世曾孫媳系當今經租戶方毓秀。祖翁一生浴血沙場,衛國衛疆,防禦日、俄,鎮守津沽要塞海防重地。當年旋師江蘇,屯兵鎮江,遂在揚州買田置宅,安頓家小。生性喜馬,家有馬棚。生前為國立下戰功,詔賜黃馬褂。死後光緒帝賜諭葬,宜史館立傳,詔原籍及立功郡縣(盱眙、天津、揚州、常州)建祠堂,諡曰「勤勇」公,襄恤白銀十萬兩。
歲月流變,中國歷史一代名臣所遺祖屋58年房改時,堅固耐用祖屋均被改造,後人家小隻落得棲身馬棚三間自留之地,慘澹餘生。
該戶房產檔案58年出租房屋登記表及其繼承人提供的公安派出所58年戶籍登記,二份原始證據相互印證證明。完全符合本市政策「私房改造前,群眾或親屬公認,按份共有並各自分析所得應分戶計算」的規定,市職能部門卻以類似情況近百戶為由,至今拒不執行。市職能部門人員消極應付,任意解釋,故意刁難,房產檔案拒絕公開等,經租戶們不禁大聲疾呼:「究竟有沒有政府什麼部門給予有效監督,而阻止其為所作為。」某科長公開場合一語道破:「房子都退了,我們吃什麼。」
在經租房落實過程中,市房管局即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執行者,又是經租房利益中的一方。執行者市落私辦卻由最基層房產公司人員代表組成,而私房落實觸及的正是基層房產公司既得利益者長期留存下來的切身利益。他們的性質始終決定了無法完全放棄自己的「感情」去按照原則政策辦事。同時違反利害關係人應當迴避辦案這一基本規則。
 
三、誠信政府,歷史責任。
 
鮮活歷史猶新97年前,本市經租戶群眾代表上訪省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及數百人群情激憤反覆群訪市政府市領導近一年之久,在強烈要求落私呼聲的推動下,本市政府方才出台了(97)揚政發260號文件,用以糾正58年私房改革中出現的錯誤。
本身97年才來執行60年代國務院省的文件,時跨三十餘年,足見平民百姓維權的無奈,人民政府對百姓「欠債」的淡漠。但必竟是人民推動政府前進了一步,私房改造市區先後兩次共改造2696戶,建築面積50.3萬平方米。揚政發(97)260號文件頒佈至今八年,錯改戶落實究竟多少?離市房管部門97年未落實前宣稱「自查錯改」需落實處理市區1700戶10萬平方米相距多遠?至今,眾多錯改戶仍未落實,已落實戶尚未一步到位留有尾巴。經租戶們根據落實情況及目前市區實際狀況,有理由推定,錯改需落實的遠超這個統計數據。
中國政法大學院長馬懷德指出:「一個法治政府的標誌應該是一個透明和廉潔的政府。長期以來,我們政府過於神秘很多政府文件都加蓋了保密印章,很多政府的政策不為公眾所知,很多政府的決定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出台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已經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本市政府也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而市房管部門這一信息是否應當保密屬於不應公開信息,否則應對全市經租戶有一個說法,落私應履行「三公開」這一原則,以合民意,全市經租戶期盼並強烈要求對外公佈這一結果。
北京市副市長劉敬民針對落實私房表示:無論從政府誠信,還是從保護私有財產合法權益和人民居住權益的角度,我們都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37號文件,用積極的態度去推進它。北京城八個區的國土房管局長也認為應該積極去解決現有的矛盾。
本市市民注意到了:季書記在市政協六屆三次會議上的講話,「為人民謀利益,而不謀私利,更不能漁利百姓,與民爭利。辦人民想辦之事,多出富民之策,多行安民之舉,多施安民之道,少做擾民之事」。經租戶們深受鼓舞,沁入心肺。
但客觀事實,市房管局對待群眾態度是,早已停止了定期信訪接待這一制度,增加四道門衛層層重兵把守。對經租房上訪戶之偏見,周國生局長2004年9月4日批示可見:「歷史遺留問題,多年上訪不斷……,老是無理上訪,市里亦應採取相應措施。」
重複上訪,問題仍得不到解決,究屬何原因?是不符合政策規定,還是我們官僚主義?能否做到具體分析。關心群眾疾苦是具體的,必須狠抓落實。
每一個信訪者都有自己的心酸故事,有的人是為自己,有的是為他人,為集體,為國家。因此,能不能認真地對待這些信訪者不僅僅是敬不敬業的問題,也是一個能不能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問題。」
本市問題所在:重複上訪關鍵是有關職能部門,有政策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問題。上述市房管局拒「民聲」於外,迴避矛盾,並採取措施其做法,視民為「敵」,只能激起民情,激化矛盾,談何構建和諧社會!與市委要求「走門串戶,聯繫群眾」變上訪為下訪天差地遠。數十成百上千的經租戶常年累月與政府部門進行和平交涉,儘管政府的地籍及權屬檔案無一例外的有非常清楚的權屬者的清晰記載——所有權人就是那些經租戶,但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繼續非法控制經租房的決心未有絲毫動搖。
落實私房政策是國家多年來對人民錯改糾正的承諾和對政府的要求,作為誠信政府不是「解危」而是「解困」「解扣」。經租房這一制度已經與當今的經濟體制及法制精神極不相適應,而錯改的經租房更是應當給予落實返還。可以講,這是政府義不容辭歷史責任。本市廣大經租房權屬者,半個世紀的期盼,民怨何日能平?等待還要多久?
                      揚州市區經租房產權人及繼承人 :傅濤、凌德建        
                       電話:0514-7900557    7334933
 
附件2:
   
60多歲的工程師馬吉昌的家在北京鼓樓西大街31號院。 1868年,馬吉昌的爺爺6歲隨家人從山東老家出來逃荒,路上餓死了馬吉昌的姑奶奶。馬吉昌的爺爺13歲開始在北京一家油鹽鋪學徒,26歲當了掌柜。馬吉昌的父親16歲學徒,繼承祖父的手藝。父子兩代人用了60年時間積下了可觀的家業,解放時成為北京最大的糧商之一,在北京置下了幾處房產。
一處在北京藍島大廈所在地,佔地3.2畝,有48間房,1958年被納入經租,1994年拆除蓋了藍島大廈西區。
另一處就是鼓樓西大街31號院,有22間半房。這院是個明代風格的三進大院,馬家買這院子花了20兩黃金。
解放後,街道居委會動員馬家:你家人不多,何不把房子租給沒房的住?結果馬家從前院退到中院,又退到了後院的4間房內。
1958年經租房後,馬家每月從兩處房產66間得租金42.98元。
文革時,馬家與所有私房主一樣,被逼着交出了房地產所有權證。紅衛兵從馬家抄走四卡車值錢的東西後,把馬家轟回了山東。文革後落實私房政策時,房管局只歸還了馬家自住的4間房,馬家私有的經租房被房管局自作主張定成了所謂 「直管公房」。
老馬的父親80歲去世,臨終時指着房子合不上眼。老馬說「兒子不孝,這份家業我沒能保住。」
1980年,馬吉昌就找過房管局想要回房子產權,一位幹部說:「你想反攻倒算呀?」從此老馬沉默了20年。老馬告訴我,1983年,新房本發下來他一看,就剩了自住的4間房子,他想文革沒丟了命知足吧,就沒敢吱聲。
拆遷時,馬吉昌拿出一張經租房憑證與拆遷辦交涉,人家說:「那沒用,這房子文革後就歸政府了!」
 進入新世紀,老馬為房子上訪了200多次。老馬說:「我這輩子要不回房地產權,兒子接着要,子子孫孫要下去!」
 
附件3:
 
  北京大乘胡同19號的石家大院的主人石英說,這院子是他爺爺石襄亭先生1931年買的。石襄亭先生是東北軍騎兵司令,也是促成西安事變的重要將領之一。石家是個大家族,兒孫輩都是在這個大院中出生成長的。1958年,石英母親把院裏24間房共373.54平米交給政府經租。
石英記得,小時候每個月都去領租金,父母去世後,租金成了他的生活來源之一。
雖然房子被租得七零八落,但石家一直遵守着上輩意願:永不分家,讓石家子孫世代在此繁衍生息下去。雖然現在房本產權人一欄登記的是石英的弟弟石飛,但產權屬於石家所有後代。石英二叔去世時的遺囑是:這個院子是石家最後的財富,一定要完整地保住石家大院。
1966年文革,石家房租被停發,中斷了重要的生活來源。
拆遷開始後,住在經租房裏的房客們拿着拆遷補償款離去了,作為房主的石家卻沒得到任何補償.石家兄弟給有關部門寫申訴信,與開發商交涉,但一切努力都沒有結果。眼看着開發商開始拆房,石家兄弟忍無可忍,便把遷走房客的經租房租了出去。他們說,不圖收房租,就圖堂堂正正地當一回房東。開發商認為石家作法屬「大逆不道」,以 「排除妨礙」為案由把石家告上了法庭。但石家兄弟既擁有民國時期的房地契,又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解放後換發的房地產所有證(文革時交給了房管局,至今仍扣在那裏),開發商在法庭上卻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他的權利,結果法庭中止了審判。
 
附件4:
   
戎權環女士為了要回58年前父親留給她的30間房,她10年來已經到北京市政府信訪辦上訪了幾百次。
60歲的她是老三屆,由於出身有產階級,曾是高材生的她當了一輩子工人。戎權環的父親戎世昌是個主營翡翠的玉器行業手工業者,生前為北京市無黨派知名人士,著名實業家,中國翡翠鑑定專家。
戎世昌16歲學徒,19歲出師,靠着勤奮勞動幾十年的積累購置了一批房產。1948年,戎世昌把房產分給了兒女。
戎權環分到北京的兩處房產共30間,即崇文區花市上頭條新20號(舊47號)和宣武區楊梅竹斜街新105號(舊58號)。兩歲時她就成了房產主。剛解放時,她的父親把值錢的玉器全獻給了國家,1953年因病去世。
1958年戎權環12歲時,由母親代理,把房子交給國家經租。不久母親也去世了。
1966年文革爆發,僅剩三個孤兒的家被抄一空。
和所有私房主一樣,她一輩子沒分過房,拆遷前三代人擠在一間14平米的平房裏。拆遷時,她沒有能力租房,不得不到屬於自己的房產崇文區上頭條舊47號(新20號)去尋找片瓦遮風擋雨。
這個北京著名的胡同區也正在拆遷。出示房產證明後,她將已拆了頂的一間小東屋蓋了個頂以求暫時有個「窩」,但中午她買飯回來後小房子就已被拆了。無以棲身的她欲哭無淚,沒想到連在自己房產的廢墟上也度不了一夜。
拆遷後,已離婚又無積蓄的她要貸款買房,每月還貸500元後,只剩200元生活費。她說:「我的父母都是熱愛祖國的,都對國家有貢獻,憑什麼他們的後代會這麼慘?憑什麼我自己有30間房,還得貸款買房?」
 
附件5:
 
丁艾家女士的四合院是祖父置下的,從這裏走出了數位新中國的優秀人才。在她父親成年後,祖父將這處房產給了他。
1959年,從未出租過的自用房被房管局要求騰出一部分經租,丁家的住房便變得很擁擠。丁艾的父親是位學者,從此只能擠在一張很小的桌子上繼續他的研究。
由於房屋質量較好,住戶都比較守規矩,丁家的四合院保護很好。
拆遷開始後,房客被遷出了,經過方方面面的努力丁家大院得以保留。但奇怪的事情隨後便發生了,開發商在丁家房前砌起一道牆,堵住了進出的路,使得她不得不在後牆上開門從後院進出。開發商把剛清走房客的經租房賣了出去。
丁女士憤怒地說:「你們依據哪條法律,剝奪了我的出入權?這房子產權是我家的,你們有什麼權利賣?」
大學畢業又做了多年生意的丁女士是四合院文化的愛好者,也是北京舊城保護的堅定者。
她說:「北京舊城是個不可再生的資源,只有建立一個公正、法制的社會環境,才能有經濟的良性循環,才能有財富的源源不斷。」
 
附件6:
 
趙康先生住在已成巷的石頭胡同37號院。這兒是北京大柵欄地區保留不多的完整四合院之一。
趙康的外公史富春原是內蒙一個貧窮的工匠,上個世紀30年代到北京謀生。拼命幹了多年後在北京開了銀行、電影院、糧鋪等商號。1953年,趙康的外公用一輩子的積蓄買下了石頭胡同37號院和前孫公園胡同59號小樓,共35間房。家裏把前孫公園的房子租了出去,用房租輔助生活和修繕房子,之後又被房管局經租。
1966年,趙康的外公為破自家 「四舊」爬上房頂砍壞了磚飾上的獸腳,砍下大門上的精美對聯 ,但還是被全家轟出北京。
趙康就在隨着母親的顛沛流離中得了小兒麻痺。文革後回到北京,趙康好不容易才收回了石頭胡同的幾間自住房。
這院的四家房客中三家都有了外邊的住房,不少房常年鎖着房門。趙康說:「每回街坊托我把空房租出去。我心裏都特難受。我是這院的房東卻得幫着別人當二房東。」
趙康拄着拐帶我參觀院子,看雨漏,觀獸腳。四合院變為大雜院,讓趙康不太好意思。他說,經租後房管局就極少修過房子。趙康是個四合院愛好者,一直在收集北京四合院的圖片,可在自家四合院裏,他卻連晾件衣服的地方都難找。
和文革時抄過他家的鄰居擠在一個院,讓趙康非常痛苦,也曾盼着拆遷了結一切。可現在他說:「我不守着房子,怎麼對舅舅們交替?」趙康的兩個舅舅解放時去了台灣,趙康成了這房產的唯一守護人。
兩個舅舅都曾回來看過房子,看到家裏處境,就再也不敢問討回房產之事。趙康也常拄着拐到前孫公園59號的房產那兒看看,他經常碰上的是一把冰冷的鎖。
 
附件7:
關於請求落實私房政策的申訴  
            編號:200700002725    提交時間:2007-10-20 10:53:32    允許公開
 
禍國殃民的「文化大革命」已經結束30年了,強國富民的改革開放也已經歷經29年,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南昌市房管局卻倒行逆施,拒不正確執行黨的私房落實政策,借落實私房政策之名,行侵犯掠奪私人產權之實,上演了一幕改革開放形勢下的繼續改造私房的醜劇。
      我家原私房坐落在南昌市勝利路197號,產權登記名是萬玉秀(我婆婆,已於1992年去世,時年86歲)。該私房佔地面積80平方米、建築面積123平方米,於1950年換領了南昌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產權所有證和土地所有權證。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根據黨中央的改造政策(既,中等城市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屬於改造對象),南昌市當時屬於中等城市,我家房屋扣除自留房面積,明顯達不到改造起點,因而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南昌市政府沒有對我家房屋實行改造,這是正確執行了黨中央政策。然而到了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發,南昌市房管局的造反派受極左思想的影響,強行對我家房屋進行所謂經租改造,逼迫我婆婆在經租文件上按手印(我婆婆是文盲,當時我父親中專畢業後分配在西安飛機製造廠工作),而這種所謂的經租改造,既沒有按政策給我家留自留房(使我家被迫另外租住公房),又沒有按改造政策對我家發放過一分錢的經租費,因而這種改造徹頭徹尾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是違反黨中央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錯誤改造後,南昌市房管局將我家房屋移交給南昌市土產公司使用。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徹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開始了撥亂反正,對錯誤改造的私房落實政策,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婆婆自1979年開始連續數年奔波於南昌市房管局,要求落實私房政策、歸還產權實物(其實我婆婆一直持有房產證,從法律上說,該房屋一直系私房),然而當時的南昌市房管局負責人受極左流毒毒害甚深,不能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的英明政策,長期久拖不決,甚至以實際行動抵制黨中央的私房落實政策,公然踐踏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保護私人財產),於1981年同意南昌市工農餐廳中心店強行拆除我家房屋,我婆婆以70多歲高齡阻止拆房,南昌市房管局和工農餐廳中心店竟然滅絕人性,喪心病狂指使拆房人員強行將我婆婆趕出門外,造成身心傷害,光天化日之下侵犯掠奪私人財產。後來南昌市土產公司和工農餐廳中心店在原址合建大樓。
實際上,當時的南昌市房管局和土產公司、工農餐廳中心店都明確承認該房屋是私房,請見附件中的影印件,房管局和土產公司、工農餐廳中心店開過幾次會,討論解決我家住房問題,如果他們不承認是私房,他們自己討論解決我家住房問題就無從談起,在土產公司、工農餐廳中心店所開出的2份證明中,他們自己也提到「該房業主萬玉秀」字樣。從這裏也看出,他們實際是幹着強盜的勾當,無恥掠奪私人房產。大樓於1985年建成後,租給我家一套住房(面積約40平方米)予以居住,無產權。然而南昌市房管局始終沒有解決實質問題,既落實黨中央的私房政策,解決整棟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
到1987年,南昌市房管局利用我婆婆不識字的弱點,又補發出一份所謂「私房接退通知書」(請見影印件),聲稱對我家補留自留房40平方米,收繳產權證,又所謂作價599元收購這40平方米自留房,並稱是完成私房改造手續(當時我剛到武漢大學政教系讀大學,未及時發現並阻止這起荒謬的事件)。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黨中央發佈文件要求落實私房政策,南昌市房管局卻在繼續改造私房,南昌市房管局的做法真不知道有何道理?「私房接退通知書」成了繼續改造私房的處理書,成了買賣自留房的交易書,成了巧取豪奪的證明書。這份「私房接退通知書」對剩餘的83平方米產權隻字未提,未做任何說明。即使南昌市房管局犯錯誤犯到這裏,也應該按黨中央的政策對剩餘的83平方米落實政策,然而隻字未提!!!真不知道南昌市房管局的負責人還有沒有一點起碼的政策水平?
目前黨和國家、全國人民正在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倡導依法治國。我迫切盼望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領導督促南昌市房管局全面徹底地落實黨中央的私房政策,歸還我家房屋產權,在原址給予房屋補償。
如果這樣一件錯誤明顯的私房遺留問題都得不到圓滿解決,何談維護憲法尊嚴、何談法律所規定的保護私人財產、何談依法治國。如果幾十平方米的房屋都要被錯誤改造,這與當今私人購房的潮流顯得多麼格格不入,反差猶如天上地下。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創造和維護一個良好的切實保護私人財產的社會環境,無論是對發展民營經濟、還是對和平統一台灣,都是大有利益的。
 
關於南昌市房管局2007年10月24日網訪回復的疑問(1)
編號:200700003461   提交時間:2007-12-5 17:57:11 允許公開
事 發 地: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勝利路
  
一、國家是以憲法效力大還是以文件政策效力大?房管部門要不要貫徹1954年憲法以來國家關於保護公民合法私有房產的精神?在一個不以憲法效力為大的社會,任何一個人及其子孫的合法權益都得不到根本保障,社會穩定也得不到根本保障,這絕不是危言聳聽。現在一些人樂觀地認為類似文革的悲劇不會重演,可要知道當初劉少奇擔任國家主席時,也不會想到日後自己被鬥死的命運。因此希望貴局不要左一個文件、右一個政策,為什麼不好好想想1954年憲法以來國家關於保護公民合法私有房產的精神呢?一個不尊重憲法、不講究道德的國家,是難以走上文明強大之路的,最終遭殃的還是人民群眾及其子孫後代。
     二、關於申請經租問題。
   (1)在文革極左年代,業主萬玉秀是在房管局造反派的政治高壓下,不得以在申請書上蓋章的(眾所周知,解放以來尤其是文革中的很多冤假錯案都是在政治高壓下產生的),且業主萬玉秀本人是文盲(有戶口為證),申請書不是其本人所寫,在明知經租後出租收入減少的情況,任何人也不會主動申請經租,如果是萬玉秀本人積極要求出租,為什麼不在1956年私房改造開始時就提出申請,而要拖到1966年5月文革興起時經租呢?這明顯是文革極左政治高壓下的結果。
(2)1966年之前,南昌市房管局沒有對萬玉秀私房進行所謂改造,這是正確執行了政策。但文革伊始,在極左的政治高壓下,南昌市房管局造反派偏離了正確軌道,將私房改造擴大化了,這是不爭的事實。對達不到改造要求的萬玉秀私房進行錯誤改造,而且不按改造政策留足自留房和發放經租費,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南昌市房管局單方面毀約了,這個所謂改造實質上等同於無償接管。因而從對萬玉秀私房進行所謂改造一開始就是徹頭徹尾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這種改造無非是扣了一頂經租的空帽子。因此糾錯要從源頭上糾錯,應按照有關落實政策的精神,對萬玉秀私房按文革房產進行全面落實政策。
 三、關於萬玉秀私房所謂整棟出租的問題。
目前,並沒有看到整棟出租的合同及收取出租費用等具有法律效應的憑據,因此南昌市房管局單方面說萬玉秀私房整棟出租過,是缺乏足夠依據的。而且萬玉秀時系革命老幹部親屬(其女婿為抗日老幹部,解放南昌時為解放軍營長),當時在國營商店的要求下,將其中大部分無償借用給該國營商店,並沒有收取出租費用,無償借用不等同於有償出租,這是基本常識。貴局在2007年10月24日網訪回覆中也明確提到對萬玉秀私房改造後,將其安置在市扁擔巷12號居住,那麼改造之前萬玉秀居住在自己的私房裏,怎麼可能把整棟私房出租了呢?難道萬玉秀是居住在自家私房的房頂上嗎?因此並不存在整棟出租的事實,出租面積達不到改造起點。再則,私房出租是國家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是取得財產性收入的合法行為,新中國建立以來,從沒有宣佈過私房出租是違法行為。因此出租私房並不能成為改造的充分必要條件。
四、關於房屋使用性質問題。
195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萬玉秀土地所有權證及房產所有權證均註明是住宅,貴局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律效應的證件為準。從貴局2007年10月24日網訪回復的措詞中可明顯看出,上為住宅、下為店面是文革造反派一面之詞,什麼叫「實施經租時樓上為住宅、樓下為店面,並申請整棟經租」?在文革強力推行經租改造的政治高壓下,業主萬玉秀自己還有權規定經租時「上為住宅、下為店面」嗎?業主萬玉秀也用不着規定「上為住宅、下為店面」,反正是國營商店想怎麼使用就怎麼使用,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
 五、關於1987年部分落實政策問題。業主萬玉秀並不是從1987年開始要求落實政策。實際上,業主萬玉秀早在1981年拆除私房前就已經開始申請落實政策(有區房管局與承租單位的協議等文件為證),當時業主萬玉秀同時具有土地所有權證及房產所有權證,從法律上講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者,在業主申請落實政策的過程中及產權有爭議的情況下,當時的房管局擅自同意拆除私房是違法行為,至少是以實際行動抵制黨中央的撥亂反正精神。綜合以上幾點,因此1987年部分落實政策只是以錯糾錯,並沒有歸還全部產權。
 六、法律有一個不朔既往的原則,那麼文件政策能朔及既往嗎?1950年~1987年,業主萬玉秀一直同時具有土地所有權證及房產所有權證,從法律上講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者。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5〕城住字87號文宣佈私房產權歸國有,嚴重違反了憲法關於保護公民合法私有房產的精神。未經任何合法的、正常的自由市場交易程序,未辦理任何產權轉移手續,房管局也從未支付產權收購費用,萬玉秀合法私有房產怎麼就全部歸國有了呢?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5〕城住字87號文可以推翻解放初期人民政府頒發產權證書的私房性質及產權歸屬嗎? 因此,貴局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5〕城住字87號文為依據判斷萬玉秀房產歸國有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七、關於貴局落實政策已完全辦結的問題。即使在極左年代實行私房改造時,國家也沒有給業主明確指出,經租後房屋產權就歸國有,當時根本就沒有這樣一個明確文件。業主的理解是,經租是由國家統一把私房出租給國營單位使用,出租費用的一部分上交國家,支援國家建設。任何人也不會產生這樣的理解,房管局用本屬於業主的若干年出租費用反而把業主的產權收購了,這是任何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都無法理解的。比如,銀行不能因為對客戶支付了若干年利息,就把本金沒收了,人民出租私房取得租息和存款銀行取得利息是一個道理。更何況萬玉秀從未收取過任何經租費。綜上所述,萬玉秀房產剩餘約80平方米的產權歸屬問題並沒有完全辦結。如果房管局把部分落實政策作為完成全部改造的手續,豈不是在改革開放形勢下繼續堅持極左的改造政策? 豈不是對撥亂反正精神的陽奉陰違? 如果房管局把所謂改造手續當作既成事實,解放以來尤其是文革中的很多冤假錯案都不用平反了,那些冤假錯案也是經過了各道手續的,難道平反那些冤假錯案也是錯的嗎? 對租借百年的港澳,中國收回來了;對分裂近60年的台灣,國家也在積極爭取和平統一,時間長短改變不了產權歸屬的性質,強權暴力也改變不了產權歸屬的性質,這是任何一個具有人類良知和現代文明意識的人都很容易理解的道理。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強盜邏輯,難道收回港澳、統一台灣,這些都是國家不應該努力去做的嗎?
 再次重申,私房出租是國家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是取得財產性收入的合法行為,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業主出租私房並沒有錯,更沒有罪,並不能因此就成為改造的對象,私房業主也是廣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觀地說,當時業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國家建設、緩解住房緊張的有效作用,私房業主怎麼非但沒功反倒有過呢?難道空置私房、拒絕出租這種不支援國家建設的行為是對的嗎?私房改造政策是階級鬥爭為綱、反資防修鬥私的意識形態產物,極左思潮及流毒影響下產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難讓人理解的。國家幾十年來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一大二公的公有制不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解放初期的國情比現在還初級化,住宅及商業房產的全部國有化是失敗的、是錯誤的。這也是目前國家實行房改、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根由所在。目前,我國擁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為數不少,難道還要繼續實施經租改造嗎?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放下歷史包袱的根本途徑,以抹殺歷史遺留問題的方式是割裂不了歷史包袱的。只要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真正放下歷史包袱才是深化改革、回歸文明的良藥。
綜合以上意見,希望貴局不要糾纏於所謂整棟出租、店面屬性、改造起點等不合時宜的問題,應以全新的角度和觀念審視萬玉秀私有房產問題。同時懇請貴局以與時俱進、勇於改革的精神,切實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胡總書記所要求的「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建設和諧法治社會、為建設公平正義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懇請貴局徹底擺脫極左流毒的桎梏,以人類的良知,以對憲法的尊重,對萬玉秀私有房產全面落實政策。
 
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的回覆:
 
 你反映的問題已按有關規定於2007年12月6日轉送至市房管局處理,請等待轉送單位的辦理結果。同時感謝你對網上信訪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余先生:你來信反映問題後,我局曾請你來了我局。我局相關業務處室和信訪辦均認真接待了你,將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相關規定向你做了詳細的解釋,對我市的有關政策也進行了逐項說明。你再次來信向我局反映要求落實私房政策,並措詞激烈。我局又一次對你提出的問題逐條解答,你仍然不能信服。從你的來信中我局讀出了你的不滿,你還同時要求國家或政府修改落實私房的有關政策。我局認為,你作為國家培養的新一代大學生,受黨的教育多年,對黨和政府的政策應該是可以理解並會自覺執行,並同時自覺擔任起宣傳黨和政府政策與法律的義務,不應把你自認為或自已個人理解的觀點作為你與政府職能部門對立的和言辭攻擊的理由,而應當找時間與我局多多溝通和交流,對國家在解放初期的政策和歷史過程中的一些情況進行了解,以期從心中擁護黨的領導、理解並執行黨的政策,我局願意真誠地接待你並希望在我們的交流中,得到你及你父親的理解和支持。
為了讓你對黨的政策有個大致了解,針對你提出的修改落實私房有關政策問題,我局再次在此向你解答。這個問題要從我們國家解放初期的歷史背景及黨的私房政策談起。私房改造(經租房)的歷史背景及黨的政策: 
(一)、關於私房改造(經租房):
我國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國家解放初期根據憲法和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由我國國家性質決定的,是黨的方針政策。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私房改造主要是按照房主階級成分劃分來進行的,一般只分四類,即地主、富農、資產階級、勞動人民。改造起點實際上是劃分剝削階級(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無產階級)的界限,也是劃分將來要改變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許個人保留私有房屋的政策界限。
我市規定的住房改造起點是100平方米,即100平方米以下的視為勞動人民,其私有住房不進行社會主義改造;100平方米以上的視為剝削階級,其私房必須進行改造,自己只能按人均8平方米留下自留房。非居住用房不受面積限制,一律實行無起點改造。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形式主要是經租,還有代管、接管、託管等方式。
所謂經租,即國家經租房屋,是1956年1月18日至1966年5月16日期間國家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一種形式,是指國家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在一定時期內給房主以固定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取消私有制,將房屋由私人佔有制過渡到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形式。
經租的辦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數量達到改造起點的(南昌市為一百平方米,約合六、七間房),即將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國家統一經營(房主可按人均8平方米留下自留房),房租收入在一定時期內付給房主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固定租金。
國家在解放初期,黨的中心工作是推翻壓在勞動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消滅剝削、消滅私有制,讓勞動人民當家當主,過上幸福生活。私房改造是將城市裏最後的資本主義因素變為社會主義因素,其目的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會主義改造任務,解決城市房屋的私人佔有制與社會主義建設之間的矛盾,是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和改善人民居住條件的必經途徑。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黨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是我國社會主義革命的一部分。
文件規定,凡符合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由國家經租的房屋,產權均屬國家所有,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並且,對依靠房租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房東和二房東,進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們逐漸地由剝削者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二)、關於落實私房政策:
我國的「落實私房政策」工作,是「糾錯」,糾「文革」十年浩劫的「錯」,不是對「私改」進行審查。文革期間,「私房改造」擴大化,一些不屬於「私改」的人員(如擁有100平方米以下自住私房的群眾)及已經「私改」享有自留房的對象,紛紛被迫「割資本主義尾巴」,向國家「獻忠」。這些房屋「文革」時期(指1966年5月16日以後)被房管部門、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無償接管、佔用或拆除。落實私房政策,主要是針對這些房屋而言,即指「文革」中違反政策擴大化改造的房屋。對已經按政策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屋和代管、託管的房屋,洪發[1981]7號文件和國家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屬落實私房政策的範圍。並且,落實私房政策工作是一項階段性工作,很多城市已全面停止,不再受理一切申請。
(以上精神詳見《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1956年1月18日]、《城市服務部張永勵副部長在第一次全國房產工作會議上的總結報告》[1958年2月8日]和國房字[1964]21號、洪發[1963]111號、洪政發[1985]4號。)
綜上所述,你錯誤地認為只要是原有的私房就應該發還房主,這是認識上的誤差。實際上,黨的落實私房政策,只是針對「文革」時期「私改」擴大化的糾偏、糾錯,並不是全盤否定和推翻建國初期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
因此,你提出修改我市落實私房政策,從而歸還經租的私房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規定,國家對此也尚無新的精神,其它城市也無借鑑。
落實私房政策有關情況:處理落實私房政策工作,是一項階段性工作。我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自1980年開始至九十年代初,屬於落實政策範圍的基本上都給予了落實。私房落實的政策,國家、省、市一直停止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沒有變化。政策規定,經審查後按政策規定應予落實、房屋尚在的可以發還產權,房屋已拆除的則只能按拆除時的價格結合成新給予折價補償,並由各區房管局負責兌現處理和承擔費用。 
   你多次來信提出的問題,按國家、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已給予了落實(補留自留房後折價補償),作了正確處理。由於未達到個人目的,你要求突破政策規定,歸還全部房產,這顯然不行。因此,遵照黨和政府相關規定,我局要向你宣傳、解釋清楚,把私房社會主義改造和落實私房政策從性質上嚴格區分開來。在說明政策的同時給予你明確答覆。
                      
  南昌市房產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訪人的評價:不滿意
 
南昌市房產管理局回覆:
你反映的問題已按有關規定於2007年12月6日轉送至市房管局處理,請等待轉送單位的辦理結果。同時感謝你對網上信訪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關於你對我局2007年10月24日的信訪回復提出的7點異議,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關於政策適用問題:
國家憲法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與國家對城市私有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沒有矛盾。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在國家憲法的框架、範圍內進行的,不存在國家憲法與私房改造哪個效力大的問題,
二、關於強迫經租的問題:
處理落實私房政策問題,由於事發時間距今已近半個世紀,自開始處理落實私房政策至今也有20餘年,目前落實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據就是查看歷史檔案的記載。檔案中有業主的申請報告,報告上有業主的簽名、印章等其它相關材料,足以說明當時是經業主同意的,並按規定處理的。你來信中所說是被強迫的,無據可查,況且業主房屋的實際情況,按當時的政策也是符合私房改造政策的。
三、關於落實政策辦結問題:
有關落實私房的政策,在前幾次的答覆中已闡述明確。業主的住宅部分,1985年10月已給予落實,並進行折價處理,折價單上有業主的簽名蓋章。出租非住宅部分,不屬於落實政策的範圍。故該業主的私房落實政策問題,已屬辦結,目前不存在再次落實的問題。
綜上所述,業主萬玉秀的落實私房政策問題,十幾年來各部門已接待其上訪近百餘次,政府各部門均非常重視,我局已多次向上訪人及有關部門給予答覆,闡述政策。國家對城市房屋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出租非住宅實行的是零起點改造,到目前尚未有給予落實的規定。我局希望業主及其家人對此理解、認同直至息訴息訪。信訪人作為一名有文化、有知識的有為青年,希望能對國家的落實私房政策全面系統的看待、理解,同時做好老一輩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停止信訪,讓長輩安度晚年、幸福安康。
                                                南昌市房產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訪人的評價:不滿意
 
 
附件8:
 
      1989年,93歲的傅式蘭去世時在她的遺物中留下了一個字條:「1958年,中華路570號-594號、小石街8號-28號,社會主義改造。」
     2003年,傅式蘭的大女婿和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一個朋友聊天的時候,才知道岳母家的房子原來就是「經租房」(即國家「經營租賃」的私人產權房)。上個世紀80年代末國家已經出台相關政策,通過一定程序可以將部分房產收回。於是,傅式蘭的繼承人開始踏上了漫長而充滿煩惱的討房之路。
 雖然最近一次的憲法修訂中,已經確認了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但長達50年的「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直到現在還缺乏法律解決途徑。
傅式蘭的後代已經變成了5個家族,這5家共同推出了傅的二兒子和外孫女作為代表來申請處理該處房產問題。他們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黃浦區房地產管理局權籍科、黃浦區房地產管理局小東門辦事處和外灘檔案館等等部門問詢和查閱相關資料後,獲悉其產權仍然屬於傅式蘭。
 中華路570號-594號,11間門面房;小石街8號-28號,13間非門面房,面積合計1074平方米。在傅式蘭逝世後,產權轉移到其繼承人身上。小東門辦事處的馮女士告知傅式蘭的外孫女如上信息,並告知其要想落實政策,請按相關程序申請辦理。
2004年7月1日,他們正式申請要求落實私房政策。在等待了4個月後,11月中旬,上海市黃浦區房產局落實私房政策的負責人電話通知了他們:「中華路的非門面房,因為租給了單位,不屬於私改,不能返還;其餘的還可以商量。」
傅式蘭的外孫女說,這些房產當年並不是用來給自己住的。其外祖父當年是上海新華銀行的一個高級管理人員。銀行為其外祖父提供了一套房子住宿。外祖父在有了相當的積蓄之後,遂購置了這些房子用來出租。解放後不久,這些房產被採取贖買政策進行社會主義私有制改造。從1958年起,20年的定租定息後,歸國家所有。
然而,在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中斷了定租定息的贖買政策。經歷了巨大衝擊的傅式蘭在竭盡所能去保護她的兒女們時,也顧不上那些房產了。事實上,也容不得傅式蘭去想這些房產。在文革結束後,這個政策並沒有繼續下去。
「如果定租定息的20年政策能夠完全實施,那麼產權自然轉移給國家,我們沒有話說。但是實際上只履行了8年左右,要轉移也只能是轉移了部分。至少五分之三應該還給我們。而且,按照合同法來說,這是國家違約。那麼他們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說,我對今天他們的這個處理決定不服。」傅式蘭的外孫羅海晶說道。
羅海晶和他的家人並不打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知道,在法律上來說,私房的歷史遺留問題還處於空白地位。他們找不到足夠充分的法律條文支持他們的起訴行為。
現在,他們只有把希望寄托在了明年將有可能通過的《物權法》上面。羅海晶說:「我們相信《物權法》的出台,將為我們在私有財產權利的保護提供足夠的法律依據。到那個時候,我們才有可能去採取相關訴訟行為,也才有可能真正要回我們的房產。」
 
  附件9:託管,托走了產權
 
      77歲的陳同慶先生是船舶工業研究所高級技術顧問、上海船舶工業行業協會顧問和歐美同學會海軍分會會長(抗戰期間曾作為國民黨海軍人員去美國留學)。
陳同慶先生一直有個遺憾,那就是父親曾經辛苦置下的一套房產經過幾十年波折後,不再屬於他們。陳同慶的父親原來是寶山區羅店鎮人,在羅店建了一棟約300平方米的兩層花園小洋樓,由陳同慶的外婆偶爾過去照看一下。
 解放後,陳的父親把房子委託羅店鎮政府出租,陳同慶在羅店的姨父每半年幫他們代領一次租金。同樣在文革爆發後,陳家受到衝擊、批鬥。隨即,陳同慶的父親被迫把羅店的這處房產上交給國家。
不過,陳家的房子並沒有採取贖買方式,而是由國家託管經營。這種託管並沒有私改的20年年限,因而即使託管關係解除,產權也不會發生轉移。
到了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陳同慶和他的兄弟們才得知有落實私房的相關政策出台,於是推舉定居香港的弟弟以華僑身份去相關政府部門詢問。在寶山區房產局羅店鎮辦事處,他們得到消息是:這個房子曾經的確是你們的,然而,在文革期間,你們把房子上繳了啊。所以這個房子不能返還給你們了。
 讓他們更失望是,這兩年房子被拆遷後,租戶還得到20多萬的拆遷費。這讓陳同慶感到很寒心。
陳同慶先生對於落實私房等遺留問題的相關政策知之甚少,對在哪裏查找相關文件、在哪裏去進行辦理也知之甚少。這無疑給他爭取問題的解決帶來很大的障礙。
 
附件10:
 
我父親解放後擁有受憲法保護的私房一套(有政府頒發的房屋產權契約等證書),房屋座落在榮昌縣昌元鎮大南街69號,面積241.6平方米。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五年被榮昌縣政府代管,一九六六年被榮昌縣城關鎮、房管所經租,一九八三年被榮昌縣政府以非法的政府行政違法強行佔有至今。
40年來,我們通過去信、去人多次向榮昌縣政府、房管所要求退還我家私房一事均被相關部門以種種藉口互相推諉。八十年代初期,榮昌縣政府成立落實經租房政策辦公室,解決了榮昌縣大部分經租房的歷史遺留問題共68戶(因工作關係我家已搬遷到重慶市永川縣)。因當時未有任何單位和部門通知我們,我們並不知道這一情況。等我們事後知道這一消息時立即去找榮昌縣政府、房管所等部門,他們告知:「一是你們家房產面積大,不是這次解決的範圍;二是目前落實經租房辦公室已撤銷」為藉口互相推諉、拖延。2004、2005年我們又多次去信去人榮昌縣政府、縣房管局要求返還我家私有房產,榮昌縣房管局在2005年9月22日才正式給我們答覆為:「1983年10月29日榮昌縣人民政府作出了《關於維護已改造私有出租房屋的通知》(榮昌府房維[1983]140號),明確其產權已屬國有的結論。」(見附件1)針對榮昌縣政府這個嚴重違憲違法行政結論,我們於2005年10月20日向榮昌縣人民政府申請複查,榮昌縣人民政府於2005年11月15日複查後維持原處理意見(見附件2)。我們認為:
一、對於這個違法行政的強盜結論我們不能接受,作為一個法制國家,不依法辦事僅以出租面積大為藉口強佔受《憲法》保護的私有財產達半個世紀,這個理由能讓老百姓接受嗎?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政府不自覺維護和遵守國家《憲法》,而進行違法行政還振振有詞,公然非法以政府文件剝奪公民的合法財產權,這與土匪搶劫有何區別?
二、1966年是榮昌縣政府經租我家房產,我們雙方是租約關係(政府頒發有經租鑑定證書和經租證),政府居然把租房進行強佔,政府一句話受國家《憲法》保護的私人房產就充公了,人民政府就是這樣為人民謀利益的嗎?
三、1983年10月29日榮昌縣人民政府作出[1983]140號私有財產充公的決定是一個強姦民意、踐踏法制而又十分荒唐的決定。從1954年的《憲法》中明確表述有: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從1954年的《憲法》到現在的《憲法》私有財產都是受到《憲法》的保護。胡錦濤總書記強調:「必須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的權威,使憲法在全社會得到一體遵行」。
  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全國開始撥亂反正,1982年12月4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而榮昌縣人民政府居然在當時新《憲法》頒佈數月之後作出嚴重的違憲行政行為。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重慶市政府和榮昌縣人民政府仍然大行違法之道。在作出決定時從來就沒有《憲法》的存在。嚴重漠視人民群眾的利益和依法維權活動,推諉拖延,迫使人民群眾走上上訪之路。
四、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全人類除去暴力革命階段及黑社會組織外,任何主體包括國家、政府、法人及任何公民,在財產的合法取得方式只有兩種:即法定和約定取得。榮昌縣政府在沒有與房屋產權人簽署產權轉移、變更、買賣或沒收的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將原本是法律上認定的合法私有財產變成所謂的公房是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五、榮昌縣人民政府[1983]140號決定的依據是什麼?(要求將[1983]140號文複印給我們)這些規定和依據違背憲法沒有?
六、榮昌縣人民政府在複查意見中說道:公房不可侵犯,把受《憲法》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霸佔成公房後就不可侵犯。就是說私房就可以任意侵犯和霸佔,而且是霸佔私人財產後就厚顏無恥的說不得侵犯。榮昌縣人民政府真黑!
七、根據《信訪條例》第32條第(一)款規定: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國家有《憲法》、民事法典,財產有合法人民政府頒發的契約證書等,難道事實還不清楚嗎?
此房修於清朝咸豐,經過了同治、光緒和中華民國,均受到了各級政府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和承認。到了共產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一個受《憲法》明確規定保護的公民私有財產卻被榮昌縣人民政府強行佔有半個世紀,公理何在?法制何在?構建和諧社會,依法治國方略和「三個代表」中群眾利益無小事怎麼體現,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先進性何在?
私有財產歷來受《憲法》保護,從1954年的《憲法》到現在的《憲法》都有明文條款規定的。榮昌縣政府由租變強佔在沒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違反憲法就強佔我家私產近50年,特別是1983年榮昌縣政府以政府文件非法強佔合法財產,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榮昌縣人民政府不自覺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對這種違憲違法行為我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糾正。目前南京、安徽、湖南、廣州、海南等地政府均妥善解決了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2005年8月武漢市政府全面退還了所有經租房。難道他們政府能為老百姓做的事而榮昌縣政府就不能這樣做嗎?明明錯了還不及時改正,榮昌縣人民政府誠信何在?難道不是同樣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嗎?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向全黨、全國人民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把民主與法治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和要求,就是有效的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12月5日在全國法制宣傳日上提出了「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和現在各級機關、部門都在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產黨先進性教育,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關於「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的思想。全國公安機關率先在全國統一由局長集中接待解決群眾上訪等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人人受到局長接待,件件得到依法處理」,糾正落實冤假錯案,受到了人民群眾的稱讚,也體現了公安部黨組維護法治的尊嚴和有錯就糾的為人民負責的工作態度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主導思想。難道其他政府部門就不能面對嗎?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重視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國家要求人民群眾通過合法的途徑、以理性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公民依法維權而重慶市政府和榮昌縣人民政府不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政府誠信何在?
對於一個普通百姓來說,購置一套房屋是付出了一代人的全部心血和積蓄。但維權之路的艱難難於上青天是一般之人難以想像的,而榮昌縣政府、房管局以種種藉口相互推諉、踢皮球達數十年之久讓我們寒心,作為弱勢群體的老百姓又有哪級政府來為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伸張正義,難道《憲法》還不夠嗎?難道他們不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職能部門嗎?
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最根本的就是依憲治國;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就是依憲行政。各級政府都要把憲法作為根本的行為準則,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12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決定了公民對違憲違法行為的審查制度,這是中國文明社會進步的表現。正像吳邦國委員長在十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強調:加強對司法解釋的違憲違法審查,應當成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強化人大監督職能的重要工作之一。目前全社會都在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我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榮昌縣人民政府違反《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進行違憲審查,返還我家合法財產。
 
附件11:
 
公私合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必須追究
 
各位領導:
我叫陳方彬,早在解放初期,在親朋好友的幫助下湊了一部分錢,再加上我的一點血汗錢,買下了位於濟南市歷下區東西鐘樓寺街27號(現明湖路)院落一處,計房屋22間,地產0.87畝。
1956年公私合營時,所有房地產被廠方(濟南織布廠)強行(限期搬出)隨企業合營了,相關文書也被廠方拿走。儘管如此,我還有相當證據證明我的房地產來源的合法性。在此我需要強調指出。我的企業——濟南志興織布廠在歷下區後宰門街,那裏有廠房,生產設備及原料等生產資料。而東西鐘樓寺街的房屋是我的私人房產,與企業無關,純屬生活資料,根本不在公私合營的範疇內。
下面我就「公私合營」中的嚴重違法行為談談我的看法,同時依法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我的合理要求。
1956年對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同時,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出台了一個文件叫做《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以下簡稱「二辦意見」)該文件在分析了全國各大城市私人房產佔有率和使用情況後,提出來了「必須在對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同時,對城市私人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要和對待私營工商業的改造一樣。」在規定對私人房產的改造形式時「二辦意見」提出了幾種形式,其中一「由國家經租。」其中二「公私合營」。即對「大的房屋佔有者」(應當是房屋產權所有者,文件在此改為佔有者不知何意)進行公私合營。其中三「工商業者佔有(又是『佔有』)的房屋。可以隨本行業的公私合營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他們出租的,與企業無關的房屋可由國家經租。」
我的房產就是在此背景下,在「二辦意見」精神指導下,隨我的企業「公私合營」社會主義改造了。我的問題是私人房產是否屬於公私合營的範疇?是否是社會主義改造的對象?想要弄清上述問題,首選要明白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與範疇是什麼?這是十分必要的原則問題。
在「二辦意見」出台前,即1954年《憲法》序言中就明確指出,「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1957年6月毛澤東先生在一屆全國人在第四次會議周恩來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初稿)上,在幾處提到「社會主義改造」的前面都加寫了「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九個字。(毛澤東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講社會主義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等字為宜,以區別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澤東)直到2004年《憲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國「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由此不難看出,所謂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將生產資料私人佔有制改造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是公私合營、政策是對民族工商業者實行一包到底的「贖買」政策。這就是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與範疇。
無論從《憲法》到黨和國家領袖都沒有把生活資料當作社會主義改造的對象。那麼「生活資料」的範疇又是什麼呢?我國的幾部憲法都已經明確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各種生活資料都在這個範疇,並保護它們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很顯然,那些「與企業無關」的房屋自然不是生產資料,由此也就不是社會主義改造或公私合營的對象。「二辦意見」明知私人房產「與企業無關」,卻納入社會主義改造,拿去「由國家經租」或搞什麼「公私合營」這顯然違背了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超越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擴大了公私合營的範圍,混淆了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的本質與界線,侵犯了私人財產的所有權。這種行為無疑是對國家憲法的粗暴踐踏,是對私人財產的任意掠奪,是人神共憤,天理難容的違法行為,給黨和國家造成了極其不良的影響。
我的私人房產被廠方佔有(他們才是佔有者)至今已有半個世紀了,卻從來沒有給我辦理任何手續和給任何說法。現在看來只能視為被沒收了。果真如此,那些「佔有者」們不僅違反了憲法,同時還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民法通則明確指出,沒收是國家對私人財產強制性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在我國具體是指對官僚資本家、大地主、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實施的懲罰性措施。但是我一不是官僚資本家,二不是大地主、反革命分子,更不是刑事犯罪分子。我是一個遵紀守法、依法納稅的民族工業創辦人。一個與共產黨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民族資本家,是共產黨的朋友。與法、與情、與理,哪一條夠沒收的條件?所以,我的私人房產不管是國家經租,還是公私合營,或是沒收,從一開始就都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與法無據,與理不通。
1982年國家公佈的憲法第十三條在重申了1954年憲法關於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及繼承權內容外,在第五條中明確規定,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2004年通過的憲法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使得私有財產權從一般的民事權利上升到憲法權利。
由此可見,我國憲法自始至終都在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管哪個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事業組織有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尤其最近《物權法》(草案)的頒佈,使我們看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了法律方向,有了希望。
有錯必糾是共產黨的一貫立場,應當也是一個好政府的一貫立場。取信於民才能得到人民的擁護。不管是國家領導人,還是政府或是平民百姓都應當做到「回頭無愧。」
鑑於此,我有權利、有理由依法向政府要求返還我的合法房產,解決我的歷史遺留問題。
 
  陳方彬,民族工商業者,住濟南市歷下區東西鐘樓寺街27號 
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
 
北京61名經租房產權人上訪建設部,要求撤消(85)87號文
 
2005年5月26日北京61名經租房產權人上訪建設部,主要對經租房問題提出我們的四條意見:
一、 1954年國家動員私房產權人將多餘的房屋拿出來,支援國家建設,解決當時城市住房困難問題。然後58年開始由國家經租。
二、 文革中私房被迫交公,是文革使我們喪失產權。
三、 撤消建設部(85)-87號文和(87)-575號違反憲法的文件。
四、 將存世的經租房繼續經租,發還房地產權證。滅失的經租房按市場評估價予以收購補償。
 
廣大經租房產權人上書建設部,要求撤銷(85)-87號違法文件的上訪函:
 
建設部領導:
貴部(85)年下發的城住字第87號文件是錯誤的。我們北京市的經租房產權人與繼承人對此提出我們的看法和觀點:
經租房問題是國家根據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的文件精神,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的對凡是15間以上或225平米以上的出租房屋由國家統一經營租賃,統一管理,出租房屋產權人收取當時國家定價房屋租金的20-40%租金。
在建國以後,當時城市住房十分緊張,黨領導的政府為了緩解這一矛盾,動員全社會力量,希望北京有多餘房屋的居民將這些房屋拿出來替政府排憂解難,並在廣播報紙等媒體上進行了廣泛動員。北京市廣大的愛國居民為了響應政府的號召,紛紛拿出多餘的房產替政府解決困難。58年時,為了加強對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國家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租金,統一經營管理,定為統一國家私人經租房產。而這就是「社會主義改造」的原始初衷。當時提出的「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國家對私人出租房的經租、管理,私房主與國家簽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經營租賃合同,僅僅就是經租,而並沒有什麼其它含義,也不涉及到產權變更。所以當時有多餘房產的老北京愛國居民紛紛響應了政府的號召,為政府解決困難而出力。
但是這種情況到史無前例的眾所周知的「文革」時,就變了味道。「紅衛兵」造反派掌握了政府,勒令私房產權人將私房統統上交,在這種無法無天的災難性的時代,人們只好違心的上交了自家的房產。
中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鄧小平領導的政府執政,開始了撥亂反正,開始了法治建設。因此,私人財產開始得到保障。從82年起,國家落實私房政策,將私人房屋產權紛紛發還。但十分令人不解的是,在落實政策的這麼長時間裏,文革自住房產、標準租私房產都已得到落實,發還給原房主。而經租房產的發還卻被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發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85)-87號文件給否定了。這個文件中的第一條提到:「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因此,我們的房產全部收歸國家所有。我們不明白,當時的建設部發佈此文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下發的文件里只是說對經租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由國家進行經營租賃,而沒有提到歸國家所有。可87號文件僅憑一紙文件,就將個人私房產予以收歸國有,這種剝奪方式在法制的文明國家裏是不可想像的,也是絕不可能發生的。
我國的建國大法,是從54年開始,第一部憲法就已經頒佈實行了。其中第十一條中明確規定: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
第十二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十八條 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
78年憲法第九條: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82年憲法的序言中 明確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在第十三條中也明確指出: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在這一連串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明示下,建設部出台的(85)-87號文件又是根據的哪一條法律呢?盡然完全剝奪了我們守法公民的私有經租房產。
這一錯誤文件中還明確提出了經租房「對於已經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權問題,國家尚未明確;」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房產,產權還沒有明析。他們明知道這是私人財產,但還是照樣的剝奪。因有了這一錯誤文件,各地房管系統認為這些經租房就是公產。他們想怎麼處置就怎麼處置,因此造成社會房屋所有權上的法律上的混亂。
幾近20多年的錯誤文件在法制建設、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今天,還在發生效力。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就是根據這一錯誤文件,拒不發還私人的經租房產。中央的哪條精神及國家的根本法律也沒剝奪私人的房產,而該部文件就敢予以剝奪,並強調上面(指中央及國務院)沒有精神。中共中央辦公廳及國務院辦公廳早在86年6號文件中就明確指出:在一九八七年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基本完成落實政策的任務,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導下處理錯了的歷史問題,實事求是地糾正過來,妥善做好善後工作,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對於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四化建設和各項改革以及實現祖國統一大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強領導,進一步統一認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並克服畏難、鬆勁和厭煩情緒,要採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終地做好落實政策的各項工作。
糾正「文化大革命中的錯誤」的決定,這是中央早就奠定的基調,為什麼部里就是解決不了? 我們的部領導們是不是認為如果發還經租產,就會讓部里不好往下交待,有失尊嚴?還是因為下一級政府從這些經租房產中獲得自身利益,而怕他們失去這些利益?我們不得而知。85年當時的建設部在出台87號文件時,我國82年憲法早已頒佈。所有從54年憲法到82年憲法到現在2004版憲法,(除75年憲法是文革出產的違法憲法以外)所有憲法中都有明文標示出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我們部里(85)-87號文就看不到這一點,發出違反憲法的文件。
依照這一文件,現在應該凡15間以上的或超過225平米的私人房屋一律經租,而後收歸國有,那我們就不會再上訪到部里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鼓勵職工購買公有舊住房意見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中第一條指出:「據建設部統計,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國公有住房建築面積為二十四億平方米(其中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七年新建的面積為八億八千萬平方米,佔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六點七)。這些舊住房,有些已列入舊城改造規劃;有些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有些產權尚有爭議;有的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等等。扣除這些因素,預計大體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積約佔百分之五十左右。」
國務院都指出公有舊住房產權尚有爭議,(其中也包括經租房)這類舊房屋屬於50%以外的不可出售公有舊住房。因此,建設部所屬各地房管部門將這些房屋拆遷、出售都是非法的。必須予以保護,直至發還經租房原所有權人及繼承人。
胡錦濤總書記在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第二十一次學習研討會上說:我們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多種所有制並存。而我們的私人房屋是生活資料,連生產資料都可以私有,我們的生活資料為什麼就不可以私有?中央對這些都不否定,那我們的私有房產違反了那條法律?這些房產是我們的父輩用辛辛苦苦的血汗錢掙來的。現在對華僑產予以照顧,對代管產、敵逆產都予以發還,而我們這些居民的房產為什麼就不能發還?
按新的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所有基本大法都保護私有房產。而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訪建設部,但部里卻說上邊沒政策,我們解決不了。建設部是全國房屋管理、建設的大部,為什麼就沒有權利解決這件事情?因此,我們要求建設部撤銷(85)-87號文件,還經租房本來面目。
我們要求建設部撤銷該文件以後,可以把我們的私產繼續由國家經租。首先糾正「文革」所犯錯誤,恢復「文革」初期經租房產狀況,發還我們房地產權證。並開始收取經租費,直到適當的時候將房產發還產權人及繼承人。對已經拆除滅失的房屋按現在市場評估價予以收購補償。我們的黨及黨領導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因此,他們無時無刻不在為人民着想。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我們相信建設部會在二十一世紀、依法法國的今天依法辦事,還歷史的本來面目,將經租房產這一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好。保持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加快四個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此致,盼回復!
北京市廣大經租房產權人及繼承人
2005年5月26日
 
附件13:
 
除了自焚,我們還有什麼辦法阻止野蠻拆遷?
 
 
    人民養活了政府,政府的權力卻沒有惠民。失去監督權的一元政府不能也無須尊重納稅人的權利。民主政府不一樣,有眼睛盯着哩。反倒那些不納稅的人,不擇手段地先富起來了。當權的為了私飽,不放過對國有資產的掠奪,所以很多原本效益很好的企業一下子變的負債纍纍,因為有負債,所以才能提改革,改股份,改私有,改到最後低層的工人什麼也沒有……;同時也不放過對民財的掠奪,兇猛的拆遷風暴,破壞了多少人的安居之夢。出現了大量政權侵犯民財的案件。逼遷、強遷、偷遷、採用斷水、斷電、斷路、砸、拖、掀等最惡劣、最極端野蠻之手段,放縱權力對民財如此令人髮指的犯罪。法律成了報廢的規定。
現在我的心情,除了憤怒,還是憤怒!可是我的憤怒卻無從發泄,只能自己忍受,倍感無助,更感到無奈。這一切都是因為我剛剛親身經歷的一場強制拆遷,一場明火執杖的搶劫!在眾多「人民警察」維護下的赤裸裸的搶劫!朋友前幾天就打電話諮詢我有關於拆遷補償的事,我便把自己了解的一些情況,給他講了講。
朋友家在濟南經十東路龍洞路口北邊,正在建設的奧體中心就在他家南面。據說,新的省高院辦公樓選址在這兒,他們家正在拆遷範圍內。由於給的補償太低,他們家不同意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今天上午,我正在顧問單位談業務,朋友急慌慌地打電話給我,問我能不能陪他回去一下,說拆遷人要強制拆除他家的房子,並且說要扣人!我說不能吧,按程序,達不成拆遷協議,拆遷人可以申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此之前,他們怎麼能這麼做?再說拆遷商有什麼權利扣人?不管怎樣,事出緊急,我還是跟朋友打車趕回他家。還沒到他家,就看到他家前面廣場停了好多警車,還有城市執法局的工作車輛,在拆遷商辦公室前更有大批身着制服的警察和保安。
可是,我們還是來晚了一步,聽朋友的家人說,朋友的父親被十幾個人強扭到辦公室,已經被迫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了字。我們趕到辦公室內,看到朋友的母親正在哭泣,對自己的老伴又踢又罵,埋怨他沒有骨氣,為什麼要在協議上簽字!朋友看到這一切,非常憤怒,聽說拆遷人正在組織人員給他家搬家,就趕回自己家,昔日溫馨的家早已是凌亂不堪,一些穿迷彩服的人正向外搬他家的東西,朋友抑制不住的悲憤,大聲阻止這些人,並把他們趕出了家門,並質問門外的警察和保安說:「你們怎麼能這樣做,你們這是違法,強制簽字不能作為憑據。」這時,有人通知了辦公室的領導,過來幾個身着警服的領導樣子的人,二話不說,一揮手,「給我帶走」。立即擁上十幾個人,把我和朋友還有他的親友扭起來就向外拖,我說我是律師,你們不能這樣做,那個為首的警察就說:「你是什麼律師,你懂法嗎?」我一邊掙扎,一邊說他:「你才不懂法,懂法怎麼會做出這樣的事?」可是,身單力薄,我們三人還是被十幾個保安給拉回了辦公室。朋友氣憤的要找他們領導評理,可是領導早不知道去哪了?目睹這一切,我感到徹骨的悲涼,光天化日之下,眾目睽睽之下,強權就這樣踐踏弱小!我作為一名律師,賴以謀生的法律,卻絲毫無用。一介書生,面對如狼似虎的警察和保安,徒有暗自悲嘆!
當這一切發生時,現場有很多人,可是沒有任何一個人敢於鳴不平,包括同樣被拆遷的其他住戶!有的只是麻木和漠然!儘管在以前的執業過程中同,見過的黑暗和不平已經不少了,有一些也不差於今天的經歷。可是,我還是無法按捺心中的不平和憤恨!更恨自己的無能,恨法律的無能!我知道,朋友要是走法律程序,也很難主張自己的權益。拆遷案件,法院不會直接受理,而要申請裁決,恐怕也是徒費精力,等裁決後再起訴,恐怕房子早被拆得見不到任何蹤影了,說不定新建築早就建好了。沒有了法律的依靠,我們還*什麼維護我們的權益,靠什麼保護我們的家園?這時,我真正的理解了那些憤然自焚的拆遷戶,也許只有這樣才能引起一點關注,才能以自殘的方式保護一下自己的權益,但是這樣要付出的代價太大了!
我不知道,如果有一天,我也面臨了這樣的境地,我有沒有勇氣自焚,或者與那些合法的「土匪」們同歸與盡?在法律這最後一道正義的大門都關閉的情況下,百姓們,我們還靠什麼阻止野蠻的強拆,靠什麼保護我們的家園?  
 
附件14: 中國經租房維權群體的鐵娘子:華新民女士
 
在1982年憲法宣佈「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25年之後,面對已經被強行拆除的舊宅,北京居民華新民女士執拗地強調:那房和地是屬於我家的。
華新民女士的祖宅有兩處:遂安伯胡同27號、紅星胡同51號、53號和55號,共佔地兩千多平方米,均位於北京東城區金寶街開發項目範圍內。
  在所有的場合,她都通過介紹歷史過程和現行法律說明:在中國,土地除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外,還一直存在着私有,「而且,至今如此」。
  最為有力的證據是,她至今保留着1951年由北京市地政局(現國土局)頒發給她祖父的房屋土地所有權證,並且有着證明其土地私人權屬的地籍圖。
  在其中一處祖宅經歷了祖宅被強行拆除和一系列的官司之後,她開始收集與土地、房子相關的法律法規乃至領導講話與通知,並且如數家珍。
  這個藍眼睛、高鼻樑、栗色頭髮的中法混血兒,成了北京乃至全國上百萬私房主的代表。
  這兩處祖宅是華新民已故祖父華南圭在1914年親自為自家人居住而設計的宅院。從一開始,這裏就房地不分。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華新民的父親華攬洪於1963年繼承了兩處祖宅,並且得到由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地產權證。
    1958年,為了解決大量擁入城市的軍人和工人的居住問題,中央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經租房」的通知,要求「對房主及其親屬進行動員」,將其超過225平方米或15間的私有出租房屋拿出來,「由國家經營租賃」,即「由國家進行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
  公開資料顯示,1958年北京市私房改造後的經租房有23萬餘間,共380萬平方米,占當時改造房的53.85%,涉及私房主6000戶左右。而在蘇州和上海,比例則更高一些。蘇州的私產比例佔了86%,上海為66%。
  華新民祖宅中的紅星胡同的一部分即被經租。但是,當時房地產證都還在華家。
  隨後1966年的「紅八月」,在紅衛兵們徹底消滅私有制的行動中,這些房地產證都被勒令上交。一些私宅的院落空地上被房管局蓋上了房屋。
  在1982年,北京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成立。根據當時的政策,在文革期間被侵佔的房屋被退回房主。這個時候,土地的私有仍然是大量的現實存在。
  改變是在1982年,這一年修正後的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1988年憲法修正案又從不再可以轉讓的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了可以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使得土地財產權得以延續下去。
  隨後便是換證。原本房與地一體的房地產證被一分為二: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對1982年憲法的規定,華新民再三強調,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並不意味着一切土地都歸國家所有,私宅下的地是仍屬於私人的土地財產權,1990年的國土13號法規已明確是私人所有權「自然享有」。
  而且,她強調,土地財產權是物權,而且法律上房和地的權利一直是一致的。
  然而雖然法律上非常明確,但就在中國的《物權法》醞釀之際,2005年,華新民發現,她家紅星胡同的祖宅連同周圍大大小小住滿了人的房屋,被貼上了一個大大的拆字。一個被命名金寶街的項目要在這裏開工,「打通金寶街,擴大王府井商圈。」
  「我們的房子和地在我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掉了。」華新民說。而且不久,華新民和胡同的居民們發現:祖宅下的地被開發商用來在銀行抵押貸款。
  華新民女士代理父親的訴訟始於2005年。她在法庭上說,「如果誰想表示此宅不屬於華家而屬於他的話,就請他出示他的房地產所有證,如此簡單。」
  為了證明自己家人是真正的權利所有人,在庭審中,華新民出示了這兩處私宅的民國時期的房契地契,以及上世紀50年代國家頒發的房地產所有證(此證即「文革」後歸還私產的憑證),還有頒發此證的時任人民政府地證局副局長的親筆信和家住房客的證明信。
  但是法院最後的結論是:「這些證據只能證明北京市東城區無量大人胡同(即現東城區紅星胡同)18號、19號、20號房屋產權的歷史狀況。華攬洪未能提交其對相關房屋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
  這讓華新民啼笑皆非:什麼叫做「歷史狀況」?任何逝去的時光都可以被稱作「歷史」,昨天就是歷史,兩年前是歷史,二十年前也是歷史,五十年前也是歷史。如果按照審判長的意思,任何一個業主昨天登記過的房產在今天都不能算數,都只能證明產權的「歷史狀況」,都不能「仍享有」,豈不可笑!
  華新民強調:我方仍對有關房屋和宅基地享有合法權益。
  事實上,關於經租房及其下的土地,在有些城市並不成為問題。
  1997年1月29日,廣州市於通過了《關於加大本市落實僑房政策力度實施方案》,文件規定:涉及到對私改經租僑房和代管僑房的處理,在一定條件下,同一僑房產權人在本市有一間或多間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論建築面積多少,一律歸還房屋產權給僑房業主。到2001年上半年止,全市共發還非住宅私改和代管僑房500平方米以內的有17.7萬多平方米,住宅私改和代管僑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80.2萬多平方米;處理本市屬區、縣級市土改拍賣僑房面積12.3萬多平方米,發放補償款4809.3380萬元。
  2006年6月1日,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又聯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落實僑房政策發還房屋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門市在2003年5月明確了落實僑房使用權的幾種渠道,包括僑房業主或其代理人與住戶協商解決,業主或其代理人配合無其他房源的住戶向市落實辦申購專用房源,以及住戶不予配合情況下,業主或通過法律途徑,或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調解,取得使用權。據福建鄉音網報道,2002年,廈門市在應清退的僑房產權總面積88.95萬平方米中,已清退73.99萬平方米。
  這些地方解決的一個背景是,在改革開放初招商引資的情況下,大量的華僑正是經租房的房主。而且,整體的數量也並不太多,政府也有足夠的空間來進行調配。
  相比之下,同樣是僑產中的經租房,在北京和其他一些城市卻沒能返還。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地方,經租房連同其下的土地,被作為歷史遺留,至今未得到完全解決。
  而隨着時間的流逝,這些大城市的地價已經高得令人咋舌。有私房主出示給記者的一份內部文件表明,政府也曾給一些人返回經租房,不過,文件註明條件是:針對領導批件。
  但是,關於房子和土地,則至今在法律規定上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實際操作上有着極大的距離。華新民女士擔心的是,新一輪的地籍調查正在進行。在她看來,地籍如同戶籍,一直是在證明着宗地的所屬。華的擔心在於,新的地籍有可能會把歷史上的合法登記給抹掉,把非法侵佔的事實變成「合法」。
她家的另外一處宅子,位於遂安伯胡同27號的一座四合院,是文革後歸還的,有着新換發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在金寶街項目中,一樣面臨着未經房主允許已被土地部門非法出讓,並可能被拆除的命運。
 
附件15:天下奇文:政策與法律撞車,法律竟然讓行!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1994-9-30 執行日期:1994-9-30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年1月27日《關於陳水泉與中國工商銀行勉縣支行、勉縣房地產管理避返還房屋、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訟爭房屋原系陳水泉之父陳根生所有,1965年私房改造時由國家經租。1978年中國工商銀行勉縣支行(以下簡稱工商行)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徵用3.96畝土地作為營業用地,訟爭房屋在徵用土地範圍內,工商行對該房屋的拆遷作了安置補償。勉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一直未將徵用範圍內的訟爭房屋拆除,且繼續出租他人使用。1988年5月,勉縣人民政府經複查確認訟爭房屋系錯改,遂撤銷原改造決定,將產權發還陳家。陳水泉持發還通知,通過房地局搬入訟爭房屋。工商行即為訟爭房屋的歸屬與房地局發生糾紛,並於1989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收回徵用的土地及其範圍內的房屋,並要求房地局賠償損失。
 
  經研究,我們認為,此案的爭議系由徵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兩個具體行政行為相矛盾引起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以交由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為宜。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件16:
 
西安市西羊市街113號,門頭的門面房正在改造更新,可院落裏面仍舊破敗:三間被拆除的房基地上堆積滿了磚頭沙石,使第三進的老式瓦房露出頭角。
住戶劉大媽已經75歲,正在為自己準備午飯。「我16歲就在這裏住了。在這裏住了近60年」。目前,這個院子裏還住着16戶人家,不包括已經遷走的3戶,而它原先的主人,一位姓李的老人離開這裏已經幾十年了。
「我們住的是公房。」因為每個月都要向房管所繳納租金,劉大媽很固執地認為自己住的房子是國家的,早已不屬於李家——儘管她也很清楚這房子當年是如何被經租的,但她還是以「剝削來的」分析李家當年獲得此院產權的途徑。況且,當年如果不是因為她有了這所公房,原本是可以從單位分得住房的。
幾十年來,李家和梁家的第一代、第二代內心中,始終有一個解不開的結,儘管他們知道,當年租賃自己房子,並且一租就是幾十年,如今成為合法租住人的那些鄰居,並非是直接造成自己產業流失的根源,但還是和他們保持着警惕與微妙的關係。
「我父親基本上不和鄰居說一句話,他有心病。」梁健說。
這情形和李家人一樣,一直固執地認為祖屋依舊是自己的,卻一年也不來這裏走動一次,也許是擔心和這些住着自己房子的人「遭遇」。
現在,梁氏及當年的經租戶們陸續開始討還祖屋,他們的勇氣應該是在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保護私有財產權」之後才逐漸被喚起。
「李家打了官司要這一院子的房,可她打輸了。」劉大媽指了指門前堆積的磚塊,「喏!這就是李家阻止房管所在這裏蓋房堆積起來的磚,法院已經進入執行階段,如果李家再不拉走,就要被強制執行了。」
這與梁家所遇到的情況類似,為房管所在梁家後院正在修建的建築,梁家也曾出面阻攔過,甚至驚動了當地派出所,但還是沒能擋得住,因為梁家拿不出房產證明。
「房產證在上世紀六十年代收繳了,我們只有解放前的房契。」梁百興說,而梁健反問「房管所就有這些院子的合法證明嗎?」
據不完全統計,在西安面臨這一問題的「業主」已逾6000戶。
「你可以想像,全國有多少戶經租戶的政策還沒有落實?」梁健用鉛筆在紙上寫下了一個數字:「100萬」。梁健開始嘗試尋找更多的和梁家遭遇相同的人們——那些隱沒在這個城市每個角落裏的經租戶。
 
 
附件17:
 
王先生的祖父解放前在西安市書院門購置了房屋一院共9間房。國家統一經租後,將其中的三間臨街鞍房租給了董某,董某一直在該房中居住。1980年經房管部門同意,董某將該房改為營業用房,一直用此房搞經營。1990年初國家對該地區進行了統一規劃,將該地區改為仿古一條街。政府與該地區的每個租賃戶均簽訂了自拆自建協議,約定由原承租戶自行籌資自拆自建仿古營業用房,並讓開拓寬的路面。該建築由政府統一規劃並在八年內免收一切費用。1990年底,董某自籌資金將原房拆建成為兩層小樓,上層住人,底層營業。
1993年3月,房地局將原由國家統一經租的9間房屋全部返還王某,其中包括了董某經國家同意拆除了的三間鞍房。王先生拿着發還房屋的證件,找到董某要求其騰出新樓,歸還房屋。董某認為自己多年來與房地局建立了合法的租賃關係,所持的租賃憑證屬有效證件。王先生所持證件上登記的鞍房早已拆除,現已由自己籌資建成了新樓,建房人有權利繼續居住,而王先生主張之房屋早已不存在,不應發還,只能補償,拒絕騰房。
無奈之下,王先生將董某告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董某騰房,法院審理後駁回了王某訴訟——因為他所訴的主體已經不復存在。
「這就是歷史問題,遺留問題。」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租賃處處長孟周濟曾參加過房管處落實政策的工作,他介紹說,「時間太久了,客不認主的情況是很常見的。」
 
附件18:
 
1986年,西安市民房大慶先生依照政策租住了西安市房地局(現為西安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套公房,到了2000年6月,房管部門下發文件,房大慶住的房子被以「落實政策」為由,還給原房主張先生。房某認為,自己有與房地局簽署的「租賃證」,即具有合法居住權。而且,退一步說,即使需要讓出此房,也該按照租賃證上的約定,給他們安置住處。
因此,房某又將房管部門及張先生一併告上了法院。有律師認為,房大慶有《西安市城市公有住房租賃證》,其與房地局從法律關係上應該是一種合同關係。
正因如此,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如需變更合同,除了雙方自願,則必須要通過仲裁機構和法院。房管部門單方面收回租賃,終止合同,其行為值得質疑。
在經租戶與長期租住戶之間,房管部門陷入了兩難——也許,經租房問題並不是一個房管部門就能妥善解決的。
 
附件19:
 
北京「經租房」亂相:
徹底解決北京「經租房」亂局的辦法,莫過於承認私產權利,還產權於權利人
           
2005年9月,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被其前身——北京都市委員會——的總建築師、現為法籍華裔人士的華攬洪告上了法庭。
華在遞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訴狀中認為,被告於2005年1月18日頒發給某房地產公司的規(東)地字0001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侵犯了華氏家族的私有財產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此項行政許可。
在華攬洪看來,被告北京市規劃委所頒發的這宗用地規劃許可,實際上是開發商為經營而用,而中國法律不允許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經營性土地。
華氏家族的傳人之一華新民告訴《公益時報》記者,這宗訴訟的起源,在於一起「經租房」的權屬糾紛。
而在北京市,「經租房」一直是房地產糾紛的一個隱患,因為歷史的原因,這類現象至今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老宅倒在推土機下   
「轉眼之間,我們就成了無家可歸的人。」10月27日,在東城區一家飯館裏,華新民悲憤地向記者訴說自己剛剛遭遇的噩夢。
3個月之前,伴隨着一陣濃濃的煙塵,華家祖傳的一棟老宅倒在了北京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的推土機下。
這棟記載着中國近代建築歷史的房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紅星胡同。1914年,華新民的祖父華南圭在現在的東城區紅星胡同所在地,買下了一塊土地,為家人設計和建造了一處帶花園的宅子。1951年,華新民的父親華攬洪作為一名建築師,放棄了自己在法國馬賽開辦的建築師事務所和舒適的生活,回國就任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總建築師一職,他攜家人回到了紅星胡同的老宅。1954年,華新民就在這裏出生了。
因為職業關係,從民國時期到1966年「文革」開始之前,華家位於紅星胡同的這處宅子,成了中法工程界和建築界人士經常相聚的場所。很多建築妙思,就在這棟宅子裏誕生。
直到2005年7月,在經歷了近一個世紀後,這處宅子沒有倒塌在時間的流水中,卻倒在了開發商用推土機造就的煙塵里。一個嚴重的問題是,雖然這處房屋是華家所有,但從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劃許可直到拆除,華家事前全然不知,也沒有人通知和徵求意見。
導致華家房屋被毀或許不全是開發商的錯。因為歷史上一味抵制私產的風潮,當時的很多私家房屋通過政府行為變成了「經租房」,由此埋下了嚴重的產權隱患。
華新民告訴記者,她家的「宅子是私產,一直是部分自住,部分出租。但到了1958年,出租部分由國家代為經營管理,文革期間被接管後就再也沒有返還。」即便如此,華新民仍然保存着自家祖宅在民國時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相關政府部門開具的房地產產權證。
 「經租房」的前世今生   
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說,「經租房」似乎是個非常陌生的詞彙,只有那些一直忍受着「經租房」之痛的權利主們,才能真正明白那是什麼。
1958年,適逢「大躍進」,按照當時政府的要求,在大城市裏,那些擁有房屋土地私產的人家,凡有超過22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除極小一部分作為自用外,其他出租部分都必須由國家房產部門統一管理、統一修繕、統一調配、使用,這些被統一管理的出租房屋就是「經租房」。
當時,按照政府的命令,「經租房」房主們填寫一份文書,「申請」把自己的房子交給國家來管理,然後與國家一起按規定比例分享租金。通常,房主可以拿到租金的30%,國家則拿大頭,稱是用於幫助房主進行管理和修繕。
著名公益律師高智晟認為,在當時的情形下,政府與經租房權益人(房主)之間雖然形成了一種契約關係,但卻是不平等的契約關係。即便如此,也只是有關租房的不平等協議,房屋產權仍然歸於房主。
但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紅衛兵到處張貼大字報,說如果誰有私房房產就格殺勿論,有私產的人被視為壞人、罪人。於是,幾乎所有的房地產所有證都被集中到了房屋土地管理局。
「文革」結束後,私房產權政策開始得到落實,一開始,只是歸還了自住的部分和小面積的私有出租房屋。此後,廣東、福建、海南等地通過落實僑房的形式,把「經租房」全部歸還給了具有華僑身份的房產主,接着,大同、秦皇島、南京等城市也都陸續承認「經租房」為私房。不過直到現在,也有一些省市堅稱「經租房」是「公房」而不予歸還或補償。
資料表明,當時北京市的「經租房」共有24萬間計380萬平方米,涉及6000戶左右。但至今為止,北京市僅將被「經租」的31戶住宅發還給了28名作為原房主的原國民黨高級將領、一位參加過「兩航」起義的人士和一位醫學教授,其餘絕大多數「經租房」不但沒有被發還,甚至有一部分還被房管部門賣掉。
一位名叫韓昭春的中年男子告訴《公益時報》記者,今年5月18日,崇文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訪辦向他開具了一份蓋着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說明中表示「除3間自留房外,其餘33間於1958年7月1日全部經租」,承認坐落於廣渠門外關廂64號及辛庚64號的36間房屋的產權人屬於其父韓玉川。不過這份「情況說明」又聲稱「現在無法予以發還」,理由是「由於目前國家沒有落實經租產的相關政策」。
但韓昭春剛剛從現在住戶那裏得到了該房管局把他的私宅非法出售給此住戶的證據:一份由崇文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公共利益還是商業行為    
華攬洪一家人是在開發商的推土機推倒了自家的房子後,才知道他們家的私產已在拆遷當中被「賣」掉了。
和華家一樣,還有部分「經租房」房主是在國土資源局的網站上看到自家的宅基地未經房主同意就出讓給了開發商。
《公益時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上述情況在北京市並不鮮見。在北京老城區拆遷改建過程中,拆遷補償金全部發給了現住戶,也就是當年租住在「經租房」里的人,而擁有產權的房主們卻得不到一分錢的補償。
那麼,「經租房」里的現住戶為什麼會拿到補償金呢,原來,這些「經租房」被房管部門拿去做了「房改」,被賣給了現住戶。在政府行為下,「經租房」租住者搖身一變就成了房屋產權人,而利益則進了政府腰包。
以華攬洪的房屋為例,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在向房地產開發商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註明為「批准劃撥用地」,但由該公司投資拆遷開發的某大廈卻是一座號稱國際級的甲級寫字樓,其宣傳冊也聲稱是「為建國門和王府井商業區的客戶提供了一個新的市場選擇」。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允許劃撥用地的範圍只能屬於「公共利益」,商業經營顯然不在此列。華新民認為,即使是涉及公共利益,也應該是由國家出面先給錢向個人收購這處房產,然後再轉給另外一個人,程序上不能顛倒。
就此事,記者於10月31日致電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該委員會值班室的人讓記者找法制處,法制處則說要找辦公室,而辦公室的電話不是佔線就是無人接聽。
並不複雜的解決手段
通常,「經租房」的真正主人都是一些普通人,他們的祖輩用一輩子或幾輩子的血汗積蓄,才購置了一份房地產,但到現在,他們的後輩只能眼睜睜看着自己的祖屋化為塵土。
「經租房」主們曾向政府表態,希望「能回家」,回到當年祖先用自己的血汗積蓄和雙手來建造起來的漂亮四合院。即使被拆遷了的房屋,也應當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高智晟律師認為,「經租房」問題的解決其實不存在複雜的法律技術判斷問題,更不存在對經租房權屬歸屬的事實判斷問題。
從理論上講,中國現行憲法和民事法律都對產權有明確的規定,「南方的許多大城市已開始大規模地歸還產權工作,且交接平穩,這說明,只要政府決心大,沒有什麼不可逾越的障礙。」高智晟說。
另一位法律專家則認為,北京「經租房」的混亂局面,反映了有關部門對待私有財產的態度問題。這位專家說:「房屋問題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私有財產保護水平的重要標誌,北京市只有徹底拋棄政府利益,還產權於民,才能真正扭轉『經租房』亂相。」
 
作者:薛京 來源::公益時報 發佈日期::2005-11-2
 
 
附件20:
 
濟南市房管局明言:拒絕法律
——濟南市房管局信訪處的杜科長竟然說:「我們不能因為法律不顧房產政策。」
 
今天是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每個星期二是濟南市房管局的局長接待日。
今天下午三點鐘,我來到濟南市房管局信訪接待室,諮詢我家的房產冤案的問題。
因為濟南市房管局給了個《信訪複查意見》說我父張振東的房產是「屬沒收逆產」。即我家的私有房產是因「逆產」之罪被沒收。我們想即然是「逆產」罪,就應該有相關的「證據」。找了他們多次都拒絕出示。
今天是局長接待日,是郭局長接待的。局長聽取了我夫婦的反映,看了我夫婦帶過去的相關材料。這是我們第一次給局長反映問題。我對他說:「沒有證據殺人不是殺人犯;沒有貪污證據不是貪污犯;沒有偷東西的證據不是小偷;我家的房子沒有逆產證據不能當逆產沒收。房管局應該事實求是,給我家出示房產是逆產的相關證據。我們也就結束信訪。不出示逆產證據,我們無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許我們接受。」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眾所周知地法律規定。房管局有法定義務為它的主張拿出證據。  
我夫婦拿出人大給我們的信訪回信:「你好,你的來信已收閱。經研究,轉市房管局依法處理。請你直接與市房管局聯繫。」我說:「人大要求你們對我夫婦信訪的房產問題——依法處理,你們為什麼不給我們一個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釋。」
不可思意的一幕出現了:濟南市房管局信訪處的杜科長竟然說:「我們不能因為法律不顧房產政策。」這極其荒唐的觀點出自一個國家工作人員的口中,那真是對法制的極大嘲諷。
我立即對他背誦了《憲法》第五條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我加重語氣重複了二遍:「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杜科長認為房產政策可以違背法律而存在,同時又被濟南市房管局的信訪接待人員不折不扣的違規遵守。那麼,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依法行政」的社會承諾不成了言而無信的謊言了嗎?!
濟南市政府屬下的房管局工作人員這不是給黨和政府的臉上抹黑嗎?!
胡錦濤主席說的好:以誠實信用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我不知道我對濟南市房管局信訪處杜科長說:「你這樣做不是給黨和政府臉上抹黑嗎!」
這位吃黨和政府飯的人心中有什麼想法……,他的所作所為嚴重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執法形象。在這樣的人手上,法律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明確規定,如何能落到實處?……令人驚疑。難道搞信訪接待的國家工作人員上崗前是不進行法制教育的?
最後,我把《憲法》第五條的規定重寫一遍在這裏:「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序言)。但是濟南市房管局的信訪科長不認這個,他踐踏了憲法。樹立了不要憲法、沒有誠信的極壞榜樣。
 
附件21:
 
關於審查蘇建房(1993)444號規範性文件的建議書
 
江蘇省人民政府暨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以人為本,順應民意,於2003年撤銷已執行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揭開依憲(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新篇章,為地方政府作出了榜樣。近年來我省雖然清理廢止了一批與上位法相牴觸的規範性文件,但由於「左」的影響、思維定勢、利益驅動和官僚主義等原因,仍有「漏網之魚」,在挑戰國家法律, 挑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權威,侵害群眾切身利益, 影響安定和諧。原省建委(現建設廳前身)蘇建房(1993)444號《關於在外人口留房截止日期的批覆》(以下簡稱「444號文」)就是這樣的典型。現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有關規定,請求對其進行審查。
一、444號文明顯超越權限並且違背國家法律
1958年對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進行改造,是在「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和「大躍進」的形勢下開始的。國務院(1964)國房字21號文表明,根據中央1956年文件精神,對出租超過一定面積的私房進行改造,改由國家經租,由國家統籌安排,「在一定時期內」(未明確具體期限)付給房主「固定租金」(即「依租定租」比例為20-40%)「逐步改變其所有制」,即所謂「贖買政策」(其實國家並未投入資金,『定租』來自百姓房租,黨報早有評論稱:不花錢的「贖買」)。國務院21號文稱:「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請注意,國務院既稱原產權人為房主,說明產權並未轉移,所有制並未改變,只是房屋由私人出租改為由國家經租、經營方式的改變而已。因此建設部於1982年2月16日下發(85)城住字87號文稱:「對於已經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權問題國家尚未明確。」
由此可見,私房改造屬於國家行為,「私改經租房」產權是否或何時轉移為國家所有,按照「責權法定」和「物權法定」原則,只能由國務院依法明確宣佈,未經國務院授權,任何部門宣佈私改經租房產權屬國家所有,應屬越權行政, 從其一開始就無效!
在國務院至今未宣佈私改經租房產權屬國家所有,江蘇省政府從未獲授權,也從未宣佈過的情況下,原江蘇省建委(1993)444號文竟宣稱:「納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產權已屬國家所有」,這是明顯的、大大的越權!該文無視建設部1982年2月16日有關「國家尚未明確(私改房產權)」的白紙黑字,竟宣稱早在此15年前文革中即「1966年9月底」私改經租房產權已屬國家所有,更是荒唐之極,大錯而特錯!
《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它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國務院認定的(私改經租)房主,只是同意由自己出租改為由國家經租,並未與政府簽訂產權轉讓書面合同。因此,省建委444號文宣稱經租房產權已屬國有(包括其它部門依據文革文件宣稱)不僅越權而且違背了國家法律。
二、444號文明顯違背上位法的規定、與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規定相牴觸
「經省委、省政府討論同意」印發的蘇委發(1982)45號文規定:「過去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按照國務院國房字(1964)21號文件和省委(63)144號文件精神處理。」此後建設部多次發文要求依照國家和省級政府(原)政策規定處理私改遺留問題,這與省委、省政府的意見完全一致,不謀而合。原省建委(85)225號文,(88)32號文強調要執行省委省政府及建設部所確認的、相對屬於上位法的上述權威文件。
444號文在既無法律依據,又無政策依據的情況下,對鎮江市房管局「關於處理私改後,在外人口留房問題的請示」,作出「留房截止日期應為1966年9月底」的批覆意見(抄送各市房管局),明顯地違背了上位法的規定:
國務院國房字(64)21號文規定:「房主或房主直系親屬過去在外地,沒有留自住房,現在遷回本地的,應當退給一部份房屋。」
省委(63)144號文規定:「如果因為房主在外地,沒有申請劃留自住房屋,或者對房主的自住房劃留不足,則應該根據改造時家庭人口(包括當時在外人口)的實際情況,酌情重新劃給或增加其自住房屋。」
顯而易見,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對私改時在外的房主及其家屬的留房政策規定,與中央政府的相關規定精神保持一致、並行不悖,留房並無截止時間限制,其規定內容明確,不會產生「不再退房或不再增補自住房」的歧義,均屬現行有效的權威政策規定,也是原省建委一再強調要求各地按照執行的文件規定。原省建委卻出爾反爾,另搞一套,444號文竟做出與上位法截然相反的「規定」,干擾、抵制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的落實,侵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蓋因受文革「左」的影響太深!
三、444號文用詭辯歪曲歷史,推行「極左」
該文首先依據建設部的「規定」、「省政府已經明確房屋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以後遷回本地的,不再補留」 作大前提,卻無法提供「省政府何時確權」 這一關鍵小前提,便變換論點,自說自話,編造一個「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發放到1966年9月底,而定租的停發,標誌着納入改造的私有房屋產權已屬國家所有」的偽命題。因為「定租的停發」,並不是法定產權轉移的充分、必要條件,所以此論純屬無稽之談!即使「定租停發,產權歸國有」屬實,它與「省政府明確經租房產權為國有的時間」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豈能混為一談,取而代之?省建委又豈能越俎代庖,為省政府代言產權歸國有的時間?何況所謂「定租的停發」是偷換概念、歪曲歷史的詭辯之詞!
建設部在(85)87號文下達前後,還曾下達過(82)445號、(87)575號文,均提出:凡是符合國家和省級政府原政策規定的私改經租房,根據中央中發(1966)507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否則,應當撤銷改造,進行糾正。建設部未經國務院授權,不是依據國家法律,而是根據文革中的「規定」「精神」,將國務院認定為房主的上述私改經租房產權,宣稱為國家所有。中央中發(1966)507號文認為紅衛兵有關「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等「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當採納辦理」,作出了「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之前,暫停支付」的決定(於1966年9月底暫停支付)。中央(1966)507號文並未提及私改經租房產權及定租問題,對此,我省東台縣房產處良知未泯,曾越級去電北京請示,但在「左」的影響下,原國家房管局將持有生活資料(住房)的私改經租房主,視同擁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將「定租」當作「定息」,對經租房主中廣大勞動者、守法公民,一律執行當時對待資本家的政策,專門向江蘇省建設廳下達了(66)國房局字第77號《關於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的意見》,越權決定了中央文革政策規定的「張冠李戴」,擴大了紅衛兵的「戰果」,這些都是不容歪曲、不能否定的歷史事實。
「定租的停發」與「暫停支付」與「正式取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全國人大至今未宣佈正式取消定息、定租。然而444號文用「定租的停發」代替「暫停支付」,魚目混珠地誤導成「取消定租」的假象,歪曲歷史事實,去圓27年前紅衛兵的夢,至今過去快13年了,尚未夢醒!實在是「左」得出奇!如果原省建委能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地對待私改經租房問題,即用「定租的暫停支付」為前提,絕不會得出「標誌着納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產權已屬國家所有」的謬論,去忽悠各市房管局和群眾。
四、444號文成了我省落實私房政策依法行政、維護政令暢通的障礙
現階段落實私房改造政策是在肯定中央當時決策的情況下進行的,只是糾正地方政府在執行政策層面上「念歪了經」,搞了擴大化的錯誤,儘管這本「經」與現在同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批量出租房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不再進行改造,已形成「悖論」,在中央尚未確認私改決策錯誤,全國人大尚未確認私改違憲的情況下,中央56年文件和國務院(64)21號文件,就是私改糾錯(政策執行層面上的錯)現行的權威文件,省級政府及政府部門據此制定的政策仍在執行中,所有政出多門、與之相牴觸的下位法、「土政策」,皆在克服之列。444號文開創新時期省建委抵制中央政令,抵制省委省政府決定的先河,其「左」的、與上位法牴觸的偽命題「定租的停發,標誌着納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產權已屬國家所有」,就是對落實私房政策的否定,影響了全省落實政策工作的進程,影響了社會安定與和諧。
上行下效,有恃無恐。444號文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導致市房管局長期不向社會公示落實政策的權威依據及建立健全相應的辦事程序、責任制度和監管措施,搞暗箱操作;導致省委(82)45號文所確認的權威文件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執行:省委省政府與中央保持一致,令行禁止,明確具體的規定,如關於原房在退原房的規定,對在外人員留房的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如:不是出租不改造,已經改造應予退還等等,長期不能兌現,總是用與上位法牴觸的下位法,市裏的「土政策」來扯皮抵制,導致投訴上訪不斷。省建設廳處理相關的信訪複查案件,其工作人員(是否444號文的炮製者,待查)就是不願對市局作出「下位法不可代替上位,應予糾正」的判斷(其身不正,何以正人?)什麼《信訪條例》、依法行政、領導批示、漠然視之,「縣官不如現管」,超期辦案,久拖不結。由此可見444號文「左」的影響之廣、之深、之久!
綜上所述,原省建委蘇建房(1993)444號文用錯誤的、虛假的、兩個不搭界的判斷作前提,推不出正確的結論。該文超越權限,言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所未言;違背上位法,與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規定相牴觸,更違背了《國家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該文支持並助長了市局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違法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阻礙了我省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進程,傷害了群眾相信黨和政府的感情,損害了黨政部門的形象。因此,應予撤銷。撤銷時建議重申:落實私房政策要嚴格遵照省委(1982)45號文的規定,即「按照國務院(1964)21號文件和省委(63)144號文件精神處理。」不得用與之牴觸的下位法代替,以維護中央政令暢通,維護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權威。
胡錦濤主席指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 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針對本案中所涉私改決策、(符合國家和省政府政策規定的)經租房的依法確權及定租的暫停支付問題,均與憲法息息相關,如能提請省委、省政府向中央或國務院提出請示意見,無疑是對「法治江蘇」,構進和諧社會的又一歷史性貢獻。
   成以公等南京、蘇州、揚州、連雲港427位公民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22:
 
呈送:
溫州市市委書記       王建滿 
溫州市市長               邵占維
溫州市信訪局局長   楊   江
 
溫州廣大「經租房」老人的憤怒
 
九月二十七日,溫州八位在京上訪的經租房老人(七女、一男,其中一名女殘疾人)被浙江溫州駐京辦事處非法拘留,並被關在浙江駐京辦事處的旅館地下室,受盡了非人的凌辱與恐嚇。
辦事處從社會招來一些無賴,以當打手。在地下室友還關了來自浙江各地的來京上訪的男女十多人,有的已被打得臉青鼻腫。一進地下室,他們就搜去老人們隨身帶的手機,使他們與外界失去了聯繫,並威脅着揮動手上的皮鞭,時時發出恐怖的聲音。
當我們與他們論理時,他們就揮動着手上的棍棒說:「要想聽道理」,接着就高高舉起棍棒往下一拍,說:「這就是道理」,完全一副法西斯嘴臉。
晚上,男男女女都睡在一間不到十多平方米的水泥地上,連稻草都沒有,大小便都不能自由,老人實在控制不住,叫了幾次都不理,還得被罵了一頓。
在地下室人,人的尊嚴全都沒了,更談不上尊老。
後來在溫州鹿城區信訪局避長與溫州市信訪局局長的積極干涉下,八位老人才得以分兩批返回溫州。
我們溫州廣大經租房群眾對駐京辦事處民敢在首都北京私設地下監獄,招募打手,隨意拘捕人,隨便虐待老人的非法行為表示極大的憤慨與強烈的抗議,為了我們中國人的尊嚴,我們有權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與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強烈的要求,要求查處這次非法拘留八位上訪老人長達七十小時的指使者。
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2007]5號文件)的精神若干規定的第九條明確規定要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民群眾的信訪權利,對群眾來訪要堅持文明熱情接待,對群眾來信要認真負責辦理,堅決糾正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的錯誤做法,確保信訪渠道通暢。
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浙江溫州駐京辦事處非法地下室進行認真清理,整頓信訪隊伍,確保中央[2007]5號文件的精神認真貫徹,防止非法拘捕事件的再次發生,確保群眾正常信訪權利的行使。
 
溫州廣大「經租房」業主、溫州「經租房」上訪代表:
孔繁南  蔡文育  陳香眉  金玉麗等8位
二OO七年十月六日
 
 
 
 
 
附件23:
 
強烈抗議武漢當局至今仍關押依法上訪文革房業主肖昌海
非法關押到幾時      武漢維權無青天
 
武漢武昌區維權人士肖昌海於2007年10月13日晚突然在武漢失蹤,家人心急如焚,四處尋找無果.懷疑被政府秘密關押,逐向當地派出所、街道委員會、公安局、政府、等有關機關要人。均稱沒有抓人更談不上關押,怎麼交人?一個個信誓旦旦說政府不會亂抓人,關人也會通知家屬,現在是法制社會不會亂抓人的。
一個活生生的人就這樣在武漢消失了,家屬無奈、憤怒可想而知。四處打聽家屬才知道武漢武昌余家頭有個秘密關押點,肖昌海70歲的母親帶着孩子和親屬拼死往裏沖,多人被裏面的所謂「執法人員」打傷,可憐的母親最終見到了自己日思夜想的孩子,大家不顧傷痛哭成一團,裏面被關押的100多名上訪人士無不落淚,憤怒的搖晃鐵柵欄表示抗議。悲憤的母親對天大喊:「為什麼說沒有抓人,為什麼不敢承認,現在人就關在這裏,你們還有什麼話說!」最後,痛苦的母親還是被他們趕出了關押所。
肖昌海的爺爺在解放前在武漢市武昌區大成路14號購置了一棟房產,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收為公有,由於該房產地處繁華地段,武昌區房地局強行霸為己有,改革開放國家落實私房政策,發還文革期間被國家收走的私房,武昌區房地局拒不向合法產權人發還。肖昌海為此四出奔走,狀告無門,多次進京上訪討說法,有關當局認定肖昌海是集體上訪的代表,逐將他在武漢秘密關押,然而此次進京上訪肖昌海並沒有上訪行為,而是他的母親到北京向有關部門遞交了訴求。
也許這正是肖昌海在武漢無顧被關押,當局秘不向家屬通知的真正原因。一個沒有犯罪的人就這樣無理由的關押,不能不說在中央主張民生,關注人權的今天,下面不把中央當回事的具體表現。
 
 
附件24:
 
長沙經租房業主維權者王季勇07年10月20日被當局派出的人員暴力帶走
 
湖南長沙經租房業主維權組織者,同時也是私有權益網榜主王季勇,星期五凌晨突然被20、30名當局派出的人員暴力帶走,理由是要阻止他到北京上訪。
王季勇表示,他的網站也被封,現在人身也不獲自由,人生再無意義,發起絕食行動,滴水不進,抗議當局的粗暴行為。
中共十七大召開期間,陸續有訪民遭到拘禁或被警告不得到北京上訪,也有的被24小時嚴密監控。星期五凌晨,湖南長沙經租房業主同時也是經租房維權組織者王季勇正在中國泛藍聯盟湖南長沙成員謝福林家中作客,突然大批公安人員湧入,強行帶走王季勇。謝福林星期五上午向本台表示---
謝福林:「王季勇被抓走了,他們就是說不讓他到外面,不讓他上北京。」
記者:「有沒有說要把他拘留多少天?」
謝福林:「現在王季勇不知去向,昨天晚上被抓走了就不知道了。」
記者致電當地區政府查詢---
記者:「我想問一下有一個長沙經租房業主,他叫王季勇,昨天晚上被你們的人帶走了,我想問一下他現在人在哪裏呀?」
區政府職工:「這事情我不清楚。」
該名接聽人員說他不知道此事件,當然就更無從得知王季勇現在何處。記者之後聯繫上王季勇本人,他表示---
王季勇:「我現在在長沙市殯儀館附近所謂的一個房子裏面把我關起來。因為我對長沙市政府不還給我房子不滿,我要上訪,我要到北京去。」
王季勇說他是被當局用暴力強行帶走的---
王季勇:「原本開十七大,他們就把我監視起來了,每天三班,每班兩個人,昨天我走的話,就是一部警車還有一部政法委的車,每班兩個人,加起來就有8、9個,昨天突然來了20、30個人,強行把我用暴力,把我拖入警車,掐脖子呀,推腿呀,用暴力把我搞進警車之後,運到這裏來了。」
王季勇除了是經租房業主之外,同時也是私有權益網的榜主,但日前該網站已被封,王季勇表示,現在他不能發表意見,人身也不獲自由,生活實在沒有什麼意義---
王季勇:「現在中共政府的態度呢,就是老百姓的問題不解決,你要開會,我的網站也被封了;人又講不了話,又沒有行動自由。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政府,還對老百姓採取暴力行動。」
記者:「您現在關在裏面,他們沒有對你虐待吧?」
王季勇:「沒有,我自己虐待自己,我現在開始絕食了。從昨天進來以後我就是滴水不進,飯也不吃。」
記者:「您打算絕食到什麼時候?」
王季勇:「如果他們沒有恢復我的自由,我就一直絕食下去。我是被他們強行送進來的,最後如果一身冰冷的話,就直接送附近的殯儀館。我對於這樣的政府,只能採取這樣的辦法,你可以不讓我講話,可以不讓我走路,但我不吃飯你沒辦法吧!我自己殘害自己總可以吧!」
 
附件25:
 
溫州廣大經租房業主關於目前解決溫州經租房問題的幾點整改意見
 
經租房政策直接侵犯中國城鎮廣大勞動人民的居住利益,嚴重損害到黨與中國人民的利益,這是中國近五十年的歷史所證實,不論誰怎樣為經租房辯護,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經租房近五十年的實踐證明,它是不利於黨,不利於國而害民的,是不得人心的,地方政府要上為中央減輕壓力,下對老百性負責的精神承擔起解決這一歷史欠帳的重任。
根據市與市督查經租房問題領導的意見,我們溫州市廣大經租房群眾就目前解決經租房問題提出幾點,溫州過去在執行經租房政策上偏離甚至彎曲政策原意,任意擴大改造範圍等幾方面的整改意見。希望在整改過程中以貫徹十七大精神為重,把真正改善民生問題,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最大的人性化解決好,利用政策的最大允許範圍把這個關係到溫州千家萬戶的老年群體的舊賬解決好,真正為促進溫州和諧社會的建立清除障礙。
一,私房出租數量有多少才進行改造的問題,  即改造起點問題,卜58二商房字第154號文規定,大城市出.租房屋150平方米以上的進行改造,中小城市應低些,溫州為100平方米以上。這就說明1私房改造是有起點改造,並不是無起點改造,2中小城市改造起點為100平方米以上。但在實際執行中變為一部份人是有起點改造,另一部份人是無起點改造,這是完全違背政策的有起點改造的精神,盡意擴大化的結果,因此根據政策規定出租100平方米以上部份的屬於改造範圍,那100平方米不屬於改造範圍而應該發還給房主,絕不能在執行政策上採取混淆視聽,玩弄文字遊戲愚弄群眾。
二,政策規定對老,弱,病,殘及其它無勞動力的房主,如其改造後生活無法維持者,可暫緩改造,待以後情況發生變化時再說。因此凡屬於老,弱,病,殘及其它無勞動者應一律無條件發還,不得做無人道的事,不得任意擴大改造對象。
三,留房問題,原政策規定,給房主留房,一般不宜太嚴。房主原住房較少者,可以適當調劑。可是,溫州在私改時,只知將房主出租房部份全部納入經租房改造,根本沒有考慮老百姓的實際困難,每戶家庭實際人口有多少?自住有多少面積?應否給予留足定量的面積。這種不顧老百姓死活的改造,在此次整改過程中應給以補救。應根據當時各戶家庭人口,補足自留房。對於在1959年房改時,因工作,產參軍,學習等原因不在溫州的每戶家庭成年人員應該補足自留房。政策絕不應該做家人在外就斷了人家回家的路的缺德的事。
四,原房主的自留房及無收取租金的借用房,以及文革中被住戶佔用的房子均不屬於經租房範圍,若巳納入經租的應一律退還給房主。
五,每戶經租房戶的經租面積房管局檔案資料與房主的是有實際情況出入很大,原出租時老屋的瓦牆下,走廊,中堂都沒有出租,都未曾收過一分錢的房租,但為什麼在私改時硬要作出租面積計算?這是強令擴大計算經租房面積的實證,是有意擴大掠奪老百姓房產的不道德行為,在這次整改中要把這些面積從經租房面積扣除,還給老百姓一個公道。
六,嚴防腐敗分子,私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建設部一些官員到地方的房管部門的一些領導都說「社會主義改造」經租房的產權己變為「國有」。先不說建設部官員與房管局領導他們熱衷於權大於法,對中國法律的藐視,單就他們所說的經租房己變為「國有」而言,實際上目前的經租房巳由原耒房主的合法私房變為房管局與現住戶的非法,權利房。現在的經租房住戶可以出租收取高價租金甚至允許將經租房出賣。在巳拆遷的經租房中更有人直接將經租房「國有」作為自己的私房賣給他人,房管作為國家管理房地產部門,怎能允許這些國有資產任意流失。他們是怎樣辦理過戶手續的?把經租房戶的合法私人房產私分的非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嚴肅追查。
在經租房問題上老百姓已受害近五十年。再不能允許在經租房上有這筆糊塗帳,應該向全市廣大經租房群眾有個合理交代。
以上六點為溫州市廣大經租房戶按照市督察經租房問題領導指示精神所寫的作為此次經租房遺留問題的共同整改內容。
 
溫州廣大經租房業主 2008年1月17日
 
  
附件26:
 
經租房業主湖南代表王季勇被送到湖南省長沙市法制教育培訓中心看管
            
2008年1月23日上午10點左右,湖南長沙市12位經租房業主到長沙市信訪局上訪,其中一位60多歲姓萬的業主遭到市政府保安毆打受傷送醫。其餘業主就保安打人事件要市政府給個說法,遭到武警強行驅趕,全國強行送到長沙市法制教育培訓中心看管。
這些經租房業主上周三到長沙市信訪局上訪後,當局要他們在本周三去拿答覆意見。昨天他們剛進入市政府大廳,準備乘坐電梯時,遭到保安阻攔,雙方發生衝突。
受傷的業主萬先生說:「我現在住院,感到頭暈、頭痛,頭頂縫了三針,醫生要我繼續觀察治療,要求政府做受傷鑑定也不做。昨天上午我們去信訪局拿答覆意見,保安不讓上去,我跟他們講共產黨的政策和法律,市政府就應該給市民提供方便,但這次就是不讓進去。」
萬先生表示,他進了電梯後,保安也跟進來拉他,雙方互相推拉,保安就用對講機的電池往他頭頂打去,就流血了。他要求送醫沒人理,打110打了30多次才過來,警察也沒有調查和問話,直到早上11點才送醫。
萬先生送醫後,其餘十多個業主留在市政府為他做證,向當局提出最低要求:要他們問話做筆錄及給傷者做法醫鑑定。但當局無妥善處理,雙方就此僵持到今天凌晨三點半,當局派出武警,將這些年邁花甲的老人一個個強行拖走。
記者致電給湖南長沙市信訪局的蕭處長(0731-8666233)了解保安打人事件,他說:「有兩個情況要說清楚,一、我不在場,沒有參與處理情況,保安打人公安已調查處理。二,他們多年上訪,按政策已經到位了,他們不服。信訪部門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以後,他們沒有按信訪條例來反映問題。昨天雙方有肢體衝突,具體情況我不是很了解,公安部門已經介入了。」
蕭處長表示,信訪部門已把答覆意見轉下去了,要他們到有權處理的機關直接去聽答覆。
今天凌晨一點左右,湖南代表王季勇被送到湖南省長沙市法制教育培訓中心看管。
王季勇表示,「我現在在撈刀河鎮法制學習班,有兩個警察陪着我。昨天一個上訪老同志被市政府保安打傷,我們要求做筆錄和給個交待,在市政府打人是不對的,但沒人理。」
王季勇還介紹,這裏是湖南省長沙市法制教育培訓中心,實際上就是法輪功弟子的學習班。這裏牆壁還貼了一個中共公安部的通告,大概內容是禁止任何場合張貼弘揚法輪大法的條幅,還有學員手冊和有關規定等等。
據悉,湖南省長沙市法制教育培訓中心位於長沙市開福區撈刀河的一處山溝里,這裏三面環山,此幢隱蔽的建築的圍牆上架着高壓電鐵絲網,大鐵門白天也緊閉。據說此處原本要做敬老院,後被湖南省610用幾千萬元買下,專門用來作湖南省法輪功學員的洗腦基地。
 
 
附件27:
 
中午11點零8分,我打通了王季勇老先生的手機,和他老人家通了10分48秒電話。王季勇老先生目前還關在長沙郊區的法輪功法律學習班駐地。
每天每班倆警察陪同,未受虐待,未問絕食事宜。
據王季勇先生講,準備放王季勇先生回家,王季勇先生堅持不回去,要討個說法:我說過,抓我王季勇很容易,放回去可沒那麼簡單!為什麼抓?手續?為什麼放?手續?我不能說抓就抓,說放就放呀!這是號稱法制國家的行為嗎?
當問及說話方不方便時,王季勇先生說:倆警察就在旁邊,他們也在聽,方便。當時我要王季勇先生告訴倆警察,他們是例行公事,迫於無奈,人們不會說什麼的。
王季勇先生說:我和他們沒有利害衝突,我只討我的祖屋,別的什麼東西我不要,和警察局警察有什麼關係?我只和長沙房管局討祖屋!!
我說全國經租房業主給你的電話都打爆了,你手機一直關機。他老人家托我向全國經租房業主們致謝,感謝全國經租房業主們對他的關心,並讓我轉告他的謝意:他目前很好。我告訴他:如果長沙當局三天內不放老先生,全國經租房業主們可能要進京到中南海過年了。老先生笑了,再次感謝全國經租房業主們對他的關心!
我要老先生保重自己的身體。老先生說:我會的,我只要討回祖屋,又不想當官,沒事的!當官的人心太虛了……。
 聊了10分鐘了,我怕老先生手機電池不夠了,他說手機充電器帶着,已充滿電。老先生委託我將這次談話記錄下來,發到網上去,作為感謝全國經租房業主們對他的關心!
 最後,道了多保重,再見。並約定了下次通話的時間。
 
 
附件28:
 
杭州、溫州、台州廣大經租房群眾嚴正聲明
驚悉王季勇先生被長沙市政府非法拘留在長沙市法制教育中心失去人身自由,我們浙江省杭州、溫州、台州三市經租房廣大群眾對此表示強烈抗議。
我們廣大經租房群眾希望長沙市政府要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真正領會落買黨的以人為本冶國方略,千萬不要做破壞落實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的罪魁禍首,儘快妥善解決好王季勇問題,以免引起全國廣大經租房屋群眾的共憤!
杭州、溫州、台州廣大經租房群眾
2008年1月25日
 
附件29:
全國經租房業主維權群體的重要通知
 
全國經租房業主,家住長沙的王季勇先生已經被無理的關押。
我們現在時刻在關注着這件事情的發展,如果長沙當局想把事情做大的話,全國經租房業主可以奉陪到底。
如果近期長沙的王季勇先生不能被釋放,還他自由我們全國經租房業主,將集體到京,向中央提出請願,要求釋放被無理關押的王季勇先生。
現在王季勇先生是被無理的、非法的關押。因為這個「法制教育培訓中心」是一個什麼性質的場所?他應該首先是為法律工作者培訓的基地,不能是用於無理關押群眾的場所。
如果王季勇先生涉嫌刑事問題,可以交由有關部門進行法律上的處理,不能把一個無辜平民無理關押。
我們現在保留靜坐、示威。全國進京上訪的權利。
我們希望長沙市政府出面干涉,先行釋放。相互的協商、妥協,是我們的原則。但是我們不會無限期的等待。
也許當長沙市政府的官員看到大批的全國的經租房業主在中南海正門靜坐的時候會感到很後悔,也許一時的衝動會把得之不易的烏紗帽自己給丟掉,會很可惜。
我們已經是光着腳在地上走了,我們全身裸露,不在乎什麼!倒是我們的官老爺應該考慮事情的嚴重性。
中央現在一直在高喊「和諧、和諧、再和諧」,為了北京的奧運。然而,地方的官員不能理解上意,真是枉費了做官的本意。
我們現在依然是冷靜下來,等待長沙市政府認真對待這個小小的問題。希望這個問題及時解決,不要釀成不必要的、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現在已經不是以前的時日了,現在的政府和全國人民都坐在了一個火藥桶上,任何一點點的小事,都可能釀成一個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災難,任何點點小事,都會成為導火索。
所以我們大家都要先靜下心來,不要讓我們來點燃這個導火索。我們可以妥協、我們可以談判、我們可以協商,我們不希望看到一個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或者說後果。
現在的物價上漲、房價上漲、股市的波動,都在攪擾着每一個國民的心。
每個人都在一心「向錢看」的大潮下,宣傳鼓動下,心態動盪,人人都在鬱悶着,魯迅講過「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發」。
所以,任何一個小小的不安分,都會導致時局的動盪,這個對於平民百姓來說,怎麼都是一樣的活着,但是對於既得利益者,就要思前想後,考慮再三了。
為什麼中央三番五次的提出和諧,提出改善民生,難道我們的官員不深深的揣測「上意」嗎?我想,作為一個省級首府的政府領導是會明白其中的含義的。
我們期待着王季勇先生在近幾天之內,得到圓滿的釋放。因為在前不久的《南方周末》的報刊上,已經登載了武漢市無理關押上訪民眾的事情。長沙市政府,不想也在報刊上露臉吧。
我們期待着一個雙方滿意的結果。我們不希望事情搞大,不希望給當地政府添麻煩。我們保留一切的申訴的權利。但是我們希望和平的解決。
我們希望王季勇先生早日得到自由!希望看到此文的全國經租房業主,相互通知。
用一切可能的手法、方式,通知到每一個人!我們將要採取的動作。
最後,我們希望各級政府部門,過一個祥和的春節,不希望長沙市政府為此小事情大動干戈。自毀前途的不會是我們。
 
附件30:
 
  緊急呼籲!最緊急呼籲!武漢警察方必須立即釋放武漢經租房業主肖昌海先生
 
,在堅持正常上訪中,現在被武漢警方無理無據的非法關押!
我們全國經租房業主現在時刻在關注着這件事情的發展,如果武漢當局想把事情做大的話,近期肖昌海先生不能被釋放!!還他自由!!!我們全國經租房業主將集體到京,向中央提出請願,要求釋放被無理無據關押的肖昌海先生,如果肖昌海先生涉嫌刑事問題,可以由公安依據法定程序處理。不能因為一個沒有涉嫌刑事或冶安法律問題,無辜平民被限制自由的關押,我們全國經租房業主現在將依法保留靜坐、示威,全國進京上訪的權利!!!
我們希望武漢市政府出面干涉,先行釋放。相互的協商、妥協,我們可以談判,這是我們的原則,我們不希望看到一個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或者說後果,但是我們不會無限期的等待!也許當武漢市政府的官員看到大批的全國的經租房業主在中南海正門靜坐的時候會感到很後悔,也許一時的衝動會把得之不易的烏紗帽自己給丟掉。
中央現在一直在高喊「和諧、和諧、再和諧」,為了北京的奧運,然而,地方的官員不能理解上意,真是枉費了一番做官的本意。我們現在依然是冷靜下來,等待市政府認真對待這個問題,希望這個問題及時解決,但是對於既得利益者,就要思前想後,考慮再三了。為什麼中央三番五次的提出和諧,提出改善民生,難道我們的官員不深深的揣測「上意」嗎?作為一個省級首府的政府領導是會明白其中的含義的
我們期待着肖昌海先生在近幾天之內,得到圓滿的釋放。因為在前不久的《南方周末》的報刊上已經登載了,武漢市無理關押上訪民眾的事情,我想本市政府不想再一次在報刊上露臉吧。我們期待着一個雙方滿意的結果。不希望事情搞大,不希望給當地政府添麻煩。但是我們保留全國經租房業主和繼承人一起進京上訪的權利。但是我們希望和平的解決。我們希望肖昌海先生早日得到自由!
希望我們大家都來關心我們的肖昌海先生、如果今天我們視而不見,那麼在今後正常上訪中,就會有無數個被非法關押的「肖昌海」,下一個也許就是你。希望看到一個圓滿的解決方式。我們不希望全國的經租房業主都來北京,希望看到一個圓滿的解決方式。
我們希望武漢市政府能夠拿出智慧來解決問題,全國經租房業主期待着!


 

 
 
附件31:2007年11月14日以來,我所寫的公開信一覽表
 
1、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致國家主席胡錦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公開信
——探討「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民主政體」
2、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致中共政府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
     ——探討「中石油中石化59萬一次性買斷工齡職工案」、「李國宏案」、「勞動教養制度」
3、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致中共政府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
——探討「中國工商銀行13.8萬一次性買斷工齡職工案」
4、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致國家主席、國家軍委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
——探討「軍隊國家化條件下的轉業軍官、復員軍官和退役義務兵的社會安置機制」
5、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致國家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
——探討「二十一世紀中日關係的新思維」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郭泉告中華全國各族人民及海外同胞書
——關於「在家革命」的和平民主革命理念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郭泉告中華全國退役軍官書
8、中國新民黨告全世界各國政府、政黨和人民書(暨2008年新年賀詞附黨章)
9、中國公民郭泉致全世界媒體的公開信
——正式起訴美國Google公司、美國yahoo公司
10、中國新民黨代主席郭泉就中國網民黨的成立告中華全國人民書
11、中國新民黨代理主席郭泉就美國yahoo公司的「王小寧事件」、「師濤事件」、「郭泉」
——告中華全國網民同胞書
12、中國新民黨代主席郭泉致國家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
——探討「徹底解決文革思維下經租房問題」的策論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國民盟盟員(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政體」被開除盟籍),現任中國新民黨代主席。曾任國企幹部、南京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秘書、法院幹部、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研究生導師。
1996年畢業於南京大學社會學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博士學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師範大學做博士後研究。2001年博士後出站之後,留校任教,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歷任文學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辦公室主任,院長助理、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編輯部主任等職務,南京大屠殺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資料室資料員。
 
聯繫辦法:
QQ:115659144      手機:13151423196    Skype:gwnguoquan
MSN:[email protected]            Email:duidui6390@

責任編輯: 王篤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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