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銀」轉走17200元
2003年12月,周宏(化名)在佛山市某銀行開戶並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並留有密碼,約定憑密碼支取。然而,令周宏萬萬沒有想到,2005年7月,周宏一查才發現自己賬戶上的存款莫名其妙少了17200元。經調查,原來截至6月31日為止,有人通過網上銀行先後共計4次轉賬轉走了17200元。
7月2日,周宏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該案至今未破。周某多次與銀行交涉均未果,遂向佛山市禪城區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去年6月27日,他人以原告周宏的名義辦理了3張銀行卡,並在其中一張卡上註冊了網上銀行,同時開通對外轉賬功能,之後通過網上銀行轉了賬。
戶主未辦過「網銀」轉賬
周宏認為,要開通網上轉賬功能,必須有本人身份證及銀行卡併到開戶行申請開通相關業務才可進行,而自己從未辦理過此業務,且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均未被盜。因此被告佛山某銀行應當賠償自己的損失。
對此,被告銀行則稱,根據銀行操作規程,要將真正的卡內的錢轉到假卡中,兩張卡必須是相同的戶主,且要輸入真卡的賬號和密碼才能進行網上轉賬。而他人在進行網上轉賬時均遵守有關程序制度,並不存在過錯。所以,即使此行為非原告本人所為,他人也是在獲得原告的身份證件、卡賬號和密碼後才能進行的操作。因此原告對自己的身份證件、賬戶號和密碼保護不力,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後果。
法院判銀行擔主責
禪城法院審理認為,經鑑定,上述3張銀行卡的申領及開通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的行為均為他人冒用原告名義所為。而被告在辦理申領業務過錯中,沒有盡審查申領人的真實身份的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根據銀行卡章程,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所為。他人能辦理申領3張銀行卡並輕易進行網上轉賬,表明他人知曉原告的身份證件及賬號、密碼。因此原告未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及賬號、密碼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法院認定銀行在本案中承擔六成主要責任,即賠償10320元及利息給原告, 其他四成責任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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