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而易見的是,僅僅是上述客觀證據,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證據鏈所形成的法律事實上,就足以動搖到瀘州警方的「排除他殺」的結論。如果我們進一步的暫時忽視可靠性或多或少存疑的證人證言,僅以現場勘驗、屍體法檢的固定證據為基礎,我們甚至無法認定趙某的屍體所在位置,就是趙某死亡的第一現場。因為邏輯和自然現象的常識,無法支持警方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