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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3忌:真實的證據拼湊不出虛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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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的是,僅僅是上述客觀證據,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證據鏈所形成的法律事實上,就足以動搖到瀘州警方的‌‌「排除他殺‌‌」的結論。如果我們進一步的暫時忽視可靠性或多或少存疑的證人證言,僅以現場勘驗、屍體法檢的固定證據為基礎,我們甚至無法認定趙某的屍體所在位置,就是趙某死亡的第一現場。因為邏輯和自然現象的常識,無法支持警方的結論。

瀘州太伏中學趙某死亡案,時隔七天,瀘州官方通過*四川公安官博發佈《事件調查進展通報》,分別從該案的基本情況、現場勘驗、屍表檢驗、屍體法檢、走訪調查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其中從法醫學角度做出趙某死因為‌‌「高墜傷致死‌‌」並且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

雖然瀘州官方並未對趙某的死因做出‌‌「自殺‌‌」或者‌‌「失足墜亡‌‌」的結論,但結合官方通報中案情調查和走訪的結果,無疑指向趙某的死亡高度疑似由於情緒低落以及感冒引起的神智混亂導致的‌‌「自殺‌‌」,或者‌‌「失足墜亡‌‌」。

然而,仔細分析瀘州官方的這份《進展通報》,其中的現場勘驗、屍表檢驗、屍體法檢等,多處出現了互相衝突以及矛盾的現象,無法支持瀘州官方的‌‌「排除他殺‌‌」的結論。

毫無疑問的是,屍體法檢、現場勘驗、屍表檢查,均屬於客觀證據,我們有理由充分相信其科學性和真實性。

一、屍體法檢:

1、口鼻耳腔均有出血。

根據現場勘驗報告:‌‌「死者屍體呈右側臥狀,屍體耳朵、口角有血液流出,在口鼻處和鄰近地面形成11×10平方厘米血泊‌‌」

但是,趙某家屬事發後在殯儀館查看屍體的時候,死者趙某口角流出的血液,卻是朝向左側,同時,趙某面部右側的嘴角和鼻孔,沒有任何流血的痕跡。那麼,現場趙某屍體口鼻下方地面的11×10平方厘米血泊,又是從哪裏流出來的呢?

​2、後枕部頭皮有擦挫傷伴皮下血腫形成。

所謂‌‌「後枕部‌‌」,即是人體腦後髮際線以上約2寸處的凹陷部位,該部位形成外傷,通常是由於硬物外力擊打導致。如果人體在高處墜落時與平整的地面碰撞,極難造成這個部位的外傷。同時,如果該部位的外傷是由於高空墜落撞擊地面凸出硬物導致,由於高空墜落撞擊的力量,造成的損傷也至少是顱骨骨折,而非僅僅是擦挫傷和皮下血腫。

由於現場勘驗在趙某宿舍窗口下方三層陽台發現一枚趙某的鞋印,我們暫時可以認為趙某後枕部的擦挫傷是在墜落過程中,趙某在三層陽台外緣發生了第一次撞擊。

(請記住這個細節,此細節在後文還於其他損傷存在衝突和矛盾。)

3、左臂多處粉碎性骨折,左側肋骨骨折。

這些嚴重損傷,符合高空墜落時,人體左側撞擊地面形成的損傷。證明了趙某從高空墜落時,是身體左側直接撞擊地面,以至於形成上述嚴重骨折。

但是,人體上肢左側直接撞擊地面,由於巨大的衝擊力,必然會導致頭部左側也同時撞擊地面,而趙某的頭部左側以及面部左側,均沒有任何損傷,這種高空墜落造成的損傷現象,同樣令人難以理解。

4、右股骨上段橫行骨折。

此處骨折,與上述左側大面積骨折無法同時構成。既然趙某身體左側的大量粉碎性骨折是由於高空墜落時直接撞擊地面導致,那麼,此處的右股骨骨折,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如果將趙某的右股骨骨折,推斷為趙某在墜落過程中,與三層陽台發生第一次撞擊形成的右股骨骨折,那麼,趙某頭部的後枕骨擦挫傷,就完全沒有可能形成。

換句話說,趙某如果在墜落過程中,如果確實與三層陽台地面發生過第一次撞擊,並且造成右股骨骨折,那麼,後枕部的擦挫傷,與右股骨的橫行骨折,就不可能同時構成。

另外,根據現場勘驗報告,技術人員在三層陽台上找到的趙某一隻鞋印,說明趙某在三層撞擊時是腳部落地,更加無法造成趙某的後枕部和右股骨同時於地面發生撞擊。

二、現場勘驗:

1、505室的洗漱台及窗框外側窗台,各發現有一枚不完整的新鮮鞋印。

然而,根據勘驗照片顯示,窗台上的痕跡,顯然不是鞋印,而更像是擦痕。其中衛生間窗台的二道擦痕,以及宿舍窗台左側的擦痕,疑似手指抓滑痕跡。而宿舍窗台右側的二道橫向的擦痕,並不似鞋印,窗台瓷磚寬度約為150mm,如果是鞋印的踩踏,必然應該是縱向,,鞋尖向外,鞋後跟應該踩踏在塑鋼窗框上。

​必須注意到洗漱台上的那枚鞋印,完全不合常理。如果這枚鞋印是趙某踩踏形成的,洗漱台的高度約為80厘米,趙某身高約1.56米,他無法一步跨上洗漱台的台面中央,其必然會首先藉助於踩踏洗漱台下的隔板邊緣,然後再踏上洗漱台的台面外緣。然而,現場勘驗並沒有在洗漱台下的隔板上,發現任何踩踏的痕跡。也沒有在洗漱台的邊緣發現踩踏或的痕跡。

那麼,顯而易見的是,現場勘驗找到的這枚洗漱台中央的鞋印,無法解釋是如何憑空形成的。

2、外牆面的擦痕

位於衛生間窗口下方的擦痕,警方分析為‌‌「符合1人腳踩洗漱台和窗台、用手攀附505室窗台及衛生間窗框墜落的特徵‌‌」

​我們姑且可以認同警方的這種分析結論,但是,這個結論說明趙某的高空墜落,其本人不是從宿舍窗口跳躍出去,而是攀爬窗口的窗框活着窗台,失手跌落下去的。

請注意,這條位於外牆面的擦痕,牆面與宿舍窗口成90度,擦痕緊貼宿舍牆面,由於警方的現場勘驗並沒有在宿舍窗台下方找到類似的擦痕,說明趙某在攀爬過程中失手墜落的時候,沒有在縱向,藉助到任何蹬踏力量,屬於垂直墜落。那麼,趙某的墜落地點,就必然不會離牆面太遠,而應該是緊貼着牆角。

同時,由於衛生間窗台與宿舍窗台的高度,存在約40厘米的高差,同時攀爬,或者分別攀爬這二個高度不同的窗台,具有一定的困難。讓人趙某出於什麼需要,一定要分別攀爬這二個窗台。

3、三層陽台的鞋印

現場勘驗在三層陽台的水泥地面上,發現一枚鞋印,這枚鞋印清晰可辨,警方認定為趙某所留,毫無技術困難。

​蹊蹺之處在於,這枚清晰的鞋印,鞋尖方向,朝向建築物外側,簡單的說,如果這枚鞋印確實是趙某墜落過程中,與三層陽台地面撞擊造成的,那麼,顯然攀爬失手墜落的趙某,需要在從五層窗台到三層地面約6米的墜落過程中,保持直立狀態雙腳或者單腳落地,並且完成空中轉體180度。攀爬時候的趙某,是面朝大樓,而到了三樓地面的時候,卻要面朝外面。

理論上講,這種墜落的動作,無法實現。

4、墜落的軌跡

現場的屍體,頭部方向與宿舍建築物成45度,距離一層牆面約2.68米,而趙某所在宿舍的窗口牆面,在三層陽台退進去約1.2米,也即是說,趙某從五樓的窗台墜落,與三層陽台發生第一次撞擊,然後再次向外墜落,最終距離五層窗台約3.9米。

這是一個難以理解的現象。

我們在前面的屍體法檢部分已經講到,趙某的身體損傷分別是左側上肢,以及右側股骨,並且趙某的墜落,是由於攀爬失手造成的,而且屬於自由落體形式,那麼,很顯然,趙某與三層陽台發生的第一次撞擊,已經給趙某造成了嚴重的骨折損傷,趙某在第二次從三層陽台再次墜落到一層地面的時候,只能是不確定方向的翻滾出陽台邊緣,再次自由墜落,而不可能獲得縱向跳躍的力量,也即是說,趙某的最後墜落地點,不可能形成建築物這麼遠的距離。

​三、現場的屍體

1、衣着完整

現場的趙某,衣着完整,甚至穿好了長褲。

根據警方的案情調查和走訪,事發當晚的趙某,由於高燒導致夢魘說了胡話,並且在凌晨二三點左右,宿管阿姨還去505宿舍查看過趙某,那麼,如果趙某在凌晨的某個時間起床,無論出於什麼目的或者動機,去攀爬宿舍和衛生間的窗台,從趙某穿好長褲的行為分析,其精神狀態,應該是神志清醒的。

如果將趙某穿好長褲的行為,解釋為不自覺的習慣動作,那麼,床下的三雙平底鞋,趙某並沒有去穿,而是穿了一雙拖鞋。

換句話說,無論趙某是意識清醒的狀態主動去攀爬窗台,還是意識模糊的習慣性夢遊,趙某都必然在下意識狀態下穿好長褲並且穿上平底鞋。

2、解開的褲腰帶

趙某的屍體,雖然穿好了長褲,但是現場的趙某屍體的褲腰帶,卻是散開的,而且,這條散開的褲腰帶,並沒有斷裂或者破裂,這也就排除了由於墜落撞擊地面時,褲腰帶受力開裂的原因。那麼,這個褲腰帶又是如何,或者何時解開的呢?

如果趙某在攀爬窗台之前穿好長褲的動作,屬於神志清醒的行為,那麼,趙某必然應該順手系好褲腰帶;如果趙某穿長褲的動作屬於神志不清醒狀態下的不自覺行為,那麼,趙某也必然應該習慣性的系好褲腰帶。無論如何,趙某不會只是穿上長褲,而遺漏了系好褲腰帶這個習慣性動作。

3、異常的外部反映

無論出於什麼目的,趙某攀爬窗台失手墜落,其墜落軌跡必須經過四層和三層的窗口,並且趙某的身體,與三樓窗口外的陽台地面,發生第一次撞擊。這個過程即使趙某沒有發出任何呼救或者驚叫,撞擊三樓陽台時,也必然發出不正常的聲響,三層陽台的窗口裏面,即是睡着8個學生的宿舍。居然沒有引起任何學生的警覺,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

即使趙某在墜落過程中,出於某種個人的原因不願意發出呼救聲,但是趙某在與三層陽台地面發生第一次撞擊時,由於右股骨骨折造成的巨大傷痛,趙某不可能不發出任何痛苦至極的叫喊聲,而三層陽台的窗口裏面,即是305宿舍的至少8位學生,距離不超過2米,僅僅是隔着一個窗台。事發當時的氣溫,8人的集體宿舍必然不會緊閉窗戶。

更何況,趙某再次從三樓陽台墜落,撞擊一層的地面,會再次發出異常的聲響,也沒有學生反映這個現象,無法解釋。要知道,趙某從五樓窗口墜落到一層地面,二三米距離之內,即是總共超過25位學生在睡覺的窗口,難道就沒有一個學生聽到異常響聲?

4、現場的監控視頻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

據現場的圍觀者反映,趙某屍體所在的地點周圍,有四個方向不同的監控視頻,

其中至少有一個是面對趙某的墜落地點,但我們在瀘州官方的通報中,沒有看到任何涉及到是否對現場附近的監控視頻進行過封存和查看的內容。

難道這些監控視頻又是不出意料的壞掉了?

5、趙某的手機

住校初中生,平時的手機必然被班主任負責保管。但是學生的手機信息,能準確的反映出其個人的社會關係,並且使用網絡支付的消費習慣,比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以及財務收支往來。

但我們仍然沒有看到警方是否從趙某的手機上,查勘到有效的調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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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說明的是,以上分析依據,全部來自於瀘州官方的《進展通報》中的現場勘驗、屍體法檢等客觀證據,並且沒有引用警方走訪調查的證人證言。

我們必須相信警方的刑事偵查技術的科學性和嚴謹。

顯而易見的是,僅僅是上述客觀證據,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證據鏈所形成的法律事實上,就足以動搖到瀘州警方的‌‌「排除他殺‌‌」的結論。

如果我們進一步的暫時忽視可靠性或多或少存疑的證人證言,僅以現場勘驗、屍體法檢的固定證據為基礎,我們甚至無法認定趙某的屍體所在位置,就是趙某死亡的第一現場。因為邏輯和自然現象的常識,無法支持警方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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