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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杰:為什麼中共崇尚法律虛無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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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廢除六法全書斷裂了中國法文化的傳承,走向了法律虛無主義,並直接導致了文革的「無法無天」和砸亂「公檢法」的惡果。鄧小平時代並未消除法律虛無主義,典型的例子就是對刑事犯罪「從重從快」的嚴打,拋開了中國已經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我們談中共百年罪惡,有一個視角少有人關注,那就是法律虛無主義。

去年5月28日,中國人大通過了《民法典》,今年1月1日實施。但這本身就是一個笑話,因為中國早就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並且一直在有效實施。

中國民法起草委員會於1928年成立,成員均為著名法學家,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寬、林彬、鄭毓秀(後由王用賓繼任)、何榮、胡長清等。民法總則編於1929年5月23日公佈,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債編於民國1929年11月22日公佈,民國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權編於民國1929年11月30日公佈,自民國1930年5月5日施行。親屬編及繼承編於民國1930年12月26日公佈,自1931年5月5日施行。民法典頒佈後經歷多次修訂。

1949年前,中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簡稱六法全書,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六法全書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結晶,它採用大陸法系的立法範式,吸收了清末法律改革成果,保留了中國千年法文化的合理成分。

但1949年2月,中共中央委員會發佈了《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根據該指示,向各級人民政府發佈了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的訓令。1958年8月21日,毛澤東曾在北戴河協作區主任會議上說:「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民法和刑法那一類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樣多條誰記得了?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劉少奇也在這次會議上說:「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看來實際上靠人,法律只能做辦事參考。黨的決議就是法。」

中共廢除六法全書斷裂了中國法文化的傳承,走向了法律虛無主義,並直接導致了文革的「無法無天」和砸亂「公檢法」的惡果。

文革結束後,鄧小平時代中國法制開始恢復和發展,但仍帶上「四項基本原則」的緊箍咒。需指出的是,鄧小平時代並未消除法律虛無主義,典型的例子就是對刑事犯罪「從重從快」的嚴打,拋開了中國已經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中共的法律虛無主義還體現在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用上。2008年沒有任何法科背景的政法委官員王勝俊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他提出了「三個至上」司法原則,即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憲法法律至上。「三個至上」司法原則明顯違背法律至上原則,將共產黨領導公然凌駕於法律之上。在對待死刑判決的問題上,王勝俊提出了三個量刑依據;即「一、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二、要以治安總體狀況為依據;三、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但以治安狀況以及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判案是司法獨立原則的否定。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對「法治」的解釋是:「法治是由最高權威認可頒佈的並且通常以準則或邏輯命題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原則。」「法治有時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制定判決(決定)時,只能依據現有的原則或法律而不得受隨意性的干擾或阻礙。」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第15卷認為:「法治國家的要素有如下內容:頒佈在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尤其是通過分權)的成文憲法;用基本法規來保障各種不容侵犯的民眾權利;法院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的公共與私人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干涉;在因徵用、為公獻身及瀆職而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國家有賠償的義務:法院獨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主張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後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辦事原則。」

2013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的周強擔任最高法院院長。2017年1月14日,周強在出席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時,談及全國各級法院"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必須掌握的幾項內容時指出:「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於亮劍,堅決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作鬥爭,決不能落入西方錯誤思想和司法獨立的陷阱。」

周強對司法獨立亮劍的觀點立即在中國掀起輿論浪潮。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和張千帆等人批評說,周強言論是開倒車和否定憲法。上海律師林禮國、廣州律師葛文秀等人發表公開信,徵集百名律師簽名,要求周強引咎辭職。包括法學家郭道暉、北京電影學院教授崔衛平和郝建、經濟學家茅于軾、學者榮劍、藝術家栗憲霆、作家蘇小玲在內的一批北京知識界公民,1月18日晚發起網上聯署。

聯署信表示,周強把司法獨立這個舉世公認的好東西拱手送給西方,堂而皇之地宣稱要對所謂西方司法獨立亮劍,實質上對司法獨立亮劍。聯署信強調,司法獨立作為法治文明的基石,早已為人類接受,是人類共同財富,因此寫進一些國際公約,中國政府也已簽署。只有司法獨立,沒有所謂西方司法獨立,這在理論上是一個早已解決的問題,本不應該有爭議。

聯署信表示,周強以首席大法官身份挑戰人類共識,動員整個法院系統亮劍,造成輿情大震盪,意識形態大混亂。這樣子的周院長,必須走人,不然,將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由這樣的人繼續出任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是對中國法律和法治進程的諷刺,讓公眾喪失對法治的信心。

但周強並非不知道自己言論的荒謬,但這是他給「法學博士」習近平獻上的投名狀。

什麼是習近平的法治觀呢?黨刊《求是》雜誌,2019年2月16日刊登了習近平於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首次會議上的講話,題為《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習近平的這篇講話反映了他較完整的「法治」觀念,那就是崇尚人治、嚴刑峻法,反法治。

習近平認為:「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這個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可惜習近平並不理解這句話的含義。他說:「從我國古代看,凡屬盛世都是法制相對健全的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主張「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國踐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強調「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國迅速躋身強國之列,最終促成了秦始皇統一六國。」習近平將商鞅治理下的秦國歸於盛世顯然是違背常識的,儘管商鞅變法使秦國國力強大,並為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是事實。但支撐秦國強大的商鞅之法是滅絕人性的暴虐之法,與法治沒有關係。

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則是輕罪重刑,連「棄灰於道者」都要處以黥刑,其理由就是「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商鞅變法制定秦律,儘管在短期內奏效,但國家政令的貫徹實行,僅仰仗予富予貧、予貴予賤以及施用嚴刑峻法,人民就只能生活在恐懼之中。而連坐制度開了株連的先河,人民由寬容忍讓而變得互相監督,因恐懼連坐而互相揭發,極大敗壞了淳樸的與人為善的民風。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即使倉廩實,也難祥和快樂。如果我們把維護秦國強大,統一中國的功勞歸於商鞅之法,那麼秦朝僅僅存在十四年就滅亡豈不是商鞅之法的惡果?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人治與法治沒有關聯,中國法治思想來自於西方。中國古代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皇權專制制度。皇帝是專制制度的核心,等級特權是專制制度的本質特徵。歷代王朝所定律典都將此置於突出地位。皇帝超越法律,行政干預司法。從秦始皇到清宣統,皇帝作為古代封建統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力之大,延續時間之長,為世界奇觀。中國王朝雖屢經變換,但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狀況終無變化。中國古代法律刑罰手段嚴酷,主要表現在,以嚴刑懲辦對抗統治階級的犯罪和違反倫理道德、侵害尊親屬的犯罪,以及肉刑的適用,最殘酷的是凌遲。

法律虛無主義貫穿於中共五代領導人的治國思想,儘管程度有所不同,但本質並沒有改變。

為什麼中共要搞法律虛無主義?我的看法是,首先,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服務於統治階級的工具。馬克思的本意是對資本主義法律的批判,但列寧斯大林卻視之為圭臬和真理,堂而皇之地認為法律應該為共產黨服務,成為統治人民的刀把子,完全拋棄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和人民主權原則。中共建政後完全照搬蘇聯的所謂馬克思主義法學觀,讓這個法律病毒侵入中國的肌體。其次,中國有幾千年法律專制主義傳統,法律虛無主義綿延不絕。漢朝重臣董仲舒以《春秋》等儒家經典作為司法審判的標準,他甚至組織編輯了《春秋決事比》。此書收錄232個以《春秋》決案的典型案例,以作為判案的參考依據。再次,馬克主義法律外來病毒與中國千年法律專制主義病毒結合變異為更加邪惡的中共法律虛無主義。其本質就是共產黨凌駕於憲法法律至上,憲法法律只是統治人民的刀把子。依法治國就是人治和嚴刑峻法。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趙亮軒

來源: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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