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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慶文:孔子的中庸之道:華夏的自由之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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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曾參和程朱對孔子中庸的理解,揭示了中庸的原意有三層含義:一是不偏不倚的要求;二是普遍存在的,是規律一般的常在;三是道一級的存在,「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孔子也說過:「朝聞道,夕死可矣。」(4.8)所以,在孔子看來,中庸之道的重要性非同小可,中庸作為道,它就能起到統轄其他「八德」的作用。結合孔子思想關注的重點是社會和人,那麼中庸可以對應我們現代思維的什麼概念?那就是「公正」(Justice)無疑了。孔子的中庸就是公正原則,是不偏不倚、正直無私地判定和施為於別人或社會,公正在社會中、在人的交互中實現,就是中庸之道。那中庸之道又如何施為呢?孔子也提供了可行的路徑。

《論語》中記述:「子曰:『參乎!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唯』。子出,門人問曰:『何謂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4.15)孔子的中庸之道,提出按「忠」和「恕」兩方面去實施。先看孔子的「恕」,在《論語-衛靈公篇》中,「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予人。」(15.24)這是一個被動性的概念,是人們選擇不去做某種社會活動。孔子的這個思想和行為準則,是中庸思想的直接體現,是處理個人與他人關係的重要準則,國外的思想家對此都大為讚賞,高度評之為「黃金律」,這都不為過。因為一方面,這條準則每個人都可以實行,不論他的年紀或姓別,只因為它要求的只是不作為,不主動引發人與人的關係變動就能實現,也不需要憑藉任何的條件;另一方面,通過這個準則的運用和調節,社會大致可以達成公正。因為,人們的認識因自己的智力和努力,可能存在着極大的差別,如何將自己的選擇和行為與他人和社會很好地融合起來,一直是個問題,孔子的這個準則是從自己開始審視,因為自己對自己是最了解和熟悉的,對自己的喜好和厭惡再清楚不過,先審視自己再判斷他人,這是一條容易和有效的最佳辦法,對自己厭惡的事情來推斷他人也存在同樣的感觀,這也減少了社會中人們發生衝突的可能性,這不失為一條調節社會關係的公正的重要準則。

再看「忠」,忠是一個主動性的概念,是要求人們主動地去參與社會活動,孔子說:「夫仁者(像管仲),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6.30)如果結合孔子在「君君臣臣」的禮制中的思想,「忠」則是對擔任公職的「君臣」的特別要求,「君臣」身居公共職位的管理階層,他們有資源、有能力去作出行動,干預社會中人與人關係的調整以及協調重大的社會活動,在社會中的作用不可謂不重要,所以孔子認為「忠」對他們的行為作特別要求是必要的。忠應該有二個層面的含義:

一是忠於「禮制」,在《八佾》中記載:魯定公問孔子:「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回答說:「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3.19)孔子推崇「周禮」體制,這是他那個時代達到的最高的認識水平了,按孔子的設想,這個社會體制貫穿了中庸的公正原則,忠於周禮就是要認同周禮、服從周禮,君是君,臣是臣,各安其位,「不逾矩」,如果擾亂了君臣次序,君干臣的事,臣望君之位,則會上下不安和相互提防,國家體製得不到尊重和維持,就像當時諸侯各國對周天子離心離德,他們之間為了利益而陷於爭奪不休,這是最大的不忠,是國之亂源也。

二是孔子強調盡忠職守,這個論述在《論語》中比比皆是,「為人謀而不忠乎?」(1.4)「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13.19)「子張問政。子曰:居之無倦,行之以忠。」(12.14)等等。君與臣都要通過中庸(公正)原則來履行職責,維護國家體制的運行,忠於職守,公正履職,就才能使仁義禮智信等道德規範能在社會管理中教化大眾,使社會有序運轉、和諧不亂。

孔子的中庸之道就是公正的施行和實現,是不偏不倚、正直無私,恕是解決個人(「己」)與他人的關係,忠是要解決個人與政府體制、下級與上級的關係,這是在社會生活中首要處理的「群己關係」,用公正原則來處理群己關係,這就是「中庸之道」。近代思想家嚴復在翻譯英國的亞當-斯密的《論自由》名著時,就採用了《群己權界論》作為其譯名,從嚴復的理解來看,自由的確立和擁有,最根本的問題就是解決和劃定「群己關係」,人民就可以獲得自由。公正在社會中的充分體現集中在法治上,法治從立法到司法,都貫徹着公正原則,社會活動中的每個人就擁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在私權的範圍內,法無禁止即可為,人民就擁有自由。但人與人一旦發生權益衝突,法官就能運用有關法律規定,秉承公正原則來審理和判決案件,「在法律之下實現自由」(英國大法官丹寧語)。孔子的中庸之道甚至超越這類特定的法律活動,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對自己選擇和行為要從自己應有的公正原則去判別和施為,只要每個人施行中庸之道,社會就會和諧有序,「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在實踐中庸(公正)原則的過程中,人們就能獲得「八種德行」,具備極高的道德修養。

到這裏,有人會問:從公正原則出發,真的能達到自由、最後孕育出現代文明嗎?如果從世界發展的範圍看,着重考察一下作為世界近現代文明領跑者的英國,就可以看到,英國走出黑暗的中世紀靠的就是這把重要的鑰匙。

直到現在,英國的政體是君主立憲制,形式都顯得老舊,政府設置和法律的大量用語和稱謂都是傳統古老的,甚至連一部成文的正式憲法都沒有,但不妨礙它位列現代文明的民主自由的憲政國家。英國開啟從封建制到現代憲政體制的進程中,一路上是吸收和改造發展了世界各民族的文明發展成果,包括了古羅馬的法律、古希臘的民主制度、基督教的奉公精神和中國的公務員選拔制度等等,從吸收、改造到創新,並不是無原則的兼收並蓄,英國人最重要的是堅持了公正的觀念和原則,這是制度創製的核心原則,這就是我們從孔子思想中重新發現的「其至矣乎」的根本性原則。當然,英國人的創新提高,也結合了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博弈,從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開始到1689年《權利法案》的憲政民主的最終確立,中間經歷了三百多年的挫折和磨難,但他們開啟和堅守了一條對公正原則追求的道路,英國著名大法官丹寧(A•Denning)在從事法律工作幾十年後,他總結英國法律的幾條精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實現公正。英國人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創造出獨特的法律系統:判例法制度,通過一個個案得到公正審理,公正也在社會中慢慢得以實現,經過這樣一點一滴、由少及多的日積月累,最終就能帶領英國人走出黑暗的中世紀,擺脫奴役,走進了自由社會。英國詩人丁尼生(A• Tennyson)在他的詩中形象地描述了公正原則促使英國進入文明社會的過程:

這國土有公正、古老之名

有個穩定的政府在治理

憑着一個又一個判例

自由慢慢地擴展到下層。

(《丁尼生詩選》P.88)

孔子將中庸之道(公平原則)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正是揭示了人性在脫離動物性後提出的社會性需求,捫心自問:誰人的努力和付出不希望得到公正對待和回報?如果社會不能實現公正,我們個人又如何追求公正?所以我們就發明了國家體制和法律各種制度安排,但這些制度不是其設立的目的,它們是我們實現公正的手段,目的就是為了孔子中庸之道(公平原則)的實現。當然,這不意味着孔子思想已經提示全部理論可能性,能坐享其成,這只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理論邏輯「原點」,是來自我們祖先賢達巨人為我們點燃的燭光,只可惜儒家並沒有接過這一火種,在二千多年的時空裏,只是蒙住雙眼在黑暗中摸索前行,兜兜轉轉,即使在同一個坑裏摔倒多次也不自知。現在,我們一定要接過孔子為這片大地點亮的航燈,讓這個微弱的光線穿透黑暗的現實,循邏輯和理性的思維,不斷進行深層次的探討和嘗試,建構公正的法治制度,讓自由之光照耀華夏大地,在公正基礎上實現憲政民主,融入現代文明社會。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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