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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教授:不應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威權統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

曾擔任過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該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周六指出,港區國安法涉及不少定義模糊的權力,令執法者有空間濫權。他提出,不應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威權統治或任意使用權力。

香港大學法學院在7月4日當天舉辦了題為「港區國安法:平衡自由與安全」的論壇。陳文敏、陳弘毅、韓大元和王振民等陸港法學專家參加了這場研討會。據香港電台報道,陳文敏在發言中列舉出港區國安法多條條文,指當中的定義含糊,有可能牴觸香港締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例如列明除非法官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保釋。他質疑幾乎是有罪推定,而非無罪推定,認為不應利用還柙作為懲罰。他認為,港區國安法內多項字眼,例如「國家機密」、「國家安全」及「勾結外國勢力」均沒有清晰定義。

陳文敏稱,不明白為何唱歌、舉旗或叫口號可視作分裂國家。他強調,港區國安法沒有明確訂明分裂國家的行為。他談到,如果示威者日後改用其他口號或字眼代替,甚至用白紙示威,當局是否亦要禁止。他發言指不會質疑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認為政府贏得人民信任和尊重,正是國家安全的最佳保障,威嚇和鎮壓只會適得其反。

此外,陳文敏在發言中還提及港區國安法第38條規定,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犯罪都適用於這部法律,他認為有關規定涵蓋幾乎全世界的範圍,令很多香港以外的人受到影響。他舉例指,如果美國總統特朗普勾結英國首相約翰遜,採取針對中共和香港的敵對行動,理論上他們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只不過二人目前受外交豁免權保障。

對此,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則在論壇上表示,保護管轄是世界所有主權國家的通例,港區國安法只是遵循一般通例,並非特殊規定。

此外,同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的陳弘毅亦提出,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門檻稍為高於分裂國家罪,因為顛覆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相對不容易構成犯罪。

陳弘毅稱,部分顛覆罪的犯罪行為,針對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情況,例如第三款,提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即是去年幾萬人包圍立法會,導致議員無法開會;至於第四款,關於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場所,完全是針對去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事件,不過法例並沒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有關罪行。

陳弘毅還指,港區國安法列出的罪行較多來自中共《刑法》,部分來自香港原有法律,也有一些創新的規定。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法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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