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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能被拆牆的兩類小區 有你家嗎?圖

中共官方2月21日發佈通知「推廣街區制,逐步打開封閉小區和單位大院」,引發網民譁然,隨後中共發改委和住建部出面進行解釋。24日,大陸房地產界分析了最有可能先被拆牆的兩類社區。

這幾日,社區拆牆引發全民大討論,建築規劃、法律及至社會治理乃至民主理論,相繼粉墨登場,個個義正言辭、義憤填膺。

今天,攸克君說點實在的技術問題。至少有兩類社區圍牆理應被拆,且最有可能被率先拆掉。

第一類,多項目組成的社區。具體來說,就是那些在居住者、外界公眾看來,是一個社區,但在規划行政許可上,卻是由多個社區組成的社區。再簡單點說,就是業主認為的社區,跟規劃部門認可的社區,不是一個概念。

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都不算少。在大盤盛行的年代,某個項目佔地面積超大,但它並不是一宗地塊,而是多個地塊組成的,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制定的也是多個社區的規劃,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認為你住的XX城是一個超級大的社區,但在規劃部門那裏,卻是XX園、XX園、XX園和XX園分別組成的,並沒有XX城這個項目規劃。

但是,開發商對外宣傳都是××城一期、二期、三期,只有簽合同時你才知道你買的其實是某某園。開發商還會把由多個社區(園)組成的大盤,從物理上封閉起來,形成了一個大社區。十幾年來,日子就這麼過來了,社區居民也習慣性地認為,這就是一個社區。但殊不知,前提是政府睜隻眼閉隻眼罷了。

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逐步拆除社區圍牆,有很多人拿出《物權法》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沒有問題。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都是獨立社區,當地政府如果要拆除它們的圍牆,正如2月23日最高法回應的,尚待立法明確。但那些名義上是一個社區,規劃備案上是多個社區的社區,就不一樣了,從法律意義上說,它本來就是多個社區,開發商對外宣傳以及隨後進行物理封閉的行為,是違反規劃的行為,多社區之間的圍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政府想拆,隨時都可以進行「執法」。

因此,如果政府決心要拆一批社區的圍牆,上述社區恐怕首當其衝。

第二類,地塊規劃中有市政代征道路。嚴格來說,這些都是特殊歷史時期的遺留問題。早年間,政府缺錢,修路很慢,開發商着急賣樓,要完善周邊的小交通環境,政府等得起,開發商着急得要死。於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開發商出錢,修市政路。

但是,這可不是BTBOTPPP,而是開發商和政府之間的一種默契。儘管開發商出錢修了市政道路,但從法律上說,市政道路的所有權,仍然是屬於國家,而不是小區業主,也不是開發商。並不是說,開發商掏錢修了市政道路,市政路就變成社區道路了,掏了錢未必就取得了所有權。

有些開發商在售房時,有意無意隱瞞小區存在市政道路的規劃。當政府要求把市政道路打通,與其他城市道路連接時,小區業主才恍然大悟。而一些開發商也縱容業主阻攔政府將小區市政道路還歸「市政」。這樣的案例不少,攸克君就不舉例了。

如今,交通擁堵是很多城市的共同弊病,原因之一是路網結構不合理,封閉社區過多,人為分割了城市道路。攸克君分析,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提出逐步拆除老社區的拆牆,是希望藉此增加城市路網密度,毛細血管多了,城市通行能力就可以大大提升。在這樣的大思路下,那些由開發商出資修建、進而被圈進社區的市政道路,當地政府就有了「尚方寶劍」,可以動手拆出來了。當然,拆掉圍牆,把這些社區之間的市政道路還歸市政,原本就是有法律依據的。

符合法律法規,原來就屬於「違章」的社區圍牆,理應或可以被拆除的,並不限於以上兩類情況。比如,有些單位大院擅自劃線,自己建設圍牆,既沒有規劃許可,也沒有施工許可,顯然也在被拆之列。其他情況還有不少,就不舉例了。

就以上兩類情況的社區而言,與大部分反對「社區拆牆」的法律、權利主張和價值觀,一點也不衝突。如果上述情況的社區圍牆被率先拆除,是合理合法的。當然,技術操作層面也應儘量考慮業主的情感訴求,不宜過於粗暴。

責任編輯: 白梅  來源:新浪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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