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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特大地下錢莊紀實:漂白旅遊業灰色收入

法律與生活雜誌9月上封面「黑金」之禍/1000餘張轉賬支票,5億元非法套取的現金,京城首起特大地下錢莊案令人唏噓。據辦案人員分析,實際涉案金額遠不止5億元——這個數字是有完整證據鏈確認的賬目,「實際交易額至少幾十億元」。由於「套現」的收益一勞永逸,馬甸郵幣卡市場成為京城最大的地下錢莊。從導遊拿回扣到包工頭逃避勞務費用稅收,原來似乎與普通百姓距離遙遠的地下錢莊,已經悄然來到了你我身旁。


網友評論:

Dream fly:為什麼會出現地下錢莊呢?它的非法性就是剝削了別人的即得利益,並且它的靈活性打破了別人的壟斷地位,我建議國家應該適當發展一些地下錢莊,利民利國,主要是方便於民。

L:銀行取不出錢,老闆姓自己想辦法換現金還要被抓。銀行每次取錢都要看臉色,還不給取多,過年過節更是半個月都不讓取錢,讓包工頭怎麼發工資?存取款自由誰來保證?錢放在銀行到底是屬於銀行還是屬於老闆姓?轉賬,存錢是給了手續費的別讓某些部門只收錢不做事。想想根源別抓幾個人就出來邀功。

知本家理財:這些人這麼做,完全是處於無奈之舉。換句話說,就是現行的法律制度規定非常不合理,是屬於「惡法」。
「惡法」都是由權力部門為了小團體的利益制定的,屬於以權謀私。
有關金融的惡法還有很多,大家熟知如「非法集資」,全世界就只要中國才有這樣的惡法。

夏末:壟斷--滋生腐敗,同時也是傲慢的溫床。
只要銀行業不打破壟斷,地下錢莊永遠都會存在。


「黑金」之禍

本刊記者/何照新胡慶波 通訊員/劉白露 謝偉輝

1000餘張轉賬支票,5億元非法套取的現金,京城首起特大地下錢莊案令人唏噓。

據辦案人員分析,實際涉案金額遠不止5億元——這個數字是有完整證據鏈確認的賬目,「實際交易額至少幾十億元」。

由於「套現」的收益一勞永逸,馬甸郵幣卡市場成為京城最大的地下錢莊。從導遊拿回扣到包工頭逃避勞務費用稅收,原來似乎與普通百姓距離遙遠的地下錢莊,已經悄然來到了你我身旁。

作為《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來發生的第一起地下錢莊案件,涉案各方將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地下錢莊的前世今生、業務範圍以及危害性有哪些?法律專業人士給出了答案。

1.他們的「串支票」生意

——京城首起特大地下錢莊案紀實

2012 年7月30日,經營金額高達5億元的地下錢莊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涉案的38名被告人中,有經營電話卡業務的個體商戶,有企業高管,甚至連銀行行長也被牽扯其中。在此之前,公眾對被告人所涉嫌的非法經營罪並不熟知。此案的審理,為公眾上了一堂「鮮活」的普法課。

地下錢莊的「莊主」

馬甸郵幣卡市場位於北京繁華的福麗特商業街上,是亞洲最大的郵幣卡市場,主要經營郵票、錢幣、電話卡以及古玩。一年以前,它的另一個隱蔽身份是——京城特大地下錢莊集散地。

黃凱生於1974年,是江西人。1992年,黃凱高中畢業後在家鄉江西省南昌市做郵票生意。1998年至2001年期間,黃凱去上海做起了IC卡買賣。 2002年,黃凱轉戰到了北京,在馬甸郵幣卡市場租下了攤位,做電話充值卡生意。而後,黃凱生意越做越大,他有了自己的房和車,並把家安在北京。

黃凱介紹說,經營電話充值卡業務,需要根據地區差價找到相對便宜的代理商進貨。之後,再將這些卡銷售給全國的下一級經銷商,從中賺取差價。黃凱的攤位銷售移動、聯通、電信充值卡,卡的面值從10元至500元不等。黃凱透露,通常一張卡只能賺到3分錢到1元錢的利潤。

由於電話充值卡批發利潤薄,黃凱只能依靠走量獲取更多的收入,他每天的進貨量在700萬元到1000萬元之間。因而,黃凱每天會有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現金流。但最讓他頭疼的是,他的上一級電話卡充值代理商不收取現金,貨款只能以支票或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這就意味着他每天早上必須把前一天賣出的巨額現金存入銀行,才能確保第二天順利進貨。

為此,黃凱天天都要跑銀行存款轉賬。通常情況下,黃凱在早上銀行開門前就要去排隊存款。由於銀行清點、入賬時間很長,每天幾百萬元的現金,銀行為此要單開窗口接待他。因為黃凱存款當天存、當天轉賬,並不給銀行創造業績,銀行職員對黃凱很反感。為此,黃凱沒少受銀行的「氣」。這種處境,也讓黃凱的同行們叫苦不迭。

2005年,一個偶然的機會,有人拿着轉賬支票直接找到黃凱「串支票」,即希望用支票兌換他手裏的現金。對於黃凱來說,這可是件好事,他不用去銀行存錢轉賬,省時省力不說,還能賺到一筆手續費。

黃凱供述稱,「串支票」的手續費一般在0.5‰~1‰,相當於100萬元收取500元~1000元的費用。相對於賣電話充值卡的微薄利潤,「串支票」所得收益更為豐厚。「1張100元的卡最多賺一兩毛錢,有時候拿貨價錢偏高,為了維持和代理商的長期合作關係,即使明知賠錢也要進貨。而且,每串100萬元現金就有800元左右的純收入。電話充值卡市場低迷的時候,『串支票』的收入還能貼補銷售充值卡的主業。」黃凱介紹「串支票」的好處。

黃凱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為套現創造了條件。當初,電話卡充值業務需要銀行對公賬戶,黃凱便註冊了公司。隨着生意越做越大,他陸續以家人及職員的名義註冊了 11家公司。為了規避跨行轉賬的繁瑣程序,他還為這些公司辦理了多家銀行的對公賬戶,所有串現的支票都會打到黃凱的對公賬戶里。

黃凱說,他幫忙「串支票」給付現金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現金需求方將支票交付給他,他再將這張支票入到自己的公司賬戶內,扣除手續費之後直接給現金,通常這種方式的手續費比較高;另一種是現金需求方把支票入到自己的公司賬戶,然後通過轉賬方式轉到黃凱公司賬上,黃凱扣除手續費後將現金交給對方,或是轉到對方的私人賬戶內。在本案中,黃凱的涉案金額高達2億餘元,占涉案總金額的40%。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1年4月,黃凱等38人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為幫助實現北京儒意欣欣廣告有限公司等70餘家單位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提取現金的目的,非法收受上述單位通過轉賬支票、電匯和網銀轉賬的方式支付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後予以套現,並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由於「串支票」的收益一勞永逸,馬甸郵幣卡市場成為京城最大的地下錢莊,市場裏的8位個體商戶接連成為地下錢莊的「莊主」,受審的其他30名被告人是為「串支票」牽線搭橋的「中間人」。

銀行行長牽線「串錢」

今年48歲的孫洪海是廣東發展銀行廣渠門支行行長。1987年,孫洪海大專畢業後到人民銀行工作,一干就是10年。1997年,他投身廣東發展銀行。在此期間,孫洪海憑藉自身努力自學完本科、研究生的課程。孫洪海也從一名普通的銀行職員,晉升到了現在行長的職位。

在銀行工作過程中,孫洪海接觸到不少客戶。一次,孫洪海經過銀行客戶經理引薦認識了一位大客戶楊斌(化名)。2011年4月,楊斌找到孫洪海,讓他幫忙「串」400萬元的現金。廣東發展銀行不能辦理這項業務。對於大客戶的請求,孫洪海不好直接推辭,就答應幫忙問問。

由此一來,孫洪海想到自己做錢幣生意的另一位客戶,他趕緊打電話詢問對方能否幫上忙。果不其然,這位客戶認識「串支票」的人,答覆稱可以為楊斌套現,但需要收取1‰的手續費。孫洪海把這個好消息回復給楊斌,並將這位客戶提供的賬號通過手機轉發給了楊斌。隨後,楊斌在廣東發展銀行辦理了電匯。

孫洪海當時在銀行分行開會,他讓楊斌將回錢私人賬號以短訊方式發給他,他再轉發給做錢幣生意的那位客戶。在短時間內,楊斌成功串得現金400萬元。事後得知,這筆錢是通過黃凱和另一被告人套現的。對於此事,孫洪海解釋說,他知道銀行不能辦理「串支票」的業務,銀行也不許可公款私存,但他並不清楚套現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法庭庭審結束後,孫洪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他這麼做並不是為了錢,只是為了幫客戶的忙。他在銀行業工作了25年,一直勤勤懇懇。作為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庭上受審,對他個人名譽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在這起案件中,除孫洪海之外,還有來自華夏銀行、交通銀行、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民生銀行的4名銀行職員受審。像黃凱這樣的大額客戶長期在銀行辦理資金存取業務,銀行職員自然會留意這些人,希望他們辦理更多的業務。一來二去,雙方就了解各自所需。其他客戶有套現的要求時,銀行職員就充當「中間人」的角色,聯繫黃凱這樣的「莊主」幫忙套現。在串錢的過程中,銀行職員雖未從中收取手續費,但各家銀行都有存款業務考核指標,而客戶套現後必然會經銀行存取錢,銀行職員便可從中完成考核任務。

在黃凱看來,「串支票」是雙贏的交易,沒有侵害他人的權益。而對於銀行職員來講,他們只是幫忙,為的是完成業務考核指標。在公眾的潛意識裏,往往認為這種行為並不觸及刑律。

2.地下錢莊為誰存在

1000餘張轉賬支票,5億元非法套取的現金,京城首起特大地下錢莊案令人唏噓。

據辦案人員分析,實際涉案金額遠不止5億元——這個數字是有完整證據鏈確認的賬目,「實際交易額至少要有幾十億元」。

可以想像,這幾十億元人民幣的背後是胃口多麼龐大的現金需求方。我們不禁要問:這些地下錢莊莊主的「客戶」到底是哪些人?他們又是怎麼敲開了地下錢莊的大門呢?

建築企業:發放工資霧裏看花

在採訪中,本刊記者發現,有據可查的73家地下錢莊客戶中,一成以上為建築行業的企業。他們用轉賬支票串現金的用途,如出一轍地用於發放農民工工資。

成立於1995年、連續6年榮獲中國建築裝飾行業百強企業稱號的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作為一家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工程項目較多,每日資金往來巨大,大量的農民工需要現金作為勞務報酬;然而,該企業的基本戶工商銀行亞運村支行營業部每天只能滿足他們5萬元的現金需求。所以,該公司在萬般無奈之下才尋找現金兌換。

高某為北京某市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2011年1月28日,他從公司領取了3張轉賬支票共計1068萬元,以3‰的手續費找地下錢莊的「莊主」兌換了現金,用於民工工資發放。「因為年底銀行兌現來不及,工人回家心切,情緒不穩定,我擔心工人鬧事,給公司帶來不好影響。」高某解釋說。

除了以上兩家企業外,北京某建築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幾家建築行業的企業單位均承認自己為了給工人發放工資而找地下錢莊兌換過百萬元以上的現金。

據一位財務專業人士分析,建築行業企業頻頻走向地下錢莊,一方面,確實是因為他們僱傭的工人大多是臨時工,只能通過現金支付;另一方面,這些企業也不乏避稅甚至逃稅的嫌疑,當然,這需要稅務機關徹查他們財務情況才能得出最終結論。

其中一家已被檢方確認為逃稅的企業叫安徽某建築安裝勞務公司,該公司下屬31個包工隊,大概1.4萬人,在北京、河北、山東、天津、內蒙古多地開展建築勞務業務。

2009 年7月至2011年4月,為規避納稅,安徽某建築安裝勞務公司將工人工資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給包工頭。包工頭聯繫到中間人,通過地下錢莊「串現」後給工人發放工資。「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我公司因為要付給公司下屬的包工隊民工工資,開出了總共212筆、共計1.1363億元的工資款。這些工資款都是用我公司的賬號開出的支票,分次交給公司下屬包工隊的工頭,由各包工頭髮給每個包工隊的民工。」在一份該企業送交法院的情況說明中這樣寫道。

據了解,因為高達1億餘元的涉案金額,安徽某建築安裝勞務公司成為本起案件中涉案數額最多的地下錢莊客戶。

「正常情況下,只有公司繳納相應稅費後,銀行才會將工人工資進行私戶轉賬或支付現金。國家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監督勞務公司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可是,地下錢莊變現就可以讓勞務公司脫離國家監管。」一位金融專業人士如此分析。

旅遊行業:灰色收入亟待漂白

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涉及北京著名中藥老店同仁堂。據辦案人員介紹,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間,北京同仁堂某藥店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向地下錢莊北京賬戶匯款共計93筆,達3600餘萬元。

針對此事,北京同仁堂某藥店有限公司負責處理協調旅行團事務的小項表示,「這是我們藥店支付給旅行團的諮詢費用。領取支票的導遊並不固定,都是境外旅行團聯繫的導遊」。換句話說,這93筆支票全部是用於支付給境外旅行團的購物提成費用。對於涉案,小項覺得有些委屈:「導遊拿我們的支票換現金這事跟我和我們藥店沒關係,我沒有指使他們,我只是用支票給他們把錢結了,導遊拿到支票怎麼處理,誰讓他們換現金的、他們怎麼換的,我都不清楚。」

那麼,為什麼要把這些錢支付給領隊和導遊呢?

「這是旅行團的潛規則,如果我們不給,他們就不向客人推薦我們的產品。」在辦案人員的調查詢問中,小項道出了具體的操作細節,「每次境外旅行團到北京後,導遊就給我打電話,將境外客人需要購買的同仁堂養生保健品數量、種類告訴我,我把保健品底價告訴導遊。然後,我把導遊告訴我的保健品帶到指定的酒店、停車場、餐廳等地點,把保健品賣給遊客。當時,遊客就通過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我們有自己的POS機)保健品費用。我再按照當時賣出的保健品數量、價格扣除我們的錢(按底價算),多出來的金額通知我們的財務開出支票,我再把支票轉交給導遊。導遊在底價的基礎上加價賣給遊客,加多少錢,都是他自己定。」

王某達是一位24歲的英語國際團導遊,涉案後,她也不謀而合地爆出了旅遊行業的潛規則。據其介紹,導遊這種職業沒有單位發工資,只能靠接旅行團收取報酬。國外的旅行團的領隊會跟她聯繫,找她做他們在北京旅行時的翻譯。有的團員需要購買同仁堂藥店的藥品,她就會和小項聯繫。

「按照行業規則,旅行團團員消費之後,藥店需要支付給我們一定的諮詢費用,每次都是小項開出的空頭支票交給我,我再聯繫地下錢莊兌換現金。事後,我會將現金全部交給領隊,領隊再給我返一部分小費,一般給我五六千元。」王某達說。這些領隊都是旅行團的本國人,有伊朗、以色列、埃及、塞浦路斯等國,主要是一些西亞國家。

「是領隊讓我兌換現金的,因為藥店支付的支票他們拿回他們國家去沒法兒用,只能換成現金帶回去。」王某達如此解釋。

中小企業:急需現金鋌而走險

另外一個需要現金的大戶是中小企業,這些地下錢莊的常客給出的理由是他們沒有資質從銀行得到大量現金,或者銀行審批時間過長,在急需現金的情況下,只好找地下錢莊拆兌。

本刊記者採訪發現,這些中小企業之所以能夠和地下錢莊聯繫上,除了熟悉的人介紹外,大部分是通過手機垃圾短訊提供的手機號碼,少部分是通過查詢馬路邊上的小廣告或者網絡信息而得知地下錢莊「莊主」們的聯繫方式的。

比如,一家涉案金額達935.06萬元的北京某廣告有限公司財務人員表示:「在我公司日常經營當中,需要使用大量的現金。但是,銀行取現金又有額度限制。公司負責人讓我想辦法弄些現金,我就查找手機中收到的垃圾短訊,發現有一條短訊稱可以幫助用支票串現金。我就用我的手機和對方聯繫。對方稱叫鍾華,我們電話中約好她拿現金到我單位,我給她支票。她收取1%的手續費。如果金額大的話,手續費會少點兒。從2009年6月到2010年10月,我找鍾華串過13張支票,共計金額935萬餘元,這些錢都由公司經營使用了。」

北京一家主要從事廣播電視設備銷售與安裝業務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給檢方的情況說明中解釋道,他們公司的客戶大多在外地,人員出差頻繁且時間較長,需要大量現金支付當地的差旅費用、購買材料以及臨時僱傭人員的勞務費用支出,還有其他一些業務上的支出。因此,該公司前後7次串錢,多達1000餘萬元。

除以上兩家公司外,北京某集郵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幾十家中小企業均承認曾經找到地下錢莊的「莊主」拆兌過現金,涉案金額多的有6000餘萬元,最少的也有50萬元。這些現金,有的用於支付工人的勞務費,有的用於個人借款,還有的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款。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李建軍教授認為,銀行的取現限制並沒有壓抑公司的一般業務需求。「目前,取現限額應該是在二十五六萬元的樣子,取大額的話提前預約也可以。具體額度不同銀行會有一定區別,分行以及大戶開戶行也要看你賬上往來收入,相應有不同規定。」李教授介紹道。

3.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黑金」

法律分析

分析人:高玄(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法官,現任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下錢莊,是指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買賣外匯、跨境轉款等非法經營業務活動的非法金融組織。地下錢莊一般以當鋪、外貿公司、旅行社等合法組織為掩飾,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

發展過程

地下錢莊最早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國東南沿海地區出現了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它們通過高息攬存吸納民間遊資,然後靠放貸獲取利潤。由於中國對民間資本從事金融活動有嚴格的進入管制,這些組織因其經營活動的非法性獲得了一個專有名詞: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與合法的金融機構相比,具有效率優勢。這種效率優勢體現在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私營企業主的資金需求特徵常常表現為短、頻、快,但風險較高,因而很難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

再如,一些小型的印刷、包裝企業,在接到定單後,短時間內需要大量的資金。由於生產周期短、資金周轉快,無法迅速從銀行貸到款,但企業又必須按時完成生產任務,如果沒有資金組織生產很可能企業就要破產,而地下錢莊恰恰能夠滿足小型企業的資金要求。由於地下錢莊支付的利息相對低,所以,小型企業願意向地下錢莊借錢。

對於地下錢莊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25條第3項有所規定,即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979 年《刑法》規定的投機倒把罪,由於條文過於原則、包括範圍較大,形成了執法中的「口袋罪」。在市場轉型過程中,一些不屬於犯罪的行為也被裝進這個「口袋」 作為犯罪處理。這樣既不利於執法,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1997年修訂《刑法》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把原投機倒把罪中所包括的犯罪作了具體分解規定,形成了非法經營罪。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根據實踐中出現的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情況,對此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又增加了一項,即「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的」。當前,一些地方地下錢莊的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對其從事買賣外匯、非法吸收存款等犯罪活動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由於法無規定,很難得到追究。鑑於此類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七)》又作了相應修改,增加了有關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規定。

地下錢莊的滋生以致於形成市場,主要原因是資金的供求失衡使然。一般小商業戶要求貸款數額小、周期短、要款急,有着極強的季節性、臨時性,他們要獲取信用社或銀行的貸款相當困難。急需資金支持的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被信用社或銀行擋在門檻外面後,只好向地下錢莊借貸。

我國地下錢莊主要分佈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於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經營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一、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主要分佈在廣東、福建、山東等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圓和美元為主。

二、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蘇、福建、雲南等省表現突出,在各地分別以標會、台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三、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分佈在湖南、江西等大陸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為地下繼續經營。不少地方的此類錢莊有黑惡勢力滲透。

北京發生的這起地下錢莊案件,是《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來發生的第一起地下錢莊案件,它的主要犯罪構成是被告人為他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也就是老百姓通常理解的「套現」。「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針對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非法套現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所作的規定。支付結算是商業銀行的一項最基本的業務。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可見,地下錢莊的業務範圍除了上述三種外,現在又增加了「非法套現」這一業務範圍。

各方責任

北京這起地下錢莊案件,公訴機關之所以以非法經營罪起訴,主要是依據我國《刑法》第225條第3項的規定,被告人從事了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其區別主要是犯罪對象不同:洗錢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其犯罪對象是特定的;而以「非法經營罪」定罪的地下錢莊犯罪對象不但包括上述資金,還包括其他的合法資金來源。在犯罪手段上,兩者有着相同點,都是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由此可見,地下錢莊犯罪的某些方面包含了洗錢罪,是一般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係。如果行為人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資金,那麼,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適用的原則,應以洗錢罪定罪處罰。在這起案件中,行為人只是做了非法套現的行為,在案證據也沒有證實資金來源是特定的錢款,不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公訴機關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是正確的。

如上分析,地下錢莊的業主多為經營中小企業的業主,甚至一些有實力的個體工商戶也能夠成為地下錢莊的業主。根據犯罪的情節、性質以及本案的犯罪數額,一旦被法院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就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被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於「莊主」的客戶而言,因為非法經營罪懲罰的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客戶肯定也存在違法的行為。但是,客戶的行為不屬於經營行為,而是通過套現的方式把屬於自己的財產從一種形態轉換為另一種形態。這種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為犯罪。所以,我認為客戶的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如果客戶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由相應的機關作出處理。當然,如果客戶通過地下錢莊進行偷稅行為,客戶就要以相應的罪名被追究責任,而不是通過非法經營罪來處罰。

銀行職員之所以成為其中的一個環節,是因為這些銀行職員和其他中間人不同,他們並不是為了收取手續費,而是為了工作業績。他們在本案中作為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有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社會危害

地下錢莊之所以被當做犯罪處理,必然有它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一是衝擊金融市場秩序,影響金融政策的有效性;二是為眾多企業偷逃稅費提供了資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使國家稅收蒙受極大損失,侵蝕了國家的財政來源;三是為洗錢提供了方便,助長貪污、侵吞國有資產等上游犯罪行為。

誠如中國金融網指導委員會指導專家易憲容指出,地下錢莊對中國金融市場及實體經濟的影響與衝擊是十分巨大的,如果大量外資通過不正當的方式進入中國,勢必會嚴重干擾中國的貨幣政策,擾亂中國的實體經濟。在中國結售匯制度下,中國人民銀行收進一個單位外幣就得用一單位的人民幣基礎貨幣賣出。當大量非法外資湧入中國市場時,中國人民銀行就得大量賣出人民幣,從而使金融市場上的流動性泛濫,投資過熱、資產的價格快速上漲及通貨膨脹率上升,嚴重地衝擊中國實體經濟。更為嚴重的是,伴隨中國國大陸下錢莊的出現,通過地下錢莊能夠滋生販毒、走私、洗黑錢等嚴重犯罪活動。

地下錢莊的存在有它的必然性。究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地下錢莊能夠滿足一些中小企業對現金的需求使然。對此,除了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之外,更好地解決民間資本運營等諸多問題,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地下錢莊的存在,這才是治本之道。

(法律與生活)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法律與生活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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